第三章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讲解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

电视频道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视频道的管理,维护广播节目的正常播出秩序,根据《广播电视事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广播电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加强自律,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
第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增强服务意识,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七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互相配合,共同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
第八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落实国家的相关政策,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九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对广告的监管,严格规范广告内容,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各级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保障广播电视播出的安全。
第二章节目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坚持原创性节目制作,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质量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根据不同时间段和受众群体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节目播出安排。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备案、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保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性和先进性。
第十四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节目播出策略。
第十五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对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效果进行评估,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观众满意度。
第十六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依法保护广播电视节目的版权,禁止任何形式的侵权行为。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推广优秀节目,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广播电视节目引发的争议。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频道应当加强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者的合作,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交流与合作。
电视剧管理的政策与法规:第三讲

(第一部分第三讲)
电视剧发行与播放 和电视剧进出口管理的
政策与法规
一、小结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二、电视剧发行管理的政策法规 三、电视剧播放管理政策法规 四、电视剧进出口管理政策法规 五、案例分析
一、小结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1、电视剧生产流程及相关法规 2、作为一名媒体从业人员(制片人)为
什么要了解《著作权法》、《合同 法》、《税法》等相关法律?
• 一方面是由于管理对象与管理制度之间的不一 致(管理制度不适用于管理对象),不能形成 强有力的制约;
• 另一方面由于违规成本低,而达不到惩罚违规 者、治理市场的目的。常常会反复出现前面颁 布了新的管理规定,后面出现违规操作,使违 规行为成为一种惯性,而主管部门永远跟着问 题走,永远在解决出现的问题。
• 完善媒体管理的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市场退 出机制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来保障的。这些 制度包括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和科学的 保险保障制度,前者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统 一,后者一般通过建立保险保障基金的方式来实 现。退出机制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退市 的标准要科学,程序要规范、透明。
• 我们的政府和主管部门应该从重末端治 理转变为重过程监管, 在制约方面只有 让违规者付出巨大的成本代价,才能有力 截至违规行为,达到警示他人之目的,才 能杜绝同类违法违规情况的重复发生。
• 为保护民族动画业,国家主管部门规定 引进动画片要严格按照比例播放。每天每 套节目中,播放引进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 过少儿节目总播放时间的25%,其中引进 动画片不得超过动画片播放总量的40%。 禁止播放未取得《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 引进动画片。《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由广
电总局核发。
试分析有法不依的原因是什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电总局62号令《新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2 号《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2月6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 1(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建立奖励制度,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基本保障2第九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播出技术维护和运行管理的机构,合理配备工作岗位和人员,并将其他涉及安全播出的部门和人员纳入安全播出管理,落实安全播出责任制。
第十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人员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参与节目播出或者技术系统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二)新系统、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播出管理,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合法性和健康性,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播电视播出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和管理,促进广播电视事业的良好发展。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是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活动。
第四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播出管理机制,明确播出管理责任,并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播出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散播违法、淫秽、暴力、恐怖等信息。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得利用广播电视媒体传播违背社会公德、职业操守和行业道德的内容。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发布对国家、社会、民族、宗教造成危害的内容,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形象和民族团结。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尊重历史事实,不得歪曲和篡改历史,不得发布有损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的内容。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在报道新闻时,应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禁止虚假报道,不得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和播出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建立节目审核制度,确保节目内容的合规合法。
节目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单位应对拟播出节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存在违法违规内容的节目,应立即予以纠正或删除。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单位在播出节目时,应保证信号质量稳定,不得有轮空或中断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广播电视单位应立即停止播出,并及时向国家广播电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保障广播电视正常运营,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行政执法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
第三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依法管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广播电视设施的分类和保护范围第四条广播电视设施包括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播控设备、传输设备、接收设备、演播室和其他需要的设备。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设备本身、设备所在的建筑物、周边环境以及设施的安全运行所需的区域。
第三章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责任第六条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责任由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七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维护、管理、保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设施存在的问题,并配合设施管理单位做好保护工作。
第四章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措施第九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设施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处理设施存在的安全问题。
第十一条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设施周边环境的管理,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安全。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工作机制,加强对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处罚与赔偿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设施管理单位的损失。
第十五条对于因设施管理不善而导致设施损坏或影响正常运行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意识。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政策法规解读与应用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政策法规解读与应用广播影视事业单位是指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进行传播和制作相关节目的机构。
为了规范广播影视行业的发展,保障内容的质量和安全,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并加以实施。
本文将对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政策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如何应用于实际生产与制作过程中。
一、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作为媒体传播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宣传、传播和塑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明确规定了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法定责任,包括必须坚守正确政治方向,服务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经济、社会生活等方面;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和制作优秀的影视节目;必须对节目进行合法、公正、客观的监督管理等。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履行法定责任时,需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社会责任,做到言传身教,积极传播正能量。
二、广播影视内容审查与管理为了保障公众收听观看的广播影视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府对广播影视内容实行审查与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内容审核部门,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并依法对不符合规定的内容予以禁播或停播处理。
在审核过程中,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影响社会稳定、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内容,要采取精细化管理,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广告管理广告是广播影视事业单位的重要收入来源,但广告内容的管理也是必不可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发布、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广播影视事业单位在制播广告时必须遵循真实、合法、健康的原则,不得含有虚假宣传、侮辱、诽谤等违法违规内容。
政府要加强对广告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广告要予以处罚,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广播影视市场的发展与管理广播影视市场的发展需要政府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等文件从制作、发行、放映等多个方面对广播影视市场进行了规范。
广电总局令: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发射台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无线发射转播台实施细则)(试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〇一〇年五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无线发射转播台(以下简称发射台)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发射台的技术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根据发射台的覆盖范围和影响程度,发射台安全播出保障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保障等级。
保障等级越高,对技术系统配置、运行维护、预防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保障要求越高。
有条件的发射台应提升安全播出保障等级。
(一)中央直属发射台、位于省会城市的省直属发射台、省会城市和副省级以上城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一级保障要求;(二)其它省直属发射台、地市所属发射台应达到二级保障要求;(三)县级发射台应达到三级保障要求,县以下转播台参照三级保障要求;(四)以下将“三级保障”、“二级保障”、“一级保障”分别简写为三级、二级、一级。
第二章系统配置要求第一节供配电系统第四条外部电源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三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如只有一路外电,宜配置自备电源;(二)二级宜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暂时做不到两路外电的,应配置自备电源;(三)一级应接入两路外电,其中一路应为专线,当一路外电发生故障时,另一路外电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调频、电视发射台和发射总功率小于100KW的中短波发射台应配置自备电源。
第五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高、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二)三级播出负荷供电应设两个以上独立低压回路,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调频、电视发射台的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三)二级播出负荷应设对应于不同外电的变压器,单母线分段供电并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四)一级播出负荷应设置备用变压器,主备变压器应具备自动或手动互投功能;发射控制设备和信号源设备应采用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上;主备播出设备、双电源播出设备应分别接入不同的供电回路。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电视中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管理,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播出机构(以下简称电视中心)进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时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体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核和监督工作,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合法合规播出。
第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与国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监管部门的合作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六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和技术水平。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第七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确保所有广播电视节目都经过审核后方可播出。
第八条电视中心应组织专业人员对节目进行审核,包括节目的时长、内容、质量等方面的审核。
第九条电视中心审核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审核能力,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核。
第十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计划制度,明确节目播出的时间和频率。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电视中心应制定广播电视节目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对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进行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电视中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传输和播出过程中不受干扰和破坏。
第十三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广播电视节目的备份制度,确保节目的内容和素材能够及时备份和存储。
第十四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播出管理第十五条电视中心应加强对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的播出管理,遵守相关互联网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电视中心应建立合理的互联网广播电视节目审核制度,对互联网节目进行审核后方可播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的设立的申 请和审批
(一)有权提出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申请的主体 (二)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须提交的材料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分台设立的审批程序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成立
颁发《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广播电视频道许可 证》。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四、境外机构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的设 立
(一)境外机构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为合法存续的机构; 申请机构对中国友好,具有良好信誉; 业务范围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申请设
立的目的。
(二)申请设立驻华办事机构,需向广电总局提交以下书面 材料:
申请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材 料: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 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用);
引进合同(中外文);
版权证明。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统 一制定,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 用);
第二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法律制度
一、广播电视台申请的主体
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 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 广播电台、电视台。
国家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 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 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三)审批程序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 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 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三节 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法律制度
一、我国节目制作经营许可制度 (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具备: ✓ 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
结构; ✓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 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当前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总体上看,我国广播影视产业还只是处在起步、探索初级 阶段,产业发展不充分,总量规模小,竞争力不强。
不区分经营性产业和公益性事业,广播影视区域、条块分 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广播影视产业发展不平衡。 广播影视的产业政策和法规还不完善。 三、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现状 ➢ 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
(二)禁止制作经营的节目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 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制度
(一)境外电视节目的定义
(二)申请引进境外影视剧需要提交的材料
《引进境外影视剧申请表》(申请表由广电总局 统一制定,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凭样本印制使 用);
引进合同(中外文); 版权证明(中外文); 具备完整的图像、声音、时码的大1/2录像带1套; 每集不少于300字的剧情梗概; 与样带字幕一致的片头、片尾中外文字幕。
✓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 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提交以下材料:
➢ 申请报告;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
要
人
员
材
料
: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第三章 广播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我国广播电视政策法规概述
一、广播电视的定义和发展历程 (一)广播电视的定义 ✓ 广播是通过无线电波或导线传送声音、图像的新闻传播工
具。 ✓ 广播业务用于向公众提供的图像、声音、多媒体和数据业
务,包括有条件的接收和交互性业务特征…… (二)广播电视台的发展历程
(二)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具备的条件 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规划以及相关国家、行业标准;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场所; 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 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规划。
(三)申请设立、合并、广播电台、电视台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表 2.可行性报告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
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 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 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四)分支机构的设立 二、节目内容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 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来开展制作经营业务 ✓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类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
引进单位对节目内容的审查意见;
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包括:该机构简 况、设立驻华办事机构的目的、驻华办事机构的名称、派 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 址等;
申请机构在所在国(地)合法存续的证明;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由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任驻华办事机构首席代表
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