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1988土地管理法

1988土地管理法1988年土地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一部法律,也是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法规。
下面本人将阐述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
该法律全文分为11章,共计101条,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多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章定义了土地和土地利用。
其中,土地包括地壳、土石体、水域、草地、沼泽及其他土地和地物,土地利用则包括种植、养殖、林业、矿产、水利、房屋建设、公路、铁路、机场、港口、堤防等领域。
第二章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国有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个人土地所有权。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个人土地所有权属于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
第三章规定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自1983年以来,在中国农村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该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范和补充。
该章节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分配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可以租用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
土地利用计划是指政府制定的土地利用的指导性计划,其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审核程序。
第五章规定了土地利用方式。
土地利用方式包括农业用地、林业用地、建设用地、水域和其他用地。
其规定了各种用途下对土地的要求和限制,以及土地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方式。
第六章规定了土地的抵押和赠与。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抵押和赠与的程序和限制条件,并强调了土地的公益属性,土地的抵押和赠与不得损害国家或集体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定了土地出让和收回。
该章节明确了土地出让程序和标准,并规定了出让土地后对其使用的监督管理方式。
同时,该章节也规定了土地收回程序和标准,以保障国家同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规定了国有土地的使用与管理。
国有土地和国有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管理,在审批、出租和收回方面拥有专有权力。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

土地种植管理规章制度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种植管理,保护农业生产环境,提高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业土地的种植管理工作,包括农作物、果树、蔬菜等作物的种植管理。
第三条土地种植管理应遵循科学种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土地种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二章种植计划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气候条件、市场需求等因素,制定种植计划,合理安排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
第六条种植计划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并及时向农户和种植大户发布,确保种植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七条种植计划中应包括各类作物的种植面积、种植品种、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具体内容,并注重与市场需求的对接。
第三章土地管理第八条农业土地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利用制度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违法用地的应当依法惩处。
第九条土地的承包合同应明确规定种植作物的类型、面积、管理责任等内容,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第十条土地种植过程中,应科学施肥、合理浇水、定期除草、及时防治病虫害,保证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
第四章灌溉管理第十一条灌溉是土地种植的重要环节,应根据作物生长需要和土壤水分状况,科学合理地进行灌溉管理。
第十二条设施种植中应建立自动化灌溉系统,提高水利效益,减少浪费,保证作物的灌溉需求。
第十三条土地种植中应注意节水灌溉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灌溉水利用率,降低水资源消耗。
第五章病虫害防治第十四条种植过程中应定期检查作物的生长情况,及时发现病虫害,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应根据不同地区和作物特点,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等综合手段,防治病虫害。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农药,严禁滥用化学农药,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第六章收获管理第十七条收获是土地种植的决定性环节,应根据作物的生长周期和成熟期,科学合理地安排收获时间。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土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然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批准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保护第四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应依法划为保护区域,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目标。
第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非法狩猎、采伐、开矿、排污等。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制定土地保护计划,定期开展生态状况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七条自然保护区内的土地利用应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严格限制与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土地利用活动。
第八条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可以适度开展科研、教育、旅游等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生态修复和环境改善项目。
第四章土地管理第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的具体管理工作,包括土地登记、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十一条建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第十二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管理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土地资源破坏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应由相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政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律程序批准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土地管理法》历次修订的背景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则第三条国家实行保护、整理、开发、利用土地的基本方针。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保持耕地总量不减少。
国家通过实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第四条国家实行农田保护制度,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农田水利设施的畅通,保证粮食安全。
第三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九条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所有权可以由国家代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转让给国有经济组织。
土地使用权分为出让、出租两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为基础。
第四章农村土地制度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有和使用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
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的承包期限届满后,可以延期合同,并可以转包、出租。
第十四条农民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对于产权确权的宅基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上市交易等。
第五章城市土地制度第十七条城市土地实行出让制度。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实行审批制度。
城市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地块复垦和立体化开发。
第十八条城市基本农田和城市生态绿地,由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并确认。
第七章土地征收和补偿第二十一条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实行土地征收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程序和土地利用计划程序,并以公共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对被征收的土地和由此引起的建筑物等设施,依法给予征收补偿;被征收的土地必须依法进行补偿和安置。
充分保障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土地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设立国土资源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应当设立合适的土地管理监督机构。
国土资源学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

4
5
是土地管理主要的基础性工作
土地登记的作用
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维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有效地保护了耕地 为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信息
土地登记的对象
土地登记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项权
利。
在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利对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源及其权利所 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调查的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
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 置、界线(界址)、权属和使用状况等。
土地质量等级
土地权属状况
是指不同权属类别的土地面积及其分布。
土地权属类别分为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
土地利用状况
是指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及其分布。土地利用类型按全国规定 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位置界限
土地的地理位置、范围界线和四至,包括各行政单位、土地权属单
位以及各种地类的界限、应用图件和文字形式表述
(三)土地统计的程序
土地统计设计阶段
土地统计调查阶段
土地统计整理阶段 土地统计分析阶段
(四)我国土地统计制度
我国的土地统计制度包括初始土地统计制 度、经常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
§3 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利用管理,也称为土地行政管理,是指国家 和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组织土地利 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利用 过程所实施的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 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 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的依据。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客体范围(见课本P50) ●特征(见课本P50)
5、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继承 ⑵没收 ⑶国有化 ⑷征用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1、基本概念
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 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 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 结果。
土地管理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 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现状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 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1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根 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1次会议第2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保护条例》(199年7月国务院4发布);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年10月);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 道。
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主要内容
一、授课内容 二、案例分析 三、思考题
授课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四、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两个令人深思的悲剧: ——山东省某市区委书记,违法批准占用200多
亩耕地建职工宿舍,受到了党纪处分。在去省 城接受谈话的路上车翻人亡…… ——陕西省某市区长,违法批准占用13亩基本农 田,办乡镇企业,受到行政处分,免去区长职 务。郁闷之中离家出走数月,患严重的抑郁 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 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合作化 ⑵公社化 ⑶调整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6、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1、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客体范围(见课本P49) ●特征
⑴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⑵客体广泛; ⑶在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强制性; ⑷在所有权确认方面,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不进行国有土地
所有权的登记; ⑸国家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4、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以外的土地使用者依 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限 定范围内依法处分的权利,可以同土地的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 在。
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定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占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土地适宜性评价; (4)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7)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3、立法目的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 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