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土地登记作为一种制度,其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早期阶段,土地所有权往往是通过占有而获得的。
当时的土地使用与权益关系并没有明确的记录和确认。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为了保障土地所有权、确立权益关系、促进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人们渐渐发展出土地登记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在各个国家的发展进程中存在着差异。
本文将着重介绍中国古代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
五千字的篇幅,现在我将按照时间顺序来介绍与讲解。
早在三皇五帝时期,中国古代社会就已经有了对土地使用和权益的记录与登记,尽管那时候的登记并不像现代化程度那样高。
按照《尚书》的记载,当时的土地被划分为九州,每一州都有详细的土地分类、功能与使用情况等相关的记录。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土地的交易与流转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为了保障土地交易的安全与顺利进行,人们渐渐发展出了土地交易的登记制度。
这一制度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当时的地主与农民在土地交易前,需要到政府机构进行登记,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随着封建社会的到来,土地的占有与使用权益与官职与封号有着密切的联系。
土地登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推动。
唐代以前,地租的征收主要依靠各地地方官的负责,记录与登记的方法主要是将土地的详细信息记载在地籍册中,并由官府进行保存和管理。
唐代以后,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
当时的土地登记主要是从管理和征税的角度出发,以保证征税公平和土地利用的合理性。
在唐代,中央政府开始对土地进行详细的分类和登记,形成了土地分类制度。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土地被分为三类:官产、私产和聚落土地。
宋代,土地登记制度进一步完善,成为了封建时期中国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时的土地登记要求土地所有者必须在官府登记,以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包括土地的位置、面积、使用目的等信息。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文(三篇)

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范文土地登记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台账管理并颁发土地证书,以明确土地权属、界定土地范围和用途,并保护土地权益的一项制度。
土地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到古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制度的进步,土地登记制度也不断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从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和登记制度两个方面进行介绍。
一、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1. 古代土地登记古代社会一般以农耕为主,土地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依托。
中国古代的土地登记可以追溯到战国时期的《国策》和秦朝的《田草法》。
这些法规规定了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制度和土地交易的登记制度,为后来土地登记制度奠定了基础。
2. 封建社会土地登记封建社会的土地登记主要是通过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赋税制度来实现的。
在中国封建社会中,土地权益由封建主和地方政府掌握,他们通过不同的土地登记制度来确保自己的土地所有权,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实现对农民的控制。
3. 近代土地登记近代土地登记始于19世纪初的法国。
法国于1804年颁布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土地权属登记和买卖登记的相关规定。
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明确规定土地登记制度的法律文书,为后来各国的土地登记制度提供了借鉴。
在近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的进程,土地日益成为社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护土地所有权和调节土地交易,各国相继实行了土地登记制度。
在这一时期,土地登记以确权为主要目的,主要包括土地权属登记、土地界址登记和土地用途登记等。
4. 现代土地登记现代土地登记是在二十世纪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的。
二十世纪初,土地登记制度的范围逐渐扩大,不仅包括私有土地的登记,还包括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以及租赁土地等各种形式的土地登记。
同时,登记的目的也不再局限于确权,还涉及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评估和土地规划等方面。
二、土地登记制度土地登记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土地权益、规范土地交易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的总称。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

土地制度历史沿革过去几千年中,土地一直是社会生活中的关键资源。
土地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反映出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制度变迁的特点。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总结土地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
古代社会的土地制度可追溯到中国封建社会的起源。
在这个时期,土地是封建贵族和王室的所有物,各级官员和士大夫享有土地收益的使用权。
土地租金和奴隶的劳动成为当时主要的经济来源。
而普通农民只能被分配一小块田地作为生活的基础。
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土地制度逐渐走向多样化。
在中国,南北朝时期的土地制度有了一定的转变,土地期限制度开始出现。
土地可以传承给儿子,但也可以出售或转让给其他人。
这种制度对农民而言是一种进步,但也导致土地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加剧了贫富差距。
随着中世纪各国农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制度逐渐从封建制转向了农奴制。
农奴制度下,农民成为地主的附庸,完全失去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给地主提供劳动来换取生活所需。
这一制度在欧洲的一些地区持续存在了几个世纪。
农奴制度限制了农民的自由和社会地位,也限制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17世纪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土地改革。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是土地私有化和地契制度的建立。
通过土地私有化,大量的农民成为自由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并自己经营。
地契制度确保了土地的所有权,使得农民能够将土地用作抵押或转让,为他们获取更多的资本提供了途径。
这一时期的土地制度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供了动力,也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到了19世纪,随着工业革命的兴起和城市化的加剧,土地制度再度发生了一系列的转变。
农业生产逐渐成为现代化大规模农业经营的形式,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逐渐被剥夺。
土地成为工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的手中,大规模农业和工业化的发展带动了城市人口的大量增长。
20世纪,特别是近现代土地制度的发展更加复杂多样。
土地改革成为许多国家社会主义革命的核心议题。
通过实行土地国有化,政府取得了对土地的所有权,并通过分配土地给农民来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

中国土地管理法规历史沿革土地法制管理是调整人们为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节约建设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科技等手段统管全国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的总称。
土地法调整的内容是指土地法律规范规定的范围,它以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基本国情为依据,即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以及“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作出合乎土地关系的历史和现状的客观要求的规定。
一、50年代——70年代建国以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的合理利用与管理,50年来,制定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已基本形成了一定的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50年6月,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土地改革法》。
这一法律的时代特色非常明显,主要规定了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同时,对土地的所有权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荒地、大荒山、大盐田及矿山、湖、沼、河港为国家所有。
”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用地征用土地办法》,这一行政法规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必须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
”1957年,农业部颁发了《关于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土地规划的通知》,《通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应当帮助农业生产合作社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正确安排农、林、牧、渔的用地问题,并首次提出了土地利用的规划问题,即保证土地的合理利用。
1957年,国务院颁布了《水土保持暂行纲要》。
该《纲要》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管理,水土保持的措施、方法,水土保持的规划以及违反规定者的法律责任等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是防治水土流失的主要行政法规。
1959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工作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土地利用规划工作是合理利用土地……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丘陵地区,安排农、林、牧、副、渔用地,坡改梯、水土保持”等是规划的内容和要求。
1960年,农业部颁布了《关于善始善终地完成土壤普查进一步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背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
这些变革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同时解决土地问题和农村发展不平衡的挑战。
1978年以前的土地制度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主要是集体所有制。
土地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通过集体经营方式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分配和使用是由集体组织进行管理,农民主要以劳动力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
1978年至1990年土地承包制度的引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引入了土地承包制度。
此举旨在激励农民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根据土地承包制度,农民可以租赁土地并进行个人承包经营。
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农作物的种植和经营方式。
这一制度的引入使农民能够从农业生产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并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1990年至今的农村土地改革自1990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重要的改革措施包括土地承包期限的延长、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土地政策的放宽。
通过这些改革措施,农民更加自主地管理土地资源,可以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给他人,以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
此外,农村土地改革还包括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完善和农民土地权益保护的加强。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保护,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经历了从集体所有制到土地承包制度再到土地改革的历史沿革。
这些改革旨在激发农民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并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随着中国农村发展的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的改革仍将是一个重要的议题,为农村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 注意:此文档的内容旨在概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分配制度的历史沿革,并不涵盖具体的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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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与登记制度一、土地登记的历史沿革(一)国外土地登记历史沿革历史上许多国家对土地登记都有一个重视和实施的过程。
古希腊、古罗马、古埃及等很早就有地籍管理和土地登记方面的记载。
古埃及早在公元前3000年~公元前2700年,国王(尊称法老)每两年就派人清查全国的人口、土地等财富,以确定租税数额。
清查是当时国家的一件大事,在古代的编年史中,往往把它作为年代的名称,如“第一次清查之年”、“第二次清查之年”。
另据《旧约•创世纪》记载,从古代埃及早期以来,即已建立起来的对全国土地财富进行普查的制度,并为古王国历朝法老所沿袭。
法老对土地的普查,被视作国家对领土的统治权和对土地的所有权的综合体现。
约在公元前9世纪~8世纪被系统编成的荷马史诗,其中就描述了这个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柏拉图,在他著名经济著作《法律篇》第八卷规定不管是邻近边界的本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即他拥有毗邻边界的土地),任何人不得移动土地的边界标志。
公元前450年,反映早期罗马共和国社会经济关系的罗马最古老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编定,全文现存104条,其中第七表为土地权利法,明确在地界诉讼中,必须遵循十二铜表法的规定。
可见当时的土地经界分明,权属明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开始了比较先进的地籍调查和登记。
法兰西于15世纪开始定平民赋税之制,把土地测量当作最紧急事务。
当时有许多王朝官吏及诸州政府开始进行土地调查,现在多芬烈仍保存有古代的测地簿。
德国地籍始建于1656年,19世纪初普遍开展,历经40年之久,全面完成全国土地经界。
目前,德国各市、县都设有地籍局,具体负责土地登记的变更、地籍资料的维护等管理工作。
英国早在1862年就设置了政府土地登记局,统一管理英国城乡土地权属。
1896年发布法令,规定土地买卖必须登记。
从此,土地登记局成为政府统一从事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的部门。
英国1925年完善《土地登记法》、《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不论私地公地的买卖,都必须到土地登记处过户、登记、换证,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管理法全文

03
土地管理法的具体内容
土地规划与管理
土地规划
• 土地规划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分配,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行为 • 土地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保护规划等
土地管理
• 土地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利用、 管理的行为 • 土地管理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土地统计、土地信 息系统管理等
土地管理法对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 土地管理法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维护了社会稳定 • 土地管理法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生活水平 • 土地管理法保护了生态环境,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 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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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
•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其转 为国家所有的行为 • 土地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补偿
• 土地补偿是指国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搬迁安置补助费等 • 土地补偿必须按照法定标准进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05
土地管理法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土地管理法的发展趋势
土地管理法的法制化、科学化、民主化
• 土地管理法将不断完善,加强法制化建设,提高科学化 水平,保障民主参与 • 土地管理法将更加注重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 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土地管理法的信息化、智能化
• 土地管理法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的智能化 水平,提高土地管理效率 • 土地管理法将加强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土地资 源的动态监测和管理
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与惩罚措施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历史沿革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其管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了规范土地的使用和管理,我国自古就有了一系列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夏代开始,逐一介绍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历史沿革。
一、夏代土地制度夏代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个朝代,其土地制度比较简单,主要采取了“家族制度”和“田制”两种方式。
在家族制度下,土地归家族之主所有,而其他成员则共同享用,同时也引入了土地祭祀的概念。
在田制下,土地由国家占有,按照官员、士农工商的身份进行平均分配,而不是世袭制,这也为后来的封建土地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封建社会土地管理法规的形成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也逐渐完善。
首先是《周礼》,它规定了官府土地的管理、土地纪律以及奖罚制度等,对于规范土地管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魏征传》中也提到了征召土地、实行赋税等机制。
这些法规,实际上也是封建社会对土地管理的初步尝试和总结。
在后来的唐、宋、元等朝代,出现了一些重要法规,如唐代《大业八年制》,宋代《均税法》、《开元格》等,并且这些法规都对我国后来的土地管理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其中,《均税法》实行了家庭承包制度,正式确立了土地私有制,并且影响到了后来的明清土地制度。
三、民国时期土地管理法规的变迁民国时期,土地改革成为国家政策的一部分,土地管理法规也随之发生变化。
例如,1928年国民政府发布的《土地法》,明确规定了土地只能购买,不得割让、赠予或抵押质押,也规定了土地的分配、流转等规定。
后来,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四、新中国时期土地管理法规的重要进展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逐渐完善,出台了重要的法规和规定。
例如,1950年《关于土地改革的决定》,规定了土地所有制彻底改革的目标,实现了土地公有制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度的建立;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颁布实行,正式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和土地家庭承包制度,并对整个社会生产关系和土地制度改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原则、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重要内容,对于当代中国的社会发展和土地资源管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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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律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土地管理立法,从1949年至今,土地管理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土地管理立法(1949年-1952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决定要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要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土地立法(1953年-195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定了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3年11月5日政务院第一百九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了《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规定凡兴建国防工程、厂矿、铁路、交通、水利工程、市政建设及其他经济、文化建设等所需用之土地,均依本法征用之。
凡属有荒地、空地可资利用者,应尽量利用,而不征用或少征用人民的耕地良田。
1954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
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社员的土地必须交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使用。
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
(三)社会主义探索时期的土地立法(1958年-1977年)这一时期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巩固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制度。
1957年10月18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五十八次会议修正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8年1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观常务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予以批准。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战用。
要爱惜耕地。
基本建设必须尽可能地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四)改革开放后的土地立法(1978年至今)根据不同时期国家建设以及社会发展需要,这一时期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1978年至1986年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和建设用地征用制度,实现了城市土地国有化并尝试推行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家从此开始对土地资源全面加强管理。
1980年7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规定村镇建房必须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凡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凡能利用坡地、薄地的,不得占用平地、好地、园地;凡是就地改造的,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镇空闲地。
严禁买卖、出租和违法转让建房用地。
1982年5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
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1982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利用和保护、国家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等多方面加强了土地资源全面管理。
2.1987年至1994年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确立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管理立法由侧重于资源管理立法转化到建立和培育土地市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立法。
1988年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3.1995年至2003年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侧重于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引导。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土地管理的首选政策目标是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建立了以用途管制为核心的新型的土地管理制度;按照市场经济和用途管制的原则,合理划分了中央和地方的土地管理职权;加强土地执法监督,加大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
新《土地管理法》的发布极大地推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土地法制建设。
1998年12月,根据新的土地管理法的精神,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配套法规。
1999年国土资源部以部令形式公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4.2003年至今这一阶段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要求相符合,侧重以土地资源配置来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
该阶段制定的一系列法规、规章等都加强了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职能。
200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28号文),国土资源部颁布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0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土资源部再次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07年,修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颁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土地登记办法》。
2008年,国务院出台《土地调查条例》,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此外,这段时间还主要出台了《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等国务院及部门规范性文件,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现行土地管理主要法律制度(一)土地所有制根据《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有土地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集体土地分三级所有,包括:村农民集体所有、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可以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耕地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项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确保耕地总量18亿亩的目标。
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在土地问题上,我们绝不能犯不可改正的历史性错误;并特别指出,一定要守住全国耕地不少于18亿亩这条红线。
二是实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
省级人民政府是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责任者,也是耕地开垦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三是实行占一补一制度。
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是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的数量“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这是为保证我国耕地的质量和基本数量提出的要求。
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对基本农田要以乡(镇)为单位,逐一地块的划区定界与保护,并予以公告。
28号文件中规定: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擅自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