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土地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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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

新土地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侵犯,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转让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三条在土地管理中,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原则,根据土地的用途、功能和地位等因素,实行各分类土地分别管理,做到合理布局、保护优先。

第四条国家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长效,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五条国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促进农民增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法律和章程,按照规定制定经营计划,发挥组织作用,促进土地经营、林业经营、草原利用、水利管理等经济活动。

第六条国家加强土地资源监测监控,推进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土地统计和监管机制,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和监测。

第七条国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林地、草原等土地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土地资源安全。

第二章土地出让第八条土地市场化机制是国家实行土地出让的重要方式。

土地出让应当公开、透明、公正,依法进行。

第九条土地出让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出让土地用途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超出批准的规划范围。

第十条土地出让应当按照公开拍卖、竞标、招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得实行行政指定、非法转让、强制要求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应当确定合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建筑高度等规划参数,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和优化城市空间结构。

第十二条荒地出让应当按照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和荒地改良的要求,组织开发利用,进行种植、养殖等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费。

土地出让费应当用于土地征用补偿、土地整理、土地监管等土地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出让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限制。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土地管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工程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的权属和利用上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政策,在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储备和管理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展战略;(二)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三)符合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四)符合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五)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土地法全文

土地法全文

2013 最新土地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国家土地权力的法律规定(3篇)

国家土地权力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家土地权力,是指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开发权、收益权等权利的行使。

第三条国家土地权力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土地公有制原则,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严格规范土地权力行使;(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土地权属的稳定。

第四条国家设立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法规体系,加强土地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土地管理水平。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土地管理活动。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第七条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八条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二)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九条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第十条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

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土地所有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占有、使用土地;(二)收益;(三)处分土地;(四)依法获得补偿。

第十三条土地所有者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二)依法缴纳土地税费;(三)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土地;(四)不得侵犯他人土地权益。

第三章土地使用权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201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修订)(199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国土资源学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

国土资源学第三章 土地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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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土地管理主要的基础性工作
土地登记的作用
维护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维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有效地保护了耕地 为土地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信息
土地登记的对象
土地登记的对象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项权
利。
在我国土地登记的权利对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
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项内容。
(一)权属调查
权属调查是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土地权源及其权利所 及的位置、界址、数量和用途等基本情况的调查。 调查的成果经土地使用者认定,可为地籍测量、
权属审核和登记发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凭据。


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 权属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权属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宗地位 置、界线(界址)、权属和使用状况等。
土地质量等级
土地权属状况
是指不同权属类别的土地面积及其分布。
土地权属类别分为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土地两种
土地利用状况
是指各种土地利用类型的面积及其分布。土地利用类型按全国规定 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土地位置界限
土地的地理位置、范围界线和四至,包括各行政单位、土地权属单
位以及各种地类的界限、应用图件和文字形式表述
(三)土地统计的程序
土地统计设计阶段
土地统计调查阶段
土地统计整理阶段 土地统计分析阶段
(四)我国土地统计制度
我国的土地统计制度包括初始土地统计制 度、经常土地统计制度和土地统计报表制度。
§3 土地利用管理
土地利用管理,也称为土地行政管理,是指国家 和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组织土地利 用,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利用 过程所实施的全面的、系统的管理行为。

农村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管理法近年来,我国的土地管理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农村土地管理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旨在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得到保护,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的管理,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保护耕地,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而制定的。

该法律适用于我国农村土地的管理,涉及土地征收、流转、使用、保护、治理、监督等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农村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的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

该权利由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所组成,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或者个人。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流转和转让的方式进行变更。

转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的流转应当注重产权交易,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农村生产力。

同时,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自主选择权和利益诉求。

第三章土地征收与补偿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土地征收应当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并应当提前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所有权人的意见,切实维护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

征收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扶贫、建设公共设施和生态环保等公共利益事项,同时应当合理安置受征收农民,保障其基本生活和劳动就业问题。

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妥善的补偿,并确保补偿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移民补偿、生产补偿等。

补偿应当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计算,准确反映土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的利益损失。

第四章土地的保护与治理土地资源是珍贵、有限的资源,应当得到保护和有效利用。

农村环境保护和治理也是重要的社会问题。

为此,该法律制定了土地的保护和治理措施。

该法律规定,对于耕地的保护,应当严格执行耕地保护政策,保障耕地数量和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系统法(2019修正版本)(2020年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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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管理法规
主内容
一、授课内容 二、案例分析 三、思考题
授课内容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四、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任和处理
为什么要掌握土地管理法规政策?
两个令人深思的悲剧: ——山东省某市区委书记,违法批准占用200多
亩耕地建职工宿舍,受到了党纪处分。在去省 城接受谈话的路上车翻人亡…… ——陕西省某市区长,违法批准占用13亩基本农 田,办乡镇企业,受到行政处分,免去区长职 务。郁闷之中离家出走数月,患严重的抑郁 症……
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农村或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客体范围(见课本P50) ●特征(见课本P50)
5、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继承 ⑵没收 ⑶国有化 ⑷征用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相适应,一般为15年。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 土地用途,实质上是确定土地的农用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的 使用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这两种土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 县级和乡镇级,共五个层次,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 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 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 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总量不减少。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客体范围(见课本P49) ●特征
⑴主体具有唯一性和统一性; ⑵客体广泛; ⑶在取得方式上带有国家强制性; ⑷在所有权确认方面,直接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不进行国有土地
所有权的登记; ⑸国家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单向性。
4、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依法对土地进行占有、
一、土地管理法规概述
1、基本概念
土地的概念 土地是地球陆地表面由地貌、土 壤、岩石、水文、气候和植被等要素组成的自然 历史综合体,它包括人类过去和现在的种种活动 结果。
土地管理的概念土地管理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 利用和保护土地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2、立法现状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人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 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第1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修订;根 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11次会议第2次修正)
3、立法目的
●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 ●加强土地管理 ●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切实保护耕地 ●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的概念 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概念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所谓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依法对其所 有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 务院颁布;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年7月国务院4发布);
●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3月);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997年10月); ●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年3月); ●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1996年9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 。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行,使我国的土地管理纳入了法制轨 道。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和具体要求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概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是在一定区域内,依据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 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 理和保护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的依据。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 (2)土地供需分析; (3)土地适宜性评价; (4)确定规划目标和方针; (5)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的调整; (6)土地利用分区规划; (7)制定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1)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4)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5)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⑴合作化 ⑵公社化 ⑶调整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消灭
6、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
●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土地使用权的确认
三、土地的利用和保护
1、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土地调查制度; (3)土地统计制度; (4)土地监察制度; (5)土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制度。
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其以外的土地使用者依 法对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限 定范围内依法处分的权利,可以同土地的所有权分离而独立存 在。
2、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客体的特殊性 ●交易的禁止性 ●权属的稳定性
3、国家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概念 国家土地所有权是指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对其所有土地进行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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