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与纳税风险防控面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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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反应措施

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反应措施

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反应措施税务稽查是一种强制性的监管手段,用于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并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然而,由于税法的复杂性和常年堆积的纳税人数据,税务稽查过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纳税人和税务部门需要合作,采取相应的防范和反应措施。

一、风险防范措施1.正确执行税法:合规经营是防范税务稽查风险的基础。

纳税人应确保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及时了解税收政策的有关动态,避免因疏忽或误解而违反税法。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纳税人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包括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税务风险评估制度等,规范内部财务管理流程,避免漏报、错报等问题。

3.保留相关纳税记录:及时和完整地保存与纳税有关的记录和凭证,包括销售收入、采购成本、税收抵扣凭证等信息。

这些记录对于纳税人来说是证明遵守税法、答复稽查机关质询的重要依据。

4.与税务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建立与税务部门的积极沟通渠道,及时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和稽查风险,获取相关的指导和帮助。

纳税人可以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讲座,提高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风险反应措施1.积极响应稽查请求:一旦接到税务稽查通知,纳税人应积极响应,配合稽查人员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

及时提交相关财务和税务档案,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以减轻稽查风险。

2.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如果纳税人对税务稽查存在疑虑或困惑,可以及时咨询税务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专业人士可以对纳税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并协助处理相关纳税事务。

3.合法合规维权:如果纳税人认为税务稽查结果存在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可以合法维权。

纳税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起申诉或行政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4.定期自查与风险评估:纳税人应定期开展内部自查,评估纳税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在发现问题时,及时纠正,并与税务部门沟通,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轻可能的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稽查风险防范与反应措施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征管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征管风险

税务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税收征管风险税务工作人员应对税收征管风险的关键在于加强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

具体做法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税法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及时准确地开展税收征管工作,防范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

深入分析:
1. 内部控制机制:税务机关应建立起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和权限,建立起相应的审核和监督机制,提高内部管理水平,防止内部操作中的风险和失误。

2. 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税务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更新税法法规,加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及时将政策落实到实际工作中,避免因为对法规不清晰而导致的风险问题。

3. 纳税人风险评估监控: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建立起完善的数据库,对有风险的纳税人及时进行监管,加大稽查力度,保障税收的合规和稳定。

4. 及时准确开展税收征管工作:税务工作人员要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准确地处理纳税人的税款申报和征收工作,保证税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因办税不规范而引起的风险问题。

综上所述,税务工作人员在应对税收征管风险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风险防控和合规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维护税收征管工作的秩序和稳定。

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税收稽查和调查

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税收稽查和调查

如何应对税务机关的税收稽查和调查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与税务机关打交道是不可避免的,而税收稽查和调查更是其中的重要环节。

面对税务机关的税收稽查和调查,企业需要保持冷静、积极配合,并采取正确的应对策略,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损失。

首先,要了解税务稽查和调查的启动原因。

税务机关通常会基于以下几种情况展开稽查和调查:一是随机抽查,这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比例和规则对企业进行的常规性检查;二是专项检查,针对特定行业、税种或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三是举报线索,收到关于企业税务问题的举报;四是数据分析发现异常,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发现企业的纳税数据存在疑点。

在得知即将面临税务稽查和调查时,企业应第一时间组建专门的应对小组。

这个小组的成员应包括企业的财务负责人、税务专员、法务人员等。

小组成员需要明确各自的职责,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和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税务专员负责解读税务政策和与税务机关沟通,法务人员则从法律角度保障企业的权益和程序合规。

在资料准备方面,企业要确保财务账目清晰、准确、完整。

这包括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发票等。

对于重要的税务文件和资料,要进行分类整理,以便快速查找和提供。

同时,要对相关资料进行自查,提前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准备好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在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中,态度一定要积极、诚恳。

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要如实回答,不要隐瞒或谎报。

如果对某些问题不清楚或不确定,不要随意猜测和回答,可以请求税务机关给予一定的时间进行核实和确认。

企业要重视税务机关的现场检查。

提前做好现场的准备工作,确保办公环境整洁、有序,相关资料易于获取。

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安排专人陪同税务人员,及时解答疑问,并记录检查的过程和要点。

对于税务机关提出的初步意见和处理结果,企业要认真研究和分析。

如果认为存在不合理或错误的地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陈述和申辩时要有理有据,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自己的观点。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控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控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控税务稽查与风险防控工作总结一概述本文就税务稽查与风险防控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归纳,旨在回顾过去一年的工作进展和成果,并对未来工作提出了相关建议。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控作为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稽查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地提升税收征管水平,维护税收安全,促进税收公平。

二税务稽查工作总结1. 稽查资源优化利用过去一年,我们注重稽查资源的合理利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提高了稽查效率。

通过建立稽查信息共享平台和数据分析系统,实现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智能化和信息化,大大提升了稽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2. 强化稽查力度为了增强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效果性,我们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税务稽查力度。

通过加强对大企业和高风险行业的稽查,有效打击了税收违法行为,提高了税收收入。

同时,我们注重对小微企业的指导和帮助,提升了其遵纳税法纳税的意识和能力。

3. 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我局注重培养税务稽查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综合能力。

通过组织培训班和岗位轮岗制度,提升了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我们还建立了严格的考核制度,激励和保持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风险防控工作总结1.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为了有效防范税务风险,我们建立了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

通过对重点企业和行业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隐患和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有效控制风险的发生。

2. 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我们加强了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规范了各项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税务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同时,我们加强了对纳税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了他们的税收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 强化合作与交流为了提升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我们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

通过与金融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的合作,共同推进税收风险防控工作,建立起了一个协同工作的机制。

四工作建议1. 加强政府主导税务稽查与风险防控工作应由政府主导,需要注重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督,使其更加科学和规范。

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风险防控工作。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及防范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及防范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及防范作者:张贵来源:《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第9期张贵税务稽查执法风险是指税务稽查部门及其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过程中,由于执法不当使稽查职能失效或侵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而应当承担行政、法律和民事责任的可能性。

税务稽查执法由于涉及行政处罚,其出现执法风险的可能性更大。

目前我国税务稽查执法风险还远没有显现,重要的原因是纳税人追究执法者责任的底气不足,重人情轻法制,信奉和气生财而不愿通过可能漫长、高成本的申诉或诉讼来维权。

但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法制环境的改善、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纳税人维权意识的提高,税务机关的权力、行为会越来越受到制约和监督,税务稽查执法风险将日益凸显。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表现1.选案风险。

主要表现为:选案不及时,贻误案件查处的最佳时机;选案不准确,导致对税收违法行为打击不准,增加税务稽查成本,降低税务稽查效率;选案不规范,即滥用选案权,徇私舞弊。

上述情况,都可能产生税收流失风险或执法责任风险。

2.检查风险。

主要表现为:未按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或业务能力差,泄露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检查结论错误或取证不足;检查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对检查出的问题隐瞒不报、查多报少、避重就轻。

上述情况,都可能产生税收流失风险,并且在后续的税务行政处罚中若出现复议、诉讼有潜在的败诉风险。

3.审理风险。

主要表现为:审理不谨慎,审理文书缺失或不规范,草率定案,处理决定取证事实不清、定案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定性不准确、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导致案件处理不当或不公;审理不规范,未按规定告知被查对象的相关听证、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玩忽职守,未按规定把应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徇私舞弊,勾结当事人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擅自改变检查环节的违法事实。

审理环节是定性处理的,如果定性不准确,会使案件处理不当或不公,其执法风险尤为突出。

税务稽查与应对措施

税务稽查与应对措施

税务稽查与应对措施税务稽查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税务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和核实的一种行政监管措施。

它是确保税收征收的公平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也是维护社会税收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纳税人面临着各种挑战和困难。

为了应对税务稽查,纳税人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

本文将就税务稽查的一般流程以及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税务稽查流程税务稽查一般包括企业资料准备、税务机关编制稽查计划、现场稽查和稽查结论等步骤。

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

纳税人应当保留相关的财务会计凭证、税务申报表、银行账户单据以及其他与纳税义务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备税务稽查时提供。

然后,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和风险评估情况编制稽查计划。

稽查计划包括稽查时间、地点、内容等信息,纳税人有权了解和参与计划的制定过程。

接下来是现场稽查阶段。

税务机关通过调阅企业账簿、财务报表、发票等核实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纳税人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解释。

最后是稽查结论。

税务机关会根据稽查结果,编制稽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纳税人可以对稽查报告提出意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据反驳质疑。

二、纳税人应对税务稽查的措施1. 合规运营纳税人通过合规运营,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税务管理,减少税务风险。

纳税人应当确保纳税申报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2. 风险评估和调研纳税人应当对自身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和调研,了解自身存在的潜在问题和风险点。

在税务稽查之前,纳税人可以主动与专业税务机构合作,进行内部审计,找出并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

3. 学习和培训纳税人应当提高税务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培训,了解相关的纳税义务和权益。

掌握税收优惠政策和避税合规的方法,避免因为对税收政策不了解而出现错误申报或者漏报。

4. 建立稽查应对团队纳税人可以组建专门的稽查应对团队,由财务、法务、税务等相关人员组成,以应对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范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范

税务稽查与风险防范税务稽查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纳税支付情况进行查实核实的活动。

在现代社会中,税务稽查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助于确保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税务稽查的工作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一、税务稽查的重要性税务稽查对于国家税收的正常征收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通过对纳税人的申报和缴税情况进行核实,税务稽查能够发现和纠正纳税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避免税收的流失。

同时,税务稽查还能够提高纳税人的遵纳纳税法律法规的意识,维护税收的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税务稽查的风险税务稽查所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风险:税务稽查需要严格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一旦操作失误或者违法行为发生,会对税务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造成严重影响。

2. 信息安全风险:税务稽查过程中,需要涉及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包括财务数据、个人隐私等。

因此,信息泄露风险成为税务稽查工作中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3. 不当处置风险:税务稽查人员在处理稽查案件时,需要考虑各种情况下的处置方式。

若税务稽查人员处理不当,可能导致案件的丧失或者泄密,给税务系统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

三、税务稽查的防范措施为了降低税务稽查工作所面临的风险,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建立健全稽查规章制度:制定税务稽查的操作规程,明确稽查人员的权责和操作流程,确保稽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加强稽查人员的培训:提升稽查人员的法律法规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具备丰富的稽查经验和知识储备,能够高效、准确地开展税务稽查工作。

3. 强化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纳税人信息的保护,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现象的发生。

4. 加强内部监督: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日常监督,确保工作的规范和公正。

5. 加强外部监督:建立稽查工作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对税务稽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避免权力滥用。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

《浅谈税务稽查执法中的风险及防范》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管流程的最后一个关口,其地位和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方面,税务稽查在维护税收经济秩序,打击涉税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一方面,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斗争的第一线,如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加强制度约束,合理防范税收执法风险,也显得越发突出。

一、税务稽查执法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检查环节: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中,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不按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检查证及检查通知书;违反规定单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不按规定回避;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不采纳当事人提出成立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利用现场检查项目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参加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高消费娱乐等活动;接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人员赠送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为自身利益进行相关的证据取舍或取证手续不到位;不按规定制作检查、询问笔录;向无关人员泄露现场检查相关信息和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等。

处罚环节:对被检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是税收执法的重要环节,其风险点主要表现在:实施行政处罚不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或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处罚依据;不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原则或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处罚违法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和定性不准确;滥设处罚种类和超出规定的处罚幅度;滥用从重、从轻和减轻及免予处罚的条款;违反规定委托处罚或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利用处罚之便牟取单位和个人私利;未履行处罚告知义务或不按规定程序举行听证;对较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按规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经报批程序直接处罚;不按规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将其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擅自向当事人发出;适用简易程序不当或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司法机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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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一)营业税1.预收帐款不按规定及时申报纳税1)售房收入帐外循环,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随着近几年对房地产企业专项检查的不断深入,房地产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方面已经基本趋于规范,预收的房款能够及时申报缴纳税款。

但是仍然有一些房地产企业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隐匿售房收入不入账,采取体外循环的方式,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账务检查时并未发现异常,通过去房管部门调取相关的备案信息后才发现该公司有18套商品房已备案(说明已销售),但未申报销售收入达374万元,从而少缴营业税金及附加。

2)部分房地产企业将收取的售房款以订金、诚意金、会员卡等名义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造成少缴营业税,2.人为调节纳税期限,造成各纳税年度税款的混乱1)收入长期挂往来账,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目前将预收的购房定金及价外代收费用、滞纳金、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等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中,不进行纳税申报是房地产企业常用的一种逃避纳税的手段。

本次检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8年与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将某项目土地及在建项目转让某公司,协议转让价格10186万元,该企业在2008年已收到转让款9500万元,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但一直挂账未按转让“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顶账房不办理过户,推迟申报缴纳营业税。

用商品房顶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公司之间常有的一项业务,房地产公司往往因为资金不到位而采取顶账方式支付建筑公司的工程款,但由于抵账房产债务纠纷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所以开发商也就迟迟不做收入延迟申报纳税。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某综合楼1#楼抵顶给某建筑公司,检查人员从账面及到房管局外调均未发现问题,通过实地勘察,发现已投入使用,又通过对销售科、办公室人员做询问笔录后才确认顶账,对其补缴了营业税。

3)部分房地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将预收账款全部进行纳税申报,而是以资金紧张等原因进行虚假申报,而在下一纳税年度或以后年度进行申报,申报时开具的完税证为当期正常税款,没有加收滞纳金。

如:对某房地产2010-2012年度检查发现其少缴营业税200多万元,企业辩解说已在2013年全部缴纳,并拿出完税凭证,检查人员发现其完税凭证的纳税所属期为2013年度,最终对其少缴纳的营业税做出了罚款百万元的处罚。

3.代收款项未申报缴纳营业税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天然气开户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物业费、办证费等代收费用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5.出租房屋不及时申报缴纳营业税有的企业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但企业财务人员以未收到租金为由,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视同销售收入,不申报缴纳营业税。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了促销,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如销售附赠阁楼、储藏室、车位等,赠的阁楼、储藏室、车位有的有产权可以办产权证,有的只有永久使用权,但不管形式如何实际上应视同销售,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给职工的一期住房84户各附赠停车位一个,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计算销售收入,补征营业税。

(5)将自购材料计入开发成本,造成建筑施工企业少缴营业税。

这种情况在本次专项检查中比较多。

如:某住房开发有限公司,2008-2009年度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自购配电材料、及铝合金门窗安装费共计两百多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及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应补征建筑业营业税。

6.“拆一还一”营业税不及时申报,核算不规范。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以未决算、票据不全为由不申报缴纳营业税,或人为延期申报缴纳营业税。

部分企业存在“拆一还一”核算不规范的情况,一种是收入成本均未作账务处理,造成税款流失;一种是有些企业只缴纳营业税,未作其他账务处理,造成收入成本核算不准确。

6.低价销售房屋不做纳税调整。

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明显偏低的价格(以成本价或略高于成本价)销售到开发商或其亲属名下,未按照相同市场平均价格申报缴纳营业税。

在稽查过程中,发现企业由将房屋销售给本企业职工或关系户、销售价格偏低的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使用税1. 计算土地使用税的方法掌握不准确,出售房屋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的时间递减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对于未售商品房应缴土地使用税的计算,往往按年笼统计算,不能做到按项目逐月计算,企业财务人员在合同签订时间时就已将土地面积下账,而不是按照约定交房时间减少土地面积,造成少交或多交税款。

针对这个问题我局自行研究设计了《土地使用税检查计算表》及其附表,通过计算占地率、登记核实每月的商品房销售面积、结余面积,可以准确按项目逐月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很好的效果。

(计算表及期说明附后)。

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某项目,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房屋销售后未减销售面积,通过运用检查表发现多缴土地使用税6138元。

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商业街项目,通过计算表计算少申报土地使用税5.4万元。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分公司通过此表计算两个纳税年度补缴土地使用税25.1万元。

2. (1)计征土地使用税的时间把握不准确。

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土地使用税。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占用面积是随着土地的购入和商品房的销售而不断增减变动的。

在检查中,发现企业对增加的土地面积有的按取得土地使用证时间、有的按合同签订时间、有的按实际取得土地时间计算的(房地产企业大都存在以上三者时间不一致的问题);减少的土地面积有的按签订售房合同时间、有的按季度计算缴纳(即当季减少当季征收、当季增加从下季度征收)、有的按结转收入时间计算,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而是在办理土地使用证后才进行纳税申报。

有些项目已经开发而无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证,没有按照实际开发土地的时间申报缴纳。

从而造成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算错误。

3、房产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在计算房产税时将地价未并入房产原值,造成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2.未及时将自用开发产品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或少申报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开发产品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企业房屋已使用几年而不结转固定资产,还挂在“开发产品”科目,不如实进行纳税申报;有些企业因各种原因工程未及时进行竣工决算,按预算估价申报,造成申报房产税计税依据偏低不准确。

特别是售楼部已投入经营使用、却未及时结转入固定资产,造成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如此次在检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该企业将开发产品-办公楼挂账多年,检查人员实地查看处于空置状态。

经过检查人员到房管局外调,发现该开发产品已过户到该房地产名下,实属于该房地产企业的“固定资产”,被查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务处理,少申报缴纳房产税。

(2)用开发产品抵押贷款,未申报房产税。

近几年随着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银行贷款门槛提高,很多房地产公司由于资金紧张就将开发产品到房管局备案后做假销售再到银行抵押贷款。

虽然实际上未实现销售,未取得销售收入,但实质上开发产品已自用,应对其计征房产税。

如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检查时,通过到房管局外调发现其于当年5月已将9号商品房办理房产证,用于抵押贷款,但未申报缴纳房产税5.4万元。

3.房产计税原值暂估入账不及时调整,少缴房产税房屋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因未办理竣工决算,房产原值按暂估价入帐,缴纳房产税,后期决算后未按决算价补缴之前的房产税。

6、土地增值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意识淡薄。

从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要求达到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要进行清算以来,自治区地税局、银川市地税局都先后下发了文件并从2007年开始开展清算工作,但直至今年在检查中发现企业仍不太重视,达到清算的项目也不及时清算。

即使稽查局已清算过的项目,又发生销售的也不主动申报。

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开发的某小区、某市场营业房、某项目一期、某项目二期、某项目三期项目以前年度已清算,而剩余库存又销售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达53.4万元。

(2)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把握不准确。

(1)大多认为应按整体开发项目计算土地增值税,这样整体项目中既有增值的、又有未增值的,人为相抵致使少缴或不缴应缴的土地增值税。

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开发的某项目一期住宅7栋楼总体计算增值额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但其中有一栋楼是非标准住宅,应单独核算计征土地增值税,经计算补交土地增值税6万多元。

(2)部分纳税人对土地增值税的预缴政策理解存在差异,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并未按照规定区分非普通标准住宅和普通标准住宅,而是按照“预收账款”贷方发生额全额预缴土地增值税,从而将普通住宅收入也预缴了土地增值税。

造成多预缴土地增值税。

(3)开发成本、费用票据不规范或不齐全。

计算土地增值税最重要的一个内容就是确认扣除项目,而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及房地产开发成本占总扣除项目绝大部分,并且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扣除金额的基数,对计算土地增值税影响甚大。

根据规定,允许计入扣除项目的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凭证,但许多纳税人由于资金拖欠等种种原因,工程竣工决算不及时,往往有相当数额的开发成本无合法凭证或凭证不符合规定,造成开发成本不真实,无法正确计算土地增值税。

(五)契税方面存在的问题(1)申报不及时。

经检查发现,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未及时申报缴纳契税的问题。

此税种自2005年1月移交地税局征收已经五年,还是有房地产企业不主动申报缴纳,能不缴就不缴,等到稽查出来才缴纳。

此次检查共查补契税1717万元。

(2)契税缴纳的计税依据掌握不准确、主动申报纳税意识有待提高。

一些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拆迁补偿费、城市配套费、“拆一还一”视同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契税。

检查中发现一些纳税人在申报契税时只按缴纳给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金“申报契税,而忽视了拆迁补偿费的计征。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地价款426万元缴纳了契税,但拆迁补偿款52万元,未缴。

(3)对契税的纳税时间掌握不准确造成少缴。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只有办理土地证时才应申报缴纳契税,从而未申报缴纳契税。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时间早于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时间,一些企业往往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确定缴纳契税,造成延迟申报。

4、印花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大部分企业一般对房屋销售合同和会计账簿的贴花比较重视,而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拆一还一协议、抵账合同的贴花不太清楚也不重视。

特别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通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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