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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附全文)

《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附全文)《电子商务法》权威解读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目的与基本原则第二条 适合范围第三条 定义第四条 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要件第五条 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地位第六条 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适合第七条 维护公平竞争第八条 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二章 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资格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平台责任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中介服务的责任第三章 网络商品和服务第十五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保证第十六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发布第十七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规定第十八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模式第十九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退换货第二十条 网络商品和服务的售后服务第四章 电子商务合同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效力和解除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电子支付第二十四条 电子支付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五条 电子支付的合同关系第二十六条 电子支付的安全保障第六章 网络通信服务第二十八条 网络通信服务的基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网络通信服务的安全保障第三十条 网络通信服务的监督管理第七章 网络安全第三十一条 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第三十二条 网络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 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第八章 违法和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四条 电子商务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三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的通报和处理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法律适合的衔接规则第三十八条 地区指导性文件的制定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附件:1. 电子商务活动备案登记申请表格2. 电子商务经营者信用评级标准3. 电子商务活动监管部门名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指利用电子方式从事商品交易、商业活动或者提供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行为。
2. 电子商务经营者:指在网络上开展商品交易、商业活动或者提供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的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内容(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2.2 合同的要约与承诺2.3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履行3.1 履行方式与期限3.2 履行地点与方式3.3 履行中的风险与责任第四章:电子商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4.1 合同变更的条件与程序4.2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4.3 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条件第五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责任5.1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5.2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5.3 违约责任的免除与限制第六章:电子商务合同争议的解决6.1 争议解决的方式与程序6.2 电子商务争议的特殊性6.3 争议解决的国际合作第七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实施与监管7.1 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7.2 电子商务市场的监管7.3 法律法规的更新与修订第八章:合同的签字与生效8.1 签字栏8.2 签订时间8.3 签订地点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修改与补充9.3 其他约定事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概述1.1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合同自由、公平交易和诚信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保障电子商务活动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1.2 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范围电子商务法适用于所有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网上购物、电子支付、在线服务等。
1.3 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电子商务法的国际背景日益重要。
国际条约和惯例对电子商务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1.3.1 国际条约的影响电子商务法在制定过程中,需参考和遵守相关的国际条约,如WTO电子商务协议等。
1.3.2 国际惯例的适用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电子商务法可以参照国际惯例进行适用。
第二章: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2.1 合同的形式要求电子商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电子方式。
电子商务法(全文)

电子商务法(全文)电子商务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电子商务平台等。
第三条国家支持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诚信经营。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电子商务的监管,保障信息网络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六条电子商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取得依法设立的证照,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固定价格、强制交易。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网络购物退货指南》等相关规定废止。
第七十条本法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行使。
第七十一条电子商务发展和监管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规定。
附件列表:1. 电子商务经营者注册登记申请表格2. 电子商务平台规范管理办法3. 网络商品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电子商务: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的经营活动,包括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电子商务平台等。
2.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以自然人身份购买商品或者获得服务,并为非营利目的使用的个人。
3. 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4. 网络购物: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商品购买的行为。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活动是指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基础,利用电子等日常生活成为服务项目,以经济为基础的经营活动。
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
第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第五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消费者提供发布信息、搜索、交易撮合及支付结算等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六条电子商务消费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享受补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章电子商务经营者第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公平竞争: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2.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明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规格、产地、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欺诈、误导、虚假宣传;3.交易安全: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交易数据安全;4.售后服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售后服务;5.知识产权保护:尊重和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6.纠纷处理:及时解决与电子商务活动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发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标注和提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售或者非法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监管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活动,保障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进行的商业活动,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电子商务信息的发布、电子网络交易、电子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推动网络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构建数字经济新格局。
第四条国家保护电子商务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关信息的安全稳定,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电子商务主体第五条电子商务主体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等。
第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电子商务平台是指提供基于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网络的交易支撑技术,连接电子商务经营者与购买者的平台。
第八条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是指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章电子商务合同第九条电子商务合同符合电子合同法的规定,适用电子合同法的法律规定。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邮件、短信、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
第十二条网络商家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商品的价格、数量、质量等信息,明确商品的主要性能、用途、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供应者等事项。
第十三条网络商家应当履行退换货、维修、质量保证等售后服务义务。
第四章电子支付第十四条电子支付应当符合电子支付业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第十五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第十六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户安全保护制度,保障用户的账户和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预防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八条电子支付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监管职责,配合相关机关开展监管工作。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电子商务(E-commerce)是指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进行商品、服务、信息的交换、支付和相关活动的商业活动。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法规。
一、电子商务法在中国,电子商务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加强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网络交易的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了保护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中的权益,中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该法规定了电子商务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欺诈消费者。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消费者行使退货、退款、维修、售后服务等消费者权益的具体细则。
电子商务企业必须遵守该法,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商品和服务。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对于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的要求,要求电子商务平台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网络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置机制,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
四、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合同的有效性和交易的安全。
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电子签名的认定和效力,为电子商务合同提供了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企业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可采用电子签名的方式,提高交易效率和安全性。
五、广告法电子商务企业在进行商品宣传和广告时,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广告法对商业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要求都做出了详细规定。
电子商务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范本

电子商务交易管理法律法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子商务交易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第三条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
第四条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加强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与合作。
第二章订单的成立和生效第六条电子商务交易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下单并支付货款即表示订单的成立。
第八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及时向双方提供订单生成的确认信息,包括订单号、商品信息、价格等。
第九条消费者有权在订单成立后一定的时间内取消订单,并要求退款。
商家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
第十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应当及时确认商品的质量和数量,如有问题应及时与商家联系并提出维权要求。
第三章交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商家应当按照交易双方的协议提供商品或服务,并确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商家有义务及时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跟踪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及时了解交易的进程。
第十三条商家不得以不合理的方式增加商品或服务费用,如变相加价、收取高额的配送费等。
第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交易平台应当具备信息真实、透明、安全、可靠的特点,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章交易纠纷处理第十六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提供纠纷解决的相关渠道,并积极推进纠纷解决的工作。
第十八条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享有退货、退款等权益,商家应当积极配合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泄露或滥用。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完整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完整版)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1. 简介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了现代商业活动的重要形式之一。
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并遵守相关法规。
2.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它们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网络安全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法律法规的遵守是所有经营者和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
3. 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3.1 中国电子商务法中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经国务院发布并于2019年1月1日生效。
该法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准入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交易行为规范、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
3.2 电子商务条例中国电子商务条例于2019年1月1日实施,是对中国电子商务法的补充和细化。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措施、网络交易的合规要求等内容,为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具体、更详细的规范。
3.3 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为保障电子商务信息的安全,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2019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包括对于电子商务信息的收集、存储、传输、处理等环节的安全要求,以及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等内容。
3.4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该规定于2014年3月15日实施,规定了消费者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购买商品后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4.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4.1《联合国电子商务法模式法》《联合国电子商务法模式法》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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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功能等同原则97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获得法律效力,意味着因特网网上用户的身份确定成为可能。
2,我国的电信条例49我国对网络信息服务行为的管制大致分以下四种情形:经营性行为许可制度,非经营性行为备案制度,特殊行为信息服务审批制度,特殊信息服务专项备案制度。
经营性因特网信息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简称《电信条例》)中被划为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6条和《电信条例》第13条,举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B.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C.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D.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E.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F.服务项目属于《办法》第5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电子合同的形式136,合同成立148,合同生效150;要约和要约邀请147-148电子合同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合同成立: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因此要约的确定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要内容具体明确;二是要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所谓内容具体明确,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应当具备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
即只要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要约至少应当包括标的、数量、要约人姓名或名称三项。
要约邀请不同于要约,它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譬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标说明书、商品广告等。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可以依据以下标准:A.根据法律规定。
法律明确规定为要约邀请的应当是要约邀请。
B.根据内容确定。
内容具体明确,已达到合同成立所具备的条件的,是要约。
C.根据发送人的意图来确定。
发送人有约束自己条款的,是要约;表明不受约束的,是要约邀请D.根据交易惯例来确定。
如售票处的列车价目表在我国为要约邀请合同生效:关于生效时间的立法例有两种:一是大陆法系,采用到达主义,即以信件到达接受人处为生效;二是英美法系,采用发送主义,只要发出人将信件投邮即生效。
到达主义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发送主义侧重于维护交易迅捷。
从国际公约的立法例来看,较多采用到达主义。
4,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法律和行政的保护,个人和行业的自律)315(书上)主要针对以下三方面进行个人隐私保护:第一,不当收集和利用了个人资料,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个人资料的享用权;第二,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当搜集、窥视、公开他人私事即构成对他人隐私的侵犯;第三,个人自主、独立生活的权利或独处的权利,它主要是保护个人可以独立自主地、不受干扰地生活的权利。
(百度)我国对于网络隐私进行规范的依据大部分是行政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中并无实质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为使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完善,各国根据自己的国情构建了“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这两类模式,分别以欧盟和美国为比较突出的代表。
鉴于以上两方面的保护模式各有固有的缺陷,笔者建议应当以两者的融合,来共同规范网络世界更为可行:首先,在网络隐私权立法中,应当重点规定网站经营者的义务(包括制定隐私权保护政策与措施并将之公示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对网上个人隐私的特别风险进行说明和提示的义务、对网站内容的监视义务、对侵权内容的删除义务、对其所收集到的个人资料的合理使用与禁止、限制使用、提供侵权者登录资料的义务等);网络用户的权利、网站经营者的责任(主要包括网站经营者对自己侵权的责任以及对他人侵权的责任);网站经营者的免责条款等。
此外,还有必要对儿童、雇员、患者、消费者等特殊群体的网络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以满足对这些人群进行特殊保护的实际需要。
其次,为了不给网络业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碍,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只能规定最低限度的保护,加上立法一般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妥善解决还必须依靠行业自律的密切配合。
5,数据用户293;版权保护技术措施278;商业秘密266-267;域名抢注269数据用户是指合法地收集,拥有,控制并使用有关数据者。
通过非法手段收集或者获取他人的个人数据者,不能被视为法律所承认的数据用户。
(百度)所谓版权保护的技术措施,也就是版权人以技术手段主动采取措施,保护和管理自己的版权,防止他人的侵权行为。
目前版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反复制设备2、控制进入受保护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3、追踪系统4、电子水印、数字签名或数字指纹技术5、标准系统6、电子版权管理系统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或经营上的信息,是原始持有人通过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所获得的有价值的信息,其目的是为了借此获得并维持竞争的优势地位。
凡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或经营信息,即被认定为构成商业秘密。
(百度)所谓域名抢注,简单地划分,有两种意义上的抢注: 1.一个从未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这种情况下,一般是域名的注册者预见到该域名潜在的价值,在其他人想到之前把该域名注册下来。
此范围内包含一些对知名品牌,知名团体或个人的名称、知识产权等。
2.对一个曾经被注册过的域名的抢注一个被注册过的域名,如果未能够在有效期结束前及时续费,则会在一段时间后被删除。
在被删除后的第一时间内,抢先注册到该域名的行为,视作另一种抢注。
(书上)域名商业价值的发现,导致将他人商标、商号、服务标记等注册为域名的现象大量发生。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第1项规定,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类似;B.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C.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4节第2项规定了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A.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者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B.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C.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D.域名持有人的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址或者其他联机网址,并从中牟利。
在我国相关法律颁布之前,国内的几起判例一致认为,凡事域名包括或者属于他人含有在先权利(商标专有权、商号权等受知识产权和民法保护的权利)的内容,即属于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停止使用域名。
6,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计算机及网络犯罪黑数(百度)非法侵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所谓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刑事隐案,是指一些隐案或潜伏犯罪虽然已经发生,却因各种原因没有被计算在官方正式的犯罪统计之中,对这部分的犯罪估计值。
犯罪黑数,从犯罪学的概念或范畴上看,又称犯罪暗数或刑事隐案,是指虽已发生但由于种种原因未予记载的犯罪数量。
7,在线纠纷解决机制376所谓在线争议解决方式,是指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以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形式来解决争议。
主要有五种形式:在线清算;在线仲裁;在线消费者投诉处理;在线调解;网络庭审。
8,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143-144 366电子证据定义: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7条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作出了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第7条的阐述,确立了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使得社会广泛使用数据电文有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同时,该规定也确认了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适用于证据的可接受性。
这种确认是建立在对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安全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之上的。
这种确认也消除了在某些法律领域对电子证据采信的手段而引起的复杂争议。
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规定:“在任何法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适用在任何方面均不得以下述理由否定一项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仅仅以它是一项数据电文为由;或如果它是举证人按合理预期所能得到的最佳证据,以它并不是原样为由。
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持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以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信息,应给予应有的证据力。
在评估一项数据电文的证据力时,应考虑到生成、储存或传递该数据电文的办法的可靠性,保护信息完整性的办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端人的办法,以及任何其他相关因素。
”这一规定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该数据电文必须完整可靠且能够鉴别发端人;第二,对于数据电文鉴别和认定方法不同于传统的书面文件鉴别和认定的方法,它不是直接鉴别它的真伪,而是通过证明与之相关联的事实关系加以鉴别的。
联合国《电子商业示范法》第11条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的手段表示。
如使用了一项数据电文来订立合同,则不得仅仅以使用了数据电文为理由而否定该合同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12条同时规定:“就一项数据电文的发端人和收件人之间而言,不得仅仅以意旨的声明或其他陈述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我国《合同法》第11条明确规定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合同形式之一,在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与合同书、信件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4条、第5条和第6条分别规定了书面文件、原件和保存件的要求,从而为数据电文作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铺平了道路。
9,电子商务法的构成38电子商务立法体系:A.网络服务和网络管制立法B.电子商务主体立法和市场管制立法C.电子商务交易法D.在线电子支付立法E.网上商业行为的规制F.电子商务税收立法G.消费者权益保护法H.网上商业数据的利用规范与个人隐私的保护立法I.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10,支付命令错误218支付指令错误包括三种:支付指令表述有误、支付指令错误和支付指令执行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