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和质量,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特种作业人员指从事焊接、起重、电梯维修、钢结构安装等涉及特殊技术、操作过程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透明进行。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按照培训计划和标准进行培训,并组织相关考试。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特种作业的危险性和安全防护知识、特种设备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进行,合格后方可领取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特种作业人员自行承担。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培训机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适宜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办理手续包括提交申请资料、进行培训和考核、办理证书等。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应定期进行更新,更新周期为五年。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在过期后,如仍从事相关特种作业工作的,将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备案,如有离职、转岗等变动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教育,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职业操守。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法律法规

(8)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权 有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 《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三种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
因此从业人员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
法履行下列义务::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 《安全生产法》中的主要内容:
(1)遵章守纪的义务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 《职业病防治法》中的主要内容: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室、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2.事故报告的规定内容
(1)事故发生的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 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 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 的情况
3.事故现场处置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的主要内 容:
八、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办法》相关内容
1.作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县级以上体检合格;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2.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的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
需要掌握的 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规范

第一节 法律法规
四、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
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实行安全生产,最重要的目的之一是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健康免受损害。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也应尽安全生产的义务,并且履行 这种义务是保障安全生产所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 所以安全生产法第 三章针对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第一节 法律法规
(一)权利 5、避险权
第四十七条规定: “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 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 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一节 法律法规
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
3、第十七条:
4、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 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节 法律法规
四、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 利义务制度
《安全生产法》 确定了我国安全 生产的七项基本 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律法规
四、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
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
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一节 法律法规
四、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全文(202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作业、焊接作业、高处作业、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应的培训和考核,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第四条施工单位应设专门的特种作业管理岗位,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招聘、安排、培训和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施工单位应根据招聘岗位的特殊需求,合理设定报名条件和选拔程序,确保招聘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结束后,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相关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按照施工单位的安排进行工作,并遵守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时,应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管理措施,并加强对特种作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特种作业,并勤于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增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事故风险时,应立即向相关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单位有权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解雇等。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特种作业是指在特殊的工作环境或特殊的作业条件下进行的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情况。
一、我国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分类我国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内容。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3. 《矿山安全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矿山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4. 《消防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对建筑物、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要求、消防器材的配置要求等。
二、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特种作业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指导,作业人员可能会面临生命安全的危险。
其次,特种作业涉及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比较特殊,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能会对周围的环境和其他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通过制定和实施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特种作业行为,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应用情况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应用情况因国家而异。
以我国为例,我国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比较注重,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体系。
在特种设备领域,我国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 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媒体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投资 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 产中的主要职责。
第五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 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 务。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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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 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 内公布。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 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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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温家宝总理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公布的,条例 由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签署,自2009年5月1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 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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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
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续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
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 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隐患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劳动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 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与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 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
知情权、建议权
第五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用品等。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投资
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 产中的主要职责。
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 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
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 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
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
的决定》修正,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
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工作方针和机制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 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焊接与切割作业安全技术培训
主
制冷作业的事故类型
冷 灼 伤
中 毒
爆 炸
窒 息
火 灾
2
制冷空调作业爆炸事故
制冷作业发生的爆炸事故有两种
一种为化学爆炸事故
一种为物理爆炸事故
法律、法规
学习要点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制度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遵守的职业规范 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 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避险权
第五十二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 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
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
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 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
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工伤保险条例》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3 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自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
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
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 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 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一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
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 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 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 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体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
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
证正常运转。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7、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确定 和责任形式,追究安全责任的机关、依据、程序和安 全生产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 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劳动安全保障权
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
包括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事故应急体系的建 立,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原则和程序,事故责任的追 究,事故信息发布等。 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制度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
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
的义务。 包括从业人员的五条权利和三条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5、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制度
包括从事安全评价、评估、检测、检验、咨询、培 训等的专业技术服务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 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
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 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 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 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事故伤害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
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
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
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 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 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 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 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 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工伤保险权、求偿权
第五十三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 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
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
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
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 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 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