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 相关法律法规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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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特殊工种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证件至少有安监总局、质检总局、建设部考核并发证: 1、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规定: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所持证件为特种作业操作证。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3年复审一次,满6年需要重新考核换证。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特种作业是指在特殊的工作环境或特殊的作业条件下进行的一种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作业。

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情况。

一、我国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分类我国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要求、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内容。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3. 《矿山安全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矿山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包括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4. 《消防法》:该法规主要规定了对建筑物、场所等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要求、消防器材的配置要求等。

二、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重要性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特种作业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指导,作业人员可能会面临生命安全的危险。

其次,特种作业涉及的工作环境和作业条件比较特殊,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可能会对周围的环境和其他人员造成安全隐患。

通过制定和实施特种作业法律法规,可以规范特种作业行为,提高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技能,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应用情况特种作业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应用情况因国家而异。

以我国为例,我国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矿山安全管理等方面都比较注重,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整的特种作业法律法规体系。

在特种设备领域,我国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且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管理办法》等,旨在规范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有哪些法律法规要求
1.《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2.《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第五款,把“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作为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4.《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第(七)项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

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引言概述: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设备,其管理涉及到法律、规章、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特种设备管理适用的法律、规章、规范。

一、法律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该法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 规定了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

- 设立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该条例对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检验检测、事故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监察机构的职责和权限,明确了监察机构的监察程序和监察标准。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进行了规范,提高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1.3 《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程》- 该规程是特种设备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明确了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要求。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和考核进行了规范,提高了特种设备的操作安全性。

二、规章2.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 该条例是特种设备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登记备案、检验检测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

- 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事故处理进行了规范,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2.2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规程》- 该规程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具体实施细则,包括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检验内容、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规定。

- 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资质要求和检验程序,保证了特种设备检验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特种作业法规

特种作业法规

特种作业法规特种作业法规是指针对特殊行业或工种所制定的法律法规。

这些特种作业法规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规范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下面将就特种作业法规进行详细介绍。

一、特种作业法规的定义和意义特种作业法规是为了保护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特种作业过程中安全可靠,防止意外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特种作业法规的实施可以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规范特种作业的操作流程,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种作业法规根据不同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和要求,可以分为多个领域的法规,主要包括:高处作业法规、起重作业法规、电工作业法规、爆破作业法规等。

这些法规根据特种作业的具体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了相应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以确保特种作业的安全可靠。

1. 高处作业法规高处作业法规主要针对在高处进行工作的人员,包括建筑施工工人、维修工人等。

该法规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防护设备,严禁擅自攀爬、跳跃、站立在危险边缘,以免发生高空坠落事故。

2. 起重作业法规起重作业法规主要针对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和相关工种。

该法规要求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严禁超载、超高、超限作业,确保起重作业的安全可靠。

3. 电工作业法规电工作业法规主要针对从事电气维修、安装和检测等工作的人员。

该法规要求电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严禁擅自触碰带电设备,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以防止电击事故的发生。

4. 爆破作业法规爆破作业法规主要针对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

该法规要求爆破工必须持有爆破证书,严格按照爆破方案进行操作,确保爆破作业的安全可靠,防止事故的发生。

三、特种作业法规的执行和监督特种作业法规的执行和监督是保障特种作业安全的重要环节。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能力;同时,加强对特种作业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服从管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 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 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 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 职责,安全监管人员职责,媒体及社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等组织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 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措施
3、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投资 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 产中的主要职责。
第五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 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 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 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业准则,接受生 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 务。

特种作业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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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 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 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 内公布。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包括:考试报名、考试、 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 第十条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三)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四)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六)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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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由温家宝总理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49号中公布的,条例 由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签署,自2009年5月1日。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 (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 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 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 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 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作业技术管理规定(3篇)

特种作业技术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管理,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涉及高空、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因素,以及可能对操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作业。

第三条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加强特种作业的管理,确保特种作业安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特种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二)具有与特种作业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特种作业要求的设备、设施和安全防护用品;(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五)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

第二章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三)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或者生理缺陷;(四)具备必要的特种作业知识和技能,通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二)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知识;(三)特种作业操作技能;(四)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考核机构负责。

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确保考核质量。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技术水平。

第三章特种作业设备、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特种作业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单位应当对特种作业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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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相关法律法规摘要汇编
一《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上岗作业的。

二《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主席令第65号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
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
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
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五《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1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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