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摘自南京市规划局网)
建筑工程面积计算与房产测绘(南京)

屋面机房
• 国标3.0.18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 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 的,应计算1/2面积。
外墙保温
• 国标3.0.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 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 省标 3.1.4 在应用图纸进行计算时,当设计无标 注粉刷层厚度的,粉刷层厚度统一为0.02m。
内外廊、门廊、门斗、入口大堂(前室)、疏散通道等平行移动空 间; • 4)幢共有的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大楼监控室、水泵房、 设备间、值班警卫室等; • 5) 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风机房、设 备间等; • 6)幢各套与共有建筑空间之间分隔墙的墙体一半面积,以及外墙 (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 5)原设计为整体商场,后分割成若干商铺或铺位的,本层分割后 所形成的过道面积,应由本层或相关套(室)进行分摊。
门廊、门斗、雨蓬(有柱)的分摊
• 1)为独立户(室)设置的门廊、门斗、雨蓬,计入户(室)的套 内建筑面积。
0.6米
天井和凹槽
• 除低多层住宅以外,建筑物设置水平投影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天井, 以及非直接对外开敞的建筑凹槽应并入建筑物自然层计算面积。 (详见附图)
架空层(二)
• 建筑物架空层的建筑面积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 在2.20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计 算1/2面积。
• 面积计算 •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掩埋
• 新建建筑被自然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 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 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 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 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其中,住宅建 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 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建设单 位为满足建筑被掩埋需要而人工堆土的,仍按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 积率。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10月10日17:09 来源:南京市工程建造师消息网我要评论(0) >建筑法律咨询>我要订阅企业展示 | 查询建筑企业和建造师不良记录60015条中标信息530114条南京市规划局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宁规字〔2006〕133号签发人:张嵩年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已经颁发。
根据苏建价(2005)336号文“关于贯彻<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通知”、宁建基字[2005]779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的要求,为确保贯彻和衔接工作的统一规范,现结合本市实际就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对规范中未明确的内容,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还是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需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需计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二、建筑物高度指层高。
(相关条文3.0.1,2.0.1)三、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以其空间净高达到2.10m、1.20m的范围分别计算全部和一半建筑面积,空间的净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相关条文3.0.4,3.0.6)四、建筑底层架空敞开式空间、建筑物间架空走廊下部空间,设计不利用的(如景观绿化)不计算面积;设计利用的(如停车设施)计一半面积。
五、穿过建筑物的通道(不含骑楼、过街楼底层),建筑物内超过一层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相关条文3.0.7)六、门斗是指有永久性顶盖、四面有围护结构的建筑入口部分。
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根据雨蓬的规则计算面积。
2010-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2010.11.0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是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反映房屋建筑规模的实物量指标,它广泛应用于基本建设计划、统计、设计、施工和工程概预算等各个方面,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房屋建筑计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为帮助大家学习和使用规范,我在这里以自己的理解来解读一下规范的内容,有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规范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三个部分以及规范条文说明。
现综合起来讲解。
第一部分总则阐述了规范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二部分例举了25条术语,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涉及的建筑物有关部位的名词作了解释或定义。
第三部分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共有25条,包括建筑面积计算范围、计算方法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规范条文说明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定中的具体内容、方法做了细部界定和说明,以便能准确地使用规定和方法。
下面着重讲一下规范中的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的主体部分1、单层建筑物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勒脚是指建筑物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图1);高度是指室内地面至屋面(最低处)结构标高之间的垂直距离。
图1 勒脚单层建筑物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围护结构是指围合建筑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多层建筑物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不同的层高划分界限分别计算。
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2.2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者应计算1/2面积。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及面积计算规程

1.1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市建(构)筑物的竣工测量及建筑面积计算,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以竣工测量的实测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核实计算。
1.2本规程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面积:1利用与否原则:设计加以利用时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计算面积。
2 室内与室外原则: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无围护结构)计算一半。
3 层高与净高原则:层高超过2.20米的计全面积,不足者计一半。
位于坡屋顶内和看台以下的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计全面积,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不足l.20米的不计建筑面积。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规程主要但不仅限于引用以下规范和文件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10]248号)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2]254号)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线和竣工测量成果规范及数据标准(V2008.1) 南京市规划局发布2.2本规程将依据出台的有关文件不定期更新。
3术语和定义3.1 竣工测量: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3.2 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
它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等3项内容。
3.3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权属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 / 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3.4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5 设备平台:建筑中摆放设备的平台。
3.6 设备管道夹层:位于本楼层内的与上层楼板之间的夹层,用于布置一些管线设备。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及面积计算规程

1.1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市建(构)筑物的竣工测量及建筑面积计算,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以竣工测量的实测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核实计算。
1.2本规程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面积:1利用与否原则:设计加以利用时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计算面积。
2 室内与室外原则: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无围护结构)计算一半。
3 层高与净高原则:层高超过2.20米的计全面积,不足者计一半。
位于坡屋顶内和看台以下的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计全面积,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不足l.20米的不计建筑面积。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规程主要但不仅限于引用以下规范和文件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10]248号)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2]254号)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线和竣工测量成果规范及数据标准(V2008.1) 南京市规划局发布2.2本规程将依据出台的有关文件不定期更新。
3术语和定义3.1 竣工测量: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3.2 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
它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等3项内容。
3.3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权属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 / 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3.4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5 设备平台:建筑中摆放设备的平台。
3.6 设备管道夹层:位于本楼层内的与上层楼板之间的夹层,用于布置一些管线设备。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及面积计算规程

4.2.3.2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4.2.3.3下列(9类)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的,不计算面积。)。
4.2.2.2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
4.2.4.2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4.2.4.3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4.2.4.4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含粉刷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其外另有装饰面层的(如石饰面),应扣除装饰面的厚度尺寸。
4.2.2.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2.2.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2.2.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也越来越重要。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指在南京市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方法计算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
这个规则适用于各种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
建筑面积的计算方法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楼层的建筑面积之和,包括室内外的建筑面积。
其中,室内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内部各房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包括墙体和柱子的厚度;室外建筑面积指建筑物外部的建筑面积,包括阳台、走廊、楼梯等。
二、建筑面积计算公式
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为:建筑面积=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之和+地下室建筑面积。
其中,建筑物每层建筑面积之和=楼层面积×楼层数+阁楼面积+楼顶面积。
地下室建筑面积=地下室面积×建筑高度。
三、建筑面积计算标准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对建筑面积的计算有一定的标准,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建筑面积包括室内外的建筑面积,不包括道路、车库、绿化等非建筑面积。
2.楼层面积按照建筑物外墙线计算,不包括墙厚。
3.阁楼面积和楼顶面积按照实际面积计算。
4.地下室建筑面积包括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地下工程等。
总结
南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的基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各种建筑类型。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需要按照一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严谨性。
建筑工程竣工测量及面积计算规程

1.1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市建(构)筑物的竣工测量及建筑面积计算,建(构)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以竣工测量的实测数据进行建筑面积核实计算。
1.2本规程按以下原则计算建筑面积:1利用与否原则:设计加以利用时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时不计算面积。
2 室内与室外原则:内部空间计算面积,外部空间不计面积,半室外空间(无围护结构)计算一半。
3 层高与净高原则:层高超过2.20米的计全面积,不足者计一半。
位于坡屋顶内和看台以下的空间净高超过2.10米的计全面积,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不足l.20米的不计建筑面积。
2规范性引用文件2.1本规程主要但不仅限于引用以下规范和文件GB/T 50353-2005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CJJ/T 8-2011 城市测量规范CJJ/T 73-2010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规范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10]248号)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宁规字[2012]254号)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验线和竣工测量成果规范及数据标准(V2008.1) 南京市规划局发布2.2本规程将依据出台的有关文件不定期更新。
3术语和定义3.1 竣工测量:在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为获得工程建成后的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位置和高程等资料而进行的测量工作。
3.2 建筑面积:是指住宅建筑外墙外围线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它是表示一个建筑物建筑规模大小的经济指标。
它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等3项内容。
3.3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权属用地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 / 建设项目权属用地面积。
3.4 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3.5 设备平台:建筑中摆放设备的平台。
3.6 设备管道夹层:位于本楼层内的与上层楼板之间的夹层,用于布置一些管线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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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简称《规范》),统一建设项目报建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定,根据我市实际,现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层高是判定建筑面积的要素之一,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上的建筑层高应标注到楼(地)板,最终层高以房产测量为准。
二、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或通风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空间净高达到2.1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净高1.20米至2.10米的,计一半面积。
空间净高由建筑剖面确定。
三、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且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四、架空层层高达到2.20米及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层高2.20米以下的,计一半面积。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为多、高层建筑的地面首层,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其中住宅建筑的底层开放面积不得少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1/2。
架空层应在图纸上标注。
五、建筑物设有挑廊、走廊、檐廊、建筑物间架空走廊,设有结构柱或在建筑结构墙体以内的,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面积;否则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六、建筑入口设在门洞内部、形成凹进建筑的空间,当开敞面宽小于等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内空间,计算全部面积;当开敞面宽大于最大凹进深时,属于室外空间,按雨蓬规则计算面积。
七、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作为室内空间计算面积。
1、阳台进深超过2.40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均值控制)的,计算全部面积。
2、仅有部分空间对户外直接开敞的阳台,其开敞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不开敞部分计算全部面积。
3、与阳台相接的附属构件(如花台、设备平台、遮阳板等),其底板与阳台底板标高差小于0.30米的,无论是否与阳台隔断,均作为阳台控制并计算面积。
4、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按其覆盖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未覆盖部分不计算面积,阳台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层高的(不含两层),视为未覆盖,不计算面积。
八、穿过建筑物底层的通道,中间不设柱子、不设门,且地坪与室外交通道路相接(总图中应具体标识)的,不计算面积。
九、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而设局部楼层者,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
十、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达到0.30米及以上,其平均进深小于0.90米的,不计算面积;平均进深超过0.9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小于0.30米,其窗洞高度达到2.20米的,等同于落地飘窗,按水平投影计算全部面积;窗洞
高度小于2.20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
建筑单体含有飘窗设计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十一、位于建筑结构墙体内、对外直接开敞,但不与室内空间相通的空调机位等设备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面积,非直接开敞的部分计算全部面积。
十二、其他在《规范》中未予明确的空间,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否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或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
其中,属内部空间的计算面积;属外部空间的不计算面积;属半室外空间的,设计利用的计算面积,设计不利用的不计算面积。
十三、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在11月1日之前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已审定的,可按原有规定执行;在11月1日之后审定建筑单体规划设计方案及原已审定方案申请调整的,按本通知执行。
十四、《关于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6〕1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建筑面积计算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宁规字〔2007〕0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面积计算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宁规字〔2008〕175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