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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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南京)-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
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另作安排的,建设单位应当 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管理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三十条 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事行动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可以在使用土地后 3 个月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件。
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其中,划入的城市规划道路、绿地、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属于城 市公共用地,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占用。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建设项目施工所需的临时设施,应当在建设用地范围 内安排。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 满前 20 日内向原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 12 个月内向国土资源 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 20 日内向规划管理 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 效。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管理部门的 同意。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土地的,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以及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其出让合同应当包 括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点及附图,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必须符 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 计要点;确需变更的,应当征求原出让方的意见,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五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的,有关单位在出让前应当按照 规定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中标后,可以持有效的中标文件、 土地出让合同等,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出租、抵押期间内,承租人和抵押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和规划要求使用土地,一般不得进行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向规划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在乡 镇工业布局规划和乡镇工业小区详细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集中安排,并应当服从市人民 政府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界限时,可以将相邻的城市规划道路、 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防护地带等用地以及相邻的零星用地等同时划入建设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办事指南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用地)办事指南
(3)属有偿使用土地的,须附用地协议书(复印件1份);
(4)属临时用地的,须提交国土部门临时用地批准文件(含附图,附图应有明确的用地范围坐标,复印件1份);
*5、已办理的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个人住宅用地不需提供该项申请资料);
6、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
7、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5、特殊项目如需报送其他材料的,将在申请时一次性告知;
6、本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表格可从我局网站(网址:/)下载。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服务窗口(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一楼)或当地管理机构服务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或当地管理机构
2、本办事指南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负责解释,若有调整,以实际指导为准。
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
5.审批条件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2、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
3、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4、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5、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6、征求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7、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8、计划立项意见,可提交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其他立项批复文件(原件1份);
9、根据项目需要提交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估、压覆矿床、水土保持、文物考古勘探、环保、消防、卫生、水利、航道、海事等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属固化用地的,需提供国土部门核定的固化名单(复印件1份);属拆迁安置用地的,需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及拆迁房屋的土地权属证明(复印件各1份)。

江宁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江宁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办事指南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项目审批基本流程示意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备注:1、以上为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备注:1、以上为非经营性项目相关规划审批流程示意,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办事指南各阶段申报要求。

2、上述审批流程为永久性建筑及市政项目,临时性项目的申报流程可在上述流程中简化,详情请咨 询各报建窗口。

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主要审批科室办公信息南京市规划局江宁分局窗口主要分工6、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批准文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

7、其他相关图件,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2套,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5、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

必报材料。

6、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7、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选报材料。

8、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矩审批项目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5、有关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6、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总平面定位图2份和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基础图)2套。

南京建筑方案报批流程

南京建筑方案报批流程

南京建筑方案报批流程南京建筑方案报批流程是指在南京市内,对建筑方案进行报批的一系列流程和审批程序。

建筑方案报批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保证建筑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南京建筑方案报批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材料首先,建筑设计单位需要准备相关的图纸、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勘察报告、施工图等一系列的申请材料。

这些材料需要包括建筑设计的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等方案设计图纸,以及建筑设计的参数计算、施工图纸等。

2. 提交报批申请建筑设计单位在准备好所有报批所需材料后,将其递交给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即南京市房地产及房地产开发监管局。

申请材料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编号,并填写《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申请表》。

3. 审查和初审南京市房地产及房地产开发监管局接受建筑方案报批申请后,开始进行审查工作。

根据提交的材料,审查人员对建筑方案的合规性、安全性、符合性等进行评估。

如果发现问题或需要修改的地方,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完成初审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初审结论。

4. 补充材料在初审过程中,审查人员可能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提供补充材料,以解决初审中发现的问题。

建筑设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所需材料,并重新提交给审查部门。

审查部门在收到补充材料后,进行再次审查。

5. 报建评审当审查人员对建筑方案确保合规后,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书报送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建筑方案。

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对建筑方案进行严格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6. 报批备案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后,南京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将形成报批备案意见,并将其送交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合格后,将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对建筑方案进行备案。

7. 监督检查建筑方案通过报批并备案后,建筑设计单位需要在施工过程中按照报批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2、《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省人大3、《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三、办理条件:1、申请者为法人或其它组织;2、有效的项目批准文件;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

四、范围:1、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具体见《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28条的规定)。

2、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具体见《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

五、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一)建筑工程类:1、永久性建设项目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机构代码(要点阶段、方案阶段己提供的除外):2)《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类)》1份(盖建设单位印章);3)建设项目的正式批准文件1 份(设计要点阶段己提供的、土地出让项目或其他不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除外)4)出示拟建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己提供的除外);5)1:500或 1:1000现势性地形图3份;6)符合设计要点、方案审定意见以及国家设计规范的施工图中的总平面及平、立、剖(需要有檐日大样的尺寸人基础图2套和电子图光盘一张);7)己领取基础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在申报工程上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提供基础部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待审批完毕领取上部许可证时再将原基础许可证退回。

8)《设计方案审定意见通知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以上所有报件材料还应该制作成数字又件和扫描文件一并报审。

2、临时性建设项目1)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首次申报)、机构代码(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2)《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类)》1份;3)申请报告或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4)1:500、1:1000现势性地形图(可为复印件)3份;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施工图2套,包括总平面及平、立、剖、基础图;6)出示土地(房屋)的权属证明或准予使用土地、房屋的有关文件原件,提供复印件1份(设计要点阶段已提供的除外);7)设计要点或方案审定意见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图件。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

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及政策解读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宁规规范字〔2018〕3号以下简称规定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规划核实,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标准,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筑工程含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下同对照竣工测量成果、房产测绘成果、地籍测绘成果及现场情况,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是否在土地权属范围内的情况进行核查和确认.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规划核实管理,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南京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核实的管理工作,其设立的派出机构及受委托执法单位具体承担本辖区内规划核实管理工作.江北新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五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宁规字〔2018〕119号的要求进行竣工测量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第六条建筑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总平面图用地边界及坐标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可套用规划核准电子图、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区域、机动车出入口位置、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起坡点位置、停车位置等.二建筑单体实测图1.竣工剖面、立面图: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檐口出挑宽度、室内外地坪标高等.2.建筑分层平面布局图:建筑单元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场地;地下空间的平面、立面,以及地下功能区分布图.三面积测算1.用地面积:总用地面积、建筑基底面积、集中绿地面积;2.建筑面积:按房产测量成果填写地上、地下建筑面积;3.折算面积:比对核准图,确定建筑工程超面积、超层高、超尺寸、超比例情况,制作建筑工程超建建筑面积折算表.四配套市政管线测量管线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图等.五与规划许可内容的比对情况1.依据面积测算结果,比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制作建筑工程竣工测量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比较表.2.与核准图不一致地方的以云线标注.六对建筑工程验线成果报告的复核结论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米的,视为验线成果报告合格.第七条建设项目竣工测量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且尚未覆土.二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不含市政管线全部竣工,市政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已经完成竣工测量.三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建筑脚手架等施工设施已经拆除,且室外地坪高符合设计要求,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下同、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核实时拆除的,应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来文,写明缓拆或不能拆除的原因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同意缓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承诺书,承诺拆除的时间.四附属的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地面停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建设完毕.第八条建筑工程竣工测绘完毕后,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以下图件:一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筑及配套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及数据文件;三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含数据文件;四国土测绘机构出具的地籍测绘报告含数据文件;五建筑工程档案专项核实意见书;六管线汇交单.第九条进行规划核实时,核实经办人员应当核查以下情况和内容:一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集中绿地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起坡点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机动车位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三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层高、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四停车配建指标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五配套市政管线工程核查其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六核查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已拆除.七核查验线成果报告复核结论是否合格.八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第十条规划核实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核实所需要的全部图件,向规划主管部门窗口申报.图件资料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发出南京市规划局行政事项受理通知书,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材料转送相关分局.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发出南京市规划局行政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二内业核验核实经办人员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划核实内容及标准对所有图件进行核验.对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现场核实的时间;对缺少图件或不符合要求的,依程序发出规划核实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或个人及时补正的除外或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三现场核查如内业核验无问题,核实经办人员在三个工作日内按下列要求赴现场核查,并对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记录,拍摄不少于四张现场照片.1.工程是否竣工,建筑物的立面及外轮廓与核准图是否一致;2.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停车场地、物管用房等是否同步建设,有无缺项或改变使用功能;3.集中绿地和道路是否按规定要求实施,有无被占用;4.管线工程是否覆土,各类管线井和地面设施与管线核准图是否一致,应废除的杆塔是否已拆除;5.用地红线内应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全部拆除;6.用地红线内的保留建筑和传达室、门卫等功能性用房以及围墙有无合法的规划许可;7.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四审核与发件核实经办人员在赴现场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依程序上报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发出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送达建设单位;对虽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整改或变更的,发出规划核实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通知书,送达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要求又无法整改的,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的要求提出规划认定意见,转入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第十一条建筑工程配套的市政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当先行或同步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不予通过核实.规划条件确定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核实或先行核实.第十二条分期实施的建筑工程可以分期进行核实,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核实最多不得超过三次.分主楼和裙楼的大型公共建筑,裙楼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主楼和裙楼可分开核实;主楼由多栋塔楼组成的,可按单栋塔楼分期核实,但单栋塔楼不得再分期核实.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主体建筑工程的首期核实.第十三条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规定的允许误差以内±米、建筑高度在规定允许误差以内±0标高为±米、层高为±米、北檐口高、女儿墙高为±米、建筑顶高为±米,可直接通过规划核实.第十四条以下情况经规划变更后予以核实:一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建筑高度含±0标高超过允许误差范围,但符合有关法律和技术规定且不产生负面影响的;二按照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未超出合理误差范围,或虽超出合理误差但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建设面积,无其他违法建设情形,且已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的;三调整室内外地坪标高,对地形地貌进行较大改变但不影响规划的;四对建筑立面的材质、色彩、立面划分线、立面构架、窗户尺寸、阳台形式等进行微调或优化,但设计条件和方案审查意见中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的;五建筑屋顶及檐口形式进行局部微调或优化,对间距计算和日照分析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六对基地进行二次环境设计,但不减少绿地指标和内部道路标准,不改变集中绿地大小、位置且符合有关法规和技术规定的;七不影响原核准功能,仅内部房间尺寸变化或隔墙位置改动的;经消防部门同意对建筑内部楼梯、消防疏散通道、电梯、自动扶梯的位置或数量进行改动的;经人防部门同意,对人防地下室位置及出入口进行改动的;八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公共配套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房、绿化、基地出入口、停车位、内部道路等内容的调整;九其他对规划无影响的合理调整.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报验灰线或复验的程序违法行为,经实测合格的,在依法经行政处罚后可予以通过规划核实.第十六条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外,其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经规划认定,需按核准图整改或应实施行政处罚的,不予通过规划核实.整改完毕或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整改意见书及实测报告、整改情况说明需加盖公章、处罚决定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函件等,按规划核实程序重新申报核实.其中,确因无法整改而实施行政处罚后对现状予以认可的,在通过规划核实前还需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后,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提交第三方复核.经复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并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整改.无法整改或经批准对现状予以认可的,应当依法处罚,处罚后应当及时依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第十八条各类测绘机构负责编制的测绘成果报告应当符合测绘行业及城乡规划、房产、国土管理等国家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测绘机构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规划核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测绘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测绘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绘机构原因造成规划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九条规划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在城乡规划网站上实时推送违反诚信管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测绘机构名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其他情形等信息.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8年7月1日实施.原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试行宁规字〔2006〕195号同时废止.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一、立法背景规划核实是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法定程序,也是整个规划管理中重要的一环.建筑面积管理、规划许可变更、日照分析控制、违法建设处罚等,均以规划核实为重要的时间节点.目前,我局仍沿用2006年7月制定的南京市规划局规划验收工作规则以下简称验收规则,至今已超过10年,规划核实的立法工作已远远落后于经济和时代发展的需要.长期以来,在快速城镇化发展的历史背景下,规划核实的方法和手段一直较为粗放,缺少建筑内部、建筑外部空间关系与规划许可内容的逐项比对.为适应城市的高质量、精细化发展要求,进一步提高规划核实的科学化、标准化水平,出台新的规划核实管理规定极为必要.为此,我局重新修订了南京市建筑工程规划核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3.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八条三、重点内容一进一步完善规划核实的内容,实现规划管理的精细化2017年,我局完成了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改革,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包含130余项内容,对建设项目的规划要求体现了管理的精细化,为了形成规划管理全过程的闭环,同时,也是为了切实体现规划核实是对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监督检查,本规定将核实内容明确为:1.总平面布局.核查用地边界及坐标;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共配套设施及配套市政附属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包含集中绿地位置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起坡点位置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2.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机动车位数量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3.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外轮廓尺寸、层数及层高、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4.停车配建指标.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5.配套市政管线工程.核查其长度、走向、线位、埋深、间距、中心线、管径、竖向控制节点标高、标准横断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6.核查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违法建筑是否已拆除.7.核查验线成果报告复核结论是否合格.8.其他需要核实的事项.二提高竣工测量的条件由于过去竣工测量不测围墙、绿化用地范围、道路、停车设施是否完成等,很多单位在主体建筑建设完毕后就申请规划核实,导致很多配套设施并没有真正达到规划许可的要求.但这些内容又是规划管理许可和审查的内容,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次修改,将“附属的围墙、绿化集中绿地应单独标出位置用地范围、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地面停车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建设完毕”作为竣工测量的强制性要求明确规定,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三进一步提高测绘成果报告的制作标准为确保竣工测量成果的质量,我局配套出台了南京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竣工测量技术规程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竣工测量标准、格式、程序,为严格规划批后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持.四明确管线工程的竣工测量阶段由于管线工程项目自身的特殊性,为了确保管线工程的测量数据准确,竣工测量应在覆土前,覆土后再进行测量精确度难以保证,因此,第七条明确规定,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时应当铺设到位,但尚未覆土.五增加直接通过规划核实的情形1.适当提高误差标准.根据竣工测量精度误差及施工误差确定规划部门在规划核实管理中的误差标准.即: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允许误差±米以内;层高允许误差在±米以内;北檐口高、女儿墙高、建筑顶高允许误差在±米以内.2.适当提高容错性.考虑到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不影响规划的轻微调整,不需要进行整改或处罚,故本次修订适当增加了容错性规定,允许其先办理规划变更后再予规划核实.六增加建筑内部的核实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建筑平面外轮廓和建筑内部平面、建筑面积、建筑功能的规划核实,解决了产权登记部门根据房产登记条例,对涉及房产分户及面积分摊的改动,以房产实测结果与规划核准图不一致为由要求建设单位再返回征求规划部门意见的问题.七与面积计算改革文件相配套建筑面积是规划许可控制的重要指标,如规划核实时不予核查,与规划核实的法定意义相差甚远.按照新的面积计算新规,今后规划核实内容将包括建筑面积,对于超出申报建筑面积的,各有关部门需按规划认定结果补收规费、土地出让金或予以处罚,否则将不予办理规划核实手续.原规划核实程序也随之做较大调整,本规定明确了房产实测阶段提前至规划核实之前,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将作为规划核实的前置条件.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的数据内容和精度须符合规划核实的要求,房产测绘面积与核准图不一致的地方,须用云线图等图表明确表达.八明确分期核实的具体要求建设项目的规模有大有小,客观上无法要求一次规划核实完毕,但分期过多,也会影响对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管理要素的控制.此次修改,明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项目分期核实最多不超过三次,同时对体量较大的综合建筑,也明确裙楼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主楼和裙楼可以分开核实.九强化过程监管、明确法律责任依照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证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保证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本次修改,进一步强化了规划核实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建设中的作用,明确未按规定报验灰线或者复验的程序性违法行为,如果实测合格,可以在完成行政处罚后通过核实.此外,规划部门可以在建筑工程规划核实后对竣工测绘成果进行不定期抽查,并提交第三方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按照违法建设处理.同时也明确了建设单位、测绘单位的责任,这些措施的设置,既保证了建设项目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建设,也体现了规划管理的严肃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0]2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1.20
【实施日期】2010.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
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0]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变更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2010年1月)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的变更,加强对规划条件变更的管理,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规划条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是规划管理部门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建设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守规划条件,一般不得变更。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尚未领取该项目全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确需对规划条件进行变更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划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变更的外,其他的调整均视为规划条件的变更。

根据变更内容的不同,分为核心内容变更和一般内容变更。

核心内容变更是指对城市规划实施。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

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1. 取得用地许可证房地产开发需要先取得相应的用地许可证。

开发者需要向南京市土地管理局申请用地,并提供相关资料,如开发计划、用途规划等。

一旦申请获批,开发者就可以获得用地许可证。

2. 编制项目规划方案在取得用地许可证后,开发者需要编制具体的项目规划方案。

该方案应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建筑设计、基础设施规划等内容。

方案编制完成后,需要提交给南京市规划局进行审批。

3.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方案获得审批后,开发者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这需要提交详细的建设工程设计图纸、技术规范等文件给南京市建设局,并按照相关要求缴纳审批费用。

建设局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会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 筹集资金和投资在获得规划许可证之后,开发者需要筹集足够的资金和投资来支持房地产开发项目。

这包括与银行、投资者等进行融资洽谈,以确保项目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

5. 开始建设一旦资金和投资到位,开发者可以开始进行房地产的实际建设工作。

这包括土地清理、建筑施工、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在建设过程中,开发者需要遵守相关建设规范和安全标准。

6. 完成验收和备案房地产建设完成后,开发者需要向南京市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和备案手续。

这需要提交相关的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文件,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批。

一旦通过验收并备案,房地产项目就可以正式投入使用。

以上是南京市房产开发流程与手续的简要介绍。

请注意,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涉及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变动,开发者需要及时了解和遵守最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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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局规划管理审批办事指南南京市规划局主要职责一、承担统筹全市城乡规划的责任。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规划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研究起草全市有关城乡规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开展城乡规划的战略研究。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建设近期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三、承担组织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重要地区修建性规划的编制、修订和调整责任。

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工作。

承办市政府委托的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综合平衡与城市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专项规划。

协助做好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承担管理和指导全市各类建设项目规划实施的责任。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负责规划设计方案竞选工作。

负责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的规划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农用地转用计划。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工作。

承担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验收的责任。

五、组织对城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各类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监督管理。

负责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指导、推进和监督各区县村镇规划编制工作。

指导、监督各区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测绘行业管理的责任。

制定全市测绘工作发展规划和计划。

负责权限内测绘成果的审核、审批与管理。

八、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综合利用工作。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南京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材料规定建设工程申报材料的基本要求及有关说明1、审批事项申请表单以我局提交的电子文件格式填写完整,以Excel格式保存电子文件,并打印盖章,其中申报事项不得手工填写,但报建人应签名申报。

申请表单下载网址:/表格下载。

2、所有纸质文字材料、证照应提交扫描文件。

扫描文件以100dpi的分辨率,按文件及文件的顺序扫描并拼接,以PDF格式保存,文件命名为图件全名。

3、图形文件(含地形图)应提交DWG格式电子文件,其中数字报建项目应按要求制作总平面指标计算图一并提交电子文件(建筑工程无需打印)。

4、数字报建软件及要求下载网址:/网上办事/在线办事/数字报建专栏。

5、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图纸要求统一提交蓝图,图面上应包括但不仅限于包括以下内容:(1)设计单位出图章。

江苏省内的外市设计单位,应提交《项目合同备案表》复印件一份;江苏省外的设计单位,应提交《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承接江苏省勘察设计业务单项工程资质验核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2)注册建筑师印章。

(3)本次申报图纸的设计版本或出图日期。

6、凡提交复印件文件的,首次提交时应出示原件以供核对。

复印件上均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的,在下次及今后申报时可不再重复提交。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开展前期工作联系函原件1份。

必报材料。

5、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必报材料,应在地形图上标画拟用地范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供图编号单1份。

免费供图项目的必报材料。

7、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的申报材料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

必报材料,应在地形图上标画拟用地范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供图编号单1份。

免费供图项目的必报材料。

6、国土管理部门用地批准文件1份。

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以下文件:(1)划拨、协议出让项目需提交《用地预审报告》原件;(2)招拍挂项目需提交国土管理部门的《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必报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8、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三、建筑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申报材料(一)规划条件(出具)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

必报材料,应在地形图上标画拟用地范围,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供图编号单1份。

免费供图项目的必报材料。

6、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土地储备用地为选报材料)。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自有土地)复印件1份。

选报材料。

8、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出具)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2套,方案文本1套。

必报材料。

5、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

必报材料。

6、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7、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5、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6、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总平面定位图4份和建筑施工图(平、立、剖面、基础图)3套。

必报材料。

7、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南京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自审表》,非数字报建项目提交《建筑物指标汇总表》。

必报材料。

8、市住建委《建筑节能审查回复意见书》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9、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10、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

选报材料。

11、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四)桩基(基础)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2、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总平面图3份,基础施工图2套。

必报材料。

3、规划设计要点及上一轮方案审查意见中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以上审批结果提出需要相关书面意见为必报材料。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5、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6、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四、市政工程各阶段的申报材料(一)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及电力、燃气、河道等市政工程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出具)。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

必报材料。

5、正式立项文件原件或准备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6、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免费供图提交供图编号单1份。

必报材料。

7、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二)道路开口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出具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

必报材料。

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6、1/500、1/1000或1/2000现势性地形图1份,免费供图提交供图编号单1份。

必报材料。

7、规划局审定的项目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8、项目的情况说明。

必报材料。

9、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三)小区管线综合、道路管线综合等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点)(出具)。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

必报材料。

5、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开展前期工作联系函原件1份。

必报材料。

6、项目规划要点表及附图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7、1/500、1/1000的现势性管线图1份,提交任务号。

必报材料。

8、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道路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图2套。

必报材料。

9、各专业管线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10、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四)道路、铁路、河道、过街通道、单项管道、道路管线综合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出具)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

必报材料。

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方案图2套。

必报材料。

6、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五)小区管线综合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出具)。

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电子和纸质文件,必报材料。

4、数字报建项目自审表(市政类)1份。

必报材料。

5、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管线综合方案图2套。

必报材料。

6、各专业管线部门意见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7、项目的建筑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

必报材料。

8、其他相关图件。

选报材料。

(六)电力、燃气、河道等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1、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2、《建设项目基本信息表》1份,电子和纸质文件。

首次申报时必报材料。

3、《南京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申请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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