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补充
企业所得税补充更正申报流程

企业所得税补充更正申报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企业所得税补充更正申报流程如下:一、原因分析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以下原因需要进行补充更正申报:1. 企业在所得税预缴申报时,计算错误或者遗漏了某些收入、支出项目。
合同税率变更补充协议

合同税率变更补充协议背景在某合同签订后,由于税法的变动,合同中约定的税率需要进行调整。
双方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决定签订本补充协议,对合同中的税率进行修订。
变更内容根据新的税法规定,双方约定将合同中涉及的税率进行变更。
具体变更如下:1.合同条款中的税率由X%调整为Y%;2.变更后的税率自月日起生效;3.变更后的税率将适用于合同中的所有相关条款和交易。
双方责任和义务甲方责任和义务甲方应按照变更后的税率结算相关款项,并及时向乙方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和报表。
乙方责任和义务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税务资料和报表的核对,并确保合同中的相关款项按照变更后的税率进行结算。
风险和争议解决1.双方在签署本补充协议前充分了解了税法变动的影响,并自愿进行本次税率变更;2.如因税法变更造成的税负增加,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3.如因税法变更造成的税负减少,乙方不得要求退还差额;4.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补充协议引起的争议。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有效期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原合同相同。
其他条款1.本补充协议应作为原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盖章或签字确认后生效;3.本补充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方可生效;4.如本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存在冲突,以本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甲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探讨法律与税法的关系

探讨法律与税法的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和税法作为调节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法律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互相影响,相互促进。
本文将探讨法律与税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一、法律与税法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是社会的基本规则和准则的总和,是国家对社会公民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法律具有普遍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的特点,它通过法律的程序和机制来调整和管理社会关系。
税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是国家对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法律规范和制度。
税法立足于国家的财政需求和经济发展目标,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调节财富分配和经济活动。
税法具有专门性、权威性和灵活性等特点,旨在实现公平、公正、合理的税收制度。
二、法律与税法之间的关系1.法律为税法提供法律依据和支持。
税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要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必须以法律作为基础和依据。
法律为税法制定提供了法律程序和法理依据,使税法的适用变得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2.税法补充和发展了法律制度。
税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重要分支,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和财富分配。
税法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细化,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条件。
3.法律和税法共同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石,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范来保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税法作为法律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调节财富分配和经济活动,实现财富的再分配和社会的公平。
4.法律和税法对经济发展产生影响。
法律和税法在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法律规定了经济活动的法律框架和制度规范,保障和规范经济的有序发展;税法通过税收的方式来调节经济活动和财富分配,对经济的结构调整和发展产生影响。
三、法律与税法的互动作用1.税法的制定受制于法律。
税法的制定必须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规定,必须依法进行。
税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经过法律的立法程序和审议程序,必须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2.税法对法律的补充和完善。
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补充医疗}
![财税[2009]27号{补充养老、补充医疗}](https://img.taocdn.com/s3/m/7e5fb4da76a20029bd642de3.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六月二日。
税收法定主义约束下的税法漏洞补充

③ ① ② 本 文中的法律仅仅 指全 国人大及常委会 制定的法律 。 参 见黄茂荣 : 《 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 2 O O 1 年版 , 第 2 9 3页。转引 自刘剑文、 熊伟: 《 税 法基础理论》 . 北京大学出版杜 2 0 0 4和确定性。。 而类推的
适用将会严重破坏税法的安定性和确定性 ,所 以税法漏洞补 充禁止适用类推 。
⑤
⑥
援燕: 《 税 法行政解释的法治考量与完善思路》 , 载施正文主编 : 《 中国税法 评论》 ( 第1 辑) 。 中国税务出版杜 2 0 1 2 年版 . 第1 2 2 页。 参见傍 休 ・ 奥尔特 、 【 力 口 】 布赖恩 ・ 阿诺德等著: 《 比较所得税法一 结构 性分析》 ( 第三版) , 北京大学 出版社
为有名无实在 的空 口号。 因此 , 本文将对税法漏洞进 行厘定并对税法漏洞补充进行 正确的定性 , 最后通过税收法定主 义 的过滤 , 提 出税 法漏洞补充 的方法, 以期能对现状的改观起到 一定 的作用。 关键词 税法漏洞 漏洞补充 税收法定主义 文献标识码 g A
需 要 加 以具 体化 的 内容 明确 度 授 权 有 关 部 门 。税 法 通则 的规
版, 第1 1 8 - 1 1 9 页。
参 见刘剑文 : 《 财税法专 题研 究》 ,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 0 0 7 年版 . 第5 2 4 页。 评论》 ( 第1 辑) . 中国税务出版社 2 o 1 2 年版 , 第l 】 7 页。
《 税法行政解释的法治考量与完善思路》 , 载旌正文主编 z 《 中国税法 通 常构成市场交易主体据 以安排相关经济事务和交易行为的 ④ 贺燕:
税法实施细则解读

税法实施细则解读一、概述随着税法的出台和修订,税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解读显得尤为重要。
税法实施细则是对税法的具体解释和规范,它为实施税法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对于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税务从业人员都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税法实施细则的意义、主要内容和解读方法进行探讨。
二、税法实施细则的意义税法实施细则作为税法的补充和解释,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规范纳税人行为:税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纳税申报、纳税记录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帮助纳税人明确纳税的具体要求,从而规范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纳税风险。
2. 保障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税法实施细则为税务机关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明确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帮助税务机关顺利开展税务工作,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 维护纳税人权益:税法实施细则对纳税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规定,明确了纳税人享有的利益,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税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税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纳税义务:细则对纳税人的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税种、计税依据、税额计算等。
2. 纳税申报:细则明确了纳税申报的时间、方式和相关要求,帮助纳税人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3. 税务稽查:细则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税务稽查工作的公正、准确性。
4. 税务管理:细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税务凭证、税务档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帮助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税务管理。
四、税法实施细则的解读方法税法实施细则的解读是税务从业人员的重要任务,以下是几种常用的解读方法:1. 法律逻辑解读法:通过对纳税法律规定的分析和归纳,判断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意图和解释。
2. 比较解读法:将税法实施细则与相关法规进行对比,找出差异和共同点,从而解读细则的具体要求。
3. 案例解读法:通过分析和解读相关案例,探讨税法实施细则的具体适用情况和操作要点。
4. 逐条解读法:对税法实施细则的每一条款进行细致解读,依次说明各项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税率更改补充协议

税率更改补充协议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说明税率更改的具体内容以及双方协议的补充事项。
补充协议是基于原始合同的修改,以适应税率的变化。
2. 当前税率情况根据最新的税法修订,税率发生了改变。
我们将根据新的税率计算和申报所需的税款。
3. 协议细节下面是关于税率更改的补充协议的细节:3.1 新税率双方同意根据最新的税率表进行计算和申报税款。
新税率表已于XX年XX月XX日发布,并将于XX年XX月XX日生效。
具体的税率如下:项目旧税率新税率项目1 10% 12%项目2 15% 18%项目3 20% 22%3.2 实施日期本补充协议将于XX年XX月XX日起生效,并持续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自生效之日起,新税率将适用于所有相关交易和申报。
3.3 已签署合同的修改根据补充协议,双方同意将已签署的合同进行修改,以反映新的税率。
修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税率和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
4. 处理方式为确保顺利过渡到新税率,双方同意如下处理方式:4.1 应纳税款的调整根据新税率的要求,双方将计算和调整应纳税款。
具体的调整方式如下:1.对于已完成的交易,根据新税率计算差额应纳税款,并在下一次申报时进行调整。
2.对于未完成的交易,双方将根据新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在交易完成时进行调整。
4.2 税务申报根据新税率,双方需及时进行申报。
申报时间、方式和所需材料将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执行。
4.3 审计与检查税务部门有权对双方进行审计和检查。
双方同意及时提供相关交易和申报的支持文件和信息。
4.4 争议解决对于因税率更改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双方将根据原始合同中包含的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处理。
5. 其他事项本补充协议未涉及的事项将继续适用于原始合同。
双方保证其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履行原始合同的义务。
6. 生效与变更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始合同中所有涉及税率及相关事宜的条款自动失效。
任何对本补充协议的修改或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署生效。
税率调整的补充协议

1.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税率调整的补充协议
一、背景
鉴于我国税法政策的变化,自____年__月__日起,原适用的税率将进行调整。为确保甲乙双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二、补充协议内容
1.税率调整:自____年__月__日起,本合同约定的税率按照国家税务机关公布的新税率执行。
2.价格调整:根据税率调整,甲乙双方同意,合同约定的产品(服务)价格相应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下:
(1)以原合同价格为基础,按照新税率计算出不含税价格;
(2)不含税价格乘以(1+新税率),得出含税价格;
(3)含税价格作为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3.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同意,按照调整后的合同价格执行原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4.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税率调整及价格调整过程中产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行政诉讼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予以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指法律赋予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和手段。
在税务行政诉讼等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性的权利,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只能作为被告;与民事诉讼不同,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不能反诉。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1)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a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b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责成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d询问纳税人与纳税有关的问题和情况;e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f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
(4)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二)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1)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2)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时应当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3)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4)实施税务检查所查阅的资料或者所询问的话题,必须与纳税有关。
税务检查权,包括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资料如账簿、凭证、发票等的检查,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查验登记,对纳税人的存款账户进行检查。
1.查账权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行使此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2.场地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3.责成提供资料权税务机关有权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权税务机关有权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5.单证检查权税务机关有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6.存款账户查询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余额和资金往来情况。
7.取证权税务机关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8.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权税务机关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1.示证检查的义务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的时候,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2.保守秘密的义务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过程中,凡根据一般的商业交易原则,被检查人不愿告知他人的商业秘密,税务检查人员有保密的义务。
税务机关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以及其他信息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但对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的偷漏税行为,不受这点的约束。
3.依法查账和限期退还的义务税务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将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必须经过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且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需要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的,必须经过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且必须在30日内退还。
4.凭证依法查询的义务税务机关在行使存款账户查询权的时候,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①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进行;③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④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密。
5.其他义务①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与纳税人的生活住宅合用的时候,税务机关不可直接行使场地检查权,必须提请司法机关的协助;②在行使责成提供资料权的时候,税务机关所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一定要与纳税或扣缴税款有关;③税务人员在车站、机场、码头、邮政企业等场所进行检查的时候,应事先征询这些单位的同意;④税务机关在实务检查中依法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的时候,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时,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55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5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57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58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59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一、纳税人的分类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国有企业。
指生产资料或资产归国家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企业劳动群众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3)私营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私营企业。
从2000年1月1日起,仅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同所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指注册资本以股份形式构成,按照《公司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企业所得税法所列举的上述纳税人,通常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它必须同时具备下述三个条件:(1)在银行设有结算账户(2)建立独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三、特殊行业、企业集团作为纳税人的规定(1)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为纳税人。
(2)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人;铁路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铁道部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
(3)民航总局所属航空公司及其分公司,以航空公司为纳税人;民航总局所办的非运输企业,以独立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统一纳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服从公司统一纳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由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纳税;民航总局所属其他企业及其所办的股份制、联营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在2000年之前(含2000年)以国家邮政局为纳税单位,在北京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邮政局及所属各级邮政企业所办从事非邮政业务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企业集团原则上应当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6)石油集团重组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及存续企业,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大庆石油公司),由股份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