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2012证券交易第四章
第四章-二级市场业务

风险套利与无风险套利举例
以第一只即将到期的基金为例:基金兴业是2006年11 月14日到期,剩余期限剩下0.45年,6月2日其单位净 值为1.0941元,价格为1.001元,二者差额为0.0931元, 净值和价格相比体现为折价,折价率为8.51%。现在 以1.001元买入,假设11月4日到期后净值还是1.0941 元,则投资者可以按照1.0941元赎回,投资收益率为 9.30%,折算成年收益率为21.85%。如果要使得基金 兴业的单位净值从1.0941元跌至1.001元,到期套利交 易失败,则以6月2日点的上证指数点位计算,只有大 盘下跌17.97%,跌去300点,跌到1369点时,对基金 兴业的无风险套利交易才构成失败,从而持有的基金 头寸开始进入风险状态。
若在买入基金时,再卖出股指期货,则为无风险套利。
我国及国外券商自营业务存在的 问题分析
我国券商自营曾经存在很多违规行为,如挪用 客户保证金、与上市公司联手炒作、散布谣言、 操纵股价、对倒、内幕交易等。
次贷危机中高盛的违规做法(附件:我为什么 离开高盛)
雷曼的高杠杆
第四节 主经纪商业务
为主券商业务或者主经纪商业务 (Prime Broker,简称PB)
分析机构Oliver Wyman的数据显示,2012年,海外PB 业务收入达到140亿美元,占整个券商收入约7%,在 2008年最高峰时期甚至达到20%。从海外经验来看, PB业务收入主要来源于杠杆交易的利差及佣金。
在海外,PB业务主要针对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收益个 人,其中超过95%的业务量是由对冲基金客户贡献的 ;其中从PB业务收入构成来看,融资利息对收入贡献 达70%,其次是交易佣金在收入占比中达30%,另外 结构设计与定制占收入的10%。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9号现公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10月18日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为特定客户提供服务,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或计划),并担任计划管理人。
特定客户应当是证券公司自身的客户,或者是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并且参与资金最低限额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集合计划资产独立于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资产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七条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不得将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资产。
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
集合计划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证券公司及其推广机构归集的,在客户结算账户、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指定的专用账户和集合计划资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份额参与、退出、现金分红等资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深证会[2012]96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7日)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2〕96号)各会员单位:为切实防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股票”)上市首日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约束力,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股票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一)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1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二)盘中成交价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20%的,临时停牌至14:57;(三)盘中换手率达到或超过5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1小时。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本所将其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首日等实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参照前条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2年3月8日发布的《关于完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盘中临时停牌制度的通知》(深证会〔2012〕7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第四章 交易性金融资产(1)

• 例:公司在10月12日购入“上海大众”股 份1000股,单价15元,同时支付手续费、 印花税共计50元。 •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5000 • 投资收益 50 •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15050
当年的年末,市场价格为14元。(只要看单价
的变动即可)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总结
(二)具体会计核算 1.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股利【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总结
• 2.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的会计处理 (1)股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2)债券:资产负债表日计算利息 借:应收利息【面值×票面利率】 贷:投资收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20 150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20 150
注意:相关费用的处理是计入成本
31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经宣告的股利或利息
类同交易性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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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券
• 明细科目的设置: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面值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公允价值变动
• 案例:2009年1月2日以971.77万元的价格购入某
练习题一(学生)
(1)2012年5月20日,甲公司从深圳证 券交易所购入乙公司股票100万股,占乙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支付价款合计 508万元(其中包含交易费用0.8万元,已 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7.2万元)。 甲公司没有在乙公司董事会中派出代表, 甲公司准备近期出售。
2012年6月《证券交易》真题、答案及对应解析

A
交易信 息
1)即时行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 定,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 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 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 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18
对于( )达到 15%的前三只证券, B 上海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 日买入、 卖出金额最大的 5 家会员 营业部的名称及买入、卖出金额。 A.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 B.日价格振幅 C.日换手率 D.日成交价格 当日交易结束后, 如遇单个合格投 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 A 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 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 管人发出通知。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 减持通知之日起的( )个交易日 内予以平仓。 A.3 B.5 C.7 D.9 证券经纪人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
7
对于记名证券而言, 完成了清算和 交收,还要完成一个( )环节, 证券交易过程才告结束。 A.余额清算 B.登记过户 C.清户 D.清账销户 证券投资者账户卡损毁或遗失, 可 向( )申请挂失与补办。 A.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B. 中国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户代理机构 C.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 D.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 目前我国在( )时有零数委托。 A.买入证券 B.卖出证券 C.买入和卖出证券 D.不存在
交易信 息
①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 +/ -7%的各前 3 只证券(深圳证券 交易所为前 5 只证券) 。 ②日价格振幅达到 15%的前 3 只 证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前 5 只证 券) 。
B
证券交 易程序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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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证券账 户管理
9
B
委托内 容
目前,我国只在卖出证券时才有零 数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1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增加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结算参与人开通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2、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深交所债券结算业务;3、基金代销公司申请加入中国结算TA系统业务;4、结算参与人预留指定银行收款账户注意事项;5、证券公司开通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案例;6、结算参与人申请交易单元的中止时应满足的条件;7、日常风险隐患记录。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代收代付业务的交收模式,将由第三方清算、本公司代为进行资金交收的业务纳入代收代付业务范围;2、转融通业务,调整了部分业务内容以及部分业务内容的顺序;3、债券业务近期改革动态及规则的指向性内容;4、特殊业务中权益分派资金到账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结算参与人业务代表及联系方式。
二、修订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交易单元中止业务;2、询证业务,结算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余额函证通过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电子平台办理,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对结算参与人证券持股函证;3、结算保证金管理;4、证券公司向基金管理公司出租交易单元业务案例。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1、尚未支付金额的计算公式;2、主要结算数据及发布途径。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1、各项收费标准。
三、删除了以下内容:(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中1、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权证结算业务、代办证券公司ETF申购赎回结算业务;2、权证、ETF交收履约保证金收取;3、证券公司开立结算账户案例。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根据上期所公告[2012]10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标准仓单的管理,规范参与各方的行为,保障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仓单可以分为仓库标准仓单和厂库标准仓单。
仓库标准仓单是指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指定交割仓库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给货主的,用于提取商品的凭证;而厂库标准仓单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的指定厂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在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生成的实物提货凭证。
厂库标准仓单暂限于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
在本管理办法中,如无特指,则标准仓单指仓库标准仓单。
第二章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第四条交易所应当建立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对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仓单的各项业务进行管理。
标准仓单管理系统由交易所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等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通过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与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
第六条会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标准仓单业务应当由其结算交割员操作。
第七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标准仓单帐户实行一户一码,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帐户。
会员和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协助客户开立标准仓单帐户,并负责核查其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提交的开户资料应当真实。
第三章标准仓单的一般规定第九条标准仓单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生成后即以电子形式存在。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2.12.03•【文号】中证协发[2012]228号•【施行日期】2012.1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2]228号)各证券公司会员单位:为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推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行业信息技术水平,确保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修订了《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经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2009年9月发布的《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证协发[2009]154号)和2011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明确<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六十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54号)同时废止。
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附件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防范技术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章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应全面负责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管理,统一制定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建设、运维、安全等管理制度,并督促证券营业部有效执行。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等原则,统一规划和建设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根据证券营业部是否提供现场交易服务和是否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证券营业部的信息系统建设模式可以分为:A型模式:在营业场所内部署与现场交易服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为客户提供现场交易服务。
采用该类型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证券营业部,在本指引中简称为A型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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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乙方(证券公司营业部)要 向甲方(客户)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 格,且已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的证券交 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 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的经营范围以证券监督管 理机关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不接受客户的全权交易委托,不 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 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不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 服务。
在《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中,甲方(客户)要向乙方(证 券公司营业部)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 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 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提示书》、《客户 须知》,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证券市场投资风险;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 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同意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甲 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券经纪商,是指接受客户委托、代客买卖 证券并以此收取佣金的中间人。 证券经纪商以代理人的身份从事证券交易,与客 户是委托代理关系。 证券经纪商必须遵照客户发出的委托指令进行证 券买卖,并尽可能以最有利的价格使委托指令得 以执行,但证券经纪商并不承担交易中的价格风 险。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提供服务以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将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存放在指定的存管银行,以每个客 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 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 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 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的存取通过指定存管银行办理,存管银行 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的查询服 务。
证券交易第4章讲义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四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一节 证券经纪业务概述 一、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 证券经纪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 营业部,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代理客户 买卖证券的业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不 赚取买卖差价,只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作为业务收 入。证券经纪业务可分为柜台代理买卖和证券交易 所代理买卖两种。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的实际内容 来看,柜台代理买卖比较少。因此,证券经纪业务 目前主要是指证券公司按照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 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的有关业务。
(四)客户资料的保密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的资料关系到其资 产安全和投资决策的实施,证券经纪商有义务为客 户保密,但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的资料包括: 客户开户的基本情况,如股东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账 号和密码;客户委托的有关事项,如买卖哪种证券、 买卖证券的数量和价格等;客户股东账户中的库存 证券种类和数量、资金账户中的资金余额等。如因 证券经纪商泄露客户资料而造成客户损失,证券经 纪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证券经纪商的中介性 证券经纪业务是一种代理活动,证券经纪商不 以自己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也不承担交易中证 券价格涨跌的风险,而是充当证券买方和卖方的 代理人。证券经纪商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和按一 定的要求和规则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并代办手 续,同时尽量使买卖双方按自己意愿成交的媒介 作用,因此具有中介性的特点。
2.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和《客户交易 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 理协议》是客户与证券经纪商之间在委托买卖过 程中有关权利、义务、业务规则和责任的基本约 定,也是保障客户与证券经纪商双方权益的基本 法律文书。
2007年11月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有关证券 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应根据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范本)》修订与客户签 订的相关证券经纪业务合同文本。《证券交易委托 代理协议(范本)》的内容包括:双方声明及承诺、 协议标的、资金账户、交易代理、网上委托、变更 和撤销、甲方授权代理人委托、甲乙双方的责任及 免赔条款、争议的解决、机构客户、附则。
(三)客户指令的权威性 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客户是委托人,证券经纪商是受 托人。证券经纪商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委托事务, 这是证券经纪商对委托人的首要义务。委托人的指令具有 权威性,证券经纪商必须严格地按照委托人指定的证券、 数量、价格和有效时间买卖证券,不能自作主张,擅自改 变委托人的意愿。即便情况发生了变化,为了维护委托人 的权益不得不变更委托指令,也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 意。如果证券经纪商无故违反委托人的指令,在处理委托 事务时使委托人遭受损失,证券经纪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证券经纪业务的特点 (一)业务对象的广泛性 所有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债券都是证券经纪业务 的对象,因此,证券经纪业务的对象具有广泛性。 同时,由于证券经纪业务的具体对象是特定价格 的证券,而证券价格受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上市 公司经营业绩、市场供求情况、社会政治变化、 投资者心理因素、主管部门的政策及调控措施等 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涨跌变化。同一种证券在 不同时点上会有不同的价格,因此,证券经纪业 务的对象还具有价格变动性的特点。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应同时自行设置交易密码 和资金密码(统称密码)。客户在正常的交易时 间内可以修改密码。 证券公司、存管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为客户建立 其交易结算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关系。
(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 资金在早期是由其经纪商即证券公司负责管理。在这 种管理方式下,客户存取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主要是通 过证券营业部在其营业场所设立的资金柜台办理,或 者委托银行代理。随着信息技术和业务的发展又普遍 实现了银证转账,即将证券营业部交易系统与银行网 点的储蓄系统进行对接,客户凭本人的账号和密码, 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自行完成资金转账。目前按 照《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 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 理。中国证监会也明确要求证券公司在2007年全面实 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市场的中坚力量, 其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证券买 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一定要 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用,提 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第二,提供信息服务。证券经纪商和客户建立了买 卖委托关系后,客户往往希望证券经纪商能够提供及 时、准确的信息服务。这些信息服务包括:上市公司 的详细资料、公司和行业的研究报告、经济前景的预 测分析和展望研究、有关股票市场变动态势的商情报 告等。 第一,充当证券买卖的媒介。证券经纪商充当 证券买方和卖方的经纪人,发挥着沟通买卖双方并按 一定要求迅速、准确地执行指令和代办手续的媒介作 用,提高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和效率。
3.开立资金账户与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这里的 资金账户是指客户在证券公司开立的专门用于证 券交易结算的账户,即《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 方存管协议书》所指的“客户证券资金台账。” 证券公司通过该账户对客户的证券买卖交易、证 券交易资金支取进行前端控制,对客户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进行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证券营业部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应严格遵守“实 名制”原则。客户须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 合法证件,以客户本人名义开立;资金账户应与 客户开立的各类证券账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结 算账户名称一致、名实相符。 客户开立资金账户须本人到证券营业部柜台办 理。办理时客户须按证券营业部要求如实填写开 户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证券账户、银行结算 账户等资料并签署相关协议、风险提示书、授权 委托书等法律文件。
三、证券经纪关系的建立 证券经纪商是证券交易的中介,是独立于买卖 双方的第三者,与客户之间不存在从属或依附的 关系。但是,要开展经纪业务,证券经纪商首先 必须与客户建立具体的委托代理关系。
(一)证券经纪关系的确立 按我国现行的做法,投资者入市应事先到中国结 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及其 代理点开立证券账户。在具备了证券账户的基础上, 投资者就可以与证券经纪商建立特定的经纪关系, 成为该经纪商的客户。这一关系的建立过程包括: 证券经纪商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协议内容和 揭示风险,并请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 须知》;客户与证券经纪商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 理协议书》,与其指定存管银行、证券经纪商签订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书》;客户在 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等。
客户从事证券交易,除了要知道存在风险之外, 还要了解有关证券公司、投资品种等其他信息内 容。因此,证券经纪商还要向客户提供一份《客 户须知》,以便投资者了解诸如股市的风险、合 法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投资品种与委托买 卖方式的选择、客户与代理人的关系、个人证券 账户与资金账户实名制、严禁全权委托投资、公 司客户投诉电话等事项。客户也要在《客户须知》 上签名,表明其已经详细阅读并理解了其中的各 项内容。
我国《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 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 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根据此规定,证券公 司已全面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在该管理模式下,客户开立资金账户时,还需在 证券公司的合作存管银行中指定一家作为其交易 结算资金的存管银行,并与其指定的存管银行、 证券公司三方共同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 方存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