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复习重点大全
(完整版)证券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

一、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3.公司担保的特殊规定:在议决表决时,被担保人不得参加表决。
决议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万元。
5.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6.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7.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10.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11.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1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13.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法规知识点归纳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法规知识点归
纳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法规是必考的内容之一。
以下是证券市场法规的主要知识点: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 《证券法》: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2. 《公司法》:股票发行、公司治理相关规定;
3. 《合同法》:证券交易合同的法律规定;
4. 《证券投资基金法》: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定。
证券发行与交易制度
1. 股票发行制度:发行方式、条件,发行程序以及发行后的相关法律要求;
2. 证券交易市场:交易市场的种类,交易方式,经营规则,交
易程序等;
3. 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范围,信息披露时间和方式等。
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
1.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分类,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方法,
相关法规等;
2. 投资者教育制度:投资者教育活动组织原则、内容、方法等;
3. 投诉和仲裁制度:处理投资者投诉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仲裁
的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1. 证券交易监管制度:监管机构职责、监管方式、监管措施等;
2. 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发行审核、中介机构监管等;
3. 证券法律责任制度:违法行为的处罚等。
以上是证券市场法规的主要知识点。
考生在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时,应该结合实际情况深入理解这些法规的内容,注重实践应用。
证券法律知识必考知识点

证券法律知识必考知识点作为金融领域的一门重要分支,证券法律是指规范证券市场运作和监管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对于从业人员和投资者来说,了解证券法律的基本知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证券法律知识的必考知识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一、证券的基本概念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证券的基本概念。
证券是指可以转让的、代表所有权或债权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证券的发行、交易和持有等行为都受到证券法律的规范。
理解证券的基本概念是进一步学习和掌握证券法律的前提。
二、证券发行与募集证券发行与募集是证券市场的核心环节之一。
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来融资,同时向公众募集资金,这就需要遵守相关的证券法律规定。
证券法规定了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程序、条件和方式等关键内容,如必须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的批准,必须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等。
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证券发行与募集的法律规定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一环。
三、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的重要问题。
信息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应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开重要信息的行为,以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内幕交易则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掌握进行交易的行为,这将严重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律对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要求发行人必须向证监会报送年度和中期报告、重大事项等,内幕交易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
掌握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的法律知识,有助于投资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四、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的监管是证券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
监管主体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证券市场的发行、交易、披露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
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措施包括行政执法和监管准入制度等。
了解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对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法律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五、投资者保护作为证券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
证券法

二、 证券市场
• (一) 证券市场的概念 • (二) 证券市场的构成 • (三) 证券市场的功能
(一 ) 证券市场的概念
•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证券市场包括三层含义: • 1 证券市场是一种场所. • 2 证券市场是进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 3 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 • • • •
证券的特征: 1 证券是一种权利凭证.(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 证券是一种要式凭证. 3 证券是一种占有凭证. 4 证券是一种流通凭证.
• 要式凭证的含义:其书面形式有法定的格 式要求,是一种规范化的书面凭证。包括 券样、券面记载内容、证券的印制机构、 印制程序等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 2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因证券的发行、交 易以及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 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些关系通称为“证 券关系”.
• (1)证券发行关系. 是指因证券发行行为而 产生于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之间,以 及他们分别与证券承销机构之间的法律关 系. • (2)证券交易关系. 是指证券买卖的投资者 之间、买卖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及证券交 易所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3)证券监管关系. 是指国家证券监管机关与证券 发行人、证券投资者、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以及 其他关系人之间因证券监管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 系. • 总之, 证券法实际调整两个方面的证券关系, 即平 等主体之间的证券发行和交易关系以及国家对证 券市场活动进行监管和证券业自律管理关系在内 的证券监管关系.
1.公开原则(重点)
•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原 则, 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发行前或发行后 根据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和证券投资者提供规定的能够影响证券 价格的信息资料.
证券法 知识点总结

证券法知识点总结一、证券法的基本内容证券法是国家对证券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法律,其基本内容主要包括: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等。
1. 证券的概念和类型证券是指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可以证明权益和债权的金融工具。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可以分为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基本类型。
其中,股票是公司发行的股份,代表公司所有权;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按指定条件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债权凭证;基金份额是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资产的权益凭证。
2. 证券市场的组织和监管证券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等机构设立的市场,用于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证券监管是指对证券市场主体(包括发行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市场运行秩序。
在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市场组织和监管机构的设立和职责。
3.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证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活动。
证券交易的规范和制度是指根据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并实施有关市场规则和制度,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证券法对证券交易的时间、场所、方式和组织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4. 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以募集资金的方式筹集资金。
证券募集资金的合法规定是指依法进行证券发行,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资本市场募集资金的行为。
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和募集资金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发行人条件、信息披露、审核程序、发行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中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2. 证券法适用于证券领域的各类行为,包括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的经营管理等。
《证券法》期末复习

《证券法》期末复习重点指导一、题型1.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2.单选题(每题1分,共20分)3.多选题(每题2分,共40分)4.案例题(共20分)二、复习重点指导第一章证券及证券市场概述掌握:证券的基本特征,证券市场的功能,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证券的分类,证券市场的分类,证券法调整对象:证券发行、交易、服务、监管,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掌握:股票的分类,股票溢价发行的相关规定,债券的分类,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第三章证券发行制度掌握: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的分类,债券发行,证券承销,公开发行方式、,证券发行注册制、审核制、,证券发行监管体制,公司债券发行条件,证券承销制度,承销团承销,超额配售选择权,证券保荐制度第四章证券上市制度掌握: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证券上市的程序,股票、公司债券暂停和终止上市的情形第五章证券交易制度掌握: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类型,证券交易的方式,证券持有、交易的限制规则,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则,集中竞价交易的相关制度第六章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掌握: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的类型、一般收购制度、慢走规则、权益公开规则第七章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掌握: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设立条件,不同业务的证券公司的资本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性质、运营模式、职能、资料保存期限,证券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禁止行为第八章证券市场监管组织掌握:证券交易所的性质、成立条件、组织形式、监管范围、技术性停牌和临时停市的区别,证监会的职责,中国证券业协会的性质和职权,我国证券监管的模式、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第九章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掌握:内幕信息、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的各自的构成和行为类型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掌握:投资基金的分类,封基和开基的区别,开基的申购和赎回,封基的交易,我国基金投资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重点

证券法重点名词解释:1 、证券:是指以特定的专用纸单或电子记录,借助于文字、图形或电子技术,记载并代表特定权利的书面凭证。
2 、证券上市:是指某种证券获准成为证券交易所交易对象的过程。
证券一旦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即为上市证券。
3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在证券发行与交易诸环节中,依法取得有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全、及时地披露,以供证券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的法律制度。
4、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 、证券交易所: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的集中竞价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规则的特殊法人。
6 、证券保荐业务:证券保荐业务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辅导、发行与上市推荐,对发行文件和上市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风险防范责任的业务活动。
7 、证券信用交易:信用交易是投资者凭借自己提供的保证金和信誉,取得经纪人信用,在买进证券时由经纪人提供贷款,在卖出证券时由经纪人贷给证券而进行的交易。
8 、探纵市场行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早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简答题:1 、债券与股票的区别不同情况:(1)法律属性不同。
债券实质上是筹资人和投资人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是债权债务关系;而股票则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股分享有股权的凭证。
(2)法定的权利义务不同。
债券持有者有权按期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股票的持有者具有股东资格,有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权分享股份公司利益和剩余财产分配,但同时在自己股份的范围内承担风险责任。
(3)期限性要求不同。
债券有长期债券、中期债券和短期债券之分,在到期时,必须还本付息。
公司证券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证券概念及法律特征;证券种类;证券市场;证券法概念、法律特征、调整对象;证券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制度证券发行概念及特征;证券发行种类;公开发行股票、债券条件;保荐制度;证券承销及方式;发行失败;第三章证券上市与交易证券上市概念;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恢复的条件;债券上市暂停终止和恢复;证券交易概念和种类;证券交易价格的确定机制;证券交易的限制第四章证券信息披露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证券法第69条、173条的基本内容;虚假陈述法律责任。
第五章禁止的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第六章上市公司收购上市公司收购概念及法律特征;继续买卖与要约收购(继续收购);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自愿收购与强制收购;权益披露规则及台阶规则;第七章证券市场参与者与监督者证券公司业务规范要求;证券交易所职责、法定义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券监管机构职权。
公司法复习第一章公司与公司法概述掌握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法的性质;理解不同种类公司、公司法的调整对象;第二章公司设立制度掌握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不同、公司设立基本原则、方式;公司设立登记和公司设立的法律效力。
严格准则主义与审批主义(特殊行业);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发起人责任。
第三章公司章程掌握章程的概念、性质;了解公司章程与股东及股东权之间的关系;理解公司章程的性质与效力的关系。
第四章公司人格制度公司名称的取得与转让、住所的法律意义公司登记制度;掌握法律对公司权利能力的范围限制规定;理解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人格与公司责任。
第五章公司资本制度了解公司资本概念、特征、具体形式;掌握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的条件程序;正确理解公司法定资本、授权资本制、折衷资本制的内涵。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的相应规定。
股东出资制度。
增资与减资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章公司股东掌握股东权的内容与行使方式、股东出资的方式、不出资的后果及应承担的责任;了解股东的概念、构成;理解股东资格的取得、公司法中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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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一、试述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的行为。
它属于证券交易中的欺诈行为,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绝对禁止。
所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是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物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1)《证券法》第67条第2款所列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证券法»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 影响证券市场价格, 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市场的行为方式:(1)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又称连续交易. 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2)相对委托。
相对委托又称对敲, 是指行为人与他人串通, 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3)冲洗买卖。
冲洗买卖又称洗售, 是指行为人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4)其他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指证券信息披露人没有某种事实而进行制造, 并向投资者传播或者通过他人、机构传播, 进行信息误导的行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主体包括两大类:(1)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2)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4、禁止欺诈客户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投资者真实意愿、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帐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委托, 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 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 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 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证券法»规定,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禁止法人出借帐户。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帐户从事证券交易; 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帐户.6、禁止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挪用公款是指各种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的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使用, 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的关于特定款物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 将用于特定目的的有关款项挪作他用的行为.«证券法»规定,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简答题:一、简述证券的概念及特征。
答:证券是指资金需求者为了筹措长期资金尔向社会公众发行由社会公众购买且能对一定的收入拥有请求权的投资凭证。
证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证券是一种投资权利证书。
投资者的权利是通过证券记载的,证券是投资者权利的载体。
2、证券是一种可转让的权利证书。
所谓可转让是指证券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在不同的主体间无偿或有偿地转让。
3、证券是一种面值均等的权利证书。
证券在其票面上一般均表明特定的金额,同一种证券所标明的金额都是相等的。
4、证券是一种含有风险的权利证书。
二、简述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区别。
答:1、反映的关系不同。
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2、资金投向不同。
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股票、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
3、风险、收益不同。
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先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债券,收益也高于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状况比债券高,比股票小。
三、简述证券承销的概念及分类。
答: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权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
证券承销通常有四种方式:1、证券代销。
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戴笠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2、证券助销。
证券助销是指承销商按承销合同规定,在约定的承销期满后对剩余的证券出资买进(余额包销),或者按剩余部分的数额向发行人贷款,以保证发行人的筹资、用资计划顺利实现。
3、证券包销。
证券包销是指在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的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承销期满后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
4、承销商承销亦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承销商共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社会公开发售某一证券的承销方式。
四、证券上市的条件。
五、禁止交易的有关问题(对应责任等)六、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特征、原则。
答: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特征:(1)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收购人).(2)收购的客体是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3)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4)收购是收购人通过市场向多个投资者批量购买股份行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规则:1、权益披露规则, 又称权益公开规则或5%规则,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总股份达到5%时, 无论其是否具有收购的意图, 均需暂停购买且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情况.2、台阶规则, 又称爬坡规则或慢走规则, 是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以后, 每增加或者减少持有一定比例时, 均需暂停买卖该公司的股票, 且需依法定要求公开其持股变化情况.3、强制要约规则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但依法获得豁免的除外.4、终止上市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5、强制受让规则要求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 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 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 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 收购人应当无条件的受让.6、同等条件收购规则是指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 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7、转让股份限制规则是指在上市公司收购中, 收购人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七、证券公司的概念、业务范围。
特征(了解)答、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特征:1 、证券公司是公司法人,而非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2 、证券公司是经营证券业务的公司法人.3 、证券公司的设立须同时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4 、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1)证券经纪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通过其设立的证券营业部, 接受客户委托, 按照客户的要求, 代理客户买卖证券并收取佣金作为报酬的业务.(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是指取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的机构及其咨询人员为证券投资者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的相关信息、分析、预测或建议, 并直接或间接收取服务费用的活动.(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专业财务咨询公司以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信息资源为基础, 为客户提供在公司财务、项目融资、资本运作及其相关领域的专业咨询服务.(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 承销业务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与证券发行人签订证券承销协议, 在规定的证券发行期限内协助证券发行人推销其所发行证券的业务活动. 保荐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实质性核查,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业务活动.(5)证券自营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自主支配的资金或证券, 通过证券市场从事买卖证券并获取利润的经营行为.(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是指证券公司依照与客户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7)其他证券业务.八、证券交易所的概念、特征、职权。
答: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 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的特征:1、证券交易所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2、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3、证券交易所实行自律管理.4、证券交易所是法人组织.九、简述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答:(1)核准机构《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 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 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作为核准机构.(2)核准程序公开, 依法接受监督(3)核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证券法》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 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 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 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4)核准期限《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 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不予核准的, 应当说明理由. 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三个月的核准期限内.(5)获得核准的证券发行后而产生的经营与投资风险自负《证券法》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核准机关只是依照法定条件进行核准,不承担投资风险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变化所带来的风险.(6)核准纠错机制及责任承担《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 尚未发行证券的, 应当予以撤销, 停止发行. 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 撤销发行核准决定, 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证券持有人;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 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09级简答一、简述证券法的公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