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总体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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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竣工(达标投产)验收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基建工程竣工(达标投产)验收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朝阳露天煤矿基建工程竣工(达标投产)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网能源宝清煤电化有限公司朝阳露天煤矿(以下简称“露天煤矿")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做好露天煤矿工程项目的竣工(达标投产)验收工作,使其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结合露天煤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达标投产)验收工作是为了全面检查各工程项目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方针政策的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对促进建设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总结建设经验都有重要作用。

竣工(达标投产)验收应作为对工程“安全、质量、造价和工期”等各要素过程控制实际效果,以及对供方履约业绩进行真实评价的有效手段。

第三条露天煤矿扩建及改建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或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工作.第四条竣工(达标投产)验收依据:(一)露天煤矿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二)露天煤矿批准的概算、设计变更等有关文件;(三)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四)国家及中央各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规程、质量标准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节能、抗震等有关规定;(五)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五条工程竣工(达标投产)验收应在达到工程整体验收条件后,由项目单位及时提交竣工(达标投产)验收申请。

第二章竣工(达标投产)验收程序第六条职责分工(一)生产管理部门:生产技术处负责组织竣工(达标投产)验收工作,下发竣工(达标投产)验收委员会名单.负责组织评审和审批工程竣工内部验收报告。

审查竣工(达标投产)验收自查报告;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情况做出评价.负责对工程安全、质量情况做出评价,负责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价。

(二)项目单位:按照竣工要求组织自检,及时提交竣工(达标投产)验收自检报告;负责协调工程有关项目的环保、消防等各单位验收;按照竣工(达标投产)验收委员会的要求做好整改工作。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竣工验收制度的定义、主体、法定条件、程序以及竣工验收后的档案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竣工验收制度的定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是指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评定和验收的制度。

竣工验收是建设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全面检验,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实现的重要措施。

二、竣工验收的主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是竣工验收的主体,对工程质量负有首要责任。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参与竣工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法定条件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法定条件: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包括土建、安装、装修、园林绿化等各项工程内容均应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

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质量检测报告、施工管理资料等,应齐全、完整、符合规定。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有合法的来源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各参建单位应对各自负责的工程部分质量进行自检,并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施工单位应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等方面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应符合国家规定。

四、竣工验收的程序竣工验收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设单位向相关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提出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等要求。

2.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按照验收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功能等方面进行自检。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验收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组织与职责1.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程设计文件,协助解决验收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规范完成工程建设,配合验收工作。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 验收小组: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四、验收程序1.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初步验收,确认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

2. 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3. 有关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工程质量。

4. 验收小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对工程进行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5. 验收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工程竣工手续。

五、验收标准1. 工程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2. 工程施工质量,包括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等方面。

3. 工程安全性能,包括防火、防雷、防水等方面。

4. 工程节能环保性能,包括节能措施、环保材料使用等方面。

5. 工程使用功能,包括空间布局、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

六、验收结果处理1. 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办理竣工手续,投入使用。

2.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

3.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3. 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所有。

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我校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八、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学校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学校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学校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学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档案资料;3、查验工程实体质量;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人员签字。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

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项目按时、按质、按标准竣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分为三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验收阶段和整改阶段。

第四条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竣工验收申请、组织筹备和审批准备等工作。

1. 项目相关部门根据工程进度和计划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的筹备工作。

3. 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开始竣工验收工作。

第五条验收阶段包括验收准备、现场验收和整改措施等工作。

1. 竣工验收小组成员按照任务分工准备验收资料及相关工具。

2. 现场验收包括对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

3. 如发现问题,需要立即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第六条整改阶段包括整改落实、验收意见汇总和确定验收结果等工作。

1. 各相关单位按照整改计划进行整改工作。

2. 竣工验收小组汇总各方意见,确定最终验收结果。

3. 发现的问题需整改到位后才能进行最终验收。

第七条各阶段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工程竣工验收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项目管理部门是主要负责竣工验收工作的单位,需要确保整个验收过程顺利进行。

第九条竣工验收小组成员需要严格执行工作任务,做到客观公正、审慎认真。

第十条各相关单位需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支持。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需对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确保工程质量和验收合格。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监督部门是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的组织,需要确保验收工作公正、合法。

第十三条监督部门有权对竣工验收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对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项目工程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结果与评定第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必须经过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认定。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规范验收程序,提升工作时效,保证工程质量,降低运行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公司等有关规定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

本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地面、油气储运、工业建构筑物等。

公司范围内民用建筑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根据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依据建设项目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一、二、三、四类项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对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建成以及能否合法、正常生产和使用等事项,进行全面检验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第五条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应及时进行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转入正常生产。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基建设备处是公司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一)负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二)负责监督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三)负责按照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竣工验收的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相关归口业务的管理和专项验收,督促和协助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与地方相关部门的协调和相关手续的办理,参加项目竣工验收,并从部门职责和专业角度提出验收意见。

(一)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消防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设施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二)生产运行处负责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土地利用验收;(三)审计监察处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四)财务处负责审定单项(单位)工程结算和项目造价,负责竣工决算编制和转资管理;(五)科技信息中心负责档案验收。

需要专项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公司主管部门申请,由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项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一)负责组织单项(单位)工程中间交接、交工验收;(二)负责组织承包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生产单位工作;(三)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准备工作;(四)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五)负责组织整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六)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监督参建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七)负责项目前期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八)负责公司授权完成的其他工作。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1990年9月11日国家计委)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对促进建设项目(工程)及时投产,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有重要作用。

为了搞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特制定如下办法:一、竣工验收范围。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以及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主管部门(公司)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的要求。

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有的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有的项目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的产量,不应因此拖延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

有些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生产方面已经使用,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可缩小规模,报主管部门(公司)批准后,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设备,尽快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进行竣工验收。

其他项目在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各个行业的规定执行。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一)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施工单位按承包合同约定的内容施工完毕,已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包范围内(含分包项目)的工程进行了全面自检,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的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己由单位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人员参与了对竣工项目的检查,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要求,由总工程师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职业人员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进行了全面核查,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己由总监签署了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意见和质量评定文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建设单位己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做下列工作:1、建设单位向备案机关或其委托的具体承办部门领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在竣工验收前 7 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相关的质量监督机构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的工程竣工验收。

验收达到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项目法定代表人签署验收意见。

2、所有工程技术资料完整、有效、并整理成册,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审查签字。

3、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技术资料提交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三)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

3、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内容执行情况、工程管理及竣工质量验收情况,质量总体评价等。

4、工程施工许可证。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意见。

7、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能抽测资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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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总体竣工验收
第九条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各单项、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三)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式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生产条件;
(四)环保、安全、消防、档案等专项通过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审计和公司审核;
(六)阶段性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
(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第十条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
(二)国投公司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及决策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股东审查意见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
(五)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
(六)国家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及设备技术说明书;
(七)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
(八)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委员会对环保、安全、消防、劳动卫生等专项验收出具的验收文件;
(九)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调试单位的总结报告;
(十)总监理工程师对竣工报告的签署意见;
(十一)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的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及外方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组织: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原则上由项目核准/备案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将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等验收机构,由验收机构主持竣工验收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股东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安全、环保、消防、档案、银行及其他有关单位一并参加竣工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验收委员会一般设一名主任委员、若干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十二条工程总体竣工验收程序一般分为验收准备、预验收和
正式验收三个阶段:
(一)验收准备阶段:
1、当项目具备总体验收条件时,公司应向项目批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并取得批复;
2、组织编写竣工验收报告,取得公司审查核准后,印刷正式的竣工验收报告并加盖公司公章;
3、依据批准的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幻灯汇报材料;
4、组织编写竣工验收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分工和竣工验收行程安排;
5、组织编写竣工验收预算,并通过公司审查。

(二)预验收阶段:
是否进行预验收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来判定,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为保证竣工验收一次性通过,应先进行预验收,然后进行竣工验收。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进行一次验收。

预验收一般由公司或监理单位组织,公司各相关部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部门参加。

预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实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各项条件;
2、对竣工验收准备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存在的隐患和遗留问
题提出处理意见;
3、检查财务数据是否齐全并核实数据的真实性;
4、检查试车和生产准备情况;
5、召开预验收会议,逐项落实遗留问题。

(三)正式验收阶段:
正式验收阶段由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组织进行现场检查和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具体流程如下:
1、按竣工验收内容进行工程现场检查;
2、听取公司、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关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3、组织审查各种竣工文件、验收资料和竣工图;
4、对于规模较大、较复杂的项目可按照工程、技术、财务、档案等专业内容进行分组讨论,形成小组讨论意见;
5、竣工验收委员会或竣工验收组出具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鉴定书应经验收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字。

竣工验收鉴定书应包括工程概况、建设过程、投资完成、工程质量情况、工程单项验收情况、工程验收情况及工程验收结论意见等方面的内容。

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对遗留问题要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完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公司基建管理部门报国投公司备案。

竣工验收报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有关政府部门、验收委员会对环保、安全、消防、劳动卫生、档案等专项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出具的验收文件;
(二)控股企业、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调试单位的总结报告;
(三)竣工决算报告及跟踪审计单位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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