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七章 收养制度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

婚姻法网上练习题(4-7章)第四章结婚制度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3分*13=39分)1.现代各国法律大都规定了禁止近亲结婚,( )原因是最主要的。
A.优生B.伦理C.道德D.政治2.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律拟制的血亲同样适用禁婚亲的规定B.我国《婚姻法》禁止姻亲之间结婚C.“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和习惯已完全不符合社会变化的客观情况D.各国立法都普遍禁止直系血亲结婚3.甲男的母亲是乙女的姨母,甲男和乙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且均无禁止结婚的疾病,二人要求结婚,依照我国现行法律()。
A.可以结婚B.不得结婚C.女方实施绝育手术后可以结婚D.女方超过50岁可以结婚4.“未婚夫妻”之间存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A.婚约关系B.夫妻关系C.同居关系D.一般社会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 )。
A.从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时起算B.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C.从双方共同生活时起算D.从双方起诉离婚时起算6.没有配偶且没有婚姻障碍的一男一女以夫妻互待同居生活的,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 )。
A.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B.按离婚处理C.不予受理D.有子女的按照离婚处理7.我国对无效婚和可撤销婚均采取的态度()。
A.宣告一律溯及既往B.宣告一律不溯及既往C.宣告婚姻无效不溯及既往D.宣告撤销婚姻不溯及既往8.甲失踪后,其妻乙依法申请宣告其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了死亡宣告。
3个月后,乙与丙结婚。
1年后,甲返回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认定乙丙婚姻无效,恢复自己与乙的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应该()。
A.认定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无效B.撤销乙与丙的婚姻关系,确认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恢复C.确认乙与丙的婚姻关系有效D.要求乙与丙解除婚姻关系.9.甲(男,22周岁)为达到与乙(女,19周岁)结婚的目的,故意隐瞒乙的真实年龄办理了结婚登记。
婚姻家庭法自考重点

(自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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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3 第一节 婚姻家庭概述.................................................................................................................................................3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4 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特征及渊源................................................................................................................ 6 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6 第五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7 第六节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7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

《婚姻继承法》教学大纲大纲说明课程代码:5025027总学时:40学时(讲课32学时,实验8学时)总学分:2.5课程类别:必修适用专业:法学专业预修要求:法理学、民法总论、债权法、物权法一、课程性质、任务、目的:本课程是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不仅是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同时也是民事审判活动中适用性最为普遍的法律之一,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作为高等法学教育中一门必修的法律专业课程。
该课程以婚姻继承关系为研究对象,吸收了近年来国内最新的科研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全面论述我国的婚姻继承制度,引导学生掌握有关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如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婚姻家庭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及遗产处理等,深入、系统地了解我国现行婚姻继承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充分认识婚姻继承制度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培养学生运用法律处理婚姻继承纠纷的能力。
二、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建议:本课程以课堂讲授和多媒体教学手段为主,辅之以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等教学形式。
三、教学大纲的使用说明:本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本科专业,如有学时增减,在实验学时中调整。
大纲正文第一编婚姻法第一章导论学时:1学时(讲课1学时)章讲授要点:掌握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及其历史类型,了解婚姻法的历史发展及我国社会主义婚姻法的发展情况。
重点:婚姻,家庭的概念,属性,婚姻法的历史发展。
难点: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第一节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制度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一、诸法合体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二、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三、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法第三节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和法制建设一、旧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三、新中国建国以来的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立法习题:1、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和特点是什么?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3、人类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哪些历史类型,各有什么特点?4、我国修改后的现行婚姻法有哪些特点?第二章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原则学时:2学时(讲课2学时)本章讲授要点:准确理解我国婚姻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婚姻法基本原则,以及了解贯彻这些原则的具体措施。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养,收养、寄养管理正文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令第14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养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三条收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制度

(四)收养无效:欠缺收养成立的有效条件, 不能产生收养的法律效力
1.条件:收养是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违 反《民法通则》和《收养法》规定的收养 均无效
2.程序及后果:自始无效 (1)诉讼程序 a.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直接起诉 b.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中发现的 (2)行政程序:由民政部的规章规定
b.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的收养 指被公民或社会组织发现并抚养的。此种情况下, 应及时报告派出所,由公安机关查找其生父母; 查找不到的,由公安机关出具证明与当地民政部 门联系。符合收养条件的人士通过正当途径,经 当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到民政部门 去办理登记
c.共同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 (单方送养是侵犯亲权),但确有必要的除
※因无子女而收养,后能生育欲转收养,能否?不能
(二)形式要件
1.收养登记:必经程序 (1)办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具体管辖部门考虑被收养人
(2)程序 a.申请:三方亲自到场,带上相应证明材料 b.审查:自次日起30日内审查,包括形式和实质 c.登记:符合收养条件的,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继绝:无子男子生前未立嗣,死后由其妻或 父母长辈代为立嗣
后来,也可立外姓之子为嗣子,但只限于老 百姓间
(2)乞养:发生在非亲属间,收养外姓之子 早期是禁止的 基于怜悯之心,法律规定为3岁以下弃儿 之间不发生宗祧继承,也不得将义子立为嗣 子
2.现代 1992年4月1日,第一部《收养法》实施 1999年4月1日,对《收养法》进行了修正
(3)华侨收养子女:不受无子女限制
※隔代收养:收养他人作为养孙子女(收养法未明文规定及 禁止) 须由本人直接抚养,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手续有哪些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夫妻双⽅婚后由于各种原因⽆法孕育孩⼦,很多夫妻会选择收养孩⼦,可是很多⼈都不知道收养孩⼦需要什么⼿续,民法典对此有了相关规定,那么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店铺⼩编将为读者们进⾏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
⼀、民法典收养法具体收养⼿续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养应该进⾏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等环节,最后还要进⾏收养登记。
《民法典》
第⼀千⼀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登记之⽇起成⽴。
收养查找不到⽣⽗母的未成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各⽅或者⼀⽅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收养评估。
第⼀千⼀百零六条【被收养⼈户⼝登记】收养关系成⽴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办理户⼝登记。
⼆、收养⼈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和收养⼈的合法权益。
我国对收养⼈应具备的条件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收养⼈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能收养⼩孩:①⽆⼦⼥;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的疾病;④年满30周岁。
店铺⼩编为各位读者们将相关法律条款已整理给⼤家,收养孩⼦是⼀个既能满⾜⽆法孕育孩⼦的夫妻成为⽗母的⼼愿⼜能减轻社会负担的好事,可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去做这件事情,这样才能满⾜⾃⼰的要求和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收养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国自考婚姻家庭法(收养制度)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3. 名词解释 4. 简答题 5. 论述题7. 填空题名词解释1.收养的拟制效力正确答案: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涉及知识点:收养制度简答题2.我国的《收养法》是如何体现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原则的?正确答案:(1)被收养人一般应为不满14周岁的处于特殊生活状况下的未成年人;(2)收养人一般须年满30周岁,无子女,并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4)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涉及知识点:收养制度3.我国的《收养法》是如何体现平等自愿原则的?正确答案:(1)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2)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
涉及知识点:收养制度4.我国的《收养法》是如何体现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的?正确答案:(1)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2)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
(3)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涉及知识点:收养制度5.简述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的必要性。
正确答案:《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变更亲子法律关系事关重大,自应取得父母双方同意。
只有在客观上无法共同送养时,始得单方送养。
收养政策法规宣传手册

收养政策法规宣传手册第一章:收养政策法规概述1.1什么是收养?收养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与非法定监护人建立关系,使其获得与生父母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2收养的目的和意义-保护无依无靠、无法照料的儿童权益,提供他们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成长条件;-促进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使其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关爱;-帮助无法生育的夫妻或不能生育的个人实现做父母的梦想。
1.3中国收养政策发展历程中国的收养政策经历了不断完善和更新的过程,2005年以前主要以传统收养为主,2006年实施新的收养法规,推动了收养制度的改革和规范化。
第二章:收养的法律基础2.1收养法律法规中国收养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等。
2.2收养资格和条件-无子女的夫妻或未婚的个人,年满30周岁,有固定居所和稳定经济收入;-已有子女但符合特定条件的夫妻或个人。
第三章:收养程序和注意事项3.1收养程序-申请:申请者向当地收养机构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审核:收养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家庭调查;-匹配: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和儿童的情况使用专业的匹配制度;-确认:法院审核和确认收养关系;-领养登记:收养关系经法院确认后进行登记。
3.2注意事项-了解儿童的情况和特殊需要,确保自身和家庭有能力满足;-接受收养机构的培训和教育,了解收养中的法律法规和社会责任;-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尊重和关注儿童的意愿和品格。
第四章:国际收养政策法规4.1国际收养的定义和意义国际收养是指跨国界的收养,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收养。
4.2国际收养政策法规中国的国际收养政策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章:收养后的权益和义务5.1收养后父母的权益和义务-父母享有与生育父母相同的权益,如抚养权、教育权等;-父母应履行养育和教育的义务,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成长条件。
5.2收养后子女的权益和义务-子女享有与生育父母子女相同的权益,如物质支持、爱护和教育等;-子女应尊重并帮助父母,学习和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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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我国《收养法》第8条第2款规定:“收 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 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 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 制。”这种收养行为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为国家分担了社会负担,同时也使那些 缺少父母关爱的孩子重新置身于一个充 满爱心的温暖环境中。因此,国家鼓励 公民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
收养登记的管辖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 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 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 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 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 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 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 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的特征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的自然人之间 ●收养只能发生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以外的权利主 体,不具有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
●收养只能发生于非直系血亲的公民之间。
●在具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亲属之间设立收养关系, 无任何法律意义。 (4)收养是可以依法解除的法律行为。
(二)收养的历史沿革
(四)收养法的基本原则
《收养法》第2条和第3条分别对基本原则作 了明确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集中体 现了我国收养法的本质特点,是立法和执 法的基本依据。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原 则。 2、平等自愿原则。 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 案例——孩子到底应该归谁
(三)我国的收养制度历史沿革
1、古代社会收养制度 分为立嗣和乞养两种。
(1)立嗣:俗称“过继”或“过房”,是指男子无子, 许立同宗辈份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子。 立嗣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的必然产物。 (2)乞养 乞养为非亲属间的收养。封建法律为之设立了严格的限 制,如依《唐律》,只允许收养三岁以下的弃儿。这种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应改称养父之姓,但不得为嗣 子。
3、收养继子女
①继子女作为被收养人,不受其“不满14周岁”、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②继父母作为收养人,可以不受其“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医学上 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及“年满30周岁”、 只能收养一名养子女的限制。
③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时,作为送养的生父母可以不 受“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14周岁 (2)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因 难无力抚养子女。 (3)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 人的,应征得被收养人同意。
(一)一般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2、送养人及其条件 ①监护人为送养人 是指父母以外的对未成年人员有监护责任的人。 第一,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 义务的人同意。(谁和被监护人有抚养义务?) 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而监护人又不愿意 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变更监护人。 第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允许监 护人将其送养。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 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三、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
依照我国《收养法》第15条的规定,办理收 养登记是成立收养关系的法定形式要件。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我国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的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的管辖因被收养人情况的不同而有 所区别:
4、登记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 应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 《收养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 人说明理由。
(三)关于保守收养秘密的问题
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收养人、 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 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其目的是为了 保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其家庭 关系的稳定。
(2)申请时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收养人应提交: ●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保证不虐待、不遗弃被 收养人、保证抚养被收养人使其健康成长等。 ●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 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 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 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 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3、收养人的条件
①无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人首先应具 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还应具有抚养被 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和良好的道德品质,从 而保障被收养人健康地成长。 ③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年满30周岁。 ⑤收养人必须自愿收养,且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 收养。 ⑥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⑦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二)特殊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
是指主体具有特别身份且是中国公民的收养关系。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①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②不适用其生父母有特殊因难的规定,
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 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④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上述三 项规定外,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件的限 制。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1、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 收养关系登记申请;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 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前往的,须出据经公证 的委托收养书。 ● 送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作出同意耸样的意思 表示(公民或组织的负责人或代理人) ●如果被收养年满10 周岁以上的。必须亲自到场。
2、近现代收养制度
国民党政府在1930年公布、 规定。
3、新中国的收养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两部《婚姻法》都明确肯定了养父 母与养子女关系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第七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该法于1992 年4月1日起施行。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围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 后的收养法于1999年4月1日起实施。我国现行 《收养法》共6章,分别规定了总则、收养关系的 成立、收养的效力、收养关系的解除、法律责任 和附章,共计34条。
(三)收养关系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而不发 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 1.无效收养的原因 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根 据此条规定,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 意送养及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 真实意愿; ●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不符合收养成立的法定方式。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依法对收养 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收养的目的是否 正当;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 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收养的意思表示是否 真实等等。 3、公告 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机关应 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 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 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才可以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制度经历了为“为族的收养”、“为家的收 养”、“为亲的收养”和“子女的收养”等几个历 史发展阶段。 原始社会就有了收养行为。收养外氏族的人为自己 氏族的成员,是壮大本氏族力量,更好地生存繁衍 下去的重要手段。
在古代社会里,收养目的在于绵延家庭和继承遗产。
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收养制度的宗旨以个人为 本位。分为以亲为本位和以子为本位的立法。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应提交的材料
●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 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 明。 ●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 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 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四、收养的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引起的法律后果。 (-)收养的拟制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相应的拟制血亲关系。 (二)收养的解销效力 1、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 除。 2、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 立也不再存在。 但是,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自然血亲间的血缘联系是客 观存在的事实,它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
②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
主要是指各地民政部门主管的收容、养育孤儿和查找不到生父 母的弃婴、儿童的社会福利院。
③生父母为送养人 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生父母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第二,是生父母送养子女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共同送养;生父 母离婚,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须经另一方的同意。 在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时, 才可以单方送养。 第三,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送养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 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送养时须征得死亡一方父母的意见。如 果他们愿意并且有能力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另一方就不 得送养,应变更监护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