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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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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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一般理论一、名词解释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社会规范。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简答题1、法具有哪些基本特征?①法是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③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④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我国法的表现形式有哪些?(背大块就好了不用细)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除宪法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他们所规定的内容是关于社会和国家生活中某些社会关系的基本问题。

③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的各项行政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

④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未执行和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规定权限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⑤规章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⑥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3、法律关系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①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当事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富有义务的人。

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③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是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权利和义务的联系。

变更,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的改变。

消灭,是指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二章宪法简答题1、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哪些?(P36)平等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P38-P39)①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②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③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④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⑤依照法律纳税⑥其他义务第三章行政法简答题国家公务员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P50)权利:①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②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③获得工资报酬,享有福利、保险待遇④参加培训⑤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⑥提出申诉和控告⑦申请辞职⑧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①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②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⑤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⑥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⑦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⑧清正廉洁,公道正派⑨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刑法一、名词解释正当防卫(P77):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继承法.

继承法.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 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 母。
•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先继承,第一 顺序继承人不存在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利平等, 一般应当均分遗产,经协商也可以不均等。生 活有特殊困难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 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 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 遗产时,可以多分。
临终口述遗嘱有效吗
案例:王某的父母生前有私人楼房一幢。1980年 王到地质队工作后,母亲于次年去世,父亲再 婚。继母带来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由王某父亲和 继母共同扶养,他们长大后反而对王父歧视虐 待,在王父生病时,被其赶出家门。王某将父 亲接来生活。继母已在原籍死亡,父亲在病危 时口述遗嘱,将他同生母的共同遗产楼房一幢 由王某继承,并邀请了三位部队首长在场作证。 这一口述遗嘱有效吗?
评析
王某父亲的继子女理应在王父亲生病 之时同王一起承担赡养抚助的义务。 但他们不但不尽义务,反而把老人 赶出家门,这是一种遗弃行为。根 据《继承法》第7条第3款规定,应 当丧失继承权。王父在临终前立下 口头遗嘱,将他的遗产楼房一幢确 定由王某继承,并由两个以上无利 害关系的人证明,符合法律规定, 具有法律效力。王某可以依法继承 父亲的遗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刘某
方某
---------------------------------------
刘甲 吴某 刘丁
刘乙 王某 刘丙 陈某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刘戊
陈戌
遗赠继承纠纷案
• 范宁,男,30,岁,某美术学院讲师。李宁, 男,31岁,某中学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的开始】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使】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诉讼时效】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解释(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法定继承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继承法规。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

继承法

第四节 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继承权指自然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 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或与被继承人 订立之继承合同而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权利主体具有限定性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一定的亲属关系的自然人才能作为 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而成为继承权的权利主体, 而国家、法人、社团等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以受遗赠 人身份取得遗赠财产或以其固有身份取得无人继承 的财产。 2、权利客体的特定性——遗产. 注意:死者的债务属于继承法律关系中义务所指向的 客体,不是继承权的客体. 3、效力范围的绝对性——继承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4、权利性质的财产性——继承权的性质为财产权 5、实现条件的特殊性——被继承人的死亡
(二)意义 1、有利于调查被继承人遗产 2、有利于继承人参与继承 3、有利于继承人寻求法律保护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法》第23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 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 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有观点建议,补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知道被继 承人死亡的事实,也可通知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

继承法司法解释第2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 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 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 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二)继承开始时间的法律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产所有权开始转移给继承 人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范围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转移方式和遗嘱是 否有执行效力的时间 5.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20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点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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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 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 在场见证。
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 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 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 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 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 头遗嘱无效。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遗嘱人所 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 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 必须合法;遗嘱的形式 必须合法。
在遗嘱信托生效后,受托人需要按照委 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财产,并履行相应 的义务。受益人则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
权,但通常不能直接控制信托财产。
05
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
继承权丧失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如果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丧失继 承权。
如果继承人为了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法定 继承人,则丧失继承权。
保留特定份原则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还规定在分割遗产时需要保留特定份给某些特定的法定 继承人,如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等。这样可以保护特定人群的利益,避免其受到 不公平的待遇。
03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的概述
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将 其遗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 数人继承。
02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概述
01
法定继承的定义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嘱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
定确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02 03
法定继承的特点
法定继承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不受当事人意愿的影响。在法定继 承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强 制性。
在有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继承优先于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

民事案例分析法律书籍(3篇)

民事案例分析法律书籍(3篇)

第1篇第一章:引言一、编写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

为了帮助法律工作者、法学学生以及广大民众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事法律,本书以民事案例分析为主线,通过对具体案例的深入剖析,探讨民事法律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目的。

二、本书结构本书共分为十章,涵盖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主要内容。

每章包括案例导入、案例分析、法律依据、总结与启示四个部分。

第二章:民事法律基本原则一、案例导入甲与乙系邻居,甲在自家庭院搭建违章建筑,乙认为该建筑影响采光,遂与甲协商拆除,但甲拒绝。

乙无奈之下将甲诉至法院。

二、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搭建违章建筑侵犯了乙的采光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甲拆除违章建筑。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物权人对其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总结与启示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包括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和谐。

第三章:合同法一、案例导入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将房屋出租给丁,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丁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丙维修,但丙拒绝。

二、案例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丙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租赁物的质量,符合约定的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丙有维修义务,判决丙承担维修责任。

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保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四、总结与启示合同法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权利义务,确保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物权法一、案例导入戊将一辆汽车出售给己,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戊将汽车过户至己名下,但未办理登记手续。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七章收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七章收养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教学课件(共16章)第七章收养第七章收养收养作为家庭继承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家庭法学教育来说具有极大的重要性。

本章将详细介绍收养的定义、种类、效力以及相关的法律要求和程序。

一、收养的定义收养是指一个家庭故意将一个未成年的儿童或者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纳入自己家庭,与其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法律关系。

收养是为了给被收养人提供平等的家庭环境,并保障其权益和利益。

二、收养的种类1. 同意收养:双方家庭经协商一致,签署书面协议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完成正式的收养手续。

2. 未成年人一方同意收养:未成年人自愿选择被他人收养,但须符合法定年龄和其他相关条件。

3. 法定收养:当出现无一方同意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法院可以对有收养资格的人作出判决进行收养。

三、收养的效力1. 法定效力:收养的法定效力意味着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与亲生父母子女相同的法律关系。

2. 相对效力:在其他法律关系,如继承权利、财产权益等方面,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享有相对的权利和义务。

四、收养的法律要求和程序收养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和程序,确保被收养人的权益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1. 年龄要求: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被收养。

具体年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而定。

2. 同意要求: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需要做出同意。

法定收养的情况除外。

3. 手续要求:收养需要经过协商、签订协议和申请批准等具体程序。

4. 监护要求:被收养人的监护人需要具备完整的监护能力和良好的家庭环境。

五、收养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全面了解:收养人需要全面了解被收养人的身世背景、家庭情况以及健康状况,做出明智的选择。

2. 法律咨询:收养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收养人需要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法、有效地进行收养。

3. 爱心陪伴:收养人需要给予被收养人充分的关爱和陪伴,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4. 学会沟通:在收养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理解,建立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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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本位继承:继承人基于自己的继承地 位、顺序等进行的继承;
→代位继承: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 系血亲代替其已故的长辈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 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 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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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健在放弃继承权的承诺有效吗?
今年初,邓老汉病重,将不久于人世。邓 老汉的三个儿子为争夺父亲的遗产闹得不 可开交。大儿子邓卓飞为了平息矛盾,当 场表示自己放弃继承。前不久,邓老汉去 世了,邓卓飞的两个弟弟很快就将遗产瓜 分一空。邓卓飞前去理论,他的两个弟弟 却以他先前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让邓卓 飞分割遗产。请问:邓卓飞放弃继承的承 诺是否有效?
→权利:继承人可以放弃其继承权; →限制: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
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行为无效; →时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
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 →形式: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其
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本人承认 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认定其有效
18
参考分析:
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 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作出。”邓卓飞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 是在其父亲生前,此时继承并未开始,不 符合上述规定。当继承未开始时,继承权 处于期待行使的阶段,不发生继承人取得 遗产的效力,放弃与否并无实际效果。因 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前,无所谓放弃继承。
问题:①胎儿出生后检查发现是死体,该 25万元如何处理?
②胎儿出生后第3天死亡,该25万元如何处 理?
14
参考分析
《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具体可分为下面 三种:
(1)胎儿为活体,则该预留的属于该婴儿, 由其监护人监护保管;
(2)胎儿为死体,则该预留份额失去意义, 应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法定继承制度处 理;
第七章 继承法概述
1
第1节 继承法概述
一、继承
(一)概念
→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 系的生存人承受其财产是行为
2
(二)种类
1、以是否按照被继承人意思发生的继 承分:
→法定继承: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 围、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等的 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 的有效遗嘱来确定继承事项的继承
6
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刘某有两儿一女,并一直与女儿生活,刘 某立有遗嘱并经公证:“刘某的存款十万 元,其女继承四万,两子分别继承三万。 不料其女之后车祸死亡并留有一子何某, 刘某在悲痛中病逝。
请问:刘某的遗产该如何分配?
参考分析:
根据《继承法》规定,对于遗嘱继承,继
7
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视为该继承人 的遗嘱部分无效,但是属于继承人法定继 承部分,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亲属代位继 承。由于刘某的女儿先于刘某死亡,导致 刘某遗嘱中关于其女儿继承的部分无效, 但是关于刘某两个儿子的遗嘱是有效的。 所以,应该在刘某遗产中扣除两个儿子继 承的6万元后,剩余的4万元按法定继承继 承,由刘某的两个儿子与其女儿之子何某 平均分配。
(3)胎儿出生为活体,但旋即死去的,则 该预留份额转化为该婴儿的财产,但因其 死去,故也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
15
三、继承权
(一)继承权的行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
为行使或事后征得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
行使
16
(二)继承权的放弃
→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10
(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遗产应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 务的义务;
→对被继承人有故意杀害、遗弃、严重 虐待等行为的丧失继承权;
→依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了扶养义务的享 有受遗赠的权利
11
第2节 继承人与继承权
一、继承人
→依法在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自然人
19
(三)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
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20
2、继承权丧失的种类:
→绝对丧失: 前述第1、2、4种情形; ★问题:如果继承人立遗嘱将遗产给予
8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 则;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 →婚生与非婚生子女平等; →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亲
生子女平等;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9
(三)养老育幼原则
→在遗产分配上照顾老弱病残者适当多 分;
→遗嘱必须为某些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 的份额:如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胎儿等;
该继承人怎么办? ※可以确认该遗嘱无效 →相对丧失:前述第3种情形中,如该
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继承人 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21
4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转继 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 继承
5
①老蔡于2009年10月1日去世,其老伴早年 去世,只有两子即长子大蔡和次子二蔡, 长子大蔡于2009年5月1日出车祸去世,大蔡 去世时留有独子小蔡。问:老蔡的遗产如 何继承?
②老蔡于2009年10月1日去世,长子大蔡因 悲伤过度于2009年10月3日去世。问:尚未 分割的老蔡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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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能力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的, 视为接受继承;
→胎儿的继承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 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 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
→失踪人的继承能力:有继承能力
13
案例
王召与李梅于2002年结婚,2002年12月李梅 怀孕。2003年6月王召出差途中遭遇车祸, 在分割遗产时为李梅腹中的胎儿保留了一 份,计25万元人民币。2003年10月底李梅生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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