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2020)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十政办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9日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为规范城区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三违”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域界定十堰城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项目,均属此次清理自查范围。
首批治理以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为重点。
二、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的类型(一)违法用地(违法开山)主要包括:1、非法占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利用强度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非法批地。
主要包括: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土地出让规定,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3、非法转让土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铲除赣湘大地上的毒瘤——江西省吉安市森林公安侦破跨省“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件纪实

经审讯 , 史某对其买卖湖南 出省木材 县 的唐某和邵 东县的刘某两 人处陆续 购
并检举揭发永新人 陈某 买 由唐 、刘 两人 分别在湖南 省邵 阳市林 感觉 到 已经触摸 到案情 的真相 了。但案 运输证供认不讳 , 件 的进展并没有 给专案组 的民警 带来丝 从湖南省新邵 县的唐某和邵东 县的刘某 业 局 新 邵 、邵 东 两 个 办 证 点 转 办 的 出 省 毫的喜悦 , 反而让他们更加忧 心忡忡 , 关 两人处购买木材运输证的犯罪事实 。 键人 物“ 贺” 是从 人 间蒸 发 了 , 老 像 没有 任何 的蛛丝 马迹 ,专案组 民警的情绪 陷 入前所未有 的低潮 。梁校局长看在 眼里 , 急在心里。 0 2年春节刚过 , 21 他就立即将 此案提上议 事 日程 ,在认 真听取专案组
木 材 运 输 证 ,史 某 将 购 买 的 出省 木 材 运
输证 以 3 4 9— 0元 / 立方米 的价 格分别转
乘胜 追击
远赴湖 南 、 江调 查取证 浙
卖 给安 福 、 永新 和芦溪 的 9个人 , 于在 用 永新 、莲花等地装运 杉原木销 往浙江等 地 。陈某则将购买 的出省木材 运输证 以
至 此 ,5 0多 立方 米 木 材 全 部 “ 出 10 浮
专案组 民警发 现 :老贺” “ 所购买 的 水 面” 这起 买卖 国家机关 证件 的大案 也 , 他 要 求 专 案 组 民警 必 须 排 除万 难 ,想 尽 助下 ,
一
切办法 , 用尽一切手段 , 全力 抓捕关键 3 0多份 出省木材运输证 , 由唐某 、 均 刘某 大 白于 天 下 。 21 0 2年 1 1 货 主李 某 已被安 月 61 3,
某 、 阳 某 和 永 新 县 的戴 某 、 某 、 某 、 后 , 欧 邱 汪 便起身慌张地走出店门。男子的反常 吴 某 、赵 某 以及 在 萍 乡 市 莲 花 县 办 木 材 举动立 即引起 了 民警 的警 觉 ,当男子跨 加 工 厂 的 芦 溪 县 人 张 某 ,0多 份 出 省 木 出店 门的时候 , 3 民警迅速将其擒住 。经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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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安机关“云剑”行动出台重大举措 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

全国公安机关“云剑”行动出台重大举措公安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作者:来源:《中国防伪报道》2019年第07期7月24日,公安部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深入推进以“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为主题的“云剑”行动,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有关情况。
公安部新闻发言人郭林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巡视员蒋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张晓津,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刘忠义、副局长姜国利出席发布会。
郭林介绍,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正在开展“打诈骗、抓逃犯、保大庆”的专项打击行动,这次行动被称为“云剑”行动,剑锋直指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电信网络诈骗、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套路贷等新型犯罪,通过专项打击,坚决遏制此类犯罪高发势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同时,要强力缉捕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在逃人员,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治安隐患、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为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次专项行动是公安部党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努力使人民群众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的要求,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自6月13日至10月31日开展“云剑”专项打击行动。
昨天,公安部再次召开视频调度会,对深入推进“云剑”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以更大的决心、更实的措施、更强的力度,务求专项打击行动取得实效。
今天,公安部以发布会的方式,发布A级通缉令,公开通缉50名重大在逃人员,这还是第一次。
同时,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并在今天对外公布,可见这次专项打击行动力度之大、决心之大。
刘忠义通报,“云剑”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强力缉捕在逃人员,取得显著成效,共抓获在逃人员57106名,比去年同期增长32%。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鄂公通〔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的通知鄂公通〔2018〕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现将《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传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贯彻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湖北省公安厅2018年5月29日湖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全省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加强枪支弹药、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受理、核查、督办的,发生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第四条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线索应当认真受理,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举报人联系方式,及时开展核查,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受理举报的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人身安全,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第五条公安机关开展举报奖励活动,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一案一奖、重案重奖、方便群众、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兑现、取信于民。
第六条举报人举报的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属于公安机关未发现,或者虽已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依据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林志军赌博案(遂公(湖)行罚决字[2022]00204号)
![林志军赌博案(遂公(湖)行罚决字[2022]002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32882f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77.png)
林志军赌博案(遂公(湖)行罚决字[2022]00204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遂公(湖)行罚决字[2022]0020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90140【处罚日期】2022.03.0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浙江省遂昌县公安局湖山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遂昌县【处罚对象】林志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34:09处罚名林志军赌博案称行政处罚决定遂公(湖)行罚决字[2022]00204号书文号被处罚对象林志军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28日18时许,林志军伙同翁某等人在朱某位于遂昌县***上古楼家中用麻将筒以“幺九”杠的形式进行赌博,后逃离现场,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无主赌资10500元人民币,赌具麻将筒一副。
经查,林志军为坐庄人员。
2022年3月2日林志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林志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林志军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妙高支行(罚款)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武当山“周幺子”的八宗罪

武当山“周幺子”的八宗罪-法律武当山“周幺子”的八宗罪佘慧贺昌琼4月9日,由十堰市东岳公安分局侦办、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武当山“周幺子”涉黑案一审在茅箭区人民法院开庭.15名嫌疑人悉数到庭。
庭审从上午一直持续到晚上,检方控诉该团伙共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等8项罪名,检方与被诉方律师就部分焦点问题展开激烈辩论。
70后大哥笼络90后小弟,涉黑组织称霸一方周明涛,绰号“周幺子”.1970年出生,家住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黄土包巷。
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9年7月获释。
周明涛刑满释放后仍混迹于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城区,因其“出道”早,坐牢时间长,并在出狱后结识了一批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释放人员,在当地小有“名气”。
2004年10月8日晚,为逞强斗狠,周明涛带着五六名“小弟”,与当地“桥头帮”数十人,持刀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当街对砍、互殴,在当地影响颇大。
此后,周明涛逐渐成为黄土包一带的社会“大哥”。
2009年至2010年上半年,早期与周明涛一起混的一批人,因经济矛盾、结婚成家、外出打工等原因先后与周明涛疏远。
为扩充势力,周明涛用请吃喝、提供经济帮助等手段,将“90后”社会无业青年齐某、王某、张某、杨某等人逐步笼络为手下。
该团伙在形成、发展和壮大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规矩,如:集中食宿,统一保管刀具,不许乱惹事,要随喊随到,组织成员之间要相互帮忙。
几年来,周明涛带领、指使上述人员大肆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周明涛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齐某、张某、杨某等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检方指控,以周明涛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非法控制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黄土包一带建筑地材供应,严重影响了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及其周边地区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秩序。
2005年至2006年,周明涛利用其“名气”将其他从事砂石料供应的个体工商户排挤出黄土包,独揽了黄土包一带砂石料的供应权。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08•【字号】十政办发[2009]67号•【施行日期】200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09〕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十堰市集中开展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为了有效打击传销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省政府决定自2009年4月下旬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3个月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安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出发点,以摧毁传销犯罪组织、惩治首犯、教育群众为总体目标,通过专项行动,摧毁一批传销组织,惩处一批传销违法犯罪分子,查处一批传销组织窝点,教育遣返一批传销人员,创建一大批无传销区县、乡镇、社区,坚决遏制传销违法犯罪在十堰市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工商公安为主、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
二、职责任务此次专项行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工商、公安部门主抓,有关部门参加,实行综合治理。
工商部门要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查处传销行为,取缔传销窝点,遣返传销人员,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
公安机关要按《刑法修正案七》及时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以及因传销引发的其它违法犯罪案件,强化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配合工商部门取缔传销组织,查处违法行为,解救受骗群众,遣返一般传销人员。
市检察院、法院、宣传、教育、监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建、商务、地税、人行、银监、通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在专项行动中积极配合做好打击查处、教育遣返、处置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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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当山特区公安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2020)
为进一步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社会环境,消除治安隐患,维护疫情后期社会治安稳定,全力开展“平安荆楚行动”,确保疫情后期社会大局持续平安稳定,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面向社会征集违法犯罪线索。
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内容
(一)本通告所称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发生在武当山辖区内;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等基本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二、举报方式
举报人应当实名通过电话举报、当面举报或其他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略)进行电话举报。
(二)当面举报。
举报人可直接到武当山特区公安局一楼老营派出所直接举报。
(三)其他方式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关注“平安武当山”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快手平台进行举报。
三、奖励标准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案奖励人民币200-5000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四、相关责任
(一)公安机关将立即对举报线索组织警力进行查证。
(二)公安机关将为举报人、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三)举报线索要事实求是,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20年6月10日结束。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局
2020年4月16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