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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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习题及答案 (2)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C)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A.3日B.5日C.7日D.10日2、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B)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A.30日B.60日C.90日D.1年3、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B)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3日B.5日C.10日D.15日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D)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此期限的除外。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5、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B)内依法处理。

A.15日B.30日C.45日D.60日6、行政机关作出的下列行为中,(D)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A.对工作人员小李开除的决定?B.对公民王某错误刑事拘留?C.内部调整人员的决定??D.对于一起治安案件迟迟未作处理7、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C)。

A.10日B.15日C.30日D.60日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C)不服,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处分D.行政许可9、下列对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复议申请,表述不正确的是(B)。

A.应当在5日内审查是否受理?B.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C.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D.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将有关复议申请材料发送被申请人10、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行政行为的(?D?)。

行政复议法判断题

行政复议法判断题

判断题(最后是答案)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便可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不能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5、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一律不能停止执行。

(??)6、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7、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行政复议费用。

(??)8、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9、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10、行政复议申请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天的除外。

(?)11、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1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3、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的,证据不足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查补正后作出维持决定。

(??)14、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行政复议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15、被申请人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

(??)16、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之一是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1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法题库四(是非题)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法题库四(是非题)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强制法题库三(是非题)1.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2.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3.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4.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5.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6.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一定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7.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8.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9. 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10. 暂扣许可证和执照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11.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12.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是1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真实性和适当性。

( )你的答案是:未答题正确答案是:否14.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不停止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具体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论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的执行原则

随着 社 会政 治经 济 和文化 的 发展 , 行 政 法理 念逐 步演 变 , 最 现 。因此 , 为 了全面 保全 行政相 对 人的权 利 , 《 行 政 案件诉讼 法》 终 确立 现代 公共 给 付行 政 时代 的理 性信 条 。在此 基 本价 值理 念 第 2 5 条第 2 款规定 : “ 为 了避 免 由于处 分执行 产生 的难 以恢 复的 转换 的基础 上 , 在“ 人权 入 宪” 和“ 全面 推进 依法行 政” 的宏观背 景 侵 害 , 在紧 急必 要时 , 法 院可 以根据 申诉 , 决 定处 分的效 力 、 处分 下, 传统 具体 行政 行 为不 停止 执行 制度 已难 以跳 出旧学之 框架 , 只有 对之 进行 重新 匡 正 改造 , 方可顺 应 时代 精神 。
{ I } I j 占 轴 金 2 0 1 3・1 1 ( 下)
◆ 法 学研 究
论 行政 复议 和诉讼期 间具体 行政行为不 停止 的执行原则
张 占甫
摘 要 中 国立法 规定 行政 复议 和 诉讼期 间不停 止具体 行政 行 为执 行 原则 , 主要 基 于五 大理论 基础 : 行政 行 为效 力、 行政
关 键词 行 政 复议 诉讼 期 问 执行原则
作 者简 介 : 张 占甫 , 福 建 省厦 门市湖 里 区人 民 法院 , 硕士研 究生 , 研 究方 向 : 民商 法。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0 2 5 . 0 2
为 例外 。
定停止执 行的 。 ” 与复议不停 J L 执行制 度相似 , 《 行政诉 讼法》 的制度 规定 。 根据德 国《 联邦 行政 法 条规定 : “ 诉讼 期间 , 不停 I L 具 体行 政行 为的执 行 , 但 以下几 种特 院法 》 第8 0 条 的规 定 , 行 政行 为 的效力 自申请 和起 诉到行 政复 议 殊情 况 , 则应 停 止执行 具体 行政行 为 , 具体 为 : ( 1 ) 被告 认为 需要 机关 或法 院时 , 裁 决生 效期 间被延 缓 ; 只有在 例外情 况下 , 才不 中 停止 执行 的; ( 2 ) 原告 申请 停止执 行的 , 人 民法 院认为 该具体行 政 止 行政 决 定的执行 , 具 体为 : ( 1 ) 公 共捐税 和 费用方面 的命 令 ; ( 2 ) 行 为的执行 会造 成难 以弥 补 的损 失, 并且 停止执 行不 会损害社 会 警 察 局不 可迟 缓 的命令 和 措施 ;( 3 )其 他联 邦法 律规 定 的情 况 :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期间,原具体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和;(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请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依法中止执行的。

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负责人批准后,行政复议机关或者采用集体讨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依照下列规定:(1)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确凿,应用基础是正确的,程序是合法的,内容适当的,决定应当维持具体行政行为;(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2. 申请依据错误的;2;3.违反法定程序的;4. 越权、滥用职权的;5. 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4)如果被申请人未能提交一份书面回复或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认为没有证据或依据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决定取消。

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适用

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适用

不停止执行原则及其适用编者按:在今年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议案,其中关于对“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修正的建议是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在阐明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争论的同时,介绍了该原则当前面临的困境,指出应当对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某些修正,并就该原则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一些中肯的建议。

可以说,对不停止执行原则进行符合法理和实践需要的修正,是对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执行理论的重大突破和发展。

?我国法上的不停止执行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和复议不停止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上的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原则。

为表述方便,本文将这两项分别列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上的原则,统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均采用了“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理念。

一般认为,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准则,是由行政行为自身的公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等所决定的,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行为的效力应得到其他国家机关的尊重,并不受复议、诉讼活动的影响。

关于当前通行的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依据,概括起来有四点:第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理论是该原则的理论基石。

第二,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执行力在复议和诉讼阶段的延伸,必然导出不停止执行原则。

第三,行政活动的效率性、稳定性、秩序性和延续性,构成了不停止执行原则存在的主要理由。

第四,公共利益至上主义,即公共利益高于一切形式的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直接根据。

从不停止执行原则发展的角度看,为了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的意图很明显,就是要放宽不停止执行例外情况的范围,主要是赋予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以更大的裁量权,使某些具体个案中得到“停止执行”救济的权益的范围扩大,而且并不局限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

从实践发展的角度看,随着现代行政法律关系的复杂化,包括公共利益在内的多方利益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关系之中,如果只考虑到公共利益或者某一相对人单方的利益,就有可能损害行政法律关系中涉及到的其他人的利益,这与行政救济法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宗旨是相悖的。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4篇)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请,要求行政机关复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可以是受到具体行政行为限制、剥夺或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行政复议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复议决定等环节,也可涉及听证、调查等程序。

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复议程序中,行政机关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审查和裁决。

通过应诉制度,申请人有权在法院获取独立、公正的判断,并对行政复议决定进行纠正。

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行为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制度通过内部机构解决争议,有助于减轻法院负担和加快解决纠纷的速度;应诉制度则可以使争议更加公开、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同时,行政复议制度和应诉制度也起到了监督和约束行政机关行为的作用,使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更加规范和透明。

行政复议、应诉制度(2)第一条为确保动物卫生监督兽药饲料监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畜牧兽医活动主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或张掖市畜牧兽医所申请行政复议,本所作为被申请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应诉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本所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赔偿是指因本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向本所要求赔偿,本所依法给予赔偿的过程。

第五条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在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法制科统一扎口,有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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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应否不停止执行
作者:黄若琳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
摘要: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是我国现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一项特有原则,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已暴露出很多问题。

本文将从研究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规定和实践入手,进而对不停止执行原则予以展望。

关键词:不停止执行;停止执行;展望
不停止执行原则,是行政救济制度中的一项特有原则,属于一种暂时权利保护措施,包括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和行政复议不停止执行。

具体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出复议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行政救济制度的天平究竟是倾斜于对行政权的保障还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国从维护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出发,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均采取了不停止执行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

虽然从国家行政的效率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来看,不停止执行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转型的逐步完成,行政法的不断发展,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尤其是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关于是否不停止执行的争论也日益激烈。

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原则的思考。

一、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1.不停止执行原则及例外情况的规定
我国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中确立了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执行: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③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从这两部法律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来,即只有当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或者停止执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怕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才能适用例外,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2.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该条明确确立了我国行政强制性的基本模式,以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辅,即以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而根据有关统计,能自行行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仅占所有行政主体的5%左右,主要有审计、工商、公安、物价、税务和海关等。

也即是说绝大多数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起诉,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但对于大部分不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而言,由于相对人的起诉,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得到法院强制执行,也就“停止执行”。

即可以看出,不停止执行原则只适用于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行为。

同时也意味着该原则不适用于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行为。

同样是行政行为,为何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执行效果?这时,公定力理论也无法自圆其说了。

因而,不停止执行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实际已名存实亡。

由于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在执行时是否合法尚处于不可知状态,即复议也执行、不复议也要执行,故而使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往往会产生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被维持或者复议机关是倾向于自己的错觉。

从而认为争议已经解决,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更甚消极对抗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而如果一旦在复议或者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后,依法被变更或撤销,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却因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停止执行而受到侵害,这时就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争议——国家赔偿。

鉴于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的局限,相对人能通过国家赔偿挽回的损失是极其有限的,有时甚至是象征性的。

我们来看看这个具体的实例:中秋节前几天工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对某加工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该加工厂不服,提起复议,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该加工厂一直处于停产状态,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作出之后,加工厂认为自己受到了可观损失,于是又向国家提出行政赔偿。

依照《国家赔偿法》,对财产权的损害,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不赔偿受害人的可期待利益。

对该案,国家只可能赔偿从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作出之日至复议期间该加工厂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相比这些经常性开支,中秋节前的加工所得是一笔丰厚客观的期待利益,但对此损失国家是不会给予赔偿的。

这种司法实践作法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非但对解决争议无利,反而还会使矛盾激化。

二、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展望
自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监督依法行政确实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存废受到了极大地关注。

笔者也将对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修改进行展望。

如前文所述,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实行的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

但从目前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的实际需要出发,我们是依旧坚持不停止执行原则,还是修改为实行停止执行原则呢?其实这主要是对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行政效率与公正这两对相互冲突的价值取向的结果。

面对这两对冲突,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期间应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

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停止履行原具体行政行为为其设定的义务,直至复议决定生效或者诉讼判决生效。

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第一,能够解决我国立法上法律规范的冲突。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不停止执行原则和第66条强制执行规定的冲突。

第二,符合立法宗旨。

行政法律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立法宗旨。

不停止执行原则在保障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形式的同时忽略了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使得具体条款规定与立法宗旨之间出现错位。

而实行停止执行原则,有利于维系“权力”与“权利”的平衡,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符合我国强制执行模式。

我国形成了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己执行为补充的强制执行模式。

不停止执行原则并不适用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那部分行政行为,仅适用于5%的拥有自己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而停止执行原则则能解决这种只能在少数情况下才能适用的尴尬。

除此以外,必要时还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即当适用停止执行和不停止执行发生冲突时,就可以采取有担保的停止执行,以保证复议决定或者判决生效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能得以顺利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2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9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

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上述两条规定的是在申请强制执行前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诉讼中先于执行的条件。

基于上述的法律规定,便能很好地处理实施停止执行后的所产生的事后执行困难问题。

现代社会是一个利益多元化的社会,民主意识和法律观念不断地深入人心,现代行政也已从“管理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型,与此相对应,司法制度也必须做出相应调整,寻求一种制度多元化的道理,才能不断适应行政案件性质的需要,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

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案件实践中,由于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低下,权力优越感太强,违法执法、粗暴执法比比皆是,陷于弱势境地的公民的权利屡遭蹂躏而投诉无门,因而,我们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应着重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公仆的服务意识,在于如何监督和控制行政权力,而不是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于保障司法公正,
而不是追求行政效率。

因此,伴随着对停止执行制度的建立,我国的行政法律在对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更加全面和有效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叶必丰:《行政行为的效力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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