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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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争议解决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对原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撤销。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分为逐级复议和快速复议两种方式。

逐级复议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仍不满意,可以再向再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直至逐级复议完毕。

而快速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加快复议过程。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耗时较长,并需要律师的参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

行政复议一般适用于具有特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是否合规等。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相互衔接,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后,如果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希望争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有较大信心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

法律基本知识行政法中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何不同在行政法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程序。

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下面我将详细介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定义与程序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要求行政机关自行或者上级机关重新审查、变更或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复议的程序相对较简单,通常包括提出复议申请、审查受理、调查核实、复议决定等环节。

行政诉讼则是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行政诉讼程序相对来说相对复杂,包括起诉、立案、受理、调查、庭审、判决等多个环节。

二、适用条件行政复议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当事人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2)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内。

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1)行政行为已经导致法律关系发生争议;(2)当事人已经提出过行政复议,但复议未作出决定或超过法定期限;(3)或者当事人未提出行政复议,但已过期;(4)当事人认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的。

三、管辖机关行政复议一般由上一级或上级机关负责受理和审理,如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省级行政复议机关等。

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受理和审理,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分为各级人民法院。

四、结果效力行政复议作出的复议决定具有行政效力,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起诉的,复议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司法效力,判决生效后,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判决结果,否则会受到强制执行的处罚。

五、救济方式行政复议是一种自愿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其他救济方式。

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或者提起行政复议失败后,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适用范围行政复议适用于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当事人,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诉讼适用于行政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合规性等方面的纠纷。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及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体系,它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在行政法领域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处理的两个主要方式。

本文将分析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一、异同点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一些共同点。

首先,两者都是处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的法律程序。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来解决纠纷。

其次,两者都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合法性审查的手段。

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通过法定程序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保障司法公正与行政效率的需要。

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方式,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法律意识和规范化建设。

然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首先,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程序,由同级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是通过司法机关进行的法律程序。

其次,行政复议是一种自愿性程序,相对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行政复议;而行政诉讼是一种强制性程序,相对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次,行政复议对争议的解决更加灵活和便捷,可以解决一些简单的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效率;而行政诉讼更加正式繁琐,适用于一些复杂的行政争议,但也相对正式、费时费力。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意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行政机关合法性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可以解决一些行政纠纷,促进和谐稳定社会。

例如,一些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纠正,避免给公民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行政复议可以促使行政机关改进行政行为,提高行政公正性和效能。

通过行政复议可以对行政机关的不当决定进行追究和纠正,促进行政机关更加规范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1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3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4都不适用调解..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复议选择型二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二复议前置型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2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4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这主要有两种情形:1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2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历年司法考试的核心考点;因为这二者在很多方面有很多的相似性;在这里;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比较;职权标准与结果标准;两者都是一样的;即都是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及工作人员对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行政复议的复议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而行政复议既可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外;行政复议还可以审查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他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其次;从受理的范围上来看;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在行政诉讼法的第十一条具体有以下几种:1、行政处罚案件;2、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当事人申请;如警察看到有人被打了;这时警察应当履行他的法定职责..B;若有其他确定的事实表明当事人面临着危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任事故的认定;从学理上的解释来看;包括以下几种行政行为:a;行政裁决案件;b;部分行政确认;部分行政确认案件中的三大责任事故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可诉的;因为在这一阶段并未最终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为进一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提供了依据;这一依据有可能在后续处理中是会被推翻的;如交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在工伤责任事故认定中;认定工伤的伤残等级;要先经社保经保机构出具一份社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书;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中;当事人以鉴定书为依据;在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c;行政检查案件;d;部分行政合同案件;这里专门指行政合同中的单方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除了以上法律上的规定及学理上的解释外;还包括一些司法解释:①公平竞争权案件②国际贸易案件③反倾销案件④反补贴案件⑤最高法院就个案进行答复、批复中明确的几类案件;这里包括少年收容教养;以及乡政府收费..在复议法颁布之初;曾增加了某些只能复议不能诉讼的具体案件类型;但经过近几年一系列单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扩充;这些案件也已经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所以;现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已经是相同的了;记住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就记住了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第三;有一些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些排除事项包括:① 国家行为案件;② 抽象行政行为;③ 内部行政行为;这里仅指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与任免..④ 法定行政终局裁决;这里的法定仅限于狭义上法律的规定..⑤ 刑事侦查行为;刑事侦查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为;他是不可诉的;但若是假的伪装的;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处对侦查行为要做狭义的理解;行政机关假借刑事侦查之名行干预民事纠纷之实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⑥ 调解仲裁行为;⑦ 行政指导行为;⑧ 重复处理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增加新的权利与义务;则应当诉原行政行为..⑨ 对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书;他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行为;并没有最终确定权利义务关系..⑩ 劳动监察指令书;与⑨相同;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是劳动监察决定书的依据..以上是行政诉讼的排除事项;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包括:①内部行政行为;②对民事争议的处理;这里仅指调解与仲裁两种争议解决方式;对于裁决;可以诉讼也可以复议;例外是专利行政裁决不得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③行政指导等其他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存在紧密的联系:1、复议诉讼自由选择;这是一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对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提起行政复议..2、复议前置;包括在治安处罚、纳税争议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中;当事人必须先经复议;对复议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这里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规定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对山西省高院的批复;共同构成了这侵犯自然资源权利的行政行为所要满足的三个条件:A;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侵犯的是一合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是既得权C;必须达到能够确定自然资源权利归属的效果..3、复议诉讼自由选择;但复议终局..包括两种情况:出入境处罚与国务院的裁决..这里应当注意;省部级单位作出的行政行为;先由省部级单位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国务院提起二次复议;国务院的复议是终局的;对其不服 ;不能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导语: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是国家机构处理行政争议的两种常见方式。

尽管在表面上它们似乎有些类似,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重要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探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定义、性质、申请条件、程序等方面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定义和性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通过司法审判途径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诉讼具有司法性质,由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2. 行政复议的定义和性质: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某一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予以重新审查,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质,由行政复议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规定。

二、申请条件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行政诉讼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行政行为已经实施或者应当认定已经实施,当事人有合法利益或者直接利害关系,行政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当事人先经过行政复议程序。

2. 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行政复议适用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行政争议:不服的行政行为是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是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行政复议程序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尚未行使行政诉讼权利。

三、程序的区别1.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主要包括起诉、受理、立案、开庭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起诉后,法院将受理案件,并依法立案。

然后,法院会组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辩论意见,并呈交证据。

最后,法院会作出裁判,并执行裁判结果。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主要包括立案、审查、调解、决定、履行等程序。

当事人在向上级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异议后,机关将受理案件,并进行审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机关可能会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机关将作出决定。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

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一、引言在行政领域,行政法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主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它们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行政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各自具有一些优势与劣势,本文将对其进行分析与比较。

二、行政法行政复议的利弊分析1. 利:行政法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复议的一种行政法律程序。

其主要优势如下:1.1 低成本:行政复议相对于行政诉讼来说,程序简单、费用较低,对行政争议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方式。

1.2 高效率:行政法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相对于行政诉讼的繁琐程序,速度更快,能够更快地解决行政争议。

1.3 权威性:行政复议是由相应的行政机关进行,其裁决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对行政法治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2.弊:虽然行政法行政复议具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劣势:2.1 决定权过于集中: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自行进行,其决定权较为集中,可能存在潜在的不公正问题,可能影响到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2 行政复议决定不具强制力:行政复议的决定并不具有强制力,行政机关可以选择性地执行,这可能导致复议并不能真正解决行政争议。

三、行政诉讼的利弊分析1.利:行政诉讼是一种通过司法审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程序,相较于行政复议而言,其具有以下优势:1.1 司法审判: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进行审理的,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客观、公正地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决定力强:行政诉讼的裁决具有强制力,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愿意执行,法院的判决都是必须执行的,能够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弊:然而,行政诉讼也存在一些劣势:2.1 时间长、成本高:相较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复杂,时间较长,成本较高,会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负担。

2.2 声请门槛高: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声请门槛较高,要求当事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这对一些弱势当事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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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①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②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③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两者均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宗旨。

④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⑤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⑥法律关系相似。

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所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围,与法院的审判活动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⑦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也有许多相同之处。

二者的受案范围基本相同,所作出的裁决种类和执行手段也基本相同。

原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不适用调解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都适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虽有诸多共同点,但毕竟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两种不同方式,相互间存在明显区别,这主要体现在:
1、处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
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

处理机关的不同决定了它们行为性质上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

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3、受案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

4、审查标准不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

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5、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
部的上级对下级的监督监督制度,是高层级的行政权对低层级行政权的监督。

所以监督是全面的,不仅限于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还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

甚至不仅包括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而且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同时,还可以审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也就是说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仅就行政案件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传唤申请人、被申请人、证人或其他复议参加人到庭,这样可以节省时间精力和费用;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也就是说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一般不得再请求复议;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而且行政诉讼是行使司法权来审查行政行为,一般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性,则不属于审查范围。

6、处理权限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中解决纠纷的权限与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解决纠纷的权限大有区别。

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以变更原处理决定为常见,而行政诉讼则只能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予以变更。


是因为,在行政复议中,审查机关与被审查机关属于同一系统主体,而在行政诉讼中,审查机关是司法机关,被审查机关则是行政机关,是两个不同系统的主体,它们受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分工的约束。

7、处理依据不同。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8、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一般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对复议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相对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度的法律才有权规定哪些案件的行政复议能够有终局裁决权。

行政机关自己制度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不能为自己设定终局裁决权。

地方法规也无权规定行政复议的终局裁决权。

行政诉讼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无论有没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一经行政诉讼,诉讼的裁判结果就是有最终效力的结果,不能再由行政机关复议。

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怎样衔接?
实践中常会碰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

两者
的衔接一般有如下几种情况:
行政复议前置。

即法律、法规规定相对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引起争议的,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

相对人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仍可申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

当然若直接申请行政诉讼,就不可以再申请行政诉讼。

因为行政诉讼的效力要高于行政复议的效力。

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另一种是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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