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有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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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两种常见的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争议解决的范畴,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与联系。

本文将详细讨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的特点和应用。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最大区别在于其性质和程序。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上级机关对原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改正或撤销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以法律的方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撤销。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化,通常分为逐级复议和快速复议两种方式。

逐级复议指当事人先向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复议仍不满意,可以再向再下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直至逐级复议完毕。

而快速复议则是当事人直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以加快复议过程。

相比之下,行政诉讼程序相对繁琐,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进行,包括起诉、举证、质证、辩论、判决等环节,耗时较长,并需要律师的参与。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适用范围上也有差异。

行政复议一般适用于具有特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复议事项的行政行为,例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而行政诉讼则可以适用于任何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关的争议,包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程序是否合规等。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也有一些联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行政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保障公民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以相互衔接,当事人在进行行政复议后,如果仍不满意,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有时候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一般来说,当事人如果希望争议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并且对行政机关的内部处理有较大信心时,可以选择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一)产生的根据相同。

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二)目的和作用相同。

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四)产生的条件相同。

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

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起。

二者均适用不告不理的原则,都是一种依申请的行为。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都是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有发生的先后顺序之分吗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没有具体的先后顺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

但有以下情况的,必须经过复议程序后才能进行诉讼:(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法律途径的两种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它们有着不同的特点和作用,但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重点探讨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并就其优化提出个人的看法。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定义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对其所作的行政行为,根据被申请人的请求或者申请,依法重新审查、对其合法性、适当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重新评价和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的特点在于,其强调的是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自我检查及修改,具有效率高、程序简单、对申请人友好等优点。

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采取的诉讼行为。

行政诉讼的特点在于,其以司法审判为依据,权力分立明确,具有独立的审判程序和独立的审判权。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个不同的行政法律途径,且其所属的机关及程序也各具不同,因此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首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构成的权力机关层级不同。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由行政机关所设立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或者下级机关行使权力。

而行政诉讼则属于司法机关,由人民法院行使权力。

第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不同。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己设立的程序,其程序较为简单,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只需核对有关材料,进一步了解事实,根据法律规定作出重审决定。

而行政诉讼则由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其程序是经过初始受理、立案、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涉及审查证据、聆听证词等程序。

第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所依据的法律不同。

行政复议是依据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合同、许可证等行政法律和法规进行判断的。

而行政诉讼则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司法法律和法规为基础的。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行政法律途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哪些关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哪些关系

⾏政复议与⾏政诉讼之间有哪些关系什么是⾏政复议?⾏政复议是指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政机关对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依法进⾏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政复议是解决⾏政争议的制度,但不是解决⾏政争议的唯⼀制度。

除了⾏政复议外,解决⾏政争议的还有⾏政信访制度、⾏政诉讼制度等。

⾏政复议有什么特点?⾏政复议作为⼀种独特的解决⾏政争议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政复议是由认为⾏政机关的具体⾏政⾏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的。

(2)⾏政复议所要解决的是⾏政争议。

(3)⾏政复议的主持者是⾏政复议机关。

(4)⾏政复议以审查具体⾏政⾏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内容。

(5)⾏政复议是⼀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政复议和⾏政诉讼有什么关系?⾏政复议与⾏政诉讼关系⾮常密切,两者都以⾏政争议为调整对象,都具有权利救济的功能。

但是,⾏政复议与⾏政诉讼毕竟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段。

从理论上讲,⾏政复议为⾏政程序;⾏政诉讼为司法程序,⾏政程序⼀般要先于司法程序,⾏政程序正在进⾏时,不允许司法程序介⼊其中。

也就是说,对同⼀⾏政争议,⾏政复议和⾏政诉讼不能同时并⾏使⽤,因为这是两种性质不同、受案范围不同、层次不同、⼯作⽅式不同的法律制度。

⾏政复议通过发挥⾏政机关在⾏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上的优势,迅速查清案情,及时解决争议,从⽽给⾏政管理相对⼈提供直接及时的救济,但它⾃⾝⼜有着难以避免的缺陷,其公正性、权威性不及⾏政诉讼。

因此,如果出现通过⾏政复议⽆法解决争议的情况,⾃然应由⾏政诉讼来接替它。

除法律规定必须复议前置的情形,相对⼈可以根据两者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救济⽅式。

由此可见,⾏政复议和⾏政诉讼在对相对⼈提供救济⽅⾯各有特点,两者相辅相成。

共同构筑现代社会解决⾏政争议、保护⾏政相对⼈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与区别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出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为而引起;(2)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讼的衔接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3)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1)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三)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5)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我们以两者的受案范围为例加以比较,以方便大家记忆。

首先,从受案标准上来看,我们从职权标准、行为标准、与结果标准三方面对两者进行为,损害了行政相对人和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行为标准不同,行政诉讼的审查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和违法行政行为,他不审查具体行既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可以附带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2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原则上应当有申请,但也有例外:a,有些情况下,无需6、行政给付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这里要注意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中对责ab(交通工伤医疗)认定是否可诉需要辨析,首先应认定是否有损害事故,这一认定是可诉的,其次再认定损害事故的程度,这一行为是不通责任中,认定交通责任事故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是不可诉的,当事人在协商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其特征:1.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引起的,复议机关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

3.行政复议是一种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对作出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制度,所以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审查制度。

4.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制度,这不同于司法审查,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所以司法审查一般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5.行政复议是一种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活动,复议参加人的构成,参加人的权利义务,复议活动的步骤、过程、方式、方法,都由行政复议法加以规范,不得偏离法定程序。

二、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诉讼制度。

其特征:1.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争议。

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

2.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权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

3.行政诉讼的客体是行政相对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客体。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她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认定、评价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法律活动。

行政诉讼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她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以该机关为被告依法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她们之间区别就是:第一,受理机构及人员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审查人员属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资格无特殊规定。

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由审判人员依法审理。

审判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对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资格及任职要求方面的规定。

第二,特征及审查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就是一种司法行为,采用人民法院审判方式进行,只对具体行政行为就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就是作为司法救济以外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存在的,同时带有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的层级监督与纠错机制的性质,就是一种准司法行为,具有行政性、监督性、非诉性、层级性、救济性。

另外,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须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双重审查。

第三,申请形式及审理方式不同。

在申请形式上,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属于口头申请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当场记录、确认。

行政诉讼则要求原告必须提交书面起诉状。

第四,受案范围不尽一致。

一就是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与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与其她权利的侵犯。

第五,审查依据及就是否适用调解规定不同。

行政复议的审查依据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审理中复议申请可以撤回,双方就裁量争议可以与解,也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就裁量争议与赔偿、补偿事项调解结案。

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2008年第5期NO 152008云南警官学院学报Journal of Yunnan Police Officer Acade my 总第70期Sum70收稿日期:2008-07-07作者简介:舒忠良(1970-),男,四川沪县人,云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民商法学。

论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舒忠良(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内容摘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又存在本质的区别。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问题上,应明确几个范畴:在地位上,行政复议相对独立于行政诉讼;在程序衔接上,以复议选择、司法终局原则为基本原则,以复议前置、复议终局为例外。

进一步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与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任务。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关系中图分类号:D915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057(2008)05-103-05 “有权力必有救济”、“有侵害必有保护”,这是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的两大重要类型。

所谓行政救济,是指国家为排除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而采取的各种事后法律补救手段和措施的总称,包括行政赔偿、行政补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既密切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本文将就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几个重要关系范畴进行研究分析,以便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相互地位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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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要心中
有数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行政法上两个基本的救济制度和纠纷解决机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二者在为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救济方面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考查也是历年来常识部分的重中之重。

为此,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还需要理清制度之间的关系,尤其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更应熟练掌握。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共同点
都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
都是以解决行政争议为直接目的;
都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以独立行使职权为保障;复议或诉讼均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都不适用调解。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我国法律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复议选择型
即由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自由选择,
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如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绝大多数法律、法规是这样规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四种情形: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既可以告复议机关,也可以告原机关。

复议前置型
即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行政相对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不服复议决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适用于:有关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行政裁决;有关纳税数额争议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复议结束后应如何起诉的问题,这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告原机关;
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只能告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
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法律规定相对人可以在复议和诉讼两者之间作出选择。

选择了行政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如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律处罚,对处罚不服,可选择行政复议,也可选择行政诉讼,若选择行政复议,复议裁决则为终局裁决,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只能复议,复议裁决就是终局裁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商标法》就规定,对申请注册商标中的行政争议,商标评审委员会有终局裁决权。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性质不同。

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受理机关不同。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受理范围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
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

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审查力度不同。

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审理程序不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

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

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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