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

常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合同保理合同
甲方:供应商(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日期:2022年1月1日
一、协议或合同的目的和背景
甲方为一家生产企业,生产出的产品需要销售给各大商超市。
为了提高资金周转速度,甲方与乙方签订了本保理合同。
乙方将向甲方提供有追索权的保理服务,即在甲方将货物销售给购买方后,乙方将立即向甲方支付货款的一定比例。
二、具体的条款和条件
1. 乙方将向甲方支付货款的比例为销售金额的80%。
2. 甲方需提供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证明文件给乙方。
3. 乙方有权向购买方追索货款,一旦追回款项,剩余20%将支付给甲方。
4. 甲方需按时提供货物,并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三、保密事项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财务数据等信息,均应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四、不可抗力因素的处理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五、协议终止的条件
1. 双方经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合同。
2. 一方严重违约,影响合作关系无法继续。
六、违约和争议解决方式
如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附加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可续签。
2.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共同维护合作关系。
本保理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供应商(甲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保理公司(乙方):_________ 日期:_______。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有追索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有追索权是指,在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因任何不能收回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进行追索,甲方应无条件偿还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保理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利息、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管理费等全部应付款项。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有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4、应收帐款债券;: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汇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券的从债券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额线,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等四份格式合同文本

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隐蔽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买方,但保理银行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卖方通知买方的权利。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有追索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中国服务贸易协会2016版)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特别条款一、告知和提示1在填写本合同之前,请先仔细阅读本合同及全部附件。
2、签约各方应对本合同予以通读,并对其中的全部约定予以充分注意,如有疑问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出书面解释直至重新修订任何条款。
一旦签订本合同,即视为已充分注意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全部条款和条件且自愿接受。
3、本合同项下的选择项,如适用的,请在“ ”内打“V” ;如不适用的,请在“”内打“X” ;女口“”内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选择项。
4、如有必要,可另行附纸或加附其他相关文件。
二、卖方(即债权人)信息联系人: 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三、保理商信息联系人: 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四、保理商核定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 □不可循环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日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 □有且为 _____ 年_月 _ 日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 □有且为人民币元五、保理商核定的买方(即债务人)□不限定买方,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确定的买方为准。
□限定买方,即买方限于: _____________ 。
六、保理商收款账户指定收款账号: ___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__户名: ___________七、卖方收款账户指定收款账号: ____________开户行: ___________户名: ___________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
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_ 种方式解决:(1)提交位于 ___ (地点)的 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修订)

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商业保理合同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编号: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公司: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⒊保理公司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公司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公司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公司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公司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公司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
三方版《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合同》范本

国内有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编号: GL-YW- 保理商: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 _ __联系人: _ __ 职务:__ ____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___ ___电子邮箱:联系电话:_ _ 传真: _ __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联系人:_ _ _ 职务:___ ___通讯地址:邮政编码:_ 电子邮箱:_ _联系电话:_ _ 传真:__ _ _债务人:(以下简称“丙方”)注册地址: 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联系人:__ 职务:___通讯地址:_ 邮政编码:__ ___电子邮箱:_ 联系电话:_ 传真:_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的商业保理公司,依法可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综合性商贸服务(简称“保理服务”);2、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因经营需要,有意将其对丙方所享有的《合同》(合同编号为:)项下的全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甲方,并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理服务。
3、丙方是一家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与乙方订立《合同》(合同编号为: ),负有依约向乙方支付账款的义务。
丙方同意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并且承诺到期向本合同约定的保理专户支付上述应付款项。
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甲、乙、丙三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本协议由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两部分组成,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专用条款第一条服务范围本合同中,乙方选择由甲方提供以下保理服务(打√选择):1、√应收账款融资;2、√应收账款管理;3、√应收账款催收;4、□其他________第二条基础交易合同情况第三条保理专户甲乙双方同意开立或指定以下账户为保理专户,用于收取丙方的应收账款回款,甲、乙、丙三方共同确认本保理专户为唯一的回款账户,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通过其他任何账户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进行应收账款结算:开户行:__ _____户名:__ ___账号:__ ___第四条转让的应收账款明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应收账款详见附件《应收账款转让明细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权)编号: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作为保理银行的乙方申请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即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第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转让日”指甲方按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格式向乙方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不同意受让,则该申请书所列明的转让日无效;“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一;“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指定账户”指甲方以其名义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完整版)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全套附件

编号: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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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卖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地址:保理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人:鉴于:⒈卖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定义见本合同第一条)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称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称该等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⒉卖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银行;⒊保理银行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内保理服务。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卖方和保理银行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将具有如下含义:“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保理银行根据本合同约定向卖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有权向卖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保理融资”是指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
保理融资分为折扣方式和比例预付方式,根据卖方选择保理融资方式的不同,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
“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保理银行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卖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
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保理融资余额”是指保理银行已预付、未受偿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对应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
前述受偿包括买方支付应收账款、卖方因回购而退还或按本合同约定主动偿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保理融资额度”根据双方的约定,保理融资额度可以是循环额度或一次性额度。
循环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卖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保理银行申请保理融资,但保理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一次性额度是指在额度有效期内任何时候,保理银行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理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余额”循环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融资余额后的金额;一次性保理融资额度项下,是指保理融资额度扣减保理银行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后的金额。
“《交易合同》”是指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而签署的所有合同的总称,或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
“买方”是指与卖方签署《交易合同》,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或承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本合同项下的买方清单详见附表。
“卖方”是指与买方签署《交易合同》,出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企事业单位。
“应收账款”是指保理银行受让的、卖方基于履行《交易合同》项下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的义务而对买方享有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权。
“应收账款金额”是指保理银行已受让的、买方根据《交易合同》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应向卖方支付的金额。
卖方向保理银行转让的各笔应收账款金额以保理银行出具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受让)》(以下简称:“《受让意见》”)中记载的金额为准。
“应收账款转让”是指卖方根据本合同第三条向保理银行转让应收账款及其相关权益的行为。
“应收账款转让日”,“应收账款受让日”,就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而言,是指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之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交易合同》所规定的最晚付款日。
如果买方在同一《交易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系分期履行的,则该《交易合同》项下应收账款到期日按各期应收账款的最晚付款日分别计算。
“商业纠纷”是指买方拒收货物或商业发票,或者根据《交易合同》或卖方的履约行为提出的,与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有关的任何抗辩、反诉或抵销。
“催账期”是指买方未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全额支付保理银行受让的应收账款时,保理银行或卖方向买方进行催收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催账期为60天,自应收账款到期日次日起计,但任何情况下,催账期届满日不应迟于年月日。
催账期届满日为非银行工作日的,提前至前一银行工作日。
“回购”是指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保理银行将已受让、未受偿的应收账款部分或全部转回给卖方,卖方应无条件受让,并按本合同约定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支付利息。
□第二条保理融资额度(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有保理融资额度的,请在“□”内打√;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无保理融资额度,不适用本条内容的,请在“□”内打×,并划掉本条空栏;如“□”内或本条空栏为空白的,视为不适用本条。
)2.1保理融资额度金额(大写):人民币。
2.2保理融资额度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有效期是保理银行应卖方申请,根据本合同予以保理融资的期限。
2.3 本保理融资额度为□循环额度□一次性额度。
2.4保理融资额度的每次使用,以符合下列全部条件为前提:(1)循环融资额度项下,保理融资余额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一次性融资额度项下,保理银行已为卖方办理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之和未超过保理融资额度;(2)申请的保理融资本金金额不超过保理融资额度余额;(3)保理融资申请在额度有效期内提出;(4)申请的保理融资到期日不迟于年月日;(5)保理银行已受让申请融资所对应的应收账款;(6)在本合同生效后,卖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7)卖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
2.5应卖方申请予以保理融资后,保理银行将按保理融资本金金额扣减保理融资额度。
保理融资额度的使用情况以保理银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的文件、凭证及单据为准。
2.6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一一对应,融资方式为以下第种:(1)折扣方式,折扣率为,折让期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2)比例预付方式,融资比例为%,利率为,融资期限自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预付日至催账期届满日。
2.7在买方付款前,经保理银行同意,卖方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保理融资。
发生前述提前还款、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付款、卖方在催账期届满前进行回购退还保理融资本金等情况时,折扣方式下,保理银行将退还相应的保理融资自实际还款日至催账期届满日期间的折扣;比例预付方式下,按相应的保理融资的实际占用期限计算其利息。
如买方部分支付或卖方部分退还、未完全清偿保理融资本金的,根据前述约定应当退还的折扣,将于保理融资本金全部受偿时退还。
▲▲2.8保理银行给予卖方保理融资额度,并不意味着保理银行有义务就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办理保理融资。
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保理融资申请,保理银行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条应收账款转让3.1签署本合同,并不意味着保理银行有义务受让卖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全部应收账款。
对于卖方根据本合同提出的转让申请,保理银行有权予以审核并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
3.2卖方向保理银行申请转让应收账款时,应向保理银行提交下列文件,有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需求的,应在下述《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中一并提出:(1)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一份《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2)按本合同附件格式签署的三份《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3)与拟转让的应收账款对应的《交易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4)与《交易合同》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该“相关的所有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的修改或补充文件,担保法律文件和权利凭证,交易授权批准文件,预付款(定金)证明文件(如有)等;(5)《交易合同》项下全套商业发票(主要指增值税发票)正本及复印件;(6)《交易合同》项下全套运输单据正本、保险单据正本及提货单正本和相应复印件(如有);(7)保理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3.3保理银行经审核同意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受让意见》。
保理银行同意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一并在《受让意见》中予以确认,并按本合同约定向卖方预付。
折扣方式下的折扣率、放款日、到期日、融资金额、折扣金额、实付金额或比例预付方式下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金额等以银行凭证的记载为准。
3.4保理银行经审核决定不予受让应收账款的,将向卖方出具《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保理银行审核意见(适用于不予受让)》,并将卖方提交的相关申请文件退还卖方。
对于不予受让的应收账款,保理银行无需就该等应收账款承担任何义务。
3.5应收账款转让于保理银行出具《受让意见》时生效。
3.6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保理银行取得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该“应收账款项下的债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和利益:(1)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采取一切法律措施要求买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交易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权利;(2)由于买方迟延支付应收账款而产生的要求其支付赔偿金、违约金的权利;(3)针对买方未能按期支付应收账款,同意其延期支付,或作出其他让步、放弃、宽限或妥协,或与其达成和解的权利;(4)在买方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或其他类似的情况时,作为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5)再次转让应收账款的权利;(6)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任何担保、保证和保险项下产生的权利或利益;(7)与应收账款相关的《交易合同》中卖方享有的其他一切权利和利益。
▲▲3.7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在《交易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仍由卖方继续履行,与保理银行无关。
3.8 在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的过程中及应收账款转让后,如保理银行要求,卖方还应办理以下事项:(1)根据保理银行要求就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交易合同》项下的担保人,并办理抵/质押担保(如有)的登记变更手续;(2)根据保理银行的要求,按附件格式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3)根据保理银行的要求,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买方进行催收。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支付4.1根据卖方的申请、保理银行的判断情况的不同,保理银行支付每笔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方式将有所不同。
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价款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支付:(1)买方于催账期届满前向保理银行支付全部或部分应收账款的,保理银行于收到款项后一个银行工作日内,将款项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2)如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拥有保理融资额度,保理银行可应卖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
4.2任何情形下,保理银行收到买方支付的应收账款时,如保理银行已向卖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将前述款项扣除相应的保理融资本金及比例预付方式融资的利息后付至卖方开立在保理银行处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