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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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什么是国内保理?国内保理是指在国内银行业间相互结算中,一家银行(即保理商)通过提供资本与服务的形式向某个企业(即保理客户)提供资金支持,同时又对该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催收、担保等服务的一种融资和风险管理的工具。

国内保理的高效运作促进了商业活动的快速开展,增加了资金供应和企业资金周转的灵活性。

什么是无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也称为“非回购保理”,是指保理公司不必认清保理客户的所有款项责任,而是将其收购的应收账款视为其所购资产,免除其因保理客户的违约造成的损失。

这种保理模式的优势是可以减轻保理商在风险控制方面的压力。

什么是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又被称为“三合一”保理合同,它的特点是保理商品不但包括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也包括保理物(除金融资产以外的库存和存货)。

此种保理合同结合了金融业和实业,将金融商品和实物商品一起做保理。

而隐蔽型无追索权保理合同的“隐蔽性”在于它的保理方式无需让买卖双方知道保理商介入的事情,即“隐形”的保理,这也是其最大的特点。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流程保理客户将应收账款向买方贴现,由买方向保理商支付货款以及手续费,此时保理商取得贴现应收账款的权益。

在买方到期时,若其能按照协议及时还款,保理商需将冻结的相应应收账款退回给保理客户。

若买方逾期未还,保理商则按合同向卖方进行追偿。

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优势1.节省成本和时间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简化了交易流程,减少了不必要的沟通和时间成本,保证资金到位的同时小幅度降低了总成本,提高了企业的效益。

2.抗风险能力较强采取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的企业,保理商可以帮助企业进行风险管理和催收,避免了应收账款的坏账问题,减少了企业的风险,提高了经济效益。

3.增加企业资金流动性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可以提高企业现金流量,保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足够流动性,增加企业的营运能力。

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国内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国内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____________ 保理商: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保理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XXXX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咨询。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附件2: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编号: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鉴于: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

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

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引言2. 定义3. 保理业务3.1 债务人的责任债务人应按照约定,将应收账款的权益转让给保理商,并配合保理商进行核对和管理。

债务人需按时履行应收账款的收款义务,确保应收账款的证实和真实性。

3.2 保理商的责任3.2.1 保理商有义务对债务人提供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和验证,并根据自身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转让。

3.2.2 保理商有权对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追索,以及代表债务人对应收账款的付款人进行协商和处理。

3.3 保理费用及利息保理商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保理费用和利息,具体费用和利率以双方协商一致为准。

4. 无追索权条款4.1 债权人在承购债权后,无权要求债务人对应收账款承担无条件支付的义务。

4.2 若发生对应收账款存在贷款、抵押、赔偿等纠纷导致无法回收的情况,债权人不得要求保理商承担任何责任。

5. 终止5.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债务人偿还全部应收账款及相关费用之日终止。

5.2 如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能在收到违约通知后30日内予以纠正,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6. 争议解决本合同的解释与执行适用法律。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其他条款7.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结论本合同旨在明确保理商与债务人在国内保理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并约定了无追索权的条款,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确保合作关系的持续发展。

附:签署人信息甲方(保理商): [甲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乙方(债务人): [乙方公司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署日期:。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精品文档国内商业保理合同(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编号:特别条款.精品文档标准条款定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应收账款管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无追索权保理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精品文档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信用风险:指买方因商业纠纷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的风险。

还款保证:指保理商对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已受让应收账款,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担保付款:指当保理商实际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时,保理商向卖方支付无商业纠纷项下的买方应付未付款的行为。

还款保证额度:指保理商核定的还款保证限额。

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还款保证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可循环额度。

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正规范本(通用版)

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摘要本文档旨在对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进行详细说明。

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是一种供应链金融产品,通过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为企业提供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

本文档将介绍该合同的定义、主要特点、合同条款以及签署流程。

定义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的转让给保理公司,且保理公司不向转让方追索应收账款款项的方式。

在这种业务中,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由法律规定而非合同规定所确定。

主要特点1. 无追索权在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中,转让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后,不会对转让方产生追索义务。

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是通过法律规定来确认的,而非通过合同约定。

2. 融资灵活性该业务模式为企业提供了灵活的融资解决方案。

企业可以将无法获得传统融资渠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以获取资金的周转。

这种方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现金流,并降低资金需求的风险。

3. 信用管理在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中,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的追索权由法律规定来确定。

因此,保理公司将更加关注买方的信用状况,以确保能够获得应收账款的偿付。

这也促使企业更加慎重地选择买方,从而降低了信用风险。

合同条款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通常由主要条款组成:1.合同双方:明确保理公司和转让方的名称和身份,并注明该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

2.应收账款的转让:详细描述应收账款的转让方式、时间和金额。

还可以约定应收账款的清偿方式和期限。

3.无追索权条款:明确保理公司对应收账款无追索权的情况,并确保转让方不会承担应收账款的追索义务。

4.付款和费用:规定保理公司向转让方支付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

同时,也可以约定与本业务相关的费用如手续费和保理服务费。

5.争议解决:约定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法院管辖等。

签署流程在签署无追索权暗保理业务合同时,通常需要按照流程进行操作:1.商务谈判:保理公司与转让方进行商务谈判,明确业务合作的原则和条件。

2.签署意向书:双方商定合作意向后,签署意向书,明确合作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条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2024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2024精)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1. 合同背景本文将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进行说明,并介绍其中一种常见的合同条款:无追索权。

2. 合同基本内容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是保理商与供应商之间签订的协议,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以及相关保理业务的具体规定。

2.1 签约方保理业务合同明确了参与合同的签约方身份和责任,一般包括:•供应商:指出售应收账款给保理商的企业或个人,也是保理业务的转让方。

•保理商:指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法人实体,也是保理业务的收购方。

•买方:指购买供应商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也是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转让条件和方式:明确供应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方式、时间和条件,以及转让后的权益和义务。

•融资额度和费用:规定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的融资额度,以及相应的融资费用和费率。

•付款条件和方式:约定买方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资金结算方式:规定资金结算的方式和周期,包括融资款项的划付和还款方式。

•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后的后果,以及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途径。

3. 无追索权条款无追索权是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中的一种常见条款,指保理商在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后,无权向供应商追索买方未支付的账款。

3.1 条款说明该条款明确保理商在购买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后,无权向供应商追索因买方未履行支付义务而导致的账款亏损。

•分散风险:由于保理商无权追索供应商,供应商不必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大大减轻了供应商的经济压力和风险。

•简化操作流程:无追索权条款消除了供应商在保理业务中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生产和销售,简化了业务操作流程。

•增加融资灵活性:无追索权条款增加了供应商通过保理业务获得融资的灵活性,提高了供应商的资金周转效率。

3.3 条款风险尽管无追索权条款对供应商有诸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风险:•买方违约:如果买方违约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供应商将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国内无追索权明保理业务合同协议书范本

保理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保理申请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职务: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传:联系电话:传真:合同签订地点:签约重要提示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四、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乙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

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特达成以下约定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与解释:一、保理商:即应收账款债权受让人,在本合同中指“甲方”。

二、保理申请人: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人,是商务合同之卖方(或供应商、服务提供方),在本合同中指“乙方”。

三、买方:即商务合同之买方(或债务人、接受服务方、付款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合法单位。

四、商务合同:是乙方与买方签订的并约定采用赊销等信用销售方式进行的商品销售或服务合同。

五、应收账款:指商务合同买卖双方在真实贸易的基础上,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对买方的合法债权,以及与该债权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六、单据:指基于乙方与买方之间的商务合同,并为履行该商务合同之目的,表明商务合同项下买卖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本合同项下保理服务的办理条件的各种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商务合同、商业发票(如增值税发票)、发货凭证、验货凭证以及其他在履行商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应收账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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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目录第一章定义 (2)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第九章担保 (10)第十章情势变更 (11)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第十四章其它 (13)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

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第一章定义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词语具有如下含义:“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指“销货方”在赊销交易中,将其与“购货方”订立的“商务合同”中所形成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由“银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若“购货方”因信用原因不能按时足额偿付“应收账款”,“银行”对“销货方”无追索权。

“商务合同”:指“销货方”与“购货方”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货物销售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合同或协议(包括对其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发票”:指“销货方”根据“商务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出具的付款凭证。

“到期日”:指《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记载的“购货方”应向“银行”履行“应收账款”支付义务的截止日。

“最迟付款日”:指在“购货方”因集中付款等财务运作习惯原因,无法确定在“到期日”付款的情况下,“银行”预先为“购货方”规定的应予支付“应收账款”的最迟日期。

“宽限期”:指依“购货方”与“银行”的事先约定,“银行”自“到期日”起至“最迟付款日”止,给予“购货方”一定的付款宽限期间。

“放款日”:指“银行”向“销货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的日期。

“应收账款”:指依据“商务合同”产生的、因“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购货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项下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回购事件”:指“本合同”第八章约定的,导致“销货方”回购“本合同”项下已转让给“银行”的“应收账款”的情形。

“购货方”:指与“销货方”签订“商务合同”,接受“销货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一方。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第二条“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向“银行”申请叙做“国内保理业务”,应向“银行”提交《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以及“银行”要求的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条“销货方”应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向“购货方”发送《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告知“购货方”已将“销货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并指示“购货方”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银行”的指定账户,本合同第十八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尽管“应收账款”已经根据“本合同”转让给“银行”,“销货方”仍应继续履行“商务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银行”不承担“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应收账款转让登记“销货方”应配合“银行”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对“应收账款”转让进行登记。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第五条融资金额“本合同”项下单笔“国内保理业务”对应的保理融资金额(以下称“保理融资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六条融资用途“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不得用于证券、期货、信托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及有关监管部门和“银行”禁止的信贷资金用途。

第七条融资期限“本合同”项下“银行”给予“销货方”的单笔保理融资期限自该笔融资“放款日”起,至“到期日”止(以下称“保理融资期限”),具体时间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单笔“保理融资期限”不受“本合同”有效期的限制。

第八条宽限期“银行”允许“购货方”在宽限期内的任何时间付款。

单笔保理融资的宽限期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九条融资利率“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在“保理融资期限”内的利率(以下称“融资期利率”)及保理融资在宽限期内的利率(以下称“宽限期利率”)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条融资利息1. “本合同”项下“销货方”应向“银行”支付的保理融资利息,应依以下方式计算:(1) “保理融资期限”内的融资利息(以下称“融资期利息”),应自“放款日”起算,按“保理融资金额”和融资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融资期利息 = 保理融资金额×融资天数×融资期年利率/360(2) “宽限期”内的融资利息(以下称“宽限期利息”),应自“宽限期”起始日起,按“保理融资金额”和“宽限期”天数计算,计算方式为:宽限期利息 = 保理融资金额ד宽限期”天数×宽限期年利率/3602. 保理融资利息的具体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一条服务费用“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单据处理费等服务费用,服务费用的具体项目及金额以《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中记载的为准。

第十二条利息和费用的支付1.“本合同”第十、十一条约定的全部融资利息和服务费用,由“银行”于“放款日”从“保理融资金额”中一次性直接扣收。

2.对于“宽限期利息”,如“银行”在“宽限期”内收到“购货方”付款,则银行按截至“购货方”付款日实际经过的宽限期天数计算宽限期实际利息,并将多扣收的利息退还至“销货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第十三条“银行”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买入“销货方”转让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只有在下列前提条件得到全部满足并符合“银行”要求的情况下,或就未满足的任何前提条件而言,“银行”已放弃要求满足任何该等前提条件,“银行”才有义务向“销货方”支付“保理融资金额”:1. “销货方”已向“银行”提交了符合“银行”要求的《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及其他文件和材料,并已按“银行”要求填妥有关凭证;2.“银行”已取得“购货方”签发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书》;3.“销货方”已按“银行”要求在“银行”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4. “应收账款”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转让登记;5.□“本合同”第九章规定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相关的登记、交付等手续已经履行,担保已有效设立;6.“销货方”在“本合同”项下所作的全部陈述与保证是真实和准确的,所作的全部承诺均得到遵守;7. 没有已经发生且持续存在的“本合同”项下的任何违约事件;8. “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上述前提条件经“银行”审核并确认全部满足后,“银行”将从“保理融资金额”中直接扣收融资利息和服务费用,将剩余金额支付至“销货方”在《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申请书》中指定的、开立在“银行”的账户中,并向“销货方”发送《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确认书》。

该等支付即为“银行”完成了“本合同”项下的融资发放义务。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第十五条“银行”通过其指定的账户,从“购货方”处接收“本合同”项下受让的“应收账款”款项。

第十六条“银行”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应首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款项。

如有余款,“银行”可根据“销货方”的申请,将有关余款转至“销货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若“购货方”已向“销货方”直接支付了“应收账款”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款项,“销货方”应立即通知“银行”,并应按“银行”的指示,在收到“应收账款”最迟不超过一(1)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应收账款”款项付至“银行”指定的账户,“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情况除外。

在上述款项付至“银行”前及在“销货方”控制的期间内,“销货方”应完全为“银行”的排他利益代表“银行”收取和持有该笔款项。

□第十八条对于“购货方”无法将“应收账款”款项直接付至“银行”指定的账户的,“销货方”应根据“银行”要求,在“银行”或其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专用账户(以下称“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收取“本合同”项下“银行”已受让的“应收账款”款项,并接受“银行”对该账户及其中款项的监管。

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的“国内保理业务”时,“销货方”应事先向银行出具《委托扣款授权书》,授权“银行”在“应收账款”款项汇入“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当日/“到期日”/“最迟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扣划以偿还保理融资款项,并在《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中,指示“购货方”将“应收账款”按时足额支付至“国内保理业务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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