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矿井防治水安全考核办法1
《煤矿安全规程》(防治水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2010.11.4)第一节一般规定(3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建立健全防治水制度,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百五十二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对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进行类型划分。
煤矿企业应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矿井应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加强水文地质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第二百五十三条煤矿企业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雨季受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节地面防治水(5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河流水系的汇水、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等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加强与周边相邻矿井信息沟通,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立即向周边相邻矿井进行预警。
第二百五十五条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的基础标高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在山区还必须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基础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
不能采取可靠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第二百五十六条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时,必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陕西省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陕西省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境内煤炭企业、煤矿和在陕开展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本着“精准探测、超前治理、科学防控、绿色安全”的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探、防、堵、疏、排、截、监”综合防治措施,形成“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建立“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煤矿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五条煤炭企业应与科研院校积极合作,开展矿井水害防治理论与技术研究,解决煤矿生产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题,推广应用防治水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障。
第二章机构、制度与装备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煤炭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本单位防治水工作技术责任人。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防治水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配齐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足探放水设备、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开展重大水害隐患排查治理,保证防治水年度计划所需资金投入等。
防治水技术负责人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组织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防治水年度计划,组织制定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督促落实,审查煤矿各类防治水工程设计等。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专门负责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对矿井防治水的主要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是中国矿山安全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其中,对矿井防治水的规定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是,进行科学合理的水文地质勘探和水文监测,掌握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和水源,对矿井进行合理设计和布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矿井水位、水压和水质,避免渗水、涌水、破水危险。
同时,要落实责任制,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二、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矿井透水性能测试要对矿井进行透水性能测试,及时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
通过测试获得的水文地质参数,如渗透系数、孔隙度、渗透能力等指标,为矿井选择合理的防水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2. 改善和加固矿井结构煤矿防治水也要从源头入手,改善矿井围岩和巷道的结构,加强支护措施,提高矿井耐水能力。
同时,对于矿井入口、出口、采区盲巷等水源位置,也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强防水。
3. 建设排水系统要建设完善的排水系统,通过预处理、抽水、输送、泵站等技术手段,将井下的水迅速排出,降低矿井水平面,保障井下通风和安全生产。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并进行长期维护和管理。
4. 预测和预警在煤矿防治水过程中,要进行预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水害事故隐患,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预防和处理。
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如声波探测、地下水位监测、工作面涌水预警等,建立科学的预测体系,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制度1. 责任制要健全煤矿防治水的责任制,明确矿井防治水的各项工作责任和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水文地质监测和分析机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同时,要落实班组长和安全员的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防治水措施的科学、合理和安全。
2. 教育和培训要培养煤矿防治水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开展定期的应急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煤矿防治水安全检查

煤矿防治水安全检查是保障矿山生产安全的重要环节之一。
水灾事故是煤矿事故中常见的一种,给矿山生产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因此,对煤矿的水安全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煤矿防治水安全的检查。
第一,检查矿井的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是矿井最基本的设施之一,对矿井的排水起着重要作用。
在检查排水系统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井下排水设备的完好性。
包括排水泵、排水管道等设备的状况,是否存在漏水、堵塞等问题。
2. 检查井下排水管道的布置是否合理。
排水管道的布置应考虑到矿井的地质情况、水文条件等因素,以保证排水效果。
3. 检查矿井的排水能力。
根据矿井的产水量和井下水位等信息,评估矿井的排水能力是否足够。
第二,检查矿井的防渗工程。
防渗工程是防治矿井渗漏的重要手段。
在检查防渗工程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井下的防渗措施。
包括矿井底板的防渗材料、井壁的防渗涂层等,是否存在破损、老化等情况。
2. 检查井下的渗漏情况。
通过观察井下是否有积水、渗水等现象,评估防渗工程的效果。
3. 检查井下的排水系统与防渗系统的衔接情况。
排水系统和防渗系统之间的衔接是否紧密,是否存在漏水、渗漏等问题。
第三,检查矿井的防灾设施。
防灾设施是保障矿工人身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检查防灾设施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检查井下的逃生通道。
逃生通道的布置是否合理,通道内是否有堵塞物等安全隐患。
2. 检查井下的避灾场所。
避灾场所的布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能够提供足够的生命支持设施。
3. 检查井下的报警系统。
报警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是否能够及时报警并提供准确的信息。
第四,检查矿井的水文环境。
矿井的水文环境直接影响矿山的水安全。
在检查水文环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矿井的水位变化情况。
观察矿井的水位变化趋势,并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
2. 检查矿井附近的水源。
水源是否充足,是否受到污染等情况。
3. 检查矿井周边地质情况。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矿井水害防治责任体系为了加强对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岗位和管理职责,确保防治水工作有序开展,矿决定成立防治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应技术人员专职负责防治水具体工作.各级管理人员及业务部室按其分工不同对防治水管理负有相应的责任.一、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我矿防治水工作。
二、矿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制定水害防治技术方案,对矿井防治水定期专门研究、解决水害防治工作中的问题,监督并检查水害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三、生产技术部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防治水具体业务技术的工作。
(一)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二)编制矿井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水情水害的预测预报;(四)矿井防治水技术方案的编制和报批,防治水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检查落实及质量验收;(五)矿井生产所需各类地质图件及地质说明书的编制。
四、安全检查部负责监督检查矿井防治水工作,主要包括“雨季三防”的检查治理工作。
五、设备管理部负责井下排水设施、探放水设备的管理,负责矿井排水设备、探放水设备的检查、维护等工作。
六、通风灭火部监管矿井灌浆及脱水情况,并适时进行统计、分析。
通风灭火队负责各项水文地质探查及防治水工程的施工并保证其工程质量,同时对井上下注浆操作规程进行编制、报批和贯彻执行。
第二章日常工作管理制度第一节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为了更好地防止我矿在生产过程中水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制度,加强矿井水患的科学管理,推动矿井安全有序发展,根据相关规程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生产技术部要加强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搜集、整理好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并建档保存,及时提供生产所需的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二、生产技术部负责编制井下探放水方案、设计、技术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发放给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履行签字程序并留底。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XX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总则一、本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制度的宗旨是:认真贯彻《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进一步强化矿井防治水工作管理,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有效地预防各类水害事故的发生。
三、建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为首的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
1、矿井要成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以文件的形式正式下发,明确分工,明确责任.2、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由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技术负责人任副组长,地质测量部门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组织领导.3、设置防治水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门,由技术负责人任主任,地测部门、机电运输部门、生产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计划部门、安全质量监察部门、综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矿井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第一节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一、矿主要负责人是本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保证在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的投入。
二、技术负责人主管矿井防治水技术工作,负责组织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编制;研究制定矿井防治水方案和各项防治水措施;月、季、年度水情分析;月度水害隐患排查;重大防治水工程的组织实施;季度防治水安全检查;重大水害隐患的确定和安全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各类防治水设计、措施。
三、落实防治水业务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完成本部门所承担的防治水工作。
四、矿地质测量部门负责编制矿井中长期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负责编制矿井防治水方案设计和各项防治水措施;负责对矿井水情、水害分析预报;负责矿井月度水害隐患排查、重大防治水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编制各类防治水设计、措施。
五、矿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矿井开拓生产计划安排、工程方案论证和技术管理,接受防治水办公室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设计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六、矿机电运输部门负责对矿井供电、排水系统的检查;认真编制防治水机电设备的需用、大修、电力负荷计划,做到现场备用设备充足,满足现场需求;定期组织水泵技术测定和雨季电器试验,组织好雨季前排水设备联合试运行。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5篇)

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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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xx煤矿矿井防治水安全考核办法为加强和规范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目标和责任,促进防治水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及集团公司党政[2011]1号文件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xx煤矿所有采掘开生产队组、钻探队、机电队、机电科、生产科、安监处、调度室、通风区、监测监控、地测科等。
二、考核依据:
1、《煤矿安全规程》
2、《煤矿防治水规定》
3、xx矿业集团公司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
4、xx矿业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现场管理规定
5、xx矿业集团公司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
6、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标准
三、考核及奖惩办法:
xx煤矿每月组织一次防治水专项检查,对各工作面的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上报集团公司。
根据本办法,在每月检查过程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所在科室队组和有关人员进行奖罚。
㈠处罚:
1、生产队组未按照规程措施及时挖掘水仓的,或水仓尺寸与要求不符的,发生一次处罚队组1000元,处罚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2、未按规程措施要求,随意更改水仓位置的,发生一次处罚队组1000元,处罚安全员、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由此而给采掘生产带来安全隐患,影响采掘布置的,发生一次处罚队组5000元,处罚安全员、队长、技术员各500元。
3、工作面排水设备不完善,水泵数量不足,排水管道未及时铺设,经检查发现后未按按整改时间落实完善的,发生一次处罚所涉及队组各1000元,涉及主要负责人200元。
4、工作面水仓必须经常进行清挖,并有专人负责排水,严禁发生水满外溢现象,发生一次,处罚当班排水人员200元。
5、各采区水仓及中央水仓有效容积必须保证在水仓总容积的50%以上,若发现淤泥堆积严重时,调度室应组织人员进行清挖,否则每发生一次处罚相关负责人500元。
6、各种水仓必须完善排版管理制度,经检查发现后未按按整改时间落实完善的,发生一次处罚所涉及队组主要负责人200元。
7、工作面钻探时,钻场必须安设电话通讯设备,并保证其通讯正常,若出现因通讯不正常影响钻探工作的,处罚监测监控主任200元。
8、钻探队必须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进行钻探,未经总工程师批准,随意更改钻探设计的,处罚钻探队集体1000元,处罚相关人员各200元。
9、跟班安全员做为当班水情水害监测员,负责观测、记录、汇报本班水情水害情况,若出现水情水害情况,未及时进行汇报,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10、地测科应根据探放水资料,及时下发允许(停掘)通知单,否则发现一次处罚地测科1000元,地测科长、水文地质组组长各200元。
11、地测物探人员应根据采掘计划及时进行物探工作,
针对物探异常区应积极进行钻探验证,否则若出现一次有掘不探,则处罚地测科1000元,地测科长、水文地质组组长各200元。
12、采掘开队组未按要求执行通知单制度的,发现一次处罚所在队组1000元,队长、技术员、安全员各200元。
㈡奖励:
1、对在采掘过程中,能够积补充极完善工作面排水设施的,根据作业规程要求编写措施施工水仓的队组,在每月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中符合检查要求时,奖励队组1000元,队长、技术员各500元。
2、在遇特殊地质构造,巷道内出现淋水现象,但由于队组排水措施得力,未在巷道内形成积水的,奖励队组1000元,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3、由于工作面水仓清挖及时,连续一季度未发生巷道内存有积水的队组,奖励队组1000元,队长、技术员各300元。
4、对在日常防治水工作中,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达到优化排水系统的有关人员奖励500元。
5、对在探放水过程中,由于对资料的准确分析判断,
并提出防突水建议,避免了重大水害事故发生,每次奖励有关地测科10000元,探放水人员每人1000元。
6、对参加防治水日常管理和专项检查的组队科室,矿每季度给予1~2万元奖励。
(三)、解释说明
1、本安全考核办法未涉及之处,执行2011年集团公司安全考核办法规定。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归xx煤矿。
xx煤矿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