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以撤回起诉替代法院的无罪判决有损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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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检察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加强检察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加强检察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作者:颜维霞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检察监督是规范司法权力的主要环节,对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检察监督和司法正义的关系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强化检察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措施。

关键词:检察监督;司法公正;措施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63-01作者简介:颜维霞(1980-),女,甘肃兰州人,本科,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各方面都获得了较大的进步。

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对人民群众权利的保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作用重大。

其中司法公正是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目标,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效。

检察监督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通过检察机关相应检察权力的行使,形成对公安机关、法院相关活动有效监控和规范。

然而,实践中检察监督权行使还存在较多问题,这对司法公正的实现造成了较大影响。

立法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监督权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检察监督水平。

一、检察监督对司法正义的意义实体上的司法公正和程序上的司法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

其中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实体法的正确使用、审判结果的公平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主要内容。

而适用合理的诉讼步骤、诉讼方式、诉讼流程的过程中所有诉讼参与人受到公平的法律对待是程序公正的内容。

通过对实践中的司法机关违法案件了解可知,多数的权利滥用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不到位是导致司法不公的重要因素之一。

其中违法办理假释、减刑、保释;枉法裁判、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乱没收、乱冻结、乱查封、乱扣押、滥用强制措施、违法办案,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立是现实中相关司法机关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政治权利、财产权利、人身权利。

当前程序性的决定权和建议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在这种条件下检察机关只能启动相应的程序而无法实质性的处置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2007]高检诉发18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提起公诉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年2月2日[2007]高检诉发18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第四条对于人民法院建议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或拟作无罪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并与人民法院交换意见;对于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撤回起诉条件的,可以撤回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第五条案件提起公诉后出现如下情况的,不得撤回起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真实身份或者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叙述的身份或者指控犯罪事实不符的,可以要求变更起诉;发现遗漏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二)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追加或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同意的,应当提出追加或变更起诉;不同意的,应当要求人民法院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三)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其管辖或者改变管辖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由原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四)公诉人符合回避条件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变更公诉人的决定;(五)因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六)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或者被告人在宣告判决前死亡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审理。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运用的思考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运用的思考

对“一事不再理”原则运用的思考滕炜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后定罪或宣告无罪,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公约的这条规定通常被称为“一事不再理”原则(ne bis in idem), 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禁止双重危险”(double jeopardy)。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对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或无罪的人,法院不得再予审判或科刑。

现代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又将这一含义延伸到,对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具有实体内容的程序性裁判,也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如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案件即告终止,不得再次起诉和审判。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主要在于,1、维护法治社会的安定。

法律的稳定性是社会公正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的要求。

法律的代表和化身是法官,法官的判决如果可以无限制地改变、任意解释,人们必然要怀疑法律的可靠性,法律不可能在公众心里产生权威和信赖。

从而导致社会公正和稳定的危机。

2、限制国家追诉权的滥用,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刑事追诉是国家针对公民个人的活动,国家机器可以凭借各种方便和优势对当事人展开诉讼活动,如果对这种活动不加限制和约束,置当事人于无休止的诉讼漩涡中,则不仅对当事人的生活造成极大的侵害,对普通大众也会形成心理上的压力和威胁,加剧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对立情绪或不信任情绪。

这种做法显然也是与政府创制法律、实施法律是为了社会和民众的利益这一根本宗旨相违背的。

但任何事物都有正反两个方面。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积极意义是无庸置疑的,但是绝对化的理解,过分地强调其积极的一面,就不可避免地产生消极因素。

目前许多国家的刑事审判多采用两审终审制或三审终审制,对于终审判决后又发现新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在终审判决中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如果仍绝对地坚持一事不再理原则,则将使无罪的公民蒙受冤屈。

所以,从司法正义的最高目标出发,许多国家对一事不再理原则采用了网开一面的理解,即对有罪判决生效后又发现新的证据或者证明审判中有徇私枉法情形,被告人确实无罪的,可以启动司法救济程序,重新作出无罪判决。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年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附:必背论述题)(新浪微博:@左宁刑诉微信公众号:左宁刑诉课堂)提示:本文没有体现的知识点和法条并非不重要,老师只是总结了最为重点的提问方式、重点法条和答题模板供大家背(lin)诵(zhen)使(mo)用(qiang),如力求完整可参看老师的《主观卷攻略》(基础版和冲刺版)。

一、管辖经典提问:(立案管辖)XXX是否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重点法条:《刑诉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答题模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答案】 A2、我国和甲、乙两国共同签订了《三方友好合作条约》。

我国委派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代表我国参加谈判。

最终,我国加入条约时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了保留,条约本身并没有关于保留的任何规定。

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条约不须经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可对我国发生效力B.条约法律司司长的全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如果是外交部长代表我国参加谈判,则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C.由于条约本身未对保留进行规定,我国提出的保留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D.如果甲国不接受我国提出的保留,则在我国和甲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款【答案】 B3、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答案】 C4、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答案】 B5、马某因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上诉期满前,马某依法又撤回了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马某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在执行刑罚的第4年,马某的妻子获得了足以证明马某不构成犯罪的新证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进一步规范侦查活动及其法律监督工作,保证严格依法办案,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划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己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的意义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执行死刑的案件进
行再审,以便确认被判刑人是否冤枉,是否存在判决错误等情况。

这一做法的意义非常重大,从多个角度来看:
首先,行刑反向衔接的意义在于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

通过对
已经执行死刑的案件进行再审,可以及时发现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避免了无辜者受到不公正的对待,维护了被判刑人的人权。

其次,行刑反向衔接有助于完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

通过对
已执行死刑案件的再审,可以发现司法漏洞和不足,为法律的修订
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案例和经验,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此外,行刑反向衔接还有助于社会稳定和公众信任。

当公众看
到司法机关对已执行死刑案件进行再审,并纠正了错误判决时,可
以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减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有利于
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最后,行刑反向衔接还有助于警示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

对已
执行死刑案件进行再审,可以让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意识到自己的
责任和权力是多么重大,必须慎重行使,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公正和执法水平。

综上所述,行刑反向衔接在保障司法公正、完善法律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警示司法机关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一做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

人民法院对依法再审改判刑事案件的剖析报告

人民法院对依法再审改判刑事案件的剖析报告

人民法院对依法再审改判刑事案件的剖析报告标题:人民法院对依法再审改判刑事案件的剖析报告摘要:本报告通过分析人民法院对依法再审改判刑事案件的情况,探讨了再审改判对司法公正、依法裁判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报告认为,再审改判是司法机关修正错误判决,恢复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司法体制完善和司法公正的体现。

报告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进一步提高再审改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一、引言依法再审改判是指在上诉期限内或经过特殊程序确认存在确凿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的情况下,对有重大证据、关系重大的犯罪案件进行再审,并对原判决进行改判。

再审改判是司法机关纠正错误判决、恢复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司法公正的体现。

二、再审改判的重要意义1.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再审改判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判决,确保当事人得到公正的裁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修复司法公正:再审改判可以解决司法机关在一审阶段因证据不足或误判等原因造成的司法错误,修复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环境。

3. 完善司法体制:再审改判是司法体制的一种自我修复机制,能够提高司法机关的依法裁判水平和公信力,促进司法体制的完善。

三、再审改判案件的特点与问题1. 证据调查难度大:再审改判案件通常是因为存在新的证据或证据被认定错误而进行的,而证据的调查和鉴定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2. 判决改变带来的影响:再审改判可能会导致原判决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特别是对于已被执行刑罚的当事人,判决改变可能带来一定的困扰和不适应。

3. 再审改判效率问题:由于再审改判涉及到重新调查、取证等程序,导致再审改判案件的办理周期较长,效率相对较低。

四、提高再审改判工作的建议1. 加强证据调查和鉴定能力:加强司法机关的技术力量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证据调查和鉴定的能力,确保再审改判的科学和准确性。

2.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建立起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提高在再审改判中的沟通与协作效率,避免出现信息孤岛和工作重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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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以撤回起诉替代法院的无罪判决有损司法正义作者:吕绿化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08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司法改革白皮书公布的资料,多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的比率不到千分之一,而域外的无罪判决率在20%左右。

我国趋零的无罪判决率是不符合常理的。

背后是本应判处无罪的案件被以各种方式消化和掩饰了。

其中,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又撤回起诉是重要的一个原因。

在文中就,检察院以撤回起诉替代法院的无罪判决对司法正义的影响进行探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定义:“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

但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在起诉后根本就没有可以撤回起诉的规定。

最早的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但此规定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就被废除。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同样没有规定公诉案件在起诉后可以撤回起诉。

因此,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已经失去了法律上的依据。

但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分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公诉案件撤回起诉又纳入了刑事诉讼轨道。

二十年来,撤回起诉在刑事活动中被频繁使用,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很大弊端,也给本应获得无罪判决的被告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有损司法正义。

笔者作为辩护人亲自办理了一些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通过开庭审理本应作出无罪判决,但检察院则通过多种形撤回起诉将无罪案件化解的案件。

现就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形式及主要原因作如下分析。

检察院以多种形式将已经开庭审理可能判决无罪的案件撤回起诉刑事被告人在开庭审理后已经确定无罪,在宣判前检察院撤回起诉。

2001年8月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以广区检诉字(2001)第88号起诉书指控魏某等人犯盗窃弹药罪。

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件材料后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魏某等人在废弃几年的国有企业原武装部办公室内发现了几枚被遗弃的手榴弹,他们将手榴弹拿走并埋于干粪池放水浸泡。

公安机关得知此事后,以盗窃弹药罪刑事拘留了魏某等人,之后检察院以魏某等人犯盗窃弹药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但魏某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盗窃弹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判决无罪。

该案开庭审理后,检察机关得知法院将作出无罪判决,在法院宣判前,检察院提出了对魏某的撤诉要求。

广元市市中区法院(2001)广中刑初字第9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该裁定“本院认为”中明确表述:“被告人魏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广元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宣告前请求撤回对其指控,应当予以准许。

裁定如下:准许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虽然法院在裁定书中则明确表述“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但由于检察机关的撤诉,魏某没有获得无罪判决,被取保候审后离开被关押了6个多月的看守所。

此后该案不了了之,魏某未获得任伺赔偿,也没有获得名义恢复。

张某某非法经营案:张某某个体经营果树、苗木等。

因办理年检和换证期间无证购销了价值70余万元的树苗,被公安机立案侦查。

张某某得知自己被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出于恐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承认无证经营了价值70余万元的果树苗木,表示认罪伏法,请求从宽处罚。

公安机关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2年1月,广元市元坝区检察院(2002)04号起诉书指控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非法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经营数额达74.4万元,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开庭审理时,张某某本人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判处。

公诉人也以张某某认罪态度好,且有投案自首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但辩护人认为,虽然本案事实清楚,但张某某的行为并无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构成犯罪,作了无罪辩护。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在辩护人的申请下,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而获释。

该案在法院宣判前,检察机关提出了撤诉申请。

广元市元坝区法院以(2002)元刑初字第0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张某某被关押8个月,不了了之。

检察机关以不作为的形式撤回起诉。

1998年4月,四川省绵阳市检察院以绵市检刑诉字(1998)第32号起诉书指控国家工作人员明某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了他人礼金,要求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辩护人提出了本案证据不足的无罪的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出庭的公诉人根据庭审情况意识到本案证据确实存在严重矛盾,不可能给明某定罪。

便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法院当庭予以准许。

但检察院在超过法定的补充侦查期限后,不提出恢复庭审。

辩护人多次要求依法恢复庭审,法院也多次与检察院联系,检察院仍不提请恢复庭审。

无奈之下,绵阳市中级法院以(1998)绵刑二初字第1号决定书,以“你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本院恢复法庭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明某被关押1年多,虽然恢复了人身自由,但由于没有作出无罪判决,回原单位上班后只获得补发被关押期间的工资。

公诉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上诉后二审法院发现判决有错发回重审期间检察院再撤回起诉。

广元市市中区检察院检察以徐某等四人盗窃为由,向广元市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

徐某本人否认参与了盗窃。

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后没有采纳徐某的辩解,以(2003)广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徐某不服判决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庭审中,辩护人以一审判决认定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不足,且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排除为由,作了无罪辩护。

二审法院合议庭根据庭审查证的事实,发现了该案认定徐某某参与盗窃的证据存在明显问题。

广元市中级法院作出了(2003)广刑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书。

该裁定书中载明: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伙同他人参与盗窃广元市医药有限公司南河门市部药品,价值16591.26元的事实,仅有原审其他被告人的供述,且供述相互矛盾,又无其他证据印证。

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03)广中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元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该案发回重审后,广元市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辩护人继续为徐某作了无罪辩护。

开庭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此后又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对徐某的起诉。

2003年8月,广元市市中区法院以(2003)广中刑初字第111号裁定书,裁定准予撤诉。

徐某某被关押8个多月因检察机关撤诉而获释,之后远赴内蒙古打工。

刘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14年9月,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4)311号起诉书指控刘某某等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广元市利州区法院开庭审理后以(2014)广利州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判处刘某某等人一年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笔者作为二审的辩护人参与了该案。

辩护人根据庭审证据,比照相关法律认为,本案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判决该案所有被告人无罪,作了无罪辩护。

广元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后,以事实不清为由,以(2015)广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并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对各上诉人以取保候审的方式予以释放。

该案在发回重审后,检察机关提出了撤诉要求。

广元市利州区法院以(2016)川0802刑初24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撤回起诉。

本案不了了之,其中,刘某某被关押1年2个月。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对自己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可以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以多种方式撤回起诉,从而将可能被判无罪案的件予以化解。

对于被告人来权益说,撤回起诉与无罪判决是完全不同的。

撤回起诉致使本应无罪的被告人的自身权益受到了极大伤害,也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正义。

导致检察机关频繁使用撤回起诉的主要原因不合理的政绩观及绩效考核。

检察院、法院每年都会对所属部门、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其中,无罪率是一项重要指标。

根据“两高”的考核规定,下面各级检察院、法院也制定了相应政绩考核指标,将无罪率、抗诉率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核。

部分地方的检察院的绩效考核制度甚至规定,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不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还要追究责任。

因此,只要法院对公诉案件作出无罪判决,就会极大的影响检察机关及相关人员的业绩。

作为对抗,检察院很可能对法院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不仅影响检法关系,而如果检察院一旦抗诉成功,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判法院的业绩会受到更大的影响。

因此,在许多地方,统计数据为零的无罪率被法院、检察院作为重要业绩。

为了降低无罪判决率,对于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可能判决无罪的案件一般要主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尽量使检察机关通过撤回起诉将无罪案件化解,从而避免了判决无罪所影响的绩效考核和其他风险。

我国目前的错案追究和司法问责缺乏理性。

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被法院判决无罪,无疑是对侦查和公诉机关所做的工作予以否定。

目前,只要被法院判决宣告无罪的案件均会认定为错案。

不仅导致承办人多年的努力付诸东流,而且对于该案的承办人及相关负责人还要进行责任追究。

因此,侦查和公诉机关对于法院判决无罪本能上是抵制的。

社会公众评价对无罪判决的影响。

作为法院及法官对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作出无罪判决,虽然通过庭审发现并纠正了错案,但由于社会大众目前对于刑事案件的认识主要还是在惩罚犯罪上,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往往不仅不会得到正面评价,反而可能带来负面影响;认为有对罪犯放纵之嫌。

而且又影响了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

以上说明,尽量避免无罪判决的发生,是侦查、公诉、审判三部门共同追求的目标。

因此,法院对于经过庭审,可能被判决无罪的案件,往往不是直接宣判,而是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争取检察院撤回起诉,将无罪案件化解,从而避免错案追究和司法问责。

建议正确认识无罪判决。

无罪案件不能同等于错案。

无罪分为法律上的无罪和证据不足的无罪。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经过庭审后作出无罪判决,并不能说明以前侦查、起诉就是错误的。

由于刑事诉讼在侦查、起诉、审判三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标准不一样,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认识也不完全相同,其结果就有可能出现差异。

比如,案件经过庭审,很可能出现对全部证据进行综合评判后,合议庭认为,定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排除,没有达到确实、充分且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当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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