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服务质量,保障分包人和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所有使用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
第三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是指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按照订立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派遣的劳动者。
第四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从业,履行相应的登记、备案和管理手续,承诺在合法范围内从事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不得从事限制或者禁止从事的活动。
第五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范本应当参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签订和变更、解除劳务分包合同第六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用人单位提供的用工需求,向用人单位推荐符合要求的劳务人员。
第七条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劳务分包合同和相关材料,劳务分包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一)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名字、性别、年龄、号码等身份信息;(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等工作内容;(三)双方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四)劳务分包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件。
第八条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解决。
第九条劳务分包合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变更,但应当依据双方商议一致的原则进行,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劳务分包合同应当按照期限履行,但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履行或者履行后确实发生无法履行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商议解决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如因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服务企业原因或者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务分包(劳务人员)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应负相应的违约责任。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人员的管理,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人员。
第三条劳务人员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人性化的原则。
第二章劳务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招聘需求由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岗位空缺情况提出,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
第五条招聘信息应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待遇等内容,通过合法渠道发布。
第六条应聘人员应提交个人简历、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技能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安排面试。
第八条面试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共同进行,重点考察应聘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职业素养等。
第九条经面试合格的人员,进行体检和背景调查,无异常的予以录用。
第十条录用后,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劳务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十一条新入职劳务人员应参加入职培训,包括公司概况、规章制度、安全知识等。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发展需求,为劳务人员提供岗位技能培训、职业素养培训等。
第十三条鼓励劳务人员自主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对取得相关证书或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对于表现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劳务人员,提供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规划指导。
第四章劳务人员的工作安排与考核第十五条用人部门根据工作任务和劳务人员的技能特长,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明确劳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建立劳务人员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工作态度、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作为劳务人员薪酬调整、奖励、续聘、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劳务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第二十条按照劳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务人员薪酬。
第二十一条薪酬标准根据工作岗位、工作难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确定,体现公平合理。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工程项目的劳务用工管理。
第三条劳务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培训记录、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劳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入职手续办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
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考勤记录、工作量核算等工作。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资金核算等工作。
第八条信息化部门负责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数据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务人员信息采集第九条劳务人员入职前,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和登记。
第十条采集的劳务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工种、技能等级等。
第十一条对劳务人员进行人脸识别或指纹识别等生物特征信息采集,用于考勤管理。
第四章劳动合同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与劳务人员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劳务人员各执一份。
第五章培训管理第十五条新入职的劳务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包括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质量要求等内容。
第十六条定期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劳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培训记录应及时录入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
第六章考勤管理第十八条采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考勤方式,对劳务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记录。
第十九条考勤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劳务实名制管理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

劳务管理办法(全文)劳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管理,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管理的目的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劳务市场,推动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业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务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劳务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削劳务人员。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设立劳务部门、签订劳务协议等方式开展劳务活动。
第二章劳务经营许可第六条从事劳务派遣、劳务外包等经营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劳务经营许可。
劳务经营许可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劳动部门负责制定。
第七条劳务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前应当依法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办理劳务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表、经营范围、企业资质、劳务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九条劳务经营许可核发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范围和期限从事劳务活动,不得超范围、超期停止经营。
第三章劳务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并报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劳务合同应当包括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福利待遇、工作内容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务人员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务合同,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被派遣劳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章劳务管理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被派遣劳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确保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工作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权责义务。
第十七条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违法限制劳务人员的自由。
附件:劳务合同范本、劳务经营许可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将自己拥有的劳务人员派遣给用人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明确劳务分包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劳务人员的管理,持续提升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劳务分包(劳务人员) 管理办法。
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范围
1.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对劳务人员的管理。
三、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1. 公司内部各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制度。
四、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流程
1. 各部门对于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需求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 人力资源部门收到需求后,应进行审批,并协助相关部门寻找合适的劳务分包(劳务人员)。
3. 一旦找到合适的劳务分包(劳务人员),人力资源部门应与相关部门签订劳务合同。
4. 劳务分包(劳务人员)工作期满后,相关部门应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终止劳务合同。
五、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责任
1. 各部门经理应对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劳务分包(劳务人员)能够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六、附则
1. 本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管理层所有。
以上是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劳务分包(劳务人员)的管理提供一定的参考。
劳务工管理办法

劳务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工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劳务工。
第三条劳务工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本企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劳务工的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计划,并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人需求。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按照企业的要求,负责招聘劳务工,并进行初步筛选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企业对劳务派遣单位推荐的劳务工进行面试、考核和体检,确定录用人员。
第七条录用的劳务工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符合岗位要求;(二)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知识;(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三章劳务工的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八条劳务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
第九条企业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劳务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管理费等。
第十条劳务工享受企业提供的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劳动条件,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等福利。
第四章劳务工的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一条劳务工的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每日工作不超过 8 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 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十二条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务工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三条劳务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务工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企业对劳务工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使其熟悉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务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职业素质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企业对劳务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务工续用、调整岗位和奖惩的依据。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劳务实名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属各工程项目及相关劳务用工活动。
二、管理目标与原则(一)管理目标通过实行劳务实名制管理,实现对劳务人员的精细化管理,确保劳务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防范劳务纠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升企业劳务管理水平。
(二)管理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劳务实名制管理合法合规。
2、全员覆盖原则:将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劳务人员纳入实名制管理范围,做到应管尽管。
3、真实准确原则:劳务人员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4、动态管理原则:及时跟踪劳务人员的进退场、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实现动态管理。
5、信息安全原则:加强劳务人员信息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三、管理机构与职责(一)成立劳务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劳务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人力资源、工程管理、财务、安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二)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和完善劳务实名制管理制度及相关政策。
2、协调解决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监督检查劳务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各部门职责1、人力资源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入职手续办理和劳动合同签订。
(2)建立和维护劳务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劳务人员信息。
(3)组织劳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2、工程管理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的现场管理,包括进退场登记、考勤管理等。
(2)监督劳务分包单位落实劳务实名制管理要求。
(3)对劳务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考核。
3、财务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工资的核算和支付,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2)监督劳务分包单位的工资发放情况。
4、安全部门(1)负责劳务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
(2)对劳务人员的安全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劳务人员指的是受用人单位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安排工作的员工。
劳务人员管理办法是用于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障劳务人员权益的一系列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劳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安排、薪资福利以及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二、招聘与用工1. 招聘流程用人单位应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在招聘时,应充分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经验、技能和人际关系,确保其具备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2. 劳务合同劳务人员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条款,并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工作安排1. 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务人员的劳动安全与身体健康。
2. 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 岗位培训用人单位应为劳务人员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使其熟悉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四、薪资福利1. 薪酬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社会保险劳务派遣机构应为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确保其享有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各项保障。
3. 加班与福利劳务人员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通讯津贴、额外奖金等。
五、劳动关系处理1. 用工管理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应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劳务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意见反馈,并对其进行管理与指导。
2. 投诉处理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劳务人员的投诉与纠纷,确保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 劳动争议处理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问题,用人单位应积极与劳务派遣机构沟通协商,妥善解决纠纷,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六、总结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对于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规范劳务派遣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务人员的管理,并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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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广东分公司劳务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选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岗位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绩效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奖惩.......................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基本行为准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附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满足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石油煤化工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所属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陕油企发〔2010〕19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陕油财发〔2010〕6号)、《财务管理办法》(陕油财发〔2010〕12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机关。
本办法适用人员为用人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的所有派遣人员。
对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的岗位实施劳务派遣,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程度较高的岗位鼓励实施项目外包。
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六条集团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依法合规、分工协作,总量控制、统一管理。
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原则:按需定编、依岗派遣。
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管理的基本内容:工作管理、绩效管理。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选择第七条劳务派遣管理实行机构统一、标准统一、价格统一,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负责选择确定。
集团公司负责处理用工单位和派遣人员对用人单位的投诉,每年对用人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对未达到操作协议约定基本服务标准的用人单位进行督导,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被督导的用人单位将被终止合作关系。
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年度评估意见将作为集团公司评估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为确保服务质量,使用人单位专注于研究同一类岗位,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用人单位由集团公司根据用人单位过往业绩、行业经验等综合服务能力指定,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操作协议,各单位不得自行选择。
在本办法生效前,对用工单位已经与非集团公司指定用人单位签订了派遣协议的,应在合作期届满后终止且不得续签,并应积极协调各方做好派遣人员转移派遣关系等事宜。
对合作期限未满的,新增派遣人员须通过指定用人单位派遣,并鼓励用工单位主动与原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办理原已派遣人员关系转移事宜。
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九条招聘基本原则招聘派遣人员应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方面进行多方位评价。
第十条招聘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二)适应工作岗位要求,符合岗位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招聘方式用工单位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用工计划、岗位说明书等有关条件,自行制定招聘方案以用人单位名义组织实施,招聘完成后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由用工单位履行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也可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委托用人单位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的所有派遣人员须事先征得用工单位同意。
对未经用工单位同意的,用工单位不予以接收。
第十二条派遣人员录用派遣人员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办理派遣手续。
用工单位应在派遣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派遣人员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权限、任职条件、考核标准等基本要素)及岗位保密事项要求等制式文本。
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第十三条派遣人员的人事及劳动关系均隶属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人事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均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认真学习由用人单位制作的《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
用人单位手册发放应做到人手一册,首次发放予以免费。
用工单位可监督用人单位发放手册并督促用人单位向派遣人员宣讲。
用人单位还应向用工单位劳务派遣业务经办人员免费提供《劳务派遣业务经办手册》,并向用工单位相关人员提供义务培训。
手册发放不到位时,用工单位可向集团公司投诉。
第十五条派遣期限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确定。
派遣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对二年以下的劳务用工可实行项目外包,由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另行签订外包协议。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可以为派遣人员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派遣期确定且计入派遣期。
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的党、团关系由用人单位负责。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派遣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团员活动或党员民主生活会等党的活动。
为增强派遣人员集体感,用工单位在组织相关活动时,也可将派遣人员纳入范围。
第十八条派遣人员档案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档案管理应按照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由用人单位负责收集、甄别、整理、归档、装订、保管、转移等工作,做到规范管理、妥善保存。
用工单位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提供档案管理所需资料。
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十九条用人单位负责对派遣人员进行入职培训(《劳务派遣员工服务手册》、社会保险政策、用人单位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宣讲等),用工单位对派遣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经派遣人员本人同意,可对派遣人员岗位及工作地点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期规定及请销假程序由用工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并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应当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二条派遣人员均可参加用工单位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等争先创优评选和参加各级各类技术比武、技能比赛等活动。
对获得比赛名次或荣誉称号的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将相关资料抄用人单位备查,由用人单位负责装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应按照派遣人员工作岗位,根据岗位要素和当地劳动力市场价格,会同用人单位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及其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并在操作协议《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派遣人员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派遣人员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派遣人员在医疗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发放日一般为每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第二十五条派遣人员的工资、奖金、加班费、社会保险费、企业年金、意外伤害保险费、团体医疗保险费及以货币形式支付的津补贴等,由用工单位以劳务费的形式转账给集团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托管协议指定账户,由用人单位负责薪酬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代扣代缴、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团体医疗保险费缴纳等。
建议第二十六条用工单位承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派遣人员福利费为:冬季采暖费;防暑降温费;丧葬补助金;工会经费(为增强派遣人员的归属感,派遣人员可自愿参加用工单位工会组织,工会经费按全国总工会总工发〔2009〕21号文件执行);当地工伤保险政策规定的未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残疾人基金。
上述福利费中个人应当缴纳的个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上述福利费用中已由集团公司或用工单位上级向有关机构统一缴纳且缴纳范围包括用工单位在内时,用工单位不再承担。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应依法向派遣人员提供符合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派遣人员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安排对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规定保证派遣人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十八条派遣人员各种假、旷工及因工培训期间的薪酬待遇由各单位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参照集团公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行制定,并抄用人单位备查。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整体安排调整员工工资时,对连续使用的派遣人员按正常机制调整。
第三十条对派遣人员的人数、工资、奖金、加班费、津补贴、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及人身意外伤害和团体医疗保险费等,内部统计按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单列统计、分项载明,外部统计不纳入从业人员统计范围(统计部门有要求时除外);列支渠道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劳务成本中列支。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按月为派遣人员支付法定社会保险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纳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由用工单位按照操作协议约定在《用工通知函》中列明。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
第三十二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