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及其在我国的实践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是指为建设单位提供保险服务,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确保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免受损失或失败。
随着建筑工程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复杂性的增加,施工质量问题成为影响工程进展和建设单位利益的重要因素。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引入,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背景及意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引入是建筑行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解决工程质量问题。
过去,施工质量问题常常导致工程滞后、预算超支,甚至发生安全事故。
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可以提高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减少质量风险,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引入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可以降低其承担的风险,减少质量问题带来的损失,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率。
保险公司在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建设单位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主要内容及保障范围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主要包括施工期保险和维修期保险。
施工期保险适用于建筑工程在施工阶段发生的质量问题,而维修期保险则适用于项目竣工后一段时间内的质量问题。
施工期保险的保障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的合理费用、质量缺陷修复费用以及施工期间延误的罚款等。
维修期保险的保障范围则主要包括建筑物意外受损的修复费用、质量缺陷修复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操作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确定保险需求:建设单位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购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以及保险的保额和保障范围。
2. 选择保险公司:建设单位需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进行合作。
3. 签订保险合同:建设单位与保险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保费及赔偿金额等相关事项。
4. 施工阶段监管: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需要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施工过程中的风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工作,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和各种不可控的因素。
在建筑工程过程中,质量问题时常出现,不仅会对工程进度和成本造成影响,还可能导致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项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定义与目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指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在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通过投保建筑工程质量险,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工程的质量安全。
其主要目的是弥补工程质量纠纷引起的经济损失,降低各方风险,保障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及责任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主体包括建筑业主、承包商和设计单位等。
在保险责任方面,建筑业主负责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承包商和设计单位则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赔付。
这种相互的责任分工和保险赔付机制有效地保障了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三、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了众多的工程质量问题,如结构缺陷、材料质量问题、施工工艺不合理等。
对于这些问题造成的工程损失和修复费用,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同时,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还可以扩展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伤害责任、运输及安装责任等。
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流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投保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建筑业主选择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其次,建筑业主需要提供工程的相关材料和信息,包括设计图纸、承包商资质等;接着,保险公司对工程进行评估和风险定价,并确定保险费用;最后,建筑业主支付保险费用,完成投保手续。
五、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优势和前景展望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具有以下几个优势:一是可以有效转移工程质量风险,保障建筑业主的利益;二是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三是可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体信誉和形象等。
因此,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未来具有广阔的前景。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助力建筑业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全面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则是解决此问题最好的办法之一。
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净化和完善建筑市场,有助于题。
问题是保险费率过高、无差别,而且赔付偏低,手续烦琐,理赔牵涉投保企业过多精力,影响其持续投保的积极性。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对此进行协调,保险公司也要本着为投保企业服务的精神着力简化工作流程,方便投保企业工作。
保险公司需要认真深入研究切合实际的保险条款和保险方案,寻找最佳的风险管理方式和途径。
三是工程质量保险人市场尚未形成。
目前,《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作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保险没有法律强制力。
工程质量保险业务还处于初创阶段,有很多不完善之处。
它是高技术性险种,如果某一环节的风险管理不到位,保险公司就有可能赔钱。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普遍缺乏专业技术力量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和管理,而最终的业务风险要由——我国应推行强制业主损害险。
强制业主损害险可以使消费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够证明建筑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无需界定责任方,不需要提供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给予赔偿,保证了消费者获赔的高效率。
——我国应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并对特殊的建筑采取强制质量技术监督制度。
由于现实中在保险人无法观察到建造者质量控制的程度并与保费挂钩的情况下,容易发生建造者道德风险,此时保险制度本身对建造者质量控制的激励不足。
解决这一问题的合理途径是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消除建造者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建设工程质量关系国计民生,因此,通过经济手段建立市场约束机制迫在眉睫,。
建筑工程质量险

建筑工程质量险建筑工程质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保障,防范和减轻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作用、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和我国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建筑工程质量险是指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工程所承担的各方利益,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对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以及相关工程参与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质量风险进行保险承保和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作用1. 降低质量风险: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通过对工程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降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概率,保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2. 提高项目信誉度:通过购买建筑工程质量险,项目承包方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信誉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参与。
3. 维护经济利益: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引发损失时,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为受损方提供赔偿,确保经济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保险责任1. 工程质量缺陷赔偿:当工程发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工程意外事故赔偿:当工程发生因意外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险:当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法律责任纠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依法发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理赔流程1. 报案阶段:事件发生后,受损方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照片、现场勘查报告等。
2. 理赔审核阶段: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审核,核实索赔事实和赔偿金额,并派出理赔专员进行实地调查。
3. 理赔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做出理赔决定,并告知受损方理赔金额和赔偿方式。
4. 赔款支付阶段:受损方收到理赔决定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赔款支付给受损方。
五、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相关政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旨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挑战与建议

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建筑质量缺陷时有发生。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对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消费者权益保障力度和减轻政府负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的应用尚处于起步阶段。
本文对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分析了我国实施建筑工程潜在缺陷保险中面临的挑战,结合国内外实践,对进一步推广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保险提出了建议。
本文对在我国进一步应用和推广建筑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提高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十三五以来,我国建筑业呈现快速、大规模发展的状态。
然而,由于建筑施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因开发商过度压缩成本、追求进度、设计疏漏、建造方式不当、施工方管理水平不足、监理监管不到位等因素的存在,因此,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或缺陷的事故时有发生。
目前,实践中缺乏长期有效的追溯机制,事故发生后开发商与施工方常互相推诿,导致消费者投诉无门或处理不力。
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房屋建材类投诉21416件,其中质量相关的投诉案件为7141件,占比达到33.33%。
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会造成政府负担,引起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
研究表明,这种社会资源的浪费是一种外部不经济的表现,通过运用外部性理论分析发现质量保险制度对于减少质量缺陷带来的外部不经济非常有效(赵海鹏等,2007)。
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Inherent Defects Insurance)最早在法国提出,目前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广泛的应用(郭振华、代建林,2011)。
近年来,我国部分城市已开展了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尝试,但总体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获得广泛认可和推广。
其中涉及的原因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挑战与建议成文清郑薇李彤彤张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JAN (1)相关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风险和该保险的重要性认识不足;(2)实施建筑工程潜在质量缺陷保险存在客观的挑战。
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将工程建设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此来分散风险,保护建设方和投资方的利益。
该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还能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律层面来看,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工程质量保险的法律地位、参与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以及保险责任的范围,是构建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基础。
这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牵头,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参考国际经验,出台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政策指导。
在实践操作层面,工程保险涉及多方利益关系,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保险公司等。
因此,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相互制约的管理体系至关重要。
例如,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需购买工程质量保险,保险公司则根据工程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保险费率。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其承担的风险应当与其收益相匹配。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合理性、施工方案的可行性、材料的合格性等方面。
这不仅要求保险公司具备专业的评估团队,也需要行业内有一套标准化、科学化的评估体系。
在理赔环节,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应当确立明确的理赔流程和标准。
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或业主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给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它需要政府、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以及建筑企业等多方共同努力,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最终形成一套成熟、高效的工程质量保险体系。
构建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个系统工程,它涉及到法律、经济、管理等多个领域。
通过工程质量保险,可以有效地将风险转移,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同时也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未来,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实践的深入,工程质量保险将成为建筑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
建筑工程保险索赔与理赔实践与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南

建筑工程保险索赔与理赔实践与案例分析与实践指南一、引言在建筑工程领域,保险起到了保护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建筑工程保险中,索赔与理赔是难免的一环。
本文将分析建筑工程保险索赔与理赔的实践情况,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实践指南,为读者提供相关指导和建议。
二、建筑工程保险索赔实践情况1. 建筑工程保险索赔的背景建筑工程保险索赔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工程质量问题等。
索赔者通常是工程业主、承包商或供应商。
2. 索赔流程(1)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出现保险事故,索赔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应的索赔文件。
(2)保险公司的评估与调查保险公司在收到索赔通知后,会进行评估与调查,以确定索赔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
(3)理赔金额的确定一旦索赔被保险公司接受,保险公司将确定理赔金额,并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4)赔款支付一旦理赔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支付赔款给索赔人,以满足索赔人的损失。
3. 索赔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1)索赔文件的完整性与准确性索赔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完整、准确的索赔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估与调查。
(2)保险公司的调查效率与公正性保险公司的调查效率与公正性对索赔结果具有重要影响。
一些索赔人可能面临保险公司调查的拖延问题,需要加强监督与维权。
三、建筑工程保险理赔实践情况1. 理赔流程(1)索赔人提交理赔申请索赔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包括索赔通知书、索赔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保险公司的审核与评估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申请后,会进行审核与评估,以确定索赔是否符合保险条款的规定。
(3)理赔金额的确定保险公司在审核评估完毕后,将确定理赔金额,并与索赔人达成协议。
(4)赔款支付一旦理赔金额确定,保险公司将支付赔款给索赔人。
2. 理赔过程中的问题与挑战(1)理赔申请材料的准备索赔人需要准备完整、准确的理赔申请材料,以便保险公司进行审核与评估。
(2)保险公司的审核与评估标准保险公司的审核与评估标准可能因公司而异,索赔人需要了解保险公司的具体规定。
建设工程保险及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业现状

建设工程保险及我国建筑工程保险业现状1 引言工程保险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其蒙受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采用较多的方法之一。
2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和种类2.1 建筑工程保险的定义建筑工程保险,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按保险合同所规定的条件,由专业保险公司,对在建的建筑工程所发生的意外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制度。
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保险。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一般采用工期保险单,即以工期的长短来作为确定保险责任期限的依据,由保险人承保从开工之日起到竣工验收合格的全过程.2。
2建筑工程保险的责任范围在建筑工程保险中,除了财产保险中的例行责任免除,如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战争、罢工、核污染外,一般还有下列责任免除:错误设计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其责任者在设计方,应由直接责任者负责,但如投保人有要求,亦可扩展承保该项风险责任;原材料缺陷如换置、修理或矫正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工艺不善造成的本身损失;保险标的的自然磨损和消耗。
各种违约后果如罚金、耽误损失等;其他除外责任,如文件、账簿、票据、货币及有价证券、图表资料等的损失等。
如果是一般建筑工程保险,除外责任还包括保险责任项上未列明而又不在上述除外责任范围内的其他风险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①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等自然灾害。
②雷电、火灾、爆炸。
③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坠落。
④盗窃。
⑤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引起的损失.⑥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完善所引起的事故等。
但不包括战争、政变以及投保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损失等各种除外责任。
2.3 建筑工程保险的种类工程保险又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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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及其在我国的实践[摘要]近年来我国建筑业保持快速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成为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国外发达国家普遍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来解决这一突出问题,本文主要对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进行探索,研究其主要内容及模式,并提出在我国实践中需要解决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模式;实践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建筑业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势头,年均增速保持在20%以上,10年间实现了跳跃式大发展,2009年全国共完成建筑业总产值75864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2.62%,房屋建筑施工面积58.73亿平方米,与2000年相比,建筑业总产值增长了6倍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增长了7倍多。
2010年上半年我国建筑业继续快速增长,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7502亿元,同比增长21.3%;房屋建筑施工面积38.36亿平方米,同比增长3.8%。
建筑业保持快速增长的背后,是对建筑工程质量更高的要求,然而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全国城镇在施工地将近40万个,注册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人员不足7万人,平均每人需要监理工程近6个,对建筑工程的监理效果可想而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以后出现的质量问题更成为近年来产生矛盾纠纷的一个焦点,重点集中在对建筑质量问题责任的追究和经济损失的补偿上。
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国外解决此类问题的普遍做法,我国也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早在2002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温家宝就工程质量保险问题批示,要求建设部和保监会研究解决,2005年8月保监会与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在我国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1 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主要为工程竣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现的主体结构问题和渗漏问题等提供风险保障,对由于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建设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而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起源于20世纪的法国,法国从1978年制定《斯比那塔法》(Spinetta ACT)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10年内在缺陷保险以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
《斯比那塔法》规定建筑工程10年内在缺陷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必须投保。
此后一些发达国家广泛借鉴并相继建立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英国、日本、新加坡等许多国家先引入运作机制、后立法推广,类似保险如“潜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s Insuran ce,IDI),又称“建筑物十年期责任保险”(Liability for Ten Years),主要承保竣工验收之日起10年之内,建筑因主体结构存在缺陷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
2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主要模式以法国为例,《斯比那塔法》详细规定了责任、保险和质量检查三部分。
其中责任方面规定所有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机构都有质量责任,包括业主(建设单位)、建筑师(咨询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机构,并对建筑工程各方面的质量负责期限做出详细规定。
保险方面分为两类,一是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必须投保10年期的责任保险,这些机构为建筑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机构。
二是建设单位(业主)则必须为建筑物10年内可能出现的损坏(内在结构缺陷)进行投保。
质量检查方面规定质量检查工作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实施,该检查机构要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
西班牙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在总结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试点正式立法实施的,在内容上基本一致。
主要差异在于业主投保项目不同,在法国,业主投的是财产保险,参与建筑工程的各方为民事责任险,两者都是强制的,而在西班牙,业主投保的是建筑工程侵害保险,没有强制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各方的技术责任险,相比之下西班牙的法律有利于业主,因为民事责任保险需经过法官审判后才能实施赔偿,而侵害保险只要伤害存在,检查评估确认后保险公司立即赔付。
另外在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没有设置免赔,而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则设置了免赔,因此西班牙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赔付率较低。
各国(地区)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强制建造者责任险和强制业主损害保险的实施。
目前国外存在建筑质量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强制建造者责任险这一项,主要也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考虑的。
因为在建筑质量缺陷导致消费者损失发生时,可能当初的建造单位由于各种原因已经没有能力进行负责了,因此实施强制建造者责任保险制度,要求所有参与建造的单位购买责任保险后才能建造,并要求足额投保。
这样,在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的建造者质量责任期内,即便当初的建造单位无力负责,房屋消费者也能够获得赔偿。
法国和西班牙实施强制业主损害保险,而诸如意大利、芬兰和美国新泽西州等是没有这一内容的。
事实上强制业主损害保险的实施对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有利的。
普通住宅的消费者只和业主(开发商)有合同关系,而与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质量缺陷损害事件发生后,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前提是需要证明建造方在建设期间存在疏忽,而且还需要界定建造各方的责任和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
然而想要在建筑工程竣工若干年后界定和分摊各方当年的过失和应负的责任是相当困难的。
这就使得赔偿难以在短时间内执行并形成争议解决成本。
因此即便建造各方均购买了自己的责任保险,消费者也很难或者很难迅速获得赔偿。
为此,在强制建造者责任险的基础上,要求业主(开发商)购买建筑工程质量损害保险,则只要消费者证明建筑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质量缺陷,无须界定责任方,不需要提供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给予赔偿,这就保证了质量缺陷赔偿的高效率。
3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的实践及启示2002年10月,国家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联手推出了与国外类似的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上海市在2003年被列入住房质量保证保险试点城市;2006年建设部和保监会在全国14个城市启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试点,要求建筑企业投保新推出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保险公司将对房屋的后期质量进行售后保障。
开发商立项之初,就要与保险公司签订投保意向书,并缴纳保费。
保险公司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质量跟踪,等到工程竣工满一年,并且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后,才和开发商正式签单。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了问题,开发商拒不执行整改意见,保险公司将拒绝承保;江苏省建设厅也在2007年开始与人保财险联合推动此项业务的发展。
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业的不成熟和法规的不成熟严重制约着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顺利执行。
主要问题包括: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空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要求运用商业保险模式化解因建筑质量问题造成的综合责任风险。
按现在国内司法制度的规定,当发生质量保修方面的法律纠纷时,消费者追偿程序烦琐,效率不高。
其次,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的优势没有被充分认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可以转嫁房地产开发商的风险,使开发商从长期的保修义务中解脱出来。
同时,开办建筑质量保证险,不但使建筑本身的性能在交付使用前得到各方面专家的检验、评审和认定,而且由于保险公司对住宅质量的担保,大大提升了住宅开发商的市场信用度。
此外该险种保费为一次性收取,远低于建筑行业预交给政府主管部门的质量保证金比例,且不会造成对建筑企业资金的长期占用,也能够缓解建筑企业一部分资金压力,化解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风险。
再次保险观念不强。
由于该项产品需要时间来检验其长效功能的性质,无法计算因保险保障而增加客户的数量,在短时间内的其保障效果不会很明显。
最后,对于开发商来说,一旦投保建筑质量保证保险必然增加投资成本,利润空间的减少还是会影响很大一部分开发商的,这也与国外开发商主动投保的情况完全不同。
可见,建立并完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用系统的观念和创新的思路来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各项管理模式、政策法规、运行机制。
通过对国外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分析,结合我国现状,在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时,应重点解决以下主要问题:第一,我国应推行强制建造者责任险。
强制建造者责任险可以提高社会总的福利水平,并且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可以保证无论建筑质量事故发生时当初的建造者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消费者都能够获得赔偿。
第二,我国应推行强制业主损害险。
强制业主损害险可以使消费者在质量事故发生后能够证明建筑物是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质量缺陷,无须界定责任方,不需要提供过失的证据和对责任进行界定和分割,就可要求给予赔偿,保证了消费者获赔的高效率。
第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首先,配套检测建筑质量的技术鉴定机制。
在房屋设计、建造的不同阶段、技术鉴定机构对工程计划书、规范书、质量书等工程相关文件以及工程本身进行审核,并通过报告的形式向保险人汇报与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相关的风险情况。
在技术鉴定过程中发现问题,只要建筑商没有按照要求整改,技术鉴定机构就有权要求工程停工,保险人根据保险意向书内容有权不提供保险保障,同时不退还预付保险费,并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所欠的技术鉴定费。
其次,充分发挥建设、安监等政府主管单位对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的监督指导作用,采取由社会公开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保修期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由质监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地方监管办公室负责督办。
再次,完善法律对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制约机制,不断扩展投保范围和与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相关的一揽子保险内容,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企业积极参与投保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保险。
最后,细化保险合同约定内容,对建筑质量保证保险相关内容给予准确、全面的定义,主要包括保险生效、保险责任、缺陷认定和理赔服务等重要内容,确保保险机制能够顺畅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