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与保险
施工中的承包商责任与保险要求

施工中的承包商责任与保险要求在施工项目中,承包商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保护各方的权益,以及减少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意外事件带来的损失,承包商必须满足相关的责任和保险要求。
一、承包商责任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有责任确保项目的安全、高质量完成。
他们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筑标准以及合同规定,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以下是承包商常见的责任:1. 安全责任:承包商负责为工人和公众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他们必须制定和执行安全计划,并确保工人使用适当的个人保护装备。
承包商还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并对工人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 质量责任:承包商应确保施工工作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他们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程。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承包商有责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 时间责任: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他们需要制定施工计划,并合理安排资源和人力,以确保按时交付项目。
如果因为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承包商保险要求为了有效管理风险和应对意外事件,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相应的保险。
以下是常见的承包商保险要求:1. 基本责任保险:承包商通常需要购买基本责任保险(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承包商免受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它通常覆盖财产损失、人身伤害以及因承包商的工作导致的其他损失。
2. 工人伤害保险:承包商还需购买工人伤害保险(Worker's Compensation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获得合适的医疗和赔偿。
根据法律要求,承包商需要为所有工人购买这种保险。
3. 车辆保险:如果承包商在施工中使用车辆,他们还需要购买商业车辆保险(Commercial Auto Insurance)。
这种保险可以保护车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损失。
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

房地产工程项目竣工后责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建筑物质量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国家立法对使用人的这种期望给予了有效的保护。
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不管是房屋买受人,还是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都有投诉建筑物质量问题的权利。
而且,随着新的建筑技术的持续涌现和新的建筑材料的持续采用,同时带来新的潜在的质量问题和风险,建筑产品质量瑕疵也产生新的类型和新的矛盾。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工程竣工交付以后的质量责任问题,包括质量责任的不同分类和期限、工程建造的各个参与者如何分担建筑物瑕疵的责任、建筑物权利人对建造人的权利等等。
这些问题还将引出针对建筑物有质量瑕疵如何设置保险来保护业主,或者有无相关保险能够使责任人免受索赔?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各国法律制度的答案是各不相同的,研究这些答案,对我们不无裨益。
本文在比较各国在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制度的几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理解和分析我国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引进和推广建筑工程保修保证保险和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综合保险的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建筑物质量责任制度。
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理应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承保建筑工程项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一切险责任:包括工程项目的全过程中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如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盗窃、抢劫、纵火等人为因素导致的损失。
2. 建筑工程施工责任:承担工程施工工地内的人员意外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
3. 工程设备损失责任:保障工程所使用的设备、机械因各种原因(包括操作不当、故障、意外事故等)导致的损失,如起重机、挖掘机、混凝土搅拌机等机械设备的损坏或丧失。
4. 第三方责任保险: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对第三方(如临近居民、过路行人等)可能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5. 工程延误责任:保障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延期或超出预算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6. 回访保障责任:承担建筑工程竣工后一段时间内(如一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具体的保险责任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不同的保险公司与保险条款可能存在差异,购买前需仔细了解合同内容并咨询保险专业人士的意见。
另外,建筑工程保险通常还
包括一些附加保险责任,如机械故障保险、工地责任保险等,以满足不同项目和需求的综合保障要求。
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内容

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和保障内容建筑工程保险对于各类建筑项目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它不仅为建筑工程提供了必要的保障,同时也保护了建筑业参与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以及所涵盖的具体保障内容。
一、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建筑工程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面临着各种可能的风险和意外。
这些风险包括自然灾害、人为疏忽、技术故障等等。
若发生意外事故,不仅可能导致建筑工程项目延误,还可能引发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建筑工程保险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首先,建筑工程保险可以为建筑业主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公司将承担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为业主提供赔偿金以弥补潜在的损失。
这有助于维护建筑业主的利益和信心,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其次,建筑工程保险可以为承包商和建筑师等参与者提供法律保护。
建筑工程往往涉及多个参与方,因此可能存在合同纠纷、责任纠纷等法律问题。
保险公司将对此类纠纷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为相关参与方提供法律支持和赔偿。
这有助于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声誉。
最后,建筑工程保险可以提高建筑质量和安全标准。
保险公司为了减少风险和损失,会要求建筑方遵循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规范。
这将促使建筑方采取各种措施来确保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提高行业整体水平。
二、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障内容建筑工程保险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1. 工程一切险:包括工程建设期间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如火灾、爆炸、坍塌等。
该险种可为建筑业主提供经济赔偿和重建费用。
2. 施工责任险:提供对第三方人员和财产可能引发的损失负责的保障。
这包括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 质量保证险:保障工程质量,在工程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对于质量缺陷和工程瑕疵进行修复或赔偿。
4. 设备损坏险:针对建筑工程中的机械设备和施工装备可能遭受的损坏提供保障。
5. 建筑意外险:保障建筑工程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可能遭受的人身伤害,包括意外事故、职业病等。
工程质量保险概述

工程质量保险概述工程质量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针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问题,向工程业主提供的一种专门的保险产品。
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并提高工程施工方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工程质量保险主要分为投保期、保险责任期和维修责任期三个阶段。
投保期一般是在工程项目开始施工之前,保险公司对工程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审查,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并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期是指工程项目完成交付后的一段时间,保险公司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赔付和理赔处理。
维修责任期是指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保险公司对一定期限内的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和保养。
工程质量保险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地降低和分散工程项目质量风险,提高工程业主的安全感和信心。
一方面,工程业主可以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问题的经济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减少自身承担的风险。
另一方面,工程保险可以对施工方进行约束和监督,促使其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减少质量问题的发生。
工程质量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工程业主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需要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和审查,明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金额,并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工程保险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工程质量问题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同时,工程业主和施工方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工程质量问题,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质量保险对于工程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引入保险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工程市场的竞争行为,提高工程施工方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减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
同时,对于工程业主而言,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可以降低工程项目的质量风险,减少因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
因此,工程质量保险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推动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总结起来,工程质量保险是一种为工程项目提供质量保障的保险产品,可以有效地降低工程业主的质量风险,提高工程施工方的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建筑工程质量险

建筑工程质量险建筑工程质量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建筑工程项目提供保障,防范和减轻工程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作用、保险责任、理赔流程和我国相关政策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险的定义建筑工程质量险是指为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保护工程所承担的各方利益,保险公司接受投保人的委托,对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承包方以及相关工程参与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质量风险进行保险承保和赔付的一种保险形式。
二、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作用1. 降低质量风险: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通过对工程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降低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的发生概率,保护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
2. 提高项目信誉度:通过购买建筑工程质量险,项目承包方可以提高工程项目的信誉度,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合作伙伴的参与。
3. 维护经济利益:当工程发生质量问题引发损失时,建筑工程质量险可以为受损方提供赔偿,确保经济利益得到合理保护。
三、建筑工程质量险的保险责任1. 工程质量缺陷赔偿:当工程发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质量缺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工程意外事故赔偿:当工程发生因意外原因引起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
3. 法律责任险:当工程因质量问题引发法律责任纠纷时,保险公司将承担依法发生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四、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理赔流程1. 报案阶段:事件发生后,受损方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发生照片、现场勘查报告等。
2. 理赔审核阶段:保险公司将对报案进行审核,核实索赔事实和赔偿金额,并派出理赔专员进行实地调查。
3. 理赔决定阶段:根据调查结果,保险公司将做出理赔决定,并告知受损方理赔金额和赔偿方式。
4. 赔款支付阶段:受损方收到理赔决定后,保险公司会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赔款支付给受损方。
五、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的相关政策我国建筑工程质量险相关政策不断完善,旨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
建筑工程险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险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险保险是一种专为建筑工程项目而设计的保险产品,旨在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参与方在工程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责任。
该保险主要涵盖工程全过程中的意外损失、责任风险和第三方索赔等情况。
建筑工程险保险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筑工程全过程的损失和损坏:保险公司将赔偿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意外灾害、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物质损失和设备损坏。
2. 建筑施工期间的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因建筑工程施工期间产生的各种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3. 工程维修期间的责任:在建筑工程竣工后的维修期间,保险公司将承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工程质量问题和损失所引起的责任赔偿。
4. 其他附加责任:建筑工程险保险还可以根据具体需求添加其他附加责任,例如建筑材料保险、工程设备保险等。
需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险保险通常不涵盖因设计错误、质量问题或缺陷导致的损失,因此在进行保险选择时,保险投保人需要仔细了解保险条款和限制,以确保得到适当的保障。
总之,建筑工程险保险的责任范围十分广泛,涵盖了建筑工程项目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损失和责任。
投保人在选择适合的保险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需求和风险,咨询专业人士并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以确保获得全面的保障。
建筑工程 保证期保险责任
建筑工程保证期保险责任
在建筑工程中,保证期保险是一项重要的责任。
保证期保险通常用于确保建筑项目在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够对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提供保障。
这种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建筑师和承包商等各方的利益。
保证期保险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的问题,保证期保险可以保障在规定期限内,对于设计、施工或材料导致的缺陷进行修复或者赔偿。
2. 对于设计和工程监理等专业责任的问题,保证期保险可以保障在规定期限内对于由于设计或施工方面的错误或疏忽所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3. 对于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证期保险可以提供相应的赔偿。
4. 若发生合同违约或停工导致的经济损失,保证期保险可以提供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保险一般在工程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生效,通常为数年。
保险公司在这段时间内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专业责任问题以及意外事故进行赔付,以保证各方的权益不会因为不可预见的情况而受到损失。
总之,保证期保险在建筑工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为各方提供保障,确保在工程完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各种可能出现的损失或损害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这对于保护建筑项目的各方利益,维护工程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一项旨在保障工程质量、转移质量风险、落实质量责任、化解质量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各方诚实守信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工程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关注和研究不断加深。
本文将从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内涵、意义、国内外实践、我国现状及发展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内涵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投保工程质量保险,将工程质量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
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保主体: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
2. 保险范围: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保温和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等。
3. 保险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起算。
4.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导致投保建筑物损坏的,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5. 维修责任:验收合格两年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
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意义1. 转移质量风险:通过工程质量保险,将质量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降低工程建设各方承担的质量风险。
2. 落实质量责任:工程建设各方投保工程质量保险,意味着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有利于推动各方加强质量管理。
3. 化解质量纠纷: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为质量纠纷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解决途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4. 维护社会稳定: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助于保障人民群众利益,减少质量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5. 促进诚实守信: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工程建设各方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提高工程质量。
三、国内外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践1. 国外实践:在国外,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已有较长时间的实践,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工程质量保险已成为工程建设的一项常规制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
一、保险目的
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本保险条款旨在规定保险人和被
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二、保险责任
1. 本保险覆盖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质量缺陷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材料、装修等。
2. 质量缺陷保险责任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三年,
保险金额按照合同约定确定。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
1.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对象的工程规模和风险大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保险公司的评估和风险把控能力而定,合同约
定双方的支付责任。
四、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
1. 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保险
公司可免除赔付责任。
2. 在特殊情况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的赔付责任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
五、保险理赔
1. 若发生质量缺陷问题,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损失程度等因素进行赔付,但不超过保险合同的约定金额。
六、终止保险合同
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保险合同。
2. 在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未提出终止要求,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七、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相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八、其他事项
本保险条款中未尽事宜,双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协商解决。
以上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缺陷保险(版)条款的内容,请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约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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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与保险一、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及期限我国《建筑法》对建筑物竣工交付后质量责任的规定,主要见于第62条和第80条。
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按照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的法律制度,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
”这条法律规定,则是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但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
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区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这与其他很多国家的建筑物竣工后质量责任体系不谋而合。
以下分述之。
(一)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内的责任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
我国法律规定,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满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条件即可交付。
《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肩上。
国务院2000年1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称《质量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仅仅根据以上一条的规定,对于非施工方造成的质量瑕疵在保修期内引起的损失,施工方是否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如何承担、如何追偿的问题尚不明确。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以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是多种多样,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在法国,称“质量保修期”为“正式完工期限”(1978年民法典),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一年。
比利时和瑞典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一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
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英国的JCT合同把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
FIDIC文本也是如此。
所谓“缺陷责任期”,实际上仅指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工之间的期限,由承包方对列入“实际完工证书”上的缺陷进行修复,并对在此期间显现的瑕疵进行免费维修。
但是取名为“缺陷责任期”,往往引起很多人误解,以为一旦该期限届满,承包商即不对工程缺陷承担责任,其实不然。
不管取什么名字,这段竣工后的特殊责任期间的期限长短因国而异,并非都是一年。
荷兰的保修期为3-12个月,澳大利亚、新加坡、英国通常为六个月,瑞典为两年,加拿大的魁北克、葡萄牙则更长,为五年,但公用建筑的保修期为2年。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具体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其中,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年限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为2年。
其余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竣工验收不合格,则由施工单位进行整修后再行竣工验收,直至合格后交付。
但是在很多国家,有四种不同情形的“交付”:1、业主对竣工工程完全满意而接收交付工程;2、非常不满意而不愿接收工程,要求整改后再验收;3、业主接受工程,但对其中不完善之处与承包人达成减低工程价款的约定。
如果不完善之处是由第三方引起的,承包人通常可以向该第三方提起索赔;4、最普遍的做法是业主先作有条件的接收,而这个条件是承包人必须自费尽速修复瑕疵部分,达到业主的要求。
此时颁发的完工证书应当载明所有应当修复之瑕疵。
比如,在英国,达到“实际完工”即可交付,建筑师会签发“实际完工证明”。
而在美国,工程达到“实质性完工”即可交付,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商有义务修复已发现的、和在该期限内发现的任何质量缺陷。
但是,不管是何种情况下的“交付”,工程交付即意味着工程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使用阶段的开始。
工程交付的法律意义表现为:1、交付意味着保修责任的开始;2、交付意味着承包商无权在未得到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进入该物业;3、在承包商提供履约保函的情况下,在此时开始考虑释放保函;4、工程交付时以下问题一般得以解决:(1)实际交付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之间的明显差异;(2)未决的索赔与反索赔。
如在工程交付时未能解决,当事人至少应明确如何处理的立场。
在很多国家工程索赔时效从交付之日起算。
时效长短由法律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
比如在瑞典,建筑合同一般约定业主必须在工程交付之日起30天内提出关于工程延期的索赔。
(3)工程款结算安排。
法国标准文本规定承包方应在工程交付之日起120天内向业主提交尾款结算的具体金额。
瑞典规定为8个月内提交。
5、自工程交付后,业主开始承担保护建筑物不受意外损害的责任(如火灾、盗窃等)。
比较我国的法律规定和其它国家的相对应规定可以发现:我国立法根据决定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作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由承发包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竞争以及在设定具体合同时约定的做法,是吸收了国外的先进做法并结合我国国情的创造。
这些新规定值得承发包双方高度重视,也值得我们广大律师高度重视。
(二)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质量保修期届满后,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间。
在有些国家这种责任为零。
如葡萄牙规定在政府作为业主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后不存有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在大多数国家,业主都可以在一段时期内向相关责任者要求损害赔偿。
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很多国家的制度本身也在持续变化。
以荷兰、法国和加拿大的魁北克为例:荷兰民法典规定了二十年责任期;而法国规定了十年责任期。
法国的十年责任期的责任范围为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1、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其他设计要求有很多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2、工程不符合使用目的。
另外,在加拿大的魁北克,非居住房屋和商业建筑的保修期后责任期为5年,而公用建筑则为30年。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保修期内只要发现任何瑕疵,不管有无损害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意大利、魁北克、西班牙、瑞典和英国,将损害分为微小损害和重大损害,只有重大损害才可追究责任。
当然,至于孰是“微小”孰是“重大”,这些国家的法律和实践都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可以说因事而异。
比如在英国,对砖房裂缝水准的分类是根据这些裂缝对结构的影响水准来确定的,从而判断哪些是严重裂缝,哪些是微小裂缝。
尽管没有确切的标准,但各国建筑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明文或默示条款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所在地特殊文化的需求,都是判断损害大小的一般依据。
我国《建筑法》第80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立法对建筑物损害赔偿责任期的规定比较严厉,针对建筑物的地基和主体结构以及其他部位,即使在普通部位的保修期届满后,只要因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均可要求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
这显然加重了建筑物的制造者包括承发包双方以及勘察、设计等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
可以预见,不远的未来,因建筑物质量不合格而请求赔偿的案件将会大大增加。
当然,区别于保修期的责任主体,法律并未规定由施工方负责,而仅仅规定了“责任者”。
那么,哪些主体可能成为建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的责任者呢?二、建筑物竣工后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因为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不一定依据合同而发生,因此按照建筑物在建设期间是否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在建筑物竣工后承担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两类:(一)与业主订有合同者,包括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按照我国《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业主有可能只与一个项目总承包方签订合同,也可能分别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和设备采购各方签订合同,建筑法对业主与合同对方的工程质量责任都作了相对应的规定。
因此,在建筑物竣工交付使用后,按照《建筑法》第80条规定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就可能是与业主有各种合同关系的对应各方。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这些业主的对应方都有可能成为损害赔偿的责任者。
但国外的规定有例外:意大利的民法典只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的责任,这意味着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发现和纠正其他建设参与者的错漏,否则将承担责任。
但在Emilia-Romagna地区这一原则已得到了适当的修订,该地区1990年有一项法律规定:主要设计人、项目经理、承包人、技术监理、竣工检验人等应签署建筑物竣工的技术文件,声明该建筑物已符合建筑规范及使用要求。
如果政府监督员发现这一声明是不真实的,这些签字人都将被处以罚金。
此外,新加坡有一套截然不同的责任分担体系。
1989年《新加坡建筑管制法》引入了“有资格的人”、“注册检验师”和“现场监理人”的概念。
建设单位如果就施工方过错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他可以直接向施工方索赔,也可以向上述“有资格的人”进行索赔,这样,施工方就可以免于承担责任。
(二)与业主没有直接合同关系者,包括:1、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有些国家,当地政府部门有义务核查所有或部分建筑项目的质量情况。
我国目前体制下仍要求政府建筑管理部门对所有竣工建筑物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结果说明:合格或者不合格。
但我国的《质量条例》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新规定将改变政府过去直接参与验收的做法,而将监督力度转移到施工图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