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中旗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2011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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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29•【字号】黑政办发[2000]6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69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2月29日黑龙江省乡镇政务公开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改进农村基层政权机关施政方式和工作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各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乡镇政务公开”,是指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增强政务活动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和权力行使置于制度规范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第四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全面真实的原则。

凡与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政务事项都要公开,公开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真实可信。

(二)注重实效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及方式应切实可行,做到尽可能量化、科学实效、简便易行,便于人民群众了解和监督。

(三)合法保密的原则。

公开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的内容不得涉及国家和单位的保密事项。

(四)统一规范的原则。

对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都要统一规范。

第五条乡镇政府及站办所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开的项目、内容准确、真实,群众对公开程度认可。

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凡是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都应向社会公开。
向特定对象公开
凡是涉及特定对象的事项,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都应向特定对象公开 。
公开方式与程序
政务公开栏
网站公开
在民政部门办公场所设置政务公开栏,将需 要公开的事项进行公示。
在民政部门网站上设置政务公开板块,将需 要公开的事项在网上进行公示。
处理措施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04
附则
解释权与修订权
解释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民政局所有。
修订权
本制度的修订权归民政局所有,修订后的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生效时间与实施日期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3
促进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 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向基层延伸,更好地服务人 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民政局及其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等,以及其他 与民政工作相关的单位和组织。
本制度不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 信息。
工作原则
依法公开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按 照法定程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
真实公正
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隐瞒、不捏造、不歪曲事 实。
及时便民
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公开 政务信息,方便公众获取和使用。
科学分类
根据政务信息的性质、内容、用途 等,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方便查 询和使用。
02
公开内容与范围
公开内容
组织机构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1.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1年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盟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为全面总结2011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研究安排明年工作任务,请各盟市、各部门、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盟市、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要对照潘逸阳、张力同志在全区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务服务工作现场会上的讲话精神和《2011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今年以来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办事)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和剖析,并提出2012年工作思路,形成书面工作总结。

总结要重点突出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载体建设、行政审批集中改革、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平台建设和工作保障等方面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

二、各盟市、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要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政务公开工作部署及宣传培训、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等相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填写《政务(办事)公开工作数据统计表》(见附件)。

三、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做好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总结的同时,还要对《2011年全区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中部门分解任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四、请各盟市、各部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办事公开领导小组根据本通知要求,抓紧安排部署本地区、本系统的年度自查及总结工作,务于2011年12月16日(星期五)前,将工作总结、数据统计表及相应电子版文件报送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0•【字号】鄂府办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的通知(鄂府办发〔2008〕30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日鄂尔多斯市信息公开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主权利,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鄂尔多斯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个人和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依照各自职能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公开权利人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阻挠或限制公开义务人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公开权利人行使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公开义务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

政务公开工作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树立政府服务公众的理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以及依法接受政府委托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全面,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合法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开原则,即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和途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依法治国原则,促进政府工作的民主、透明和法治化,实现政府决策的科学、公正和公开。

第六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原则,及时、准确、全面地公开政府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重大工作进展和成果,不得隐瞒、歪曲或掩饰事实。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便民利民原则,积极满足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获取途径和服务方式。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第八条政务公开工作覆盖范围包括政府机关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文件、政策解读、工作报告、预算报告、统计数据、监督检查、诉求处理等信息。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政府工作的进程、结果、责任等信息,不得单纯公开形式,而忽略内容。

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上公开、报纸杂志、电视广播、宣传展览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广泛关注程度确定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政府机关应当根据公众需求和社会反馈,主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包括信息公开申请、信息审核和信息发布三个环节,政府机关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依规向政府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审查处理,并做出公开或不公开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1]27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1.02.25【实施日期】2011.0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27号2011年2月25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申请未向社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行政机关按规定受理。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

第四条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一)只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不必要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政府信息;(二)经行政机关审定认为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三)其他依法依申请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单位的电子邮箱;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或传真页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

政务公开制度范文1. 背景和目的政务公开是一项重要的举措,旨在促进政府的透明度和市民的参与。

本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企业政务公开的实施,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务公开工作。

2. 管理标准2.1 政务公开原则1.公开原则:政务公开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信息公开原则: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信息,除非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情况,应将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给市民。

3.便民原则:政府部门应以市民为中心,提供便民和高效的政务公开服务,确保市民方便地获取政府信息。

2.2 政务公开范围1.政策法规:包括重要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政府决策文件等。

2.行政职责:包括政府职能、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政府部门的主要行政职责。

3.财务预算:包括政府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财税政策等。

4.重大工程和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项目的公开信息。

2.3 政务公开程序1.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2.政务公开工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信息收集、整理、审核、公开发布等环节。

3.政务公开应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政务公开网站、移动政务等,提供多样化的公开渠道。

2.4 政务公开的渠道和方式1.政务公开网站:政府部门应建立和维护政务公开网站,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2.政府发布会: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举行发布会的方式公开重大决策和政策解读等信息。

3.媒体发布:政府部门可以通过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式公开重要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市民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政府部门提出公开申请。

3. 考核标准3.1 政务公开信息的发布及时性政府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发布政务公开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2 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度政府部门应确保政务公开信息的完整性,不能删除或篡改有关信息的内容,保持信息的透明度。

3.3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管理政府部门应建立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调研工作手册

调研工作手册

政务公开试点情况跟踪研究课题调查工作手册国家行政学院、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2012年7月目录一、课题调查背景 (4)二、调查内容和调查工具 (6)三、调研提纲 (7)四、调查方式及要求细则 (9)(一)文献调查 (9)(二)个别访谈 (11)附:访谈提纲 (12)(三)座谈会 (15)附:座谈提纲 (16)(四)问卷调查 (19)附:调查问卷(A版) (20)附:调查问卷(B版) (23)(五)活动记录 (26)五、调查成果及标准 (27)六、附录 (29)一、课题调查背景“我国县级政务公开试点情况跟踪研究”课题是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2012年度委托课题,接受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指导。

由国家行政学院牵头组织实施,负责人是国家行政学院胡仙芝研究员、中国改革体制研究会姜秀谦、王君琦等。

本课题调查工作组由中国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的专家、教授及部分研究生组成。

本课题组将对国办函〔2011〕99号所确定的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100个县市区中选取至少10个典型县市区(包括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阶段、不同城市化水平的社会构成、不同民族构成社区以及不同区域特点等的县、市、区),对其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完善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的工作情况和改革探索进行跟踪调研,重点探索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难点、原因及其可行的对策措施,并根据分类学的原则,剖析典型案例,探究县级地区的政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规律,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基础的贯彻、为政府信息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在全国的实现、为更大范围内实现政府廉洁、高效和法治责任等探索有力途径。

调查工作要服务课题调研的需要。

课题组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我国县级政务公开试点情况跟踪研究报告》,整理出其中的对策建议,提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还将调研试点县市的相关经验汇总,编辑《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案例精选》,以达成问题研究和经验交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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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政办发[2011]37号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科左中旗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管委会,保康街道办事处,旗直、中区市直各单位:现将《科左中旗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主题词:政务公开暂行办法通知抄送:旗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人武部办科左中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科左中旗政务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全旗政务公开工作,深化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提出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其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情况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旗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苏木镇人民政府及派驻站所,经依法授权、委托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双重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政务公开权利人,依照本办法规定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力。

第五条政务公开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及时准确、注重实效和便于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政务公开的工作机制是: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公系统综合协调,纪检监察机构结合业务工作全面推进,相关部门各负其责。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机关日常公开工作。

第七条旗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公开下列事项:(一)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计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二)所执行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三)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组织的机构设置、调整及行政职责权限、行政权力运行目录、内容、依据、程序、时限、承诺、绘制的行政权力流程图等事项;(四)行政许可事项授予、调整、取消的依据以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和结果;(五)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的依据、种类和幅度;(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七)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九)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十)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二)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三)社保基金和住房基金的征集使用;(十四)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十五)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十六)社会公益事业投资、建设及使用;(十七)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分配;(十八)公务员的招录、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十九)对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投诉和行政救济的途径,以及处理办法;(二十)重大决策或重大管理事项失误及责任追究情况;(二十一)行政机关负责政务公开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办公时间、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二十二)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除前款所列内容外,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拓展政务公开内容,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八条苏木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公开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事项:(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苏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五)苏木镇的债权债务、筹劳筹资情况;(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第九条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政务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

政务公开权利人对政务公开内容有异议,要求行政机关解释、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解释或者更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职权目录。

行政职权目录应当依法、准确、完整地表述行政职权名称,注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和行政职权运行各环节主办、协办机构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在行使行政职权中按规定应当收费的,行政职权目录应当注明收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具体条款及收费标准。

政务公开目录由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监察机关备案;由人民政府编制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清理行政职权。

行政职权变更的,应当及时修订行政职权目录,并在修订之日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目录。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

流程图应当依法载明行使行政职权的主办机构、运行程序、办理时限和投诉举报、监督方式等内容。

流程图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按行政职权运行工作流程图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如实记载行政职权运行中各环节的基本情况,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行政职权行使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公众对行政职权行使的参与度,公开政务行使依据、运行程序、运行结果等信息,并接受行政相对人的咨询和信息查询,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公开政务:(一)政府公报;(二)政务公开栏;(三)政府、部门网站;(四)电子触摸屏、显示屏;(五)政务公开热线电话;(六)政务听证会、咨询会、评议会;(七)新闻发布会;(八)新闻传媒;(九)宣传资料;(十)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形式。

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要依照自治区、通辽市有关规定建立工作运行机制,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在政务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发挥信息技术在政务公开运行中的作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建立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网上受理行政相对人的咨询、求助和举报投诉等制度。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事项属日常性工作的,应当定期公开;属阶段性工作的,应当逐段公开;属临时性工作的,应当随时公开;属授权性依据的,应当长期公开。

对事关全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及公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和决策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集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评估和决策分析于一体的电子监察系统,对网上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工作实行同步监控。

第二十条政务公开实行公开内容备案制。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7月1日,12月20日前将公开内容向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旗纪委监察局监察综合室)报送备案。

上报内容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二十一条每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向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一年度的政务公开情况的年度报告。

各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部门网站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务需要的经费,财政应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公开义务的,政务公开权利人可以要求其履行。

政务公开权利人申请公开政务事项的,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或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二)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四)申请提交时间。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如需要延期答复的,需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五条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开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向政务公开权利人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有关部门代为邮寄有关政府信息和文件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代为邮寄。

申请邮寄人应当按相关标准支付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第二十八条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机构举报。

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实名举报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九条旗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政务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规定严格组织考评和责任追究。

对考评不合格的,应当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机关应当按要求及时整改。

第三十条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不及时、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由其所在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不真实、不及时、弄虚作假的;(三)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五)向政务公开权力人索要或接受利益的;(六)未按规定报送政务公开透明运行情况年度报告的;(七)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隐匿或者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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