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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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问题应对——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挑战问题应对——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t.∞al Sys t om A nd Soe i的,f叁篁I』查塾垒三呈!!堡型!!露薹霪翟薹翟挑战问题应对——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白建国‘摘要广州市萝岗区检察院司法管辖区域包括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广州市萝岗区.广州开发区作为广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已被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首批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目前,实施《殊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中新知识城项目的推进,对萝岗区检察院而言,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研究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对{铢江三角洲地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近几年办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情况,深入萝岗区知识产权局,工商管理局,公安分局以及安利等知名企业开展调研,旨在探索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的新途径.关键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司法管辖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一、萝岗区近几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基本情况及其特点2007年至2010年3月,萝岗区院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各类侵犯知识产权案件27件106人,公诉部门共办理24件84人。

分析后发现,萝岗区知识产权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一)犯罪类型高度集中.犯罪类型主要为侵犯商标类犯罪。

在侦监部门办理的27件案件中,侵犯商标类犯罪达25件,占92.59%,涉及的主要罪名有生产、假冒伪劣销售产品罪(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时均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

(二)侵权产品集中于日常消费品领域侵权犯罪的技术含量不高,在27件侵犯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产品涉及宝洁(中国)公司的飘柔、潘婷、海飞丝等品牌洗发水的19件85人,占70.37%和80.19#/,,涉及安利公司纽崔莱等日用保健品的3件6人。

这与假冒名牌日用品的投入成_本低,阻力小、获利大的特点有直接关系。

(三)共同犯罪突出在全部27件案件中,共同犯罪25件104人,占92.590A和98.11%。

多表现为组织者拉拢老乡或招募雇工形成“产—运一销”犯罪团伙.分工明确、人员固定,在我区以及白云区城乡结合部的地下小作坊生产、加工、销售假冒知名产品或商标,以侵犯宝洁公司飘柔等品牌洗发水最为典型和突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2.04•【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2.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7号各级人民检察院:经202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次会议决定,现将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等五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8-102号)作为第二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主题)发布,供参照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2月4日邓秋城、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检例第98号)【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食品安全上下游犯罪公益诉讼【要旨】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应注意结合被告人销售假冒商品数量、扩散范围、非法获利数额及在上下游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因素,综合判断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在认定犯罪的主观明知时,不仅考虑被告人供述,还应综合考虑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客观行为,坚持主客观相一致。

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可以建议相关社会组织或自行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被告人邓秋城,男,1981年生,广州市百益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益公司)负责人。

被告单位双善食品(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善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被告人陈新文,男,1981年生,双善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甄连连,女,1984年生,双善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张泗泉,男,1984年生,双善公司销售员。

被告人甄政,男,1986年生,双善公司发货员。

2017年5月至2019年1月初,被告人邓秋城明知从香港购入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STARBUCKS VIA”等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伙同张晓建(在逃)以每件人民币180元这一明显低于市场价(正品每件800元,每件20盒,每盒4条)的价格,将21304件假冒速溶咖啡(每件20盒,每盒5条,下同)销售给被告单位双善公司,销售金额383万余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类别】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2]2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日期】2002.08.16【实施日期】2002.08.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23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7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6号)为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盐酸克仑特罗(ClenbuterolHydrochloride,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添加有该类药品的饲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03.01•【分类】其他正文检察机关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一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关键词】网络侵犯著作权平等保护行刑衔接企业合规【要旨】信息化时代,检察机关要加大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依法平等保护境内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

推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发挥法律监督在“行刑衔接”中的作用。

结合办案推动行业治理,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一、案件事实2017年5月,大某视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视界公司)成立,张某和李某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刘某、马某绿为该公司内容制作部主管。

2018年5月,大某视界公司开发了名为“大某视界”的视频播放App上线运行。

该程序上线后,大某视界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由刘某、马某绿组织部门人员下载、编辑大量境内外影片,通过视频App提供给用户观看,并以收取会员费的方式牟利。

2020年1月10日,公安机关将张某等四人抓获。

经对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和鉴定:“大某视界”App编辑、上传的侵权影片中,包括美国电影协会成员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302部,用户观看42万余次,下载1.9万余次;腾讯公司享有版权的作品70部,用户观看8.1万余次,下载4千余次。

“大某视界”App共有注册用户83万余个,充值支付订单9万余个,支付金额人民币140余万元。

二、检察机关履职情况2019年12月,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执法中发现“大某视界”App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山区检察院)通报相关情况,南山区检察院启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2020年1月,深圳市市场稽查局将该线索移送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南山区检察院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取证。

2020年2月13日,南山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某等四人批准逮捕,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题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第九课《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题
5.国务院经过调研论证拟订外商投资法草案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三次审议,于2019年3月15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A.充分发挥了人民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B.表明立法机构坚持审慎立法和民主立法精神
C.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体现
①国家监察委员会设立国家公职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网站
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
③交通部健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高铁霸座行为进行失信记录
④司法机关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维护人民利益
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
11.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列,涉及的四个案例均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案件,专门阐释正当防卫的界限和把握标准,进一步明确对正当防卫权的保护,积极解决正当防卫适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此举
17.①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渠道。解决人民监督员中立性和公正性问题,增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公信力,推进司法民主。
②有利于加强对司法权运行的外部监督制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公开,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
③提高人民监督员素质及履职能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化,提升司法工作人民满意度。
18.①整治自媒体乱象,这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履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能的表现。关闭了一批非法自媒体账号,有利于维护网络传播秩序。遏制自媒体乱象,但只是一关了事,治标不治本;②有关机关加强立法立规,为自媒体发展立规矩,对触犯刑律者予以法律惩罚,这有利于自媒体在法制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取得持久效果;③整治自媒体乱象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这有利自媒体在监管下有序地长远发展;④自媒体经营者加强自律自重,树立法律意识。自媒体的长久发展才有了基础和根本。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法发〔20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为解决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侵权产品制造地、储存地、运输地、销售地,传播侵权作品、销售侵权产品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侵权作品上传者所在地,权利人受到实际侵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对有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多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涉及专业领域,专业性强,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收集固定证据、政策把握等方面较一般案件难度偏大。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为此类案件竖立标尺。

记者梳理发现,此次发布的10起案件中有3起通过淘宝销售,利用网络售假犯罪多发。

典型案例一:段新苗侵犯商业秘密案事实:被告人段新苗在江苏南京三超金刚石工具公司任职期间,获取该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2011年,段新苗以技术入股的形式,与他人成立南京万牙索材料科技公司,获取该公司40%的股份,违法获利1092万余元。

评析:2013年6月,检察院以段新苗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注重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听取权利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通过到权利单位现场走访,实地了解生产经营状况,对案件中的技术性问题形成了直观认识,为案件的顺利办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典型案例二: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周志全注册成立北京心田一品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思路高清网站。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会员制的方式将3万余个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电视、音乐等作品以种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论坛,并通过淘宝网店予以销售。

评析:2014年2月,检察院对周志全等7人提起公诉。

将种子文件上传至互联网供注册会员下载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国内尚属首例。

办案之初,为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版权执法部门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从刑事司法角度提出收集证据的注意事项,确保了行政执法机关收集的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使用。

典型案例三:同伟图文公司、何爱伟等3人侵犯著作权案事实:被告人何爱伟是上海惠生图文设计制作室经营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上下载《之江新语》、《摆脱贫困》等电子版书籍或购书拆装,并通过他人和其本人的身份证件在淘宝网上注册的“惠生图文”、“上海复旦网上书店”淘宝网店,以低于市场售价的价格进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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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年1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

此次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报了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有关情况,并发布了九起检察机关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林耘埜严重破坏矿产资源产权案【基本案情】林耘埜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党组副书记。

经查明:2008年至2011年,林耘埜在担任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分管全省矿产资源矿政管理工作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审批转让文山州麻栗坡县某钨矿采矿权,违规审批转让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违规审批变更玉溪市华宁县某铅锌矿探矿权勘查矿种为磷矿,导致国家财产损失共计11147万余元。

另查明,2007年至2014年初,林耘埜利用担任文山州副州长、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先后收受他人人民币及按人民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2196万元,收受港币及按港币折算的财物共计价值约79万港元,此外还收受美元7万元。

2015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林耘埜以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典型意义】矿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属于非可再生资源,其储量是有限的。

林耘埜作为省内负责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的主要领导,不仅守土不尽责,而且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其违规审批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行为,给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巨大的难以换回的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依法办理此案,对负有保护、管理矿产资源产权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起到了强烈警示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法律的红线、底线意识。

典型案例2杨某严重侵犯国有资产收益权案【基本案情】2001年至2011年期间,杨某在担任郑州高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与他人共谋后,擅自决定将单位公款多次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性活动,累计金额19亿元,并占有非法利息4500多万元。

另外,杨某还擅自决定挪用单位公款共计20亿元购买基金、理财产品,并将由此产生的收益款项共计11.7万元占为己有。

为逃避财务监管,杨某采取伪造公司对账单的方式来掩盖其挪用公款的行为。

2015年,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某以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典型意义】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是企业滋生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如果单位的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到位,杨某也不会有机会作案长达10余年,不会如此轻易地挪用巨额公款。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后专门给郑州高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从健全财务制度,保障资金安全;推行岗位交流,促进干部队伍廉洁;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铲除犯罪滋生土壤;强化法制和廉政教育,遏制和消除职务犯罪思想的滋生等方面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意见和建议。

典型案例3崔某收受非公有制企业贿赂案【基本案情】天津市河北区原副区长崔某在分管城建工作期间,利用监管、审批之机,以明示、暗示等方式向多个非公有制企业索贿、受贿约合人民币1500万元。

另查明,崔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人民币30万元。

2016年6月,经天津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崔某以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典型意义】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看,非公企业整体防范能力相对较弱,一些人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当做“摇钱树”,一些领导干部利用审核、审批等权力刁难生产经营单位,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有的生产经营单位为争取生存空间不得不投其所好、拿钱铺路,极易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此案的查办有助于净化非公企业成长环境,也有助于形成机会平等、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

典型案例4杨某滥发微型企业补助收受贿赂案【基本案情】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百纳分局原负责人杨某在负责微型企业申办管理工作中,不正当履行职责,违反国家规定为不符合发放微型企业补助条件的企业发放补助70余万元,并收受他人贿赂6万余元。

2016年11月,经检察机关起诉,杨某被判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

【典型意义】中小企业在繁荣经济、创新科技、创造就业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负有监管、服务职责的杨某却将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作为其获取非法利益的生财之路。

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这一案件,有力打击了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监管等职权,损害非公经济健康发展的腐败犯罪行为,积极保障了国家扶持非公企业的专项政策落实和资金安全,同时有效引导了非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

典型案例5湖南澧县出租车公司“非法经营”系列案【基本案情】2015年8月,湖南省澧县政府对出租车及出租车公司重新改组和招标过程中,发现部分出租车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同时部分出租车主以政府改革导致自身利益受损为由,采取到县委县政府、省政府等地打标语、静坐等方式维权。

8月18日,澧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澧县市政宏运出租汽车中心等三家出租车公司立案侦查;对于某某等人分别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侦查。

部分出租车车主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将情况反映至澧县检察院。

澧县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涉案的三家出租汽车公司虽然存在私下转让经营权的情况,但并没有对出租车的正常营运造成不良影响,一直以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其采取默许态度,双方均存在过错,现以涉嫌犯罪对上述公司进行刑事追究显失公正。

另查明,于某某等人虽然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当,但其诉求有一定的合理性,其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公安机关不应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澧县检察院在向上级检察院汇报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3日对三家出租汽车公司非法经营案作撤销案件处理,12月7日对于某某等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做撤销案件处理。

【典型意义】出租车行业是社会服务的一个重要行业,澧县政府通过改革加强对出租车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没有妥善处理一些民营企业经营权问题,以至于改革措施遭到部分利益受损人员的强烈抵制,并出现群体性维权上访现象,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良性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

澧县检察院针对这一案件,依法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监督撤销了一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有力保障了涉事出租车公司和车主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6张某泽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泽某分别加入上海罗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合同》,承诺对该公司在研发、生产产品期间形成的技术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2010年,张某、泽某分别担任该公司专业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研发经理,并在组织、领导某型GIS(地理信息系统)采集器的研发期间,掌握了对该产品研发成功起核心作用的PCBA板(印刷电路板)设计的有关技术信息等商业秘密。

自2011年初,张某、泽某经共谋,违反保密约定,结伙使用上述技术信息,以提供相应设计图纸等方式委托他人生产PCBA板,再采购其他零部件,组装为GIS采集器,而后对外出售。

至案发,二人结伙销售GIS采集器共计1520台,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共计人民币370万余元。

经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15年3月4日,被告人张某、泽某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商业秘密是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重灾区之一。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复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专业能力。

上海市徐汇区检察院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犯罪的预防宣传,结合本案,针对徐汇区内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行业的现实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法制宣讲,组织企业座谈,制作知识产权案件白皮书,帮助企业查找管理疏漏,提供解决方案,促使企业进一步提高了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产权维权意识。

典型案例7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申请执行监督案【基本案情】日本富士化水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富士化水”)、华阳电业有限公司(下称“华阳公司”)侵犯武汉晶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晶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晶源公司、富士化水、华阳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8)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富士化水和华阳公司共同侵犯晶源公司ZL95119389.9号发明专利火电脱硫技术,连带赔偿人民币5016.24万元,并按使用年限支付专利使用费,如支付迟延应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富士化水、华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晶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三年多,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未收到执行款。

晶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执行监督。

顺昌县人民检察院经对顺昌县人民法院进行走访并调取相关执行卷宗材料,了解到顺昌县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0月扣划3000万元案件执行款至法院账户,但一直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为此,顺昌县人民检察院向顺昌县人民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将扣划执行款及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采取措施尽快执结本案。

顺昌县人民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后经检法两家共同协调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

2015年3月19日,顺昌县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款300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晶源公司,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该案系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案件,当事人涉及台资企业、日本企业,涉案标的额巨大,判决生效已逾5年仍未得到执行,当事人的专利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

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申请开展执行监督,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督促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有效地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

典型案例8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2007年4月19日,宁波伊司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司达公司)起诉至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www.伊司达.cn,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判决,认定伊司达公司注册的“伊司达”商标属我国驰名商标,判决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www.伊司达.cn”域名,并赔偿伊司达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2010年10月14日,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某某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决定立案侦查。

在侦查过程中,自贡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原告伊司达公司、被告陈萍芳以及代理人和上海乔柏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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