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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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

论金融诈骗犯罪的目的
L g I S t m n S c t e a ys e A d o i 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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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盒融诈骗犯罪 的 目的
王 媛 媛
摘 要 对 于金 融诈骗 犯 罪的 目的 由于刑 法法条规 定 的 不统一 , 成 学者对 此 问题 的分歧 和 司法 实践 中认 定犯 罪 的 困难 。 造 本 文认为金 融犯 罪在 主观上 必须 具有 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并且 该非 法 占有 目的可 以通 过客 观 行 为进行推 定 。 是 在运 用推 定 但 时应 当坚持 主客观 相一 致原 则 , 免客 观 归罪。 避

我 国现 行 《 法》 刑 第三 章第 五 节 “ 融 诈 骗 犯 罪 ” 金 规定 了八 种 金 融 诈骗犯罪, 中第 1 2条集资诈骗罪 、 13条贷款诈骗罪 明确规定 其 9 第 9 了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 而其他六种罪名都未规定此 目的, , 由此引发 了刑法理论与实务上的广泛争论 。那么金融诈骗罪主观上是否要求 非法 占有 目的?实践中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 占有的 目的? 非法 占有 目的是否是金融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对于这个问题 , 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有的学者持肯定意见, 认为非 法 占有 目的是金融诈骗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 理由是诈骗罪和金融诈 骗罪是包容型法条竟合关系, 外延小的法条所评价的犯罪与外延大的 法条所评价的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上理应具有一致性 , 金融诈骗罪构 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 征应符合普通诈骗罪构成要件 中的主观特征而诈 骗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所有权 的犯罪, 因此其主观方面的本质特征就必 然表现 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 目的 对 于法条上未规定以非法 占 0 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罪, 并非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有 的目 的, 而是因为这种欺诈行为本身就足以表 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 占 有 的 目的。。 有的学者持否定意见, 认为这些金融诈骗罪的构成不需要具有非 法 占有 目的。 理由是我 国刑法第 12条和第 13条写明了“ 9 9 以非法 占 有为 目的 而在其他金融诈骗罪条文中未写 明“ , 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 , 这并不是立法 的疏漏。相反清楚地表 明了立法者的本意是否定其 他 金融诈骗罪要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作 为各该罪的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 罪虽然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 出来 的, 但是刑法将其归入 “ 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章中, 明了金融诈骗罪的主要客体是金融 表 秩序, 而不是侵犯财产, 只要行为人的行 为破坏 了金融秩序, 即使不具 有非法占有 的目的, 仍构成金融诈骗罪 。0 因此他们认为如果对不 以 非法占有为 目的的金融诈骗犯罪作非罪化处理 , 不利于维护 国家的正 常金融秩序 。而也有 学者认为对金融诈骗罪是否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作为构成要件, 要根据刑法对各罪的具体规 定而定 。0 笔者认为金融诈骗犯罪无论是否有明文规定, 都要以非法占有 目 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金融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即侵犯金融管 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因此金融诈骗犯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如何认定诈骗罪中的_以非法占有为目的_

“ 占有” 财物, 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种犯罪, 只要犯罪主体 “ 占有” 财物即对物实际控制, 就足以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并不需要对物实施使用、 收益和处分。金融诈骗罪中的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 信用证诈骗、 信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条文中列 用卡诈骗、 有价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等 $ 个罪名就是这种情况, 举的行为之一并取得了财物, 即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例如在票据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 只要行为人 “ 明知是伪造的票据、 金融凭证” 而作为支付手段而获得财物的, 即认为是 “ 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在信用证诈骗、 信用卡诈骗中,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 “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 ” “ ” 或附随单据、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而获取资金的, 即认为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而构成该罪; 有价 证券诈骗、 保险诈骗亦然。“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虽然是主观要件, 但主观要件必然要在客观行为 上有所反映。 在上述 $ 个罪名中, 从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金融票证而使用, 或者虚构保险标的、 夸 “ ” “ 大保险事故而 占有 对方财物等客观行为来看,就足以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 均没有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不是立法者的疏漏, 的” 。 恰巧的是, 立法者在这 $ 个罪名中, 而是“ 非法占有的目的” 已经蕴含在客观行为之中, 是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的统一。 这种犯罪以侵 “ ” 害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 占有权 的方式而侵害了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对物实施了使用、 收益、 处 分, 并且使所有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 行为人将遭受更重的刑罚。 必须侵犯所有权的多项或全部权益,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 ” 这类犯罪不仅要 占有 财物, 而且要对财物全部或部分实施 “ 处分” ,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 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 才是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集资诈骗、 贷款诈骗 罪, 法条明文规定必须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这两个罪名中的 “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着更深的内 涵。 其一, 根据 《 解释》 的规定, 对集资诈骗作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认定为 “ 以非法占有为目 % ! & 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 # & 挥霍集资款, % " & 使用集资款 的” 的具体规定: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 ’ & 具有其他欺诈行为,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拒不返还集资款, 或者致使 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这四种情形, 说明行为人不仅有 “ 占有” 的故意和行为, 而且实施了据为自己 “ 所有” 即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行为。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有关法律, 全 #((! 年最高法院关于 《 ( 《 ” ) 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 纪要》 中对此又做了补充规定, 即在具 % & 体处理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 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 而将少量资金用于 个人消费或者挥霍的, 不能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 其二, 根据 纪要 的规定, 如果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欺诈手段, 并且不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 素如经营不善、 被骗、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案发时没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的, 即构成贷款诈骗 罪。 这种情况下, 不仅要占有财物, 而且要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使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 “ ” 值减少, 才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由于这两个罪名涉及到处分后所有物全部或部分灭失, 或者 所有物全部或部分价值减少的问题, 因此, 在司法实践中, 需要对行为人进行资产审计, 以查明其 是否属于资不抵债等情况。《 纪要》 中列举了金融诈骗犯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 种情形, 有) % ! & 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 # & 非法获取 种情形之一的即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 & 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 ’ &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 抽逃、 资金后逃跑的; 转 % $ & 隐匿、 移资金、 隐匿财产, 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销毁帐目, 或者搞假破产、 假倒闭, 以逃避返还资 《 % ) &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 金的; 拒不返还的行为。笔者认为, 纪要》 中的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 种情形只适用于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不适用于金融诈骗罪中的其他 $ 个罪名即票据诈骗 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 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其理由是: 第 ・ !"" ・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

浅议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作者:程琳隆潭来源:《青年文学家》2012年第36期摘要: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第224条明确规定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构成要件。

因此,“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对于正确区分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非法占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作者简介:程琳(1984-),男,重庆开县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主任科员、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刑法学隆潭(1970-),男,重庆丰都人,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科长、助理检察员。

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39(2012)-27--02在大部分的经济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以及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要目的。

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历来不一,国内外学者之间均有不同的观点。

一、大陆法系国家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学说大陆法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利用处分意思说、折中说。

“排除权利者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将自己当做财物的所有人进行支配的目的(仅有排除意思即可)。

”[1]该种学说强调的是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财物后使得财物的原权利人丧失对该物的占有,从而排除原权利人对该财物行使权利。

“利用处分意思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遵照财物本身的经济用途进行利用的意图(仅有利用的意思即可)”。

[2]该学说的核心是行为人依照财物经济用途对财物进行利用和处分的意思。

正如前田雅英教授指出:“对占有的侵害只有达到科处刑罚的程度时才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一时使用他人财物行为的可罚性由对权利人利用的实际侵害程度来决定;所以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要‘有作为所有人进行支配的意思’”。

[3]“折中说”认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排除权利人,把他人的财物当做自己的所有物(排除意思)并且遵照财物的经济用途对其进行利用或处分的目的(利用意思)。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应 采用如下的步骤 : 『 李富成. 2 1 刑事 推定研究 『1 M.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出版社 2 0 08 是 . 除了行 为人的供述外 的其他证据进行分 析整理 . 对 还 年版 . 4 第 5页.

要 着重对能够说 明行为人具有 非法 占有 目的的间接证据进行分 『 鲁珀特? 3 1 克罗斯, 菲利普 ? 琼斯. 国刑法导论[ . 英 M】 赵秉志等 析 归纳 。例如有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 , 正常的经 译 . 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 19 年版 . 2 5页. 91 第 5 『1 克 昌. 罪 学通 论『 . 4马 犯 MI 武汉 大 学 出版社 19 99年版 , 第 营活动是否能间接证 明行 为人 有贷能力等等 .要 确保这些 间接 证据 的证据效力 3 6页 . 8 二是 , 分析行 为人 的供述和辩解 . 特别是辩解 的 内容 。进行 『1 5王康 . 采用刑事推定的方法认定 “ 以非法 占有 目的” 浙江 万 里 学 院学 报 . 1 年 第 7期 . 2 1 0 归纳并 总结行为人反驳其具有非法 占有贷款 目的的理 由
定义, 必须反映该事物 的本质特征 。笔者认 为 , 司法 推定 的本质 心理学和生理学 的研究成果也证明 了这一点 。 特征表现 为 : 1类别上 看 , ( 司法推定可 分类法律 推定 和事实推 从上面 的分析 .我们 可以看 出.行为理论 之所 以可 以作 为 定 :2 推 定根据上 , () 司法 推定是根据 一定基 础事实推 定 出另 一 “ 非法 占有 目的” 推定 的理论基础 . 不仅 在于行 为是犯罪 概念 的 事实 , 司法推定的定义须反映有两事实之 间的推定根据。 ( 即法 基石 .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论 中的行 为是主客观相统一 的人 的理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

I 刑事检察I责任编辑李哲T H K C H I N K S K I'HOCI R A T O I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研究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7文摘要:司法实务中认定集资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多采取司法推定的方法,但对何种情形能够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分歧,这引发案件定性和量刑差异、案件管辖争议、取证方向不明确、集资参与人权 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推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时,首先应当明确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其次应当将主客观 相一致、允许反驳反证、多方面评价作为推定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基本原则,最后应当通过客观认定正向 基础事实、核实反驳反证情况并认定反向基础事实、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三个步骤进行.关键词: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集资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非 法占有目的虽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但可通过供述或 者客观事实反映出来。

行为人供认对集资款具有非法 占有目的的情况较少,通过客观事实进行推定是认定 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要方法。

2001年《全国 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丁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 释》)、2017年《互联网金融犯罪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2017年《纪要》)、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 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相关司法 解释和会议纪要对该方法也予以认可。

但是,在司法 实务中对推定标准等问题依然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本 文就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司法 实务有所裨益。

一、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司法现状司法实务中,不同办案人员、上下级司法机关、 公检法部门之间对集资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标准 存在认识分歧「。

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分歧更大,*部分判决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案件常常被学界质疑。

练习题常见金融诈骗手段及其防范对策 (2)

练习题常见金融诈骗手段及其防范对策 (2)

一、单选题1、针对街头骗局常设的五个步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

()就是使自己冷静下来不要处于一种激动、亢奋状态。

A、停B、听C、问D、看【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针对街头骗局常设的五个步骤,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

停就是使自己冷静下来不要处于一种激动、亢奋状态。

2、首因效应由()心理学家洛钦斯首先提出的。

A、法国B、美国C、英国D、中国【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首因效应由美国心理学家洛钦斯首先提出的。

3、()指交往双方形成的第一次印象对今后交往关系的影响,也即是“先入为主”带来的效果。

A、二次效应B、首因效应C、因果关系D、组织层次【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首因效应指交往双方形成的第一次印象对今后交往关系的影响,也即是“先入为主”带来的效果。

4、金融诈骗罪是()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B、《会计法》C、《预算法》D、《民商法》【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

5、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A、被动B、主观C、主体D、客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中,客体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6、金融诈骗罪在()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A、被动上B、主观上C、主体上D、客体上【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金融诈骗罪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7、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就是看对方所讲的事物是否可信,对方讲话的神态表情是否过于夸张。

A、看B、停C、听D、问【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关于街头诈骗,民警提醒市民遇事不妨试试“停、看、听”,“看”就是看对方所讲的事物是否可信,对方讲话的神态表情是否过于夸张。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张明楷: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刑法分则对一些财产犯罪、经济犯罪,明文规定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此外,许多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一要件,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行为的描述、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都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司法工作人员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事实上,国内外的刑事立法都说明,构成要件要素分为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当某种犯罪明显需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根据相关条文明显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时,刑法条文往往会省略关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规定。

盗窃、诈骗、抢夺等罪就是如此。

以金融诈骗罪为例。

刑法分则之所以仅就集资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因为前者容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混淆,后者容易与贷款纠纷相混淆,而各自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其他金融诈骗罪一般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刑法条文省略了关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以下主要以盗窃罪为例进行说明。

犯罪构成要件具有两个方面的机能:一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机能;二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机能。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样具有这两个方面的机能。

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盗用行为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只是擅自将他人的自行车骑走一会然后又返还的,属于盗用行为;因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不成立盗窃罪。

另一方面,由于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以,单纯毁坏财物的行为,也不成立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

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正文:----------------------------------------------------------------------------------------------------------------------------------------------------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检诉〔2005〕20号本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科):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检察机关诈骗类犯罪案件的审查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诈骗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诈骗犯罪,省院公诉处于2005年10月24日至26日在金华组织召开了庭审观摩及诈骗类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会。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省院研究室等代表也应邀参加了研讨。

经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意见,现将会议纪要如下,供各地在执法办案中参考:一、关于诈骗类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诈骗类犯罪客观方面的逻辑结构表现为: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错误认识——被害人“自愿”交付——行为人取得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

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并无错误认识的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另一种情形是使事先已经产生错误认识的被害人继续陷入或者进一步产生错误认识。

就后一种情形而言,一般要求行为人实施使被害人延续或者加剧错误认识的积极的欺诈行为。

如行为人并未积极促成被害人产生或者继续产生错误认识,而仅仅是消极地利用被害人既存的错误认识取得财物的,因缺少诈骗犯罪构成逻辑结构中“欺诈行为”的必要一环,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诈骗犯罪。

被害人的财物交付行为一般是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如果行为人采取欺诈手段后并未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被害人则基于怜悯或者同情等原因而自愿交付财物的,一般也不能认定为诈骗。

行为人根据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而取得该财物,在被害人的财物处分行为和行为人的财物取得事实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是鉴别判断诈骗犯罪与盗窃罪、抢劫罪等毗邻财产犯罪的原则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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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注意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生在金融领域的犯罪活动也急剧增加,其中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危害最大的经济犯罪活动之一,其严重破坏了国家的金融财税秩序和社会秩序,直接危害到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

金融诈骗犯罪已成为当前金融领域的一大公害。

依法防范和打击金融诈骗犯罪活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较为原则和概括,目前又无具体而详尽的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此类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上常发生困难和疑惑。

特别在犯罪目的的认识上存在较大的分歧,从而影响到对这类犯罪的惩处。

本文拟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金融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作一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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