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产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
中山市差别化环保准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细则修订

中山市差异化环境保护准入增进区域协调发展实行细则(2023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为深入发挥环境保护政策旳约束鼓励作用, 强化环境保护分类指导, 实行区域差异化环境管理, 优化全市产业布局和增进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资源优化配置, 增进本市经济社会、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保障环境基本公共服务, 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状况, 对《中山市差异化环境保护准入增进区域协调发展实行细则》进行修订, 提出如下实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加紧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为关键,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以区域功能定位为基础, 从产业布局、行业集聚开发、项目建设三个层面实行差异化环境管理和政策支持, 提高全市生态文明水平, 增进区域经济构造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实现全市资源配置最优化和整体功能最大化, 形成不一样区域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旳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护中发展、发展中保护。
实行环境保护负面清单制度, 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增污染。
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有效平衡污染物排放总量, 守住环境保护底线。
(二)坚持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全面把握中山市生态环境特性、环境承载力及面临旳突出环境问题, 结合中山市各专业镇特点, 实行分类指导、差异化管理。
(三)坚持鼓励与约束并重。
通过严格环境保护准入、环境原则、总量控制、环境保护考核等管理措施强化政府行政管制与约束, 规范开发建设行为, 引导企业贯彻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三、守住生态红线, 加强空间管制根据区域发展、环境功能定位、环境容量等原因, 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 按照《有关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旳若干意见》规定对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管控, 同步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措施》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旳人类活动, 并对全市尤其区域加强控制。
(一)严格执行饮用水源保护制度,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旳建设项目,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旳建设项目。
《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政策解读

《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政策解读低效工业园区升级改造的推进,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共性工厂”的概念也正式升级为“环保共性产业园”,污染防治也从单方面的V O C s集中治理延伸到全方位的污水、废气、固废集中治理。
经市政府同意,《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规划》于2023年3月31日正式印发。
01环保共性产业园概念环保共性产业园通过将同一产业或同一地区企业生产加工或设计等的某一个或某几个特定产污环节聚集,或提供集中式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配套服务,实现集中生产、集中设计、集中治污、集中供热等,同时配套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产业聚集发展的产业生态圈,最终实现产城融合。
环保共性产业园空间布局推荐采取“核心区-缓冲区-拓展区-辐射区”方式。
核心区由单个或多个共性工厂组成,集聚污染较重的工序,实施集中治污;缓冲区通过道路、绿化带、水体等进行隔离,减少对外围的影响;拓展区设置绿色低排放或超低排放高端生产区、综合办公区和搭建相关研发机构、产学研平台;辐射区辐射影响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在园区外围分布发展,与环保共性产业园产业链融合共生,最终实现产业向高端化聚集发展,形成绿色良性产业生态圈。
02总体目标近期到2025年:环保共性产业园建设相关指引、标准、模式逐步完善,政策支撑体系基本形成。
按照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水平运维要求,环保共性产业园、共性工厂近期重点项目基本建成,有效解决市内“散乱污”以及中小微型企业污染治理问题,实现平台高端化、布局合理化、总量集约化、治污集中化。
多个高水平环保共性产业园已建成运行,成为全国全省环保共性产业园示范标杆。
中期到2030年:符合中山市产业生态的环保共性产业园群基本形成,成为中山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平台,环保共性产业园与产业链融合共生,形成绿色良性产业生态圈,中山市环保共性产业园群成为全国全省标杆。
远期到2035年:共性、共享、共生、共赢的绿色标杆智慧环保共性产业园群已趋于成熟,环保共性产业园在创新动力、平台模式建设、环境保护力度方面展现更高水平,实现政府、镇街、企业、居民、环境多方共赢,产城融合,成为美丽中山新的城市名片。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28•【字号】江府〔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江府〔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3月28日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工作部署,优化提升“工业振兴”“园区再造”工程,扎实推动江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省新一轮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力军主战场,到2025年,制造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提高到40%,先进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20%;培育形成先进材料、现代轻工纺织、现代农业与食品、新一代电子信息、新能源5个产值超1000亿元的战略性产业集群,打造食品、金属制品、家电、石化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电池6条产值超500亿元的产业链;高新技术企业力争不少于3000家;产值超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工业企业分别达到100家、15家、8家。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以链促群发展“大产业”1.推动产业链融通发展。
深入实施“链长制”,持续完善重点产业链“五个一”工作体系,实施“一链一策”。
充分发挥“链长+链主”协同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推进格局。
制作产业链重点企业手册,鼓励和引导各产业链通过组建行业协会或产业联盟等合作模式,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源整合,融通供应链。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20•【字号】中府办[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3〕8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20日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创造软件产业发展良好环境,规范我市软件园区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我省现代信息服务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山市软件园区是指在科研力量较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镇区和产业基地,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为目标,以孵化、培育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中山市软件园区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产业布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中山市软件园区建设应以围绕优化升级中山市传统产业和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为宗旨,以应用基础软件、信息技术服务和嵌入式软件应用开发和成果推广为重点,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形成新的软件产业增长点。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作为信息产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中山市软件园区建设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和监督;建立、完善软件园区的服务体系,并指导软件园区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管理。
第六条申请认定中山市软件园区的条件和程序:(一)园区建设和发展思路清晰,规划科学合理,发展目标明确;(二)园区建设和发展环境优越,具有一定的建设规模,且具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具备培育大型骨干软件企业和孵化中、小软件企业的条件,对软件产业发展具有带动作用;(三)园区内有较高技术开发水平的研发机构,园区内经营企业或机构依法按有关经济组织制度进行管理;(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在园区产品结构中占有相当比例,并具备一定的软件出口条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中府办〔2015〕10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全面深化改革步入攻坚期、产业转型升级进入转折期的关键阶段,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先行带动作用,加快实体经济强优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进新型专业镇创新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坚持“全域中山”理念,强化统筹发展,通过力量整合、镇际竞合、资源共享、红利分享,实现全市招商“一盘棋”。
在3-5年内,构建运行高效、模式创新、服务专业的新型招商体系,初步形成全球化招商引资工作网络,切实提高招商引资实效,提升中山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建立一套工作机制。
以完善工作机制为核心,强化市级统筹力度,出台全市统一、透明的扶持政策措施,引导镇区加快招商引资机制创新,破除资源约束,增强服务效能,形成统筹合力,提升区域产业带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二)引进一批重点项目。
优化存量,以“鲶鱼效应”助推专业镇升级,占领产业高端;力拓增量,抢抓高端产业,打造新兴产业集群,有效提升我市产业集群竞争力和国际化水平。
每年围绕1个招商主题开展专项“旋风计划”,力争在招引产业龙头项目、产业链高端项目、产业带优化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上市融资项目、优质企业增资扩产项目等方面有明显突破。
(三)组建一支专业队伍。
优化全市招商队伍结构,建成一支熟悉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通晓国际规则并具备良好沟通谈判技能的综合性高素质招商和服务人才队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应急管理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4日中山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试行)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目录。
1.总则1.1各镇街、市各有关单位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作为工作根本落脚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履行党委、政府监管责任和行业监管职责。
1.2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建立健全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五到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法定代表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单位应当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全过程安全生产责任,并与奖惩挂钩。
1.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设施的布局应当符合中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产业规划和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求,进一步加强化工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衔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要求。
中山市现行有规划环评行业园区或集聚区

坦洲
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
2003年
《关于中山市坦洲镇第三工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3]12号
中山市坦洲镇安南工业园
2002年
《关于中山市坦洲镇安南工业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3J10号
板芙
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园
2002年
《关于中山市板芙镇顺景工业区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
[2009155号)
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工业集聚地
2004年
《关于中山市民众镇新平工业聚集地区城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中环建[2004]104号
西北组团
古镇
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园
2004年
《关于中山市古镇镇同益工业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2004]19号
小榄
中山市小榄镇五金表面处理集聚区
2001年
《关于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
建[2002]83号
三角
中山高平化工区
2001年
《关于中山高平化工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粤
环函[2001]735号)
民众
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
2009年
《关于扩建中山市民众镇沙仔综合化工集聚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书[2009]0057号
东部组团
火炬开发区
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2010年
《关于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审意见》
国家环保部环审[2010]426号
中山市横门岛临海工业园区域开发项目
2006年
《关于新建中山市横门岛临海工业园区域开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中环建书[2006]OOo2号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

广东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粤府〔2005〕22号)和《广东省产业转移区域布局总体规划》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称园区)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园区认定、变更、考核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园区指经省政府同意认定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珠江三角洲产业转出地区(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不含从化市)、深圳、珠海、东莞、佛山、中山市和江门市区、台山市、鹤山市,惠州市区、博罗县,肇庆市区、四会市;产业转移承接地区包括省内除上述珠三角地区以外的其他地级市、县(市、区)。
第二章园区变更第四条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可根据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情况,申请园区更名、园区规划调整和园区扩园。
园区更名是指园区因变更合作共建主体或其他原因,改变园区名称及合作共建相关文件等的变更行为;园区具体规划及园区范围等保持不变。
园区规划调整是指以园区外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土地相应替换园区内部分土地,调整园区具体规划但不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园区扩园是指扩大园区范围的变更行为。
第五条申报园区规划调整或扩园,由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变更请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变更请求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审查单位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通知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按规定程序申报规划调整或扩园。
第六条园区变更条件。
(一)园区更名条件。
变更理据充分,合作双方书面同意(如需变更合作主体,须征得原合作主体书面同意),园区合作层次原则上不降低,且开发管理关系清晰明确,更名后的园区名称符合园区表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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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产业园区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性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以产业园区为载体扩大招商引资,形成集聚效应,带动东区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创新驱动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推动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东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区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第四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利用东区村集体物业进行改造并于年月日后改造完成,产业园区面积平方米以上、产业园区投入资金在元平方米以上;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在东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汇缴所得税;
(四)产业园区招商面积超过才可提出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
(五)产业园区原则上只准许适量简餐配套、零售等项目进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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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面积不超过产业园区面积的。
(六)产业园区入驻项目须符合东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于经由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对东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入驻产业园区,给予优先考虑及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按要求向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审核的产业园区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党工委、办事处备案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六条申请认定东区产业园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区产业园区认定申请表。
(二)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八条的承诺书。
(三)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
(四)产业园区有效产权证明材料。
(五)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关于产业园区打造投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产业园区平面设计图。
(七)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八)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对一些特定类型的产业园区,经东区办事处批准,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须向东区办事处承诺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九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出东区重点项目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经东区认定的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产业园区运营管理公司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
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东区产业园区;已经认定为东区产业园区的,取消其认定资格,退缴其所获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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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