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中府[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府〔2014〕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7日中山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方案》(粤府办〔2012〕118号)和《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对社会投资不进行不当干预,还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分权于中介,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使企业投资活动更加便捷高效;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职能,完善政府投资决策机制,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绩效。
系统性、全流程推进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实现项目管理模式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项目审批由“串联办理”向“并联办理”转变、公共资源由行政性配置向竞争性配置转变、技术性审查主体由行政部门向中介机构转变等“四大转变”。
通过深化改革,构建市场开放透明、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服务高效、监管有力的新型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12•【字号】中府[2011]39号•【施行日期】201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3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政协重点提案(以下简称“重点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实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府〔2005〕16号),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粤府函〔2009〕66号)、《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粤办发〔20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提案是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建议提案。
第三条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是市政府及政府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包括独办、主办、会办单位。
各承办单位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市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委的联系,就重点建议提案选题事项加强沟通,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将代表委员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百姓、当年办理可取得实际效果的事项,推荐给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作为重点建议提案选项。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批复东区街道办事处:你街道《关于申请批准〈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请示》(东办请〔2023〕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经审核,《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下称“单元计划”)业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一○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期论证阶段,符合《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府〔2020〕93号)、《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中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
二、你街道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单元计划确定的片区统筹、城市功能和产业定位、用地规划意向、开发强度管控要求、交通组织方式、公益性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保护、空间设计、实施监管等要求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单元计划批准后如需微调,由镇街提出微调申请后直接纳入单元规划编制,如需重大调整,由镇街提出申请后重新申报单元计划,原已批单元计划自行失效。
三、你街道应对片区统筹方案中涉及的干线路网及公益性设施实施预控。
对拟于近期实施改造的单元,结合项目实际推进情况,适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启动单元规划编制申请,如两年内未提出启动申请,已批单元计划自行失效。
单元规划按程序报批后覆盖对应范围内原控规,作为更新单元内改造项目的规划依据。
四、单元计划批准后作为项目启动依据,项目启动后可开展权益认定、协商补偿方案、编制招商方案、编制改造方案等后续工作。
五、你街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在单元计划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201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府〔2016〕1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清单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2015〕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2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有关地区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试点的函》(粤发改投资函〔2015〕2471号),现就我市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职能”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政府职能和创新管理模式结合起来,把激发投资活力和加强监督管理统筹起来,探索实行企业投资项目“三单”管理制度,为全省实行统一的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制度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通过列明和公布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政府监管清单等三个清单,清晰界定市场作用和政府作用的边界,实现企业“法无禁止皆可为”,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政府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企业投资管理新体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中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1•【字号】中府[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9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关于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11日关于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重大产业平台、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核心自主技术产业化项目(简称“三重”)建设步伐,加强和规范管理,增强“三重”对我市率先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和美家园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重”,是指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市产业发展导向,投资规模大、综合效益好、竞争实力强的产业平台、产业项目和核心自主技术。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三条近期重大产业平台主要包括翠亨新区(含中国电子中山软件基地)、中国航天中山物联网和北斗产业基地、中山光电装备与产品制造产业基地、总部经济集聚区、经济协作区、中山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中山风电产业基地等经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产业平台。
其他未列明,但对我市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和决定性作用的重大产业平台,按“一事一议”原则由市领导小组认定。
第四条重大产业项目必须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企业总部要素,属于我市重点扶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母公司属于行业龙头企业或母公司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等,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新建项目。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20〕47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重点办(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6日中山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能,完善重点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提升重点项目质量和效益,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我市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纳入年度计划管理的项目。
市重点项目分为三种类型:(一)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推进对全市或区域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路、铁路、港航、能源、水利、城建等传统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3亿元以上(含外币折合,下同)。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积极支持5G网络与应用、大数据和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慧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科技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不设具体投资额度要求。
(二)重大产业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医药、高端装备制造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积极推动绿色低碳、数字经济、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经济等前沿领域发展项目,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应达到1亿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鼓励发展金融会展、文旅文创、会计法律、设计咨询、创新科技、检测认证、区块链技术应用等高端现代服务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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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根本性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核心战略,深度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重点引进一批优质项目并推动项目落实,发挥创新驱动对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的推动力,不断提升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结合东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东区重点项目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的程序进行。
第三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东区重点项目认定工作。
第四条东区重点项目认定范围
(一)金融企业;包括消费金融、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民营银行、小额贷款、商业保理、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科技成果孵化基金、成长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等业态。
(二)文化创意企业;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文化活动线上推广、文化成果转化、文化产权交易、现代工业设计、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数字出版、数字教育、数字媒体等业态。
(三)现代物流企业;包括综合物流、专业物流、生产物流、保税物流、第三方物流(包括规模仓储、物理自动化管理等)、第四方物流(包括物流规划、物流咨询、物流信息系统、供应链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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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物流、城市配送、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物流标准化建设、物流金融服务等业态。
(四)研发与技术服务企业;包括创业孵化服务、研发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标准查询、科技咨询、三维科技、节能环保、软件工具开发、数字化仿真设计、技术交易等业态。
(五)专业服务企业;包括政策法律、会计审计、经济鉴证、专业会展、商务咨询、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资质认证、标准制定、品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知识产权交易等业态。
(六)新兴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包括移动互联网应用、大数据应用、物联网应用、云计算应用、专业知识库、智能家居、远程控制、智慧生产(包括机器人智能化联网、人机协作、操作系统等)、智慧农业(包括食品溯源防伪、实时图像与视频监控、可视化远程诊断等)、智慧城市、AR/VR公共服务平台等业态。
(七)电子商务企业;包括电子商务平台、跨境电商服务、移动支付、电子认证、电子货币交换、电子交易市场、商品众筹、社区团购、定制服务、网订店取、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包括物流分拨、快件自取、电子缴费、公共查询等便民服务)等业态。
(八)健康服务企业;包括医疗保健、居家养老、家庭医生、家庭护理、中医保健、健康管理、远程医疗、移动医疗、基因诊疗、云健康管理、健康风险评估、健康旅游、健康文化等业态。
第五条东区重点项目企业认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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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8年7月1日起,在东区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东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在东区汇缴所得税;
(三)项目企业实缴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办公场地500平方米以上;
(四)项目企业依法登记成立后一个统计年度内,被相关部门纳入东区上规上限企业统计名录库,由于统计制度规定不能纳入的,项目须对东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产业发展有显著贡献;
(五)项目具有一定成长性,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之日起3年内每年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
第六条东区重点项目认定程序
申请单位单位按要求向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和有效证明文件;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审核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请东区党工委、办事处备案后由东区财政分局按规定统一拨付。
第七条申请认定东区重点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东区重点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针对本办法第九条的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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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商营业执照。
(四)由具资质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五)经国土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及发票等凭证。
(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对以下类型的项目,经东区办事处批准,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一)国内外知名企业、中央企业、上市企业在本市注册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二)经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认定的其他技术含量较高、成长性较好、对东区产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
(三)被纳入中山市招商引资项目库或被认定为中山市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
第九条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相关企业须向东区办事处承诺5年内不将注册地迁离东区,不改变其在东区的纳税义务;未经同意擅自迁出者,须按东区办事处通知的时间无条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对东区重点项目进行动态评估,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将退出东区重点项目库,停止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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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经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相关企业有变更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企业上报的相关申请材料须真实可靠。
经核实属提供虚假材料的,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已认定为东区重点项目的,取消其认定资格,退缴其所获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东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东区经济和科技信息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时间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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