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征求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9•【字号】中委办[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委办〔2012〕41号)火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各镇区党委(党工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中山市委办公室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6月29日中山市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若干意见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1〕4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市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市第十四届人代会精神,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围绕共建共享幸福和美中山这个核心任务,以不断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保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纯洁性为根本保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工作,强化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深入推进农村社会管理工作,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使农村更加和谐稳定,努力开创统筹城乡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深化村(居)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行行政事务、自治事务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事务有效分离;深化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明晰和固化农村集体资产权属;深化集体土地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深化基层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提升农村社区自治和管理能力;深化社区公共产品供给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水平。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申报、审批、实施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具体情形的界定】〈〈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是指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严重不足,按照规划需要落实独立占地且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环境污染严重,通风采光严重不足,不适宜生产、生活;(二)房屋经相关部门根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鉴定为D级危房,或者建筑质量有其他严重隐患;(三)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等不满足相关规定,存在严重消防隐患;(四)经相关部门鉴定存在经常性水浸等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所在片区规划功能定位发生重大调整,现有土地用途、土地利用效率与规划功能不符,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二)属于本市禁止类和淘汰类产业,能耗、水耗、污染物排放严重超出国家、省和市相关标准的,或者土地利用效益低下,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并且可以进行产业升级;(三)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情形。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土地权属核查】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权属核查。
市规划国土部门对计划申报主体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落实申请书、旧屋村范围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测绘报告、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核查,结合有关规定,将拟拆除重建区域内土地区分以下情形,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土地种类、性质、权属、功能、面积等进行认定,并函复计划申报主体:(一)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已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用地。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批复东区街道办事处:你街道《关于申请批准〈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的请示》(东办请〔2023〕1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经审核,《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下称“单元计划”)业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一○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是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期论证阶段,符合《中山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中府〔2020〕93号)、《中山市旧村庄旧城镇全面改造实施细则》(中府〔2020〕95号)、《中山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指南》等相关要求,原则同意《中山市东区街道桥岗社区沙岗片区改造单元计划》。
二、你街道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单元计划确定的片区统筹、城市功能和产业定位、用地规划意向、开发强度管控要求、交通组织方式、公益性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保护、空间设计、实施监管等要求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单元计划批准后如需微调,由镇街提出微调申请后直接纳入单元规划编制,如需重大调整,由镇街提出申请后重新申报单元计划,原已批单元计划自行失效。
三、你街道应对片区统筹方案中涉及的干线路网及公益性设施实施预控。
对拟于近期实施改造的单元,结合项目实际推进情况,适时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启动单元规划编制申请,如两年内未提出启动申请,已批单元计划自行失效。
单元规划按程序报批后覆盖对应范围内原控规,作为更新单元内改造项目的规划依据。
四、单元计划批准后作为项目启动依据,项目启动后可开展权益认定、协商补偿方案、编制招商方案、编制改造方案等后续工作。
五、你街道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在单元计划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山国土资源

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规范旧村庄的全面改造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旧村庄”是指城镇建成区内,布局较乱、基础设施较差,土地保留集体所有性质,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过较长期自然形成的聚居地。
旧村庄改造单元内夹杂的国有用地,应一并纳入改造范围。
以旧厂房为独立改造单元或以旧厂房为主要用途的改造单元,应按照《中山市旧厂房全面改造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配套,有利于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长远利益,合理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古迹。
旧村庄改造涉及历史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等古迹的,应统筹采用全面改造和微改造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第四条旧村庄改造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原则,改造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按规定公开表决,由镇区监督,并由公证机构公证。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旧村庄改造涉及的补偿可以采取物业补偿、货币补偿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旧村庄改造应合理控制开发建设规模,营造宜居环境。
开发建设规模由回迁安置房、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公共配套设施和商品房开发面积等组成,应按照改造总成本加合理利润,与商品房开发面积与市场单价的乘积相平衡的原则测算确定。
第七条旧村庄改造的复建规模及其用地,参考以下标准:(一)回迁复建的安置房规模,按改造范围内原有建筑面积的1.0倍计算。
回迁安置房用地单独安排的,可以保留集体性质;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自愿转为国有用地后,按保障性住房用地划拨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要求出让的,应约定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并明确今后不再申请分配使用宅基地。
回迁安置房用地,其容积率不应高于商品房用地。
回迁安置房用地不单独安排的,须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其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成员不再分配使用宅基地。
(二)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建筑面积在改造前原有集体物业建筑面积的基础上,新增的集体经济发展物业应不少于回迁补偿总建筑面积的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中府〔2016〕7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已废止)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8日中山市村庄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农村空间布局,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宜居村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未纳入城镇规划管理范围的村庄,其村庄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对村庄内历史文化和自然风貌保护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村庄规划,是指对村庄规划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配套设施、防灾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进行控制管理制定的规划。
村庄规划是指导村庄建设实施的依据,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村庄规划及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村庄规划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村庄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职权。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参与村庄规划决策,组织实施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景观风貌的建设和维护,推进村居环境改善。
土地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村庄规划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18〕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中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落实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发挥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和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辖区内属市、镇(区)管理的项目,并实行属地管理。
辖区内由国家和省直管的项目,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棚户区项目改造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不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实行“政府实施、企业配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机构、民间资本通过参与政府购买服务、PPP等方式,全过程参与棚户区项目改造。
具体按照《中山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中府〔2015〕95号)、《中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实施意见》(中府办〔2015〕67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实施细则》(中府办〔2016〕54号)等文件执行。
第二章棚户区适用范围第五条棚户区主要分为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一)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久、房屋质量较差、建筑安全隐患较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齐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和城中村。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东区长江水库北片区(1415单元)0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批复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东区长江水库北片区(1415单元)0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中山市东区长江水库北片区(1415单元)0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批复东区街道办事处:你街道《关于申请启动〈中山市东区长江水库北片区(1415单元)0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的请示》(东办请〔2023〕1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依据《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你街道申请启动《中山市东区长江水库北片区(1415单元)0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符合法定程序,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原则同意启动《中山市东区长江水库北片区(1415单元)03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修改》(以下简称《控规》),报批成果以报批年份标明版次。
二、上述《控规》一般修改过程中,要充分核实用地功能调整地块的权属情况和片区公共服务设施情况,重新核算并高标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完善道路系统。
要做好与已出让建设用地合同约定规划条件的衔接,不得随意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强制性规划条件。
对具备收储条件的用地要加大收储力度,促使形成连片整备、连片开发。
三、你街道应尽快组织编制《控规》一般修改方案,认真贯彻《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若干指导意见(暂行)的通知》有关要求,在控规调整过程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减少总绿地规模,确保上述调整与上层规划的衔接一致,确保规划各项内容符合《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23版)》的要求。
四、上述《控规》一般修改方案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道路系统及绿地系统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对修改(调整)后方案进行审查报批。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遴选前期服务商和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遴选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操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市改造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需要公开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统一全面改造的,适用本操作规范。
由政府主导改造或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同一改造(更新)项目,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项目拟采用的实施方式,按照前后衔接原则明确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分工界限。
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就其集体物业公开引入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可将前后期归并,直接选定合作主体。
第四条前期服务商可以由镇区政府作为主体,或者在属地镇区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进行公开选定。
拟改造范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选定前期服务商:(1)涉及市、镇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属下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房屋,或其他须按规定公开处置的国有不动产(以下简称“市镇公有资产”)的;(2)国有土地占比较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交杂,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用途混杂、权利人分散的。
旧村庄改造或村集体物业改造,涉及单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在镇区政府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原则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也可以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
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夹杂的国有土地比例不超过旧村庄改造用地20%的,经属地镇区政府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该部分国有土地可一并改造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
第五条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选取,按照与前期服务商组织选取的主体相对应原则,分别采用政府组织挂牌招商和村企合作的实施方式。
第二章前期服务商的选取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根据拟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和拟遴选实施主体的时点和方式,前期服务商受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部分或全部前期工作:(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二)土地、房屋、公共服务设施、人口等基础数据调查;(三)协助镇区政府划定改造(更新)单元范围;(四)协助镇区政府完成项目经济可行性评估;(五)协助镇区政府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六)编报改造(更新)单元计划;(七)协助镇区政府完成基础数据核实和权属确认;(八)协助编制公开交易(或挂牌招商)方案;(九)经属地镇区政府确认,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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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东区“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的旧村庄改造工作,解决集体经济组织在旧改前期工作资金不足问题,建立规范的前期服务机构遴选规则,根据《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区办事处组织开展“旧村庄”改造项目前期各项工作。
前期各项工作均通过公开方式择优引入具备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区办事处先行垫付所需费用,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约定由合作主体返还,使旧村庄改造工作顶层设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协调机制、责任层层传导到位。
因改造项目表决所产生的村民误工费用,先由属地社区登记,待确定项目合作主体后,由合作主体按登记给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区范围内旧村庄连片改造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改造项目前期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改造项目范围、面积,集体土地范围、面积以及国有土地范围、面积等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二)集体土地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情况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包括建筑物坐落,产权人,不动产权证号、产权登记用途、登记时间,基底面积、层数、建筑面积,报建、建成时间,现状用途,附着物类型及数量等内容。
(三)改造项目范围内的人口、历史文化遗存、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数据调查、测绘、统计、核实。
(四)房地产价值评估、改造成本的核算。
(五)改造项目经济效果评价。
(六)改造项目社会风险评估。
(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开展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前期工作具体实施步骤如下:(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对有强烈意向参与旧村庄改造的片区,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申报主体,向区城市更新办申领《项目改造意愿征询表》(见附件1),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的监督下,和属地社区组织开展拟改造范围内相关权利人改造意愿的摸底调查(涉及集体用地的,应当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表决;涉及国有用地的应当取得占国有土地面积2/3以上的权利人且总人数2/3以上的权利人同意)。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权利人的填报情况和相关调查资料及集体表决结果,统计梳理拟改造范围内改造意愿情况、权属地块基本情况和现状建筑物情况,形成《项目改造意愿征询汇总表》(见附件2)和《项目土地房屋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二)申报更新单元计划。
对于满足《中山市旧村庄全面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中府〔2018〕58号)中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片区,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拟定《更新单元计划》(范本详见附件4),并向区城市更新办报送《项目改造意愿征询汇总表》、《项目土地房屋情况汇总表》及《更新单元计划》,由区城市更新办审核《更新单元计划》、改造项目范围(改造项目范围应当依据村界,结合市政道路、河流等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进行划定,符合形状较规整、四至界线相对连片成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现状规划及人口、“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图斑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形成审查意见。
(三)报区党工委会议审议。
区城市更新办依据该旧村庄更新单元计划,制定该项目改造前期工作流程、估算前期工作经费,并与《更新单元计划》、改造范围及初步审查意见一同上报区党工委会议审议,审定符合条件后在改造区域范围内张贴公示,公示期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核实不成立的,正式启动该旧村庄改造前期工作,并将改造项目纳入东区项目预备库。
(四)启动改造项目前期工作。
成立改造项目专项工作小组,由区党政办、宣传办、综治维稳办、司法所、发改局、经信局、农业和农村工作局、住建局、城市更新办、综合执法局、财政分局等部门和相关社区组成(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指导和协助相关单位通过公开方式择优引入测绘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工程咨询机构、工程造价机构进行项目前期旧改工作。
测绘机构对改造项目范围内土地房屋数据进行测量核实,并出具测量成果报告。
主要数据包括改造项目范围、面积,国有土地范围、面积,集体土地范围、面积,地上建筑物面积等。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土地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核算,初步核定改造项目的补偿安置费用(作为项目补偿安置最低控制价),并出具评估报告。
评估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价值、房屋建筑物价值、室内装修价值、临迁费用测算等。
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经济效果评价,并出具相关论证报告。
工程造价机构依据上述资料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并出具相关成果。
以上服务机构需与区城市更新办签署保密协议,由区城市更新办负责上述资料的汇总、装订、组卷,具体以项目改造前期工作流程为准。
第六条公开选定合作意向企业。
区相关单位通过公开方式选定招标代理机构并依据上述资料编制改造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重大利益的内容,需要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不少于30日,从企业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能力,及其编制的规划方案、补偿安置初步方案、公建用地贡献等方面评比,公开选定3家合作意向企业,少于3个合作意向企业的按照实际投标企业数决定。
第七条申报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和编制改造单元规划。
以综合得分顺位第1名投标人的改造项目规划方案,作为该项目的规划方案,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办事处申报。
区办事处组织专家对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对符合规划技术规范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基本要求的,由区办事处组织编制改造单元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确定合作企业。
改造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区城市更新办指导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和股民大会,在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局的监督下,对合作意向企业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安置方案等进行公开表决,确定合作企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东区城市更新办负责解释。
如本暂行办法实施期间与市政府“三旧”改造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市政府最新政策为准。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 东区××项目改造意愿征询表2. 东区××项目改造意愿征询汇总表3. 东区××项目土地房屋情况汇总表4.更新单元计划(参考范本)附件1东区××项目改造意愿征询表产权人/户主(或代理人)签名: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月日附件2东区××项目改造意愿征询汇总表填报单位:地实际使用人”附件3东区××项目土地房屋情况汇总表(申报主体初查)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年月日填表说明:1、“土地权利人”及“产权证证号”:对集体土地,填土地所有权人(与所有权证证载一致)及对应的所有权证号,未领所有权证的不填,在“备注”栏说明“未领土地所有权证”;对国土土地,独有或共有的,填土地使用权人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填分割前土地使用权人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号。
2、未领证的,不填写“土地证号(房产证号)”、“使用权性质”、“证载面积”和“证载用途”等栏,在“备注”栏对应说明“未领取土地/房产证”。
3、“使用权性质”填出让、划拨或其他。
4、本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行数。
附件4更新单元计划参考范本××更新单元计划根据××镇(××区)“三旧”改造规划,现拟对座落于××的旧村庄用地进行改造。
计划方案如下:一、土地房屋基本情况本项目用地总面积××㎡,现状使用用途为:××。
已领有不动产权证(土地证),证载面积:××㎡,证载用途为:××,土地性质为:国有/集体。
(如没有领证,不需要填写“已领有不动产权证……土地性质为:国有/集体”内容;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填写:需完善历史用地征收手续××㎡;有“三地”的,填写:其中“三地”面积××㎡)该项目用地已于19××年建有上盖物,总建筑面积××㎡(其中基底面积××㎡)。
已领有不动产权证(房产证),证载面积:××㎡,证载用途为:××。
(如没有领证,不需要填写“已领有不动产权证……”内容)二、更新目标和更新方向本项目在对规划范围城市自然环境、现状特点、历史文脉等各种资源深入挖掘提炼,并全面梳理上层次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及相关法定规划的基础上,对该片区总体结构和空间形态、产业引导以及设施配套进行整体构思和安排。
通过编制改造项目规划方案实施改造,改造为**、**等用途,改造后计划引进/用于(**、**)等产业项目、增加**,**等城市配套设施。
三、实施方式和时序本项目用地计划由我单位自行投入资金进行改造(村企合作:本项目用地计划由我单位通过公开引入合作主体进行合作改造)。
分×期建设,建筑总面积××㎡,用地容积率为×。
第一期计划于××年×月动工,××年×月竣工,建筑面积××㎡;第二期计划……。
(集体经济组织交由政府主导改造的情形:本项目用地计划由我单位交由政府主导改造,计划于××年×月自行搬(拆)迁整理土地并交地;计划于××年×月由政府组织公开出让确定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
)四、前期工作计划安排本项目不涉及编制改造项目规划方案(计划于××年×月完成编制改造项目规划方案);不涉及补偿安置(对村企合作改造:计划于××年×月公开引入合作企业(适用于前期选定方式);计划于××年×月完成制订补偿安置方案;计划于××年×月公开引入合作企业(适用于后期选定方式));计划于××年×月可纳入年度实施计划;计划××年×月申报项目改造方案等。
××(申报主体)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