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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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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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施行日期】2005.04.27•【效力等级】法律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其中“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既包括新的行政长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也包括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附件一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规定:“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选举制度香港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半民主半官方指定的制度,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

该制度由基本法规定,涵盖了不同层级的选举,从区议会的选举到行政长官的选举。

首先,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由行政长官、立法会、区议会和选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从不同行业和社会界别选出的特别代表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组成。

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分为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

区议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为地区直选。

然而,香港的选举制度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讨论。

首先,由于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引发了特别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的关系问题。

特别代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出,而全国人民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这可能导致代表的利益和态度不一致,制约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真实性。

其次,香港的立法会选举方式也存在问题。

功能界别选举中,某些界别由特别组织或团体提名和选举产生,这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特定利益集团,削弱普选的意义和效果。

另外,香港的选举制度还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香港出现了一系列抗议活动和社会动荡,选举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政治抗争和争议。

政治派别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也使得选举成为政治斗争的舞台,而不仅是为了选举出最有能力和符合民意的候选人。

总的来说,香港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半自治和中央政府的指导。

然而,该制度的公正性、代表性和透明度仍有待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更加广泛和代表性的选举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香港居民的民主意愿,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选举法(2015年修正)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任务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

《决定》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贯彻落实“决定+修法”决策部署已顺利完成了第一步、进入到第二步阶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为下一步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供了宪制依据。

以《决定》为依据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统一战线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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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1、统一战线是指不同的(B)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成的政治联盟。

A、集团B、社会政治力量C、政党D、阶级2、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建立的统一战线,具体性质、目标、任务各有不同,但实现(C)始终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A、增进友谊B、保护自身利益C、大团结、大联合D、促进共同发展3、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A)是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

A、领导权B、发言权C、主动权D、决策权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根本任务是争取人心、(D),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宏伟目标而团结奋斗。

A、化解矛盾B、政治协商C、协调关系D、凝聚力量5、199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正式确立了建立(A)的方针。

A、民主联合战线B、爱国统一战线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第二次国共合作6、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陕北瓦窑堡召开政治局会议,确立了建立(C)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

A、反帝反封建B、民主主义C、抗日民族D、反法西斯7、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根据地采取的“三三制”政策,是指政权机关的构成中,共产党员、党外进步人士、(A)大体各占1/3。

A、中间派人士B、落后势力C、民主人士D、国民党党员8、1939年10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主办的党内刊物《共产党人》写创刊词中指出:“十八年的经验,已使我们懂得(C),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

”A、思想建设B、群众路线C、统一战线D、政权建设9、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出“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B),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A、情况通报会B、政治协商会议C、立法会议D、座谈会10、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城市工作部,主要任务是领导敌占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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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是什么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人民代表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国家的许多政策,法律的规定都离不开人大代表。

在某种意义上,人大代表监督着人民赋予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力不被滥用。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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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是什么▲?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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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办法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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