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4•【字号】苏政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0〕6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0年8月4日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投资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江苏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
加强对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约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六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储备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七条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各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24•【文号】财金[2016]85号•【施行日期】2016.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加快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做好2016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及审核拨付工作,请各省级财政部门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辖区内2016年专项资金申请材料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请各地专员办于2016年11月5日前,出具对省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2016年9月24日附件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9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9月23日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项资金用于省级发展支出和对设区的市、县(市)的专项转移支付,不包括省级各部门用于正常运转以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有关规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设立专项资金,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由省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管理办法

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管理办法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在政府付费机制与使用者付费机制之外的一种折衷选择。
对于使用者付费无法使社会资本获取合理收益、甚至无法完全覆盖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以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使项目具备商业上的可行性。
但此种付费机制的基本原则是“补缺口”,而不能使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额利润。
国际上关于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定义、适用范围和补贴方式尚无统一的界定。
在我国实践中,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
一、投资补助
在项目建设投资较大,无法通过使用者付费完全覆盖时,政府可无偿提供部分项目建设资金,以缓解项目公司的前期资金压力,降低整体融资成本。
通常政府的投资额应在制定项目融资计划时或签订PPP项目合同前确定,并作为政府的一项义务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投资补助的拨付通常不会
与项目公司的绩效挂钩。
二、价格补贴
在涉及民生的公共产品或服务领域,为平抑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水平,保障民众的基本社会福利,政府通常会对特定产品或服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如果因该定价或指导价较低导致使用者付费无法覆盖项目的成本和合理收益,政府通常会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价格补贴。
例如地铁票价补贴。
此外,政府还可通过无偿划拨土地,提供优惠贷款、贷款贴息,投资入股,放弃项目公司中政府股东的分红权,以及授予项目周边的土地、商业等开发收益权等方式,有效降低项目的建设、运营成本,提高项目公司的整体收益水平,确保项目的商业可行性。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9.24•【字号】苏财金[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0.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PPP项目绩效管理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为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能,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我省PPP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财金〔2020〕13号,以下简称《指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联合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第三方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一、准备阶段项目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编制审核(一)项目实施机构在PPP项目入库环节(准备阶段)负责编制该项目的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
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属于《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章节,应当按规定进行潜在社会资本市场测试,并结合测试反馈结果进行修订完善。
实施机构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将《项目实施方案》(含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报送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行业主管部门为实施机构的,仅需报财政部门审核。
项目涉及多个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分别报送。
未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明确后报送。
(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实施机构报送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核,重点关注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具体可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开展(应当包括行业技术专家)。
项目总体绩效目标与绩效指标的评审应当主要对照《指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并关注政府承担的年度运营补贴支出是否与当年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绩效评价结果完全挂钩。
实施机构应根据专家评审提出的修改意见对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予以修改完善,并重新提请专家进行书面复核。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06•【字号】苏财农〔2023〕90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23〕90号有关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民宗局,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为提高预算完整性,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82号)精神,现将2024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预算指标提前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下达给各市县的衔接资金为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代码:10000015Z155110000004),指标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3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衔接乡村振兴转移支付收入”;下达给省农垦集团的资金为省本级项目支出,列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05生产发展”。
以上资金待2024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使用,请做好相关预算编制和项目准备等工作。
二、根据中央财政有关规定,本次下达的中央衔接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直达资金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
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对直达资金实行动态监控。
各市县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
财政部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级次对应安排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信息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和登录预算指标。
三、本次下达的中央衔接资金,主要用于六大片区重点工程建设补助、少数民族发展补助和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等方面。
PPP项目财政管理规定

PPP 项目财政管理规定PPP 项目财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 PPP)项目财政管理,明确财政部门在 PPP 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工作要求,规范财政部门履职行为,保障合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开展的各类PPP 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等各类公共资产和资源与社会资本开展平等互惠的PPP 项目合作,切实履行项目识别论证、政府采购、预算收支与绩效管理、资产负债管理、信息披露与监督检查等职责,保证项目全生命周期规范实施、高效运营。
第二章项目识别论证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做好项目前期的识别论证工作。
政府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社会资本发起 PPP 项目的,应当由社会资本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允许后,由社会资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提请同级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第五条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实施机构可依法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
受托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ppp财政补贴政策

ppp财政补贴政策全国多地出台PPP项目奖补政策,补贴力度最高可达2000万。
随着项目融资的发展,有一个词PPP开始出现并越来越流行。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ppp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ppp财政补贴政策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通常译为“公共私营合作制”,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的内涵PPP模式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PPP是一种新型的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PPP融资是以项目为主体的融资活动,是项目融资的一种实现形式,主要根据项目的预期收益、资产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的力度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资信来安排融资。
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和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是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项目公司的资产和政府给予的有限承诺是贷款的安全保障。
第二、PPP融资模式可以使民营资本更多地参与到项目中,以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这也正是现行项目融资模式所欠缺的。
政府的公共部门与民营企业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进行全程的合作,双方共同对项目运行的整个周期负责。
PPP方式的操作规则使民营企业参与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确认、设计和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来,这不仅降低了民营企业的投资风险,而且能将民营企业在投资建设中更有效率的管理方法与技术引入项目中来,还能有效地实现对项目建设与运行的控制,从而有利于降低项目建设投资的风险,较好地保障国家与民营企业各方的利益。
这对缩短项目建设周期,降低项目运作成本甚至资产负债率都有值得肯定的现实意义。
第三、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民营资本“有利可图”。
私营部门的投资目标是寻求既能够还贷又有投资回报的项目,无利可图的基础设施项目是吸引不到民营资本的投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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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地方
河北:招标公告
将“一处发布、同步推送、同步公开”
河北省发改委会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完成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与河北省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并按照“法
同步向信息公开媒介推送”的原则,在河北省级层面建立了招标公告发布与部门信息公开收责任,明确履约验收要求,严格违约失信追究,做好政府采购“最后一公里”的管理,确保“物有所值”采购结果的实现。
《暂行办法》提出,政府采购合同及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补充合同视同采购合同组成部分。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
对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放弃或者让渡。
在履约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