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与举报制度
两非的工作制度

两非工作制度是指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的各项工作机制和措施。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两非问题,将其纳入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两非案件查处工作。
以下是两非工作制度的详细阐述。
一、法律法规体系1. 刑法: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优生优育,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医疗机构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业务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开展两非业务。
4. 母婴保健法:强调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二、工作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大两非问题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两非现象的认识,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2. 强化执法监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两非业务的行为,对涉及两非案件的医疗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群众积极参与两非问题的举报,设立举报热线和邮箱,对举报线索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4. 开展专项治理:定期开展两非问题专项治理行动,集中力量打击非法开展两非业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5. 加强区域协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健全区域协作机制,加强跨区域两非案件的查处工作,提高案件查处率。
6. 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两非案件的统计报告工作,及时掌握两非案件的发生情况,为政策制定和执法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三、工作成效1. 法律法规不断完善:随着两非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政府不断加大对两非问题的立法力度,为打击两非行为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2. 执法监管力度加大: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积极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开展两非业务的行为,有效遏制了两非现象的蔓延。
计划生育举报奖惩制度

计划生育举报奖惩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举报奖惩制度。
一、全院职工及其他社会公民有责任、有义务举报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包括计划外怀孕、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引、流产、无证接生。
二、对举报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人一经举报,医院要及时认真组织调查落实,经调查举报内容属实,奖励举报人300元,对举报人保守秘密,对举报人打击报复者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现本院职工计划外怀孕者就地下岗,并按计生法律法规处理。
四、B超室、检验科工作人员未经审批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者,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者,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妇产科工作人员无终止妊娠批准证明擅自开展妊娠手术,进行性别选择性引流产者,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者取消执业资格。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妇产科工作人员生育证明擅自接生者(急产无生育证住院后立即报告计生委)罚款500元。
情节严重者取消职业资格,构成犯罪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生各种规章制度)

(计生各种规章制度)
计生各种规章制度。
第一条,计生政策的宣传与执行。
1.1 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人口资源的合理利用,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执行,提高广大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1.2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
第二条,计生服务的保障与管理。
2.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为广大群众提供生育健康、避孕节育等方面的指导和帮助。
2.2 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用户的隐私权和合法权益。
第三条,计生奖惩制度的执行。
3.1 对于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待,鼓励大家积极配合政策,控制生育。
3.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引导他们改正错误,遵守政策。
第四条,计生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4.1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效果的达到。
4.2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地区和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工作成效好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成效差的进行整改和督促。
以上规章制度,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执行,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国家人口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计生各种规章制度)

(计生各种规章制度)
《计生各种规章制度》。
第一条,计划生育政策。
1.1 中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每个夫妇应当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律义务。
1.2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人民的生育权利和利益。
第二条,生育登记制度。
2.1 凡在中国境内生育的夫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生育登记。
2.2 生育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地记录夫妇的生育情况,保障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
3.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合法、安全、有效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服务
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1 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计划生育政策
和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意识。
4.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促进社会
风气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计划生育监督管理。
5.1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
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5.2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计划生育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政府
部门和计划生育机构的工作,维护人民的生育权益。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以上规定。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意见

永计生领…2010‟5号关于享受计生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意见各乡(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计划生育家庭要求继续遵守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要依法处理。
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处理坚持依法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凡享受优惠政策后违反计划生育的,要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一律收回所享受的优惠资金,停止执行有关优惠。
应收回的主要项目:1、法定奖励类:生育两个女孩结扎户、独生子女户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放弃生育指标等一次性奖励金,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五项工程类:致富工程帮扶款、计生小额贷款贴息补助金、生育关怀基地(计生三结合基地)补助款、安居工程建房补助款及税费、成才工程奖学金、“生育关怀行动”救助金、慰问金等。
3、社会保障类:奖励扶助金、贡献奖励金(加倍返还)、特别扶助金、低保户计生补助款等,取消二女扎户“新农合”计生优惠。
4、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优惠项目。
二、《意见》的实施和监督1、本《意见》由乡镇党委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对追回的资金一律出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并统一纳入乡镇“生育关怀”基金管理;2、各乡镇应加大监督力度,及时追回各项优扶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3、实行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4、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永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 2010年元月16日主题词:人口计生优惠政策违反处理意见抄送:县委王书记、县政府叶县长,县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副组长,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存档(2)。
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各项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国家指导和公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综合服务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贯彻科学、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办事。
二、宣传教育第五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广泛开展,内容包括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等。
第六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注重实效,注重解决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三、避孕节育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避孕为主,提倡自愿采取避孕措施,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九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提供避孕药具和服务,保障公民的避孕需求。
第十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开展避孕知识普及和避孕方法指导,提高避孕成功率。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
四、生育管理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生育登记、生育证明、生育保健等。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对生育行为的监督管理,禁止非法生育行为。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对再生育行为的审批管理,确保再生育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生育管理,保障特殊人群的生育权益。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六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给予奖励和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对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的宣传和执行,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对奖励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效益。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计划生育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保障人民的生育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包括城市和农村。
第三条计划生育是国家基本的民生政策,是每个家庭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育服务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生育卫生服务,提供妇幼医疗保健,保障妇女的生育权益。
第六条妇女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保障其正常生育活动。
第七条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支持。
第八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学生的计划生育教育,培养他们形成健康的生育观念。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提供专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保护个人隐私,保密个人的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人工流产和节育手术,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四章计划生育检查与监督第十二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检查与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三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终止妊娠的;(二)非法进行胚胎选择的;(三)非法实施强制堕胎的。
第十五条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一)泄露个人计划生育信息的;(二)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所有。
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

计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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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与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了认真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发挥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作用,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报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信访条例》和《**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人口计生委、街道人口计生办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举报接待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举报采取书信、口头、电话、电子信箱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第四条举报人举报时应讲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
尊重举报人意愿受理匿名举报,匿名举报可留下举报密码。
第五条举报内容为涉及本区的下列案件
(一)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的;
(三)阻碍、干涉他人实行计划生育或协助、包庇、纵容他人违反规定生育的;
(四)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的;
(五)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六)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
(八)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贿赂,截留、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十)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人员,发给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一)不按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在征收社会抚养费中未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市社会抚养费定额收据》的;
(十二)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在办证过程中乱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十四)未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规定的避孕、节育技术免费服务的;
(十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部门不按有关规定查验《生育服务证》和《再生育服务证》的;
(十六)接纳无婚育、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从业、居住的; (十七)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优待政策或克扣奖励扶助金的;
(十八)其他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六条举报的受理和办理
(一)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社区居委会受理人口和计划生育举报案件。
(二)社区居委会受理群众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街道人口计生办移送。
街道人口计生办直接受理或接到移送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区人口计生委上报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
区人口
计生委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将本辖区上年、当年上半年所有受理举报案件的数量、查处结果和奖励情况报送市人口计生委执法监察处。
(三)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及时处理群众举报,受理举报案件要详细询问举报人的联系方式,便于兑现奖励。
对于不予受理的举报案件,必须向举报人说明正当理由。
第七条举报信函和举报材料由专人负责拆阅,逐件登记,妥善处理。
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并向举报人宣读或者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第八条举报案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举报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机关转送。
第九条对上级机关交办并要求查报结果的举报案件,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应当上报阶段性查办情况。
未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
应当定期统计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上级机关对上报的举报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机关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由区人口计生委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举报人举报时提供有效证据的,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一)举报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子女的,给予社会抚养费征收金额5%的奖励;
(二)举报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奖励200—2000元;
(三)举报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怀孕的,奖励5000—20000元。
(四)其他各项举报内容,根据案件情况,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对象为署有真实姓名、单位或地址的举报人;或留有举报密码,并愿意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的匿名举报人。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实行一案一奖,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
若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为第一举报人,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按奖励标准和举报人数的平均数发放。
举报案件已经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或者立案查处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举报奖励由区人口计生委指派专人或委托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执行,受奖励人、经办人应在奖励回执上签名。
奖金由举报人本人亲自签收,其他人不能代领。
第十四条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和工作机构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在涉及违法生育或者违法收养以及不符合生育条件怀孕的案件中,被举报人的直系亲属不得作为受奖励的举报人。
第十五条宣传报道和奖励有关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跨区县的行政处理(罚)的举报案件,在处理(罚)前要及时准确地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不属于我区管辖的案件,不得随意处理,并及时向对方区县通报相关情况;双方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在处理(罚)时,必须向对方区县征询意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标准。
第十七条对不落实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对群众举报应受理的问题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查处、泄露举报人情况和举报内容,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直
接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举报奖励中虚报奖励案件、冒充举报人领取奖励金的,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据纪律和法律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阻止、压制举报人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从20**年10月1日起执行。
原《**中区公民提供和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奖励办法》(**中府办〔20**〕75号)自本办法执行之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