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人口变动趋势,合理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第八条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补助、医疗保障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科学统筹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家庭幸福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二条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职责是:⒈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
⒉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保障妇女的健康和生育权益。
⒊监督和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三章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组成。
工作人员由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组成。
第四章宣传教育第四条宣传教育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以下内容:⒈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活动,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观念。
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⒊制作宣传材料,利用媒体和互联网等渠道传播计划生育知识。
第五章技术服务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计划生育工作的核心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内容:⒈提供正规、安全、有效的避孕方法和技术咨询。
⒉提供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意愿咨询。
⒊为妇女提供合适的计划生育手术服务。
⒋开展婴儿出生缺陷防治和优生优育服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监督管理是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以下内容:⒈监督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⒉监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确保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⒊监督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防止数据造假。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条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法律责任参照《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⒈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材料。
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南。
⒊计划生育数据统计表格。
第九章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益,确保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权限第一节生育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第一条制定并修订当地的生育政策,根据人口情况和经济社会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条负责宣传生育政策,提供相关咨询服务,解答群众疑问。
第三条确保生育政策的落实,加强生育登记和统计工作。
第四条监督计划生育措施和服务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积极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二节生育服务管理第一条组织开展生育服务,提供孕前保健、生育咨询、避孕药具发放等服务。
第二条指导和组织计划生育技术和手术实施。
第三条加强生育健康知识宣传,提高生育保健意识。
第四条进行家庭康复、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如优生优育、药具供应)的管理和服务。
第五条开展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
第三节组织与指导第一条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并评估工作的效果。
第二条指导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工作,推动各相关部门的配合。
第三条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单位的督导,监督其工作进展和效果。
第四条组织生育护理人员、计划生育科医务人员开展工作。
第四节监督与检查第一条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制度,对各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二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条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和法律意识。
附件:________1.生育登记表格2.生育政策宣传材料3.生育技术培训教材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生育政策:________指国家对人口数量和结构进行调控的规定,包括生育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2.计划生育技术:________指用于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的科学技术手段,包括避孕、终止妊娠等技术。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避孕节育落实率达到100%,查环查孕率达到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达到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达到100%。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
第八条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错误。
第四章避孕节育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采取科学、合理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避孕节育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避孕药具,并免费为已婚员工提供避孕节育咨询和指导。
第十二条对自愿实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员工,公司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持。
第五章查环查孕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查环查孕,确保查环查孕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对查环查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保险第十五条公司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鼓励员工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七条公司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日期】1999.05.20【实施日期】1999.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5月20日)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组织机构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要成立相应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委员会主任应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由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办按地域划分若干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协作组,并指定组长单位。
由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交流、评比等活动。
第二条工作职责(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与北京市及市属各区县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关系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规划,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办法;与各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人口目标;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协作组组长及组员单位的配备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组织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培训班;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达标活动,负责推荐全国和北京市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
计划生育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安全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
2. 设立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内容1.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体职工对计划生育安全管理的认识。
2. 对已婚职工进行婚育状况登记,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对已婚职工进行定期孕情检查,确保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到位。
4. 对生育职工提供生育保险、产假等政策支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5.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6.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1. 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要及时上报,严肃处理。
4. 加强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5. 定期对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完善管理制度。
五、奖惩措施1. 对在计划生育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因失职、渎职等原因导致计划生育安全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张维庆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七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和职工。
第三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注重预防,综合治理的原则,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工作氛围。
二、计划生育管理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制度,包括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计划生育考核、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计划生育服务、计划生育统计等工作制度。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明确计划生育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为职工提供生育咨询、避孕指导、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服务。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按时上报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考核制度,对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成绩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的给予处理。
三、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十二条本单位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知识,提高工作人员和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
第十四条本单位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四、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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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为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健全组织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基层支部要建立健全由支部书记负责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并配备1名计划生育委员,(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明确职责
1、领导职责
(1)负责公司计生工作的全面管理。
(2)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制度,把计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定期召开计生工作专题会议,听取计生专干的工作汇报,研究计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4)充分发挥计生领导小组的作用,保证计生专项经费的落实到位。
(5)坚持“三为主”、“三到位”、“三结合”,严格按照“一法三规一条例”管理计生工作,落实责任制,兑现奖惩。
2、专干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计生政策,保证公司计划生育率达100%。
(2)规范基础工作,注重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一卡一薄一单”。
(3)按时参加计生例会,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按时报送计生报表。
(4)帮助育龄妇女解决实际困难。
(5)宣传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知识,向育龄妇女提供优质服务。
(6)组织女职工每季度进行康检一次,上站率达100%。
(7)宣传和指导计生药具的使用,坚持定期随访。
(8)定期开展生殖保健、健康保健知识学习、测试。
三、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
根据上级要求,对已婚育龄妇女建立档卡,即对新婚夫妇及时登记入卡,对超龄妇女及时办理退卡手续。
对未婚女青年的新婚、发放生育证、现孕出生、一孩领证、采取节育措施、工作调动、死亡、药具发放等情况按年龄不同登记入册,更换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要及时进行换卡登记。
四、健全已婚育龄妇女健康检查制度
1、对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经检查,对查出的妇科疾病要积极帮助治疗,对节育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对计划内怀孕的妇女进行优生优育知识教育;发现计划外怀孕的,要采取补救措施,坚持打掉。
2、凡在我公司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已婚育龄妇女(含49周岁),必须近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孕检及健康检查,一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发当月工资50%,并责令限期参加孕检,连续两次不参加孕检者扣当月全部工资,并按计划生育处罚规定处理。
3、凡一胎未上环,二胎以上未结扎导致计划外怀孕者进行人流,费用自理,一律不给假期不报药费。
4、凡不到晚婚年龄结婚而怀孕者,其人流费用自理,不给假期。
五、继续实行结婚登记制度
1、凡我公司未婚男女职工申请结婚登记时,必须到晚婚年龄。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
假期视为出勤。
2、凡未经公司计生办登记办理结婚手续而采取其它手段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职工,不论是否早婚,公司一律按未婚对待,不予办理生育指标。
六、健全准生证发放制度
1、按照《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例生育子女条件的夫妇双方应向所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生育指标审批表《此表要经双方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连同要求生育夫妇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二寸结婚照3张以及办事处指定医院生殖健康检查证明一并上交公司计生办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2、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领到准生证后,方可怀孕。
生育住院经公司计生办同意生育费用按规定报销。
产后休息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1个月。
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
(要求生后顺产42天内、剖腹产6个月内必须上环,特殊情况要有医院证明)。
3、凡没有准生证而怀孕生育者,一律按计划外处理。
七、独生子女领证制度
已婚妇女生过一胎(含双胞胎除外)孩子后,夫妇双方写出终生只要一个孩子的保证书,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申请表,交夫妻合影照片2张,公司统一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从办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奖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分摊50%。
八、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奖励和优待制度
1、放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2、经公司计生办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3、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4、结扎输卵管休息15天。
5、人工流产休息15天。
6、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九、计划生育责任制度
公司在制订各项工作目标时,同时制订计划生育目标,实行“两种生产一起抓”,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司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计划生育出了问题,坚持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评奖评先。
十、育龄妇女调出、调入和招工制度
劳资部门要及时通知公司计生办,经公司计生办发给有关证明后,方可办理调出、调入及招工手续。
在调出、调和招工时出现违犯计划生育政策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一、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和请长假的规定
1、已婚育龄妇女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凡属于应康检对象(49周岁以下未结扎人员),必须回公司参加每季度一次的康检,女职工停薪留职到外地者先到所在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
然后每季度
向公司寄回一次康检证明。
不遵守以上规定的,不能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已办理的按自动脱岗对待。
2、育龄妇女请假超过一个月者,必须先到计生部门做康检然后才能请假,请假延长至两个月者,要回公司参加康检后方可继续请假,否则不能准假。
十二、常住人口计生管理制度
1、凡长期在我公司居住的职工家属,要服从公司及所在居委会的计生管理,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不准窝藏违犯计生规定的亲朋,故意为计划外生育者提供条件的罚款一千元。
2、我公司职工除本人做好计生工作外,还要做好子女、亲属的计生工作,杜绝计划外生育现象的发生。
十三、例会和汇报制度
1、公司计生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总结上季度工作,安排下季度工作。
2、公司下属各单位、科室每月向公司计生办进行一次工作汇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