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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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人口变动趋势,合理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第八条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补助、医疗保障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员工的生育权益和健康。

2.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园公司全体员工和其配偶。

三、生育政策1.子女数量: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各户限制生育一个子女。

已生育第二胎的员工将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员工生育符合政策的第一个子女,可享受生育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3.调整生育津贴:员工在生育政策变动后,如果出现符合政策要求的第二胎,将不再享受生育津贴,但仍享有产假和相关福利。

四、婚姻登记和生育审批1.婚姻登记:员工结婚后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结婚证明,以便申请享受相关生育福利。

2.生育审批:员工在怀孕前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确认后方可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

五、考评措施1.综合指标:根据员工的生育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激励机制:对首次生育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优先考虑其晋升和调整岗位的机会。

3.违规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奖金、调整岗位等。

4.婚育关系调查:公司保留对员工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的权利,发现虚假婚育情况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六、保密措施1.生育信息保密:公司将保护员工的生育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考评结果保密:公司将妥善保管员工的考评结果,不得公开或泄漏给他人,保障员工的隐私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将通过内部通知向全员发布。

2.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3.如有意见或建议,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公司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应。

以上为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以规范员工的生育行为,并给予相关激励和处罚,以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全体职工家属、所辖户籍人员及流动人口均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严禁违法生育。

第三条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

各单位行政、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为计划生育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重点管理制度。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各1人,成员自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生办主任(副科级以上),及德才兼备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或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宣传、信息联络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参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鲁人薪字〔2000〕7号)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查环查孕率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100%。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设在本公司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统计和档案管理;(四)组织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五)协调解决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六)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七)其他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公司职工应依法参加计划生育管理,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

第十条公司职工应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计划生育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应按时报备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生育、节育、避孕等方面遇到问题时,应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咨询,寻求帮助。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避免计划外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正确处理人口问题,提高劳动力素质,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临时工,以及公司的退休职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管理;2. 尊重职工的人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3. 增强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推动人口结构的协调发展;4.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为职工提供生育健康指导、生殖权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包括生殖健康、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引导职工自觉掌握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合理安排生育。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职工的生育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督导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优生优育和节育服务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生育健康指导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等,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普及节育、避孕知识,促进职工合理安排生育。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优生优育服务,鼓励职工进行生育检查,提供生育咨询和指导。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职工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生育权利,不得因生育或不生育而降低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计划生育隐私,不得强制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其他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处理机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进行合法处理。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四条公司生育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生育政策及待遇第五条生育政策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2.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3.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多胎的女性员工,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产假。

第六条生育待遇1.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3. 产假期间,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公司按规定缴纳。

4. 产假期间,员工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生育流程及管理第七条生育申请1. 女员工计划生育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生育审批1. 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3.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为员工办理生育手续。

第九条生育休假1. 女员工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2. 产假期间,女员工需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生育情况。

第十条生育恢复及返岗1.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返岗手续。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返岗手续。

3.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为员工恢复原岗位或同等岗位。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其家属。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计划生育率达到100%,避孕节育落实率达到100%,查环查孕率达到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达到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达到100%。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为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宣传教育第七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

第八条通过培训、讲座、宣传栏等形式,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增强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及时进行批评教育,纠正错误。

第四章避孕节育第十条公司鼓励员工采取科学、合理的避孕节育措施,确保避孕节育率达到100%。

第十一条公司为员工提供避孕药具,并免费为已婚员工提供避孕节育咨询和指导。

第十二条对自愿实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员工,公司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支持。

第五章查环查孕第十三条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查环查孕,确保查环查孕率达到100%。

第十四条对查环查孕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六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保险第十五条公司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鼓励员工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

第十六条对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参加独生子女综合保险的员工,公司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考核与奖励第十七条公司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对完成计划生育任务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

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司人口管理,促进员工身心健康,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公司全体在册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劳务派遣员工、实习生等。

三、计划生育政策1.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合法行为的男女员工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2. 不得强制要求员工生育或不生育。

3. 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的隐私权,不得随意调查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

4. 员工怀孕或生育期间,公司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5. 公司将不向怀孕员工提出额外的工作要求,不得解聘因怀孕而请假的员工。

6.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产假、哺乳假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 对于未婚生育员工,公司将给予适当关怀和支持,不得进行歧视。

四、计划生育管理1. 全面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普及生育知识,鼓励员工科学生育。

2. 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

3. 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培训,提高员工的生育素养和科学生育意识。

4. 建立完善的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记录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

5. 对于有生育计划的员工,公司将提供必要的生育辅助服务,如生育保健、孕前检查等。

6. 对于超生员工,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奖惩措施1. 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员工,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等行为的员工,将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3. 对于阻碍或歧视已婚和未婚生育员工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将严肃处理,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规定1. 本规章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2. 公司将不定期对员工的计划生育情况进行调查,保障规定的执行情况。

3. 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七、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以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正式文件为准。

以上为公司计划生育规章制度,望全体员工严格遵守,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企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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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

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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