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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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计划生育法条例全文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下面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计划生育法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揉合,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达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马来西亚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条我国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进万家、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开展其他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工作农村妇女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中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冒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鲁热蒙县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下内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患病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组长分管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理事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计划生育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公民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与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数量发展规划,国民经济并将其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人能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6.03•【文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5•【文号】•【施行日期】2005.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为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的运行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我委重新修订了《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所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联系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司韩俊丽联系电话:(010)62046622转4401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二00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监测并掌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促进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制度正常、稳定、可持续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21•【文号】国卫人口发〔2021〕24号•【施行日期】2021.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军队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中国老龄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学习《决定》精神《决定》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

《决定》充分肯定计划生育政策的伟大成就和历史贡献,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取得的显著成效,强调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兼顾多重政策目标,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

《决定》提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有利于保持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有利于平缓总和生育率下降趋势,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有利于巩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成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决定》指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均衡为主线、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服务管理制度,提升优生优育和普惠托育服务水平,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增进家庭和谐幸福,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的通知
人 口人 事 [O 1 7号 2 13 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口 计生委,解放军 、武警部队
计 划 生育领 导小 组办 公室 ,中直机关 、 中央 国 家机 关 人 口计 生 委 ,委 机 关 各 单位 ,各 直 属 、联 系 单
位:
一 一
国务院公 报 2 1 2 0 1・ 5 名称或 者增 删 内容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化
部 门文 件 规定 第十八 条 的 ,由县级 以上人 民政 府文 化行政 部 门或者 文化 市场综 合执 法机 构责令 改正 ,并 可
行 政部 门或 者文 化市 场综合 执 法机构 责令 停止 提
5 — 6
国务 院公报 2 1 2 0 1・ 5
部 门文 件
《 口和计 划 生育 工作 者 职业 道德 规范 ( 行 ) 人 试 》经 2 1 年 2月 1 01 0日国家人 口计 生委 第 1 委 0次
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 , 请认真组织落实 。
各 级 人 口计 生 部 门要 广泛 开 展对 人 口和计 划 生 育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的 学 习教 育 ,统 一思 想 ,提 高认 识 ,认 真 贯彻执 行 ,把 加 强职业 道 德建设 作 为一 项 战略 任务 切实 抓 紧抓好 ,不 断提 高人 口计 生 系统 职 业 道德 水 平 。要加 强对 职 业道 德建 设 的调查 研究 ,研 究 新情 况 、解决 新 问题 、总结 新 经验 。职 业道 德
规范试行过程 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人 口计生委。
人 口计 生委 二 。一一 年 二月 十 四 日
人 口和 计 划 生 育 工 作 者 职 业道 德 规 范 ( 行 ) 试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发文字号】国卫办指导函[2016]38号【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1.15【实施日期】2016.01.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国卫办指导函〔2016〕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一、《决定》发布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于1991年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2000年作出《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6年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各个阶段的工作思路、目标和任务,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有力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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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9.05.20
【实施日期】199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5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两个转变”,确保2010年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奋斗目标的实现,结合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组织机构
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是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领导机构,其办事机构为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后勤改革与综合管理司。

各部门、各在京中央企业要成立相应的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委员会主任应由本单位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立办事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为便于工作的开展,由中央国家机关计生办按地域划分若干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
协作组,并指定组长单位。

由组长单位负责组织定期检查、考核、交流、评比等活动。

第二条工作职责
(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与北京市及市属各区县计划生育工作方面的关系和有关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对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检查、考评;研究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和规划,以及计划生育工作计划、总结、考核办法;与各部门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及时传达、贯彻落实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完成人口目标;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协作组组长及组员单位的配备及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召开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工作会、经验交流会、座谈会、现场会以及组织举办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计划生育干部业务培训班;组织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开展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达标活动,负责推荐全国和北京市计划生育红旗单位、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组织开展中央国家机关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选。

(二)各单位党政一把手是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经常指导、督促、检查并解决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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