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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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计划生育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省、市和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提高公司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公司内部计划生育管理组织机构,并提出计划生育管理的办法和要求。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机关、分子公司等单位。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

4 定义和术语

5 职责

5.1经理(党委)办公室是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牵头负责部门,负责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与管理。5.2公司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计划生育精神,制定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下设计划生育办公室,负

责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

5.3公司各分子公司及机关部室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党政一把手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 活动描述

6.1 管理原则

通过实施计划生育管理,积极探索企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努力将计划生育的各项指标控制在最好水平;保证相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6.2 管理内容

6.2.1 综合管理

实行计划生育综合管理责任制度,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要履行各自的责任,并接受公司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考核。

6.2.2 组织机构管理

基层单位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党政一把手负责,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6.2.3 生育管理

6.2.3.1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晚婚晚育,禁止早婚早育和非婚生育。

6.2.3.2 按照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年龄达到晚婚年龄合并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6.2.3.3 夫妻生育子女时双方或者一方年龄不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的为早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子女的为非婚生育。

6.2.3.4 严格履行生育调节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婚姻法》和省市《计划生

育条例》。

6.2.4 节育管理

6.2.4.1 计划生育的主管部门要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供选择长效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6.2.4.2 实行计划生育并接受服务指导的育龄职工,可以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宫内节育器的放取和检查、人工中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术等服务。确需采取节育措施的职工,须持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到公司职工医院或市生殖保健中心做手术。

6.2.4.3 对采取置环措施的职工,单位两年组织一次复查,并进行节育措施普查。

6.2.4.4 对长期休假、流动人口、退养人员要定期进行访视,掌握避孕节育情况。

6.2.5 奖励政策管理

6.2.5.1 实行晚婚晚育的职工,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晚婚的职工,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女职工,增加产假三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天;晚婚晚育的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

6.2.5.2 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结扎输精管,休息十五天;结扎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怀孕二十八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天。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假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

6.2.5.3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4-8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独生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补助(公司有具体文件规定)。

6.2.5.4 符合再生育规定的职工,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奖励一百元。

6.2.6 责任管理

6.2.6.1 单位违反省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故意为违反规定怀孕、生育者提供躲避条件的;单位出现违反规定生育的职工(含开除或者解聘违反规定已怀孕生育的职工);对省市《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待政策不执行的。

6.2.6.2 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职工,必须按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缴纳社会抚养费。

6.2.7 基础资料管理

各种资料的管理必须规范化。档案资料要整洁、齐全;各种报表必须及时上报,数据要准确;要有访视记录、会议记录;独生子女各种奖励费用的管理要准确、无误、手续健全;实现微机化管理。

6.2.8 宣传教育

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和公司的法规、文件;宣传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和生殖保健的科学知识。结合职工思想实际,利用各种传媒,采用多种方式,推动基层群众性宣传教育的不断深入。

7 记录和表单无

8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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