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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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查环查孕率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100%。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设在本公司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统计和档案管理;(四)组织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五)协调解决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六)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七)其他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公司职工应依法参加计划生育管理,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

第十条公司职工应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计划生育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应按时报备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生育、节育、避孕等方面遇到问题时,应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咨询,寻求帮助。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避免计划外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四条公司生育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生育政策及待遇第五条生育政策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2.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3.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多胎的女性员工,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产假。

第六条生育待遇1.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3. 产假期间,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公司按规定缴纳。

4. 产假期间,员工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生育流程及管理第七条生育申请1. 女员工计划生育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生育审批1. 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3.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为员工办理生育手续。

第九条生育休假1. 女员工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2. 产假期间,女员工需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生育情况。

第十条生育恢复及返岗1.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返岗手续。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返岗手续。

3.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为员工恢复原岗位或同等岗位。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本(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本(2篇)

2024年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范本为认真____计划生育政策,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水平,切实做好公司的计划生育工作,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坚决____执行《山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菏泽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

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采取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条发文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不断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对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使工作不断向规范化、科学化、规律化的方向发展。

第二章公司管理制度第四条建立规范的流动人口管理台帐和卡片,按公司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分级分类管理,做到项目填写清楚、齐全。

第五条掌握所属员工的婚姻、生育、节育状况,雇佣外来流动人口时,必须先审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或证件过期的应督促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保持证率和验证率均达到____%以上,不得雇佣无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

第六条对新进场的农民工开展宣传教育,做好农民工预防艾滋病和计划外生育工作。

第七条在暑假和春节以及工程新开工时,组织职工及其探亲家属学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传达现阶段国家相关精神,并将学习情况和内容整理归档。

第八条开展多形式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定期办黑板报、贴宣传标语。

积极投稿,大力宣传计生工作的先进人物与典型。

第九条落实各种节育措施,建立避孕药具领取、发放帐册,做好避孕药具的领取、发放工作。

第三章育龄妇女管理制度第十条建立育龄妇女婚育档案,随时掌握育龄女职工的生育情况,督促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每年____月、____月份定期组织“三查”,即查孕、查环、查病,防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一条协助育龄妇女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证》,享受孕情及妇科病普查免费服务。

第十二条对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的,限期采取节育补救措施;不采取补救措施的,从当月起停发工资、福利及一切补贴,年终不得评奖。

榆林市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榆林市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

榆林市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发挥干部职工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落实部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实现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发(1994)11号、(1995)8号文件和榆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包括中、省驻榆单位)干部职工。

第二章管理组织及职责第三条各县区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干职办)由县区人口计生局管理,负责干部职工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四条干职办的管理范围是:县区所辖各单位(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中、省、市驻本县区各部门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要成立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要有专人负责。

各部门负责管理本机关、指导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各单位负责管理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聘用、雇佣人员的计划生育工作。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本乡(镇、街道办事处)机关及本辖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计划生育工作(各县城关镇负责本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一)学习宣传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健全计划生育卡册档案,按月报送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

(三)每季度核准“三查”及“三查”反馈对象,组织女职工接受“三查”服务,督促男职工按时反馈其配偶的“三查”情况。

(四)督促已婚育龄干部职工落实相应的节育措施。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干部职工在提拔、晋升技术职称、工作调动、评先树模中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上报。

(六)负责初婚和生育对象的登记上报。

负责对申请二胎生育对象婚育情况、第一个孩子身体健康状况填写上报。

公司男职工陪产假管理制度

公司男职工陪产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生育政策,保障男职工在妻子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提高家庭和谐度,结合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男性职工,旨在规范男职工陪产假的管理,确保陪产假政策的落实。

第二章陪产假期限及条件第三条男职工享有陪产假,陪产假期限根据公司所在地相关规定执行,一般为10-20天。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男职工可申请陪产假:1. 配偶(女方)在法定生育年龄内生育;2. 配偶(女方)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生育登记;3. 男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女方)未享受过国家规定的产假。

第三章陪产假申请及审批第五条男职工申请陪产假,需提交以下材料:1. 陪产假申请表;2. 配偶(女方)生育证明;3. 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男职工申请陪产假,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对男职工陪产假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并发给陪产假证明。

第四章陪产假工资待遇第八条男职工在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公司规定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陪产假期间,男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等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条陪产假期间,男职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陪产假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男职工陪产假的管理,确保陪产假政策的落实。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男职工陪产假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陪产假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未依法给予男职工陪产假待遇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公司旨在营造一个关爱职工、尊重家庭和谐的社会氛围,让男职工在家庭生活中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6•【字号】阳府[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阳府〔2008〕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五月六日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生育保险制度,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相关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指的职工是指干部(含聘用干部)、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用工。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生育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组织落实工作。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和省属驻本市的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及其配偶。

第三条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原则;(二)以人为本、服务职工原则;(三)宣传教育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原则;(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职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四)审查职工计划生育情况,提出奖励、处罚意见;(五)协调解决职工计划生育中的困难和问题;(六)定期向公司领导汇报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计划生育工作,协助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第七条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对计划生育政策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第八条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包括:(一)举办计划生育知识讲座、培训班;(二)利用宣传栏、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计划生育政策;(三)开展计划生育知识竞赛、征文活动;(四)邀请计划生育专家进行现场咨询。

第四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公司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检查。

第十条公司职工在计划怀孕期间,应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查同意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待遇。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计划生育方面有以下情况的,可给予奖励:(一)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生育行为;(二)积极参加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三)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表现突出。

计划生育专项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专项工作制度

计划生育专项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提倡科学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相协调。

第四条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国家调控、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组织管理第五条国家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三、宣传教育第九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计划生育意识,树立科学生育观念。

第十条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和科学生育知识。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生育管理第十三条公民应当依法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鼓励生育两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三个孩子。

第十四条公民生育应当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尊重妇女的生育权利。

第十五条提倡婚前医学检查,保障公民的生育健康。

第十六条禁止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终止妊娠。

五、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十七条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制度,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参与计划生育志愿者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帮助。

六、法律责任第二十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无计划生育证明生育的;(二)不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三)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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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

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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