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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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

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一、目的和原则1.目的:为了贯彻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保障员工的生育权益和健康。

2.原则: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和措施。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园公司全体员工和其配偶。

三、生育政策1.子女数量: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各户限制生育一个子女。

已生育第二胎的员工将不再享受生育津贴。

2.生育津贴:员工生育符合政策的第一个子女,可享受生育津贴,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放。

3.调整生育津贴:员工在生育政策变动后,如果出现符合政策要求的第二胎,将不再享受生育津贴,但仍享有产假和相关福利。

四、婚姻登记和生育审批1.婚姻登记:员工结婚后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结婚证明,以便申请享受相关生育福利。

2.生育审批:员工在怀孕前需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司确认后方可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

五、考评措施1.综合指标:根据员工的生育情况、出勤情况、工作表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激励机制:对首次生育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励,并优先考虑其晋升和调整岗位的机会。

3.违规处理: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员工,将按照公司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扣减奖金、调整岗位等。

4.婚育关系调查:公司保留对员工的婚育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的权利,发现虚假婚育情况的,将进行严肃处理。

六、保密措施1.生育信息保密:公司将保护员工的生育信息,不得随意泄露给他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考评结果保密:公司将妥善保管员工的考评结果,不得公开或泄漏给他人,保障员工的隐私权。

七、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调整或修改,将通过内部通知向全员发布。

2.对于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进行处理。

3.如有意见或建议,员工可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公司将认真对待并及时回应。

以上为广园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考评措施,以规范员工的生育行为,并给予相关激励和处罚,以维护公司员工的权益,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计划生育管理制度计划生育管理制度1.引言在本文档中,我们将规定和详细描述组织机构或公司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该制度旨在帮助管理层和员工了解和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以维护员工权益和提供合理的生育假期和福利。

2.目的本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组织机构或公司的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包括生育假期和相关福利的申请、管理和控制。

3.定义在本文档中,以下术语定义适用于整个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 计划生育: 实施的控制人口数量和增长率的政策。

- 生育假期: 组织机构或公司规定的员工在怀孕、生育和养育婴儿期间享受的假期。

- 职工: 在组织机构或公司工作并享受雇佣关系的个人。

- 管理层: 在组织机构或公司的管理层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个人或团队。

4.计划生育政策4.1 组织机构或公司必须遵守制定的计划生育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人口数量、计划生育方法和相关福利。

4.2 组织机构或公司会定期更新和公布计划生育政策,并确保员工能够理解和遵守这些政策。

5.生育假期5.1 员工怀孕后,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带薪生育假期。

5.2 审批生育假期的申请,必须提供医生出具的怀孕证明和预产期的确认。

5.3 生育假期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来计算,期间为员工提供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5.4 员工在生育假期结束后可以申请扩展假期或灵活工作时间,以更好地照顾婴儿。

6.相关福利6.1 组织机构或公司将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资源,以支持员工在怀孕、生育和养育婴儿期间的需求。

6.2 组织机构或公司将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孕期健康、育儿知识等。

7.违反规定的后果7.1 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员工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或解雇。

7.2 对于管理层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的情况,将依据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 计划生育法- 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护法2.附件表格- 怀孕证明表格- 生育假申请表格- 扩展假期申请表格3.其他相关文件- 妇女工作政策- 人力资源管理手册法律名词及注释:- 计划生育法:国家法律法规,旨在控制和管理人口数量和增长率。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大型国企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了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直属单位、各子公司、机关各部(处)室。

全体职工家属、所辖户籍人员及流动人口均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严禁违法生育。

第三条坚持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

各单位行政、党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和计生办主任为计划生育责任人。

第四条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坚持离职审计、追踪奖惩和重点管理制度。

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和考核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条集团公司计划生育办公室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和职能部门,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小组),设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各1人,成员自定;单位成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生办主任(副科级以上),及德才兼备的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车间、班组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或育龄妇女小组长,负责基层计划生育宣传、信息联络及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资金投入,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要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参照山东省人事厅《关于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岗位津贴的通知》(鲁人薪字〔2000〕7号)要求,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待遇。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加强公司计划生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公开的原则,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计划生育率100%,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查环查孕率100%,《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证率100%,购买独生子女综合保险投保率100%。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公司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其他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计划生育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公司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设在本公司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设立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二)组织制定公司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统计和档案管理;(四)组织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五)协调解决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六)检查、考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计划生育工作;(七)其他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计划生育管理第九条公司职工应依法参加计划生育管理,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公司计划生育制度。

第十条公司职工应按时参加计划生育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计划生育知识和自我保健意识。

第十一条公司职工应按时报备婚姻、生育、节育等信息,如实填写计划生育档案。

第十二条公司职工在生育、节育、避孕等方面遇到问题时,应向计划生育工作办公室咨询,寻求帮助。

第十三条公司职工应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避免计划外生育。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四条对在公司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计划生育政策,正确处理人口问题,提高劳动力素质,在公司内部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劳务派遣、临时工,以及公司的退休职工。

第三条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坚持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管理;2. 尊重职工的人权,并保障其合法权益;3. 增强职工的计划生育意识,推动人口结构的协调发展;4. 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计划生育管理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计划生育管理人员,为职工提供生育健康指导、生殖权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包括生殖健康、优生优育、节育、避孕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引导职工自觉掌握计划生育相关知识,合理安排生育。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严格保守职工的生育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督导监督制度,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

第三章优生优育和节育服务第八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生育健康指导服务,包括婚前保健、孕期保健、产后保健等,提供生殖健康咨询和服务。

第九条公司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普及节育、避孕知识,促进职工合理安排生育。

第十条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优生优育服务,鼓励职工进行生育检查,提供生育咨询和指导。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保障第十一条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鼓励职工自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生育权利,不得因生育或不生育而降低职工的工资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法保护职工的计划生育隐私,不得强制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其他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政策违反处理机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进行合法处理。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公司生育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权益,促进公司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生育保障和便利条件。

第四条公司生育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第二章生育政策及待遇第五条生育政策1. 符合国家法定生育条件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2.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二胎的女性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

3. 符合国家政策,生育多胎的女性员工,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产假。

第六条生育待遇1. 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2. 产假期间,公司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3. 产假期间,员工个人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由公司按规定缴纳。

4. 产假期间,员工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章生育流程及管理第七条生育申请1. 女员工计划生育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第八条生育审批1. 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给予答复。

3. 审核通过后,公司将为员工办理生育手续。

第九条生育休假1. 女员工产假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享受产假待遇。

2. 产假期间,女员工需按照公司要求,定期向公司报告生育情况。

第十条生育恢复及返岗1.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应按照公司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返岗手续。

2.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证明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为员工办理返岗手续。

3. 女员工产假结束后,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规定,为员工恢复原岗位或同等岗位。

公司怀孕管理制度

公司怀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女性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女性员工。

第三条公司应尊重女性员工的生育权利,为怀孕、产期、哺乳期女性员工提供必要的保护和支持,确保其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孕期保护第四条女员工怀孕后,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第五条公司应安排女员工进行孕期检查,并给予相应的假期和医疗费用支持。

第六条孕期女员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其身体健康。

第七条孕期女员工如需休息,应按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公司应予以批准。

第八条孕期女员工产检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不扣工资。

第三章产期保护第九条女员工生育后,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

第十条产假期间,女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产假结束后,女员工需提供相关医学证明,办理复职手续。

第十二条产假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女员工可申请提前或延后休假。

第四章哺乳期保护第十三条女员工哺乳期间,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哺乳假。

第十四条哺乳假期间,女员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五条哺乳期间,女员工需在工作时间内哺乳,公司应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哺乳期间,如遇特殊情况,女员工可申请调整工作班次或工作时间。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七条公司应设立女员工关爱基金,用于保障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定期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关爱活动,提高女员工的幸福感和归属感。

第十九条公司应加强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的管理,确保各项权益得到落实。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二十一条对因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女员工权益受损的,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公司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生育管理制度

公司生育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护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高公司整体的生产效率,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健康和福祉,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女职工。

第三条公司积极落实国家生育政策,充分尊重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和选择权,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将根据国家规定,提供相应的生育保障和福利待遇,确保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生育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生育保险制度,加强对女职工的生育保护和关怀。

第六条公司将建立相关的生育健康教育和宣传制度,引导女职工树立正确的生育观念,提高生育保健意识。

第二章生育保障第七条公司将为所有女职工提供生育假期,并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第八条未婚女职工或以家庭为单位计算生育假期的女职工,在取得怀孕证明后,可享受带薪婚育假。

第九条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年龄的职工,一旦怀孕,可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福利待遇。

第十条公司将优先安排孕期女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的需求,保障她们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条孕期女职工在工作中的岗位调整或适当的工作轮岗,公司将予以合理配置。

第十二条孕期女职工需请假或因孕期病症需要调整工作时间时,公司应给予理解和支持,按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或工伤待遇。

第十三条对于产前、产后女职工的饮食、休息和医疗等需求,公司将加强配套服务,提供适当的卫生保健指导和帮助。

第十四条对于哺乳期女职工,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哺乳假期,并设立哺乳室,为她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五条对于经济困难的生育女职工,公司将予以帮助和支持,提供相应的救助措施和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对于因生育所带来的生理和心理变化,公司将提供相关的咨询和服务,帮助女职工度过产后康复期。

第三章生育健康教育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组织生育健康教育讲座,邀请专业医生和营养师等进行指导和宣传。

第十八条公司将通过内部媒体和宣传栏目,传播生育健康知识和信息,提高女职工的生育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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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

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政府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

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

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

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

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

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

第十一条?对合法怀孕者,搞好优育优生服务,组织有关的体检、复查和四期保健工作及生育知识普及教育。

第十二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优惠、鼓励措施和待遇:
(1)?婚前医学检查和遗传咨询;
(2)?发放独生子女费;
(3)?报销独生子女入托、入幼儿园费;
(4)?帮助联系职工子女入学;
(5)?报销职工计划生育费用;
(6)?职工计划生育营养补助;
(7)?计划生育假期;
(8)?节育的例行检查、复查;
(9)?组织探望做节育手术员工及产妇;
(10)?独生子女在招工中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公司建立育龄员工计划生育档案,并由计生部门负责具体收集、整理、立卷管理工作,按规定制作统计报表上报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对无计划生育的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令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包括:
(1)?生育费用自理;
(2)?不享受产假期间照发的工资;
(3)?子女托费自理;
(4)?收回独生子女证,停止凭证享受待遇;
(5)?收回计划生育奖励金;
(6)?按超胎数,加收若干倍的计划外生育费;
(7)?行政处分;
(8)?超生人口不列入分房人数;
(9)?不实行计划生育的部门或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应扣除奖金给予罚款;
(10)?违反计划生育情况严重的,免除公司职务或予以开除、解聘。

对破坏计划生育的典型,予以公开处理,引以为戒。

第十五条?计生部门协助公司安保部或当地公安治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站),对公司流动人口及其计划生育状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计生部门及时与当地计生主管机关、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职工配偶工作单位密切联系,全方位地了解职工及其配偶的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七条?主持或协助办理职工计划生育的保险和独生子女的储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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