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把“三关” 提升公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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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 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高程度 的包 容性 。 在控 辩 审 的三 角 的诉 讼格局 , 利带 有强烈 这 ,
的惩 罚犯罪 的责任 感和 使 命感 , 得在 公诉环 节 , 察机 关更 能 使 检
对侦 查机关 收集 的证据进 行 审查 、 除非法 证据 , 侦 查机关 起 定 位成 为控 方 的司法 角 色,而 把化 解社 会 矛盾纠 纷 工作 限定在 排 对
I 基 于公诉 人司法 角色的错 误定位 、 讼监 督H 能的局 限性 、 】 I 诉 j 』 相 应 的工作考核 机制不科 学等 等原因 , 导致 了公诉环节 中诉讼 监督 ( ) 诉人 司法角 色定位 不准 确 一 公 我 国传 统 法律 文化 是公 共集 体利 益 高。 个人 利益 ,长 期 以 二 来 , 公共集 体利 益永 远高 于个 人利 益 , 视 为惩 罚犯 罪不惜 动刚 公 权 力对犯 罪嫌疑 人 的进 行侵犯 。 公诉 环节 , 在 作为 指控 犯 维 护 公共利 益的代 表 , 察机关 因受传 统文化 的影 响住 具有 明的 检
诉的犯 事 实的准确 认 定 以及 处理 、 出庭支 持公 诉 、 监督 审判 活 “ 检 信访 ” 畴 , 涉 范 甚至 认为 检 察机关 不直接 承担 社 会管理职 责 , 动的 合法 、 维护 司法 的 公平正 义等 内容 。 由此 也反 映出 诉讼监 督 人 为割 裂 公诉工 作与 化解 社会 矛 盾和推 进 社会 管理创 新 的关 系

对于犯 罪这种 个人对 社会 公共利 益的对抗 , 办案 人员通 常作 为正
义 化身对 犯罪进 行指 控, 因而 对侦 查机关 的非法 侦查活动 具有 很

公诉环 节诉 讼监 督职 能 内涵
依据 《 事诉 讼法》 《 民检察 院刑事 诉讼规 则》的有关 规 刑 、人 定 , 诉工 作包括 审查 侦查机 关侦 查活动 足否 合法 并 引导侦 查 、 公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3篇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3篇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3篇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第1篇基层检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是构成整个检察系统诉讼档案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既是基础工作,也是保障工作。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检察档案的拥有量和使用量日益增多,这也对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形势下,必须充分认识基层检察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及问题,把检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的轨道,使其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更好地推动检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基层检察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1、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保存检察诉讼活动记录的重要工作。

这些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检察工作活动的珍贵资料,大部分材料只有一份,是孤本,一旦丢失或损毁,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

2、其保管的诉讼档案专业性强,使用频繁。

特别是公安、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有关的刑事诉讼档案,以寻找破案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3、保管期限长、数量多。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诉讼档案数量不断增多,并且根据《高检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诉讼卷宗大多保存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4、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

随着全国检察机关办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各地基层院不同程度地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事实上,形成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的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重诉讼档卷,轻文书档卷。

由于以办案工作为主的单位性质和由此而长期形成的习惯,直接产生了重诉讼档案,轻文书档案的问题。

在保管、移交、清退、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诉讼卷宗都比文书资料受到了较高的重视,强调诉讼卷宗的重要性比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多得多,甚至没有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工作移交的重点也是强调针对诉讼宗卷材料,档案保管的重心也在诉讼档案上,对于每年的文书档案归档工作重视不够,除会计档案外,导致多年来一些重要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归档不及时,查找困难,甚至无法查找,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和不便。

望奎纪委充分发挥案管职能 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望奎纪委充分发挥案管职能 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望奎纪委充分发挥案管职能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几年来,望奎纪委监察局在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纪委文件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案件监督管理五项职能,保证了全县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一、集中管理,归口转办,发挥线索统一管理职能案件线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机密,实行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是防止线索流失的重要途径,也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案件监督的主要抓手。

一是开发案件全程管理系统软件,对重要信访举报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2008年,我们自主研发了案件全程案件全程跟踪管理系统软件,对领导签批的所有重要信访举报案件线索进行统一登记、录入、转办,并随时进行督办检查。

对委局机关干部收到的案件线索,以及党风、纠风、执法等在工作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经主要领导签批后也由案管室统一录入系统进行集中管理。

两年来,利用此系统共管理重要信访举报案件116件,无一起案件线索流失或陋查。

二是严格规范转办程序,对重要信访举报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领导签批的重要信访举报案件统一由案件监督管理室转到各承办室,并严格履行转办程序。

无特殊情况案管室要在2日内将领导签批的信访件转到具体承办室,承办室在接到案管室转来领导签批的信访件后,首先要填写初核案件呈批表,并报案管室备案,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后,承办室方可进行初核,同时承办室要写出具体调查方案并签订责任状,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初核情况。

三是实行线索集体排查制度,对重要信访举报案件进行统一管理。

我们成立了以副书记为组长,分管案件领导为副组长,案管室主任、信访室主任、审理室主任、检查室主任为成员的线索集体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违纪案件线索进行集体排查、筛选,确定具体办理方式;对重大复杂案件线索由主要领导确定有关人员进行排查、办理。

通过实行集体排查,两年来,共排查重要违纪违法案件线索27件,处分责任人32人二、健全机制,完善程序,发挥监督检查职能对查办案件的监督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是保证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重要手段。

严把“三关”抓好矛盾纠纷调处

严把“三关”抓好矛盾纠纷调处


严把 排查关 。 去年以来进过京 、 把 到过省 、 去过市 、 县 来过
的所有信访案件 , 入了排查调处的重点 。 纳 整个排查活动共分三 个
层 次 进 行 。 一 个 层 次是 : 里组 织 有关 部 门进 行 了 拉 网 式 的全 面 第 县
排查摸底 , 特别是对 重点部位 、 重点人员 , 进行了周密细致 的摸排 , 并排查 出潜 在不 稳定因素 3 。 二个层次是 : 6件 第 在县里排查 的基 础上 . 各单位针对本单位存在 的矛盾和问题 , 组织开展排查调查活 动。 第三个层次是 : 、 事业单位在县 乡两级排查 的基础上 , 村 企 排查
维普资讯 主 任
信访局局 长
张 延 玉
近 年 来 , 水 县严 把 “ 泗 三关 ” 扎 扎 实 实 抓 好 矛 盾 纠纷 的调 处 , ,
取得明显成效 。 目前排查出的 3 件案件 , 6 全部得到妥善解决 。 今年
20 0 4年 7 月 开 展 以 来 ,共 解 决 了
10 5 0余 件 次 群 众 反 映 的 问题 ,有 力
接 访 。 了解 群 众 最 关心 的 热 点 、难 点 问题 ,全 面掌 握 村 ( ) 居 面
上 工 作情 况 ,并 指 定专 门人 员做 好 详 细 记 录 , 能现 场 解 决 的 问 题 现 场 解 决 , 不 能 现 场 解 决 的 ,指 定有 关领 导 和 部 门限 期 解
( ) 工 作 汇 报 , 查摆 工 作 中 的 问题 ,帮 助 村 ( ) 出解 决 问 居 的 居 找
组 织 部和 区信 访 局 各 抽 调 一 名领 导 干 部 参 与 “ 个 一 ” 活 动 , 三
周村 区委 每 月 以通 报 ( 办发 文 件 ) 周 的形 式 面 向 全 区通 报 “ 个 三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公诉部门在三项重点工作中如何正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业务实践
青海黼
● 青海省人 民检 察院海 东地 区分 院 马 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其实质就是在处理刑事案件
时, 以罪 刑 法 定原 则 为 根本 原 则 , 要 坚持 对 轻微 犯 既
用相对不起诉外 , 对于例如未成年人犯罪 、 过失犯罪
以及 初 次犯 罪 等 可 能 被判 处 三 年 以下 有 期徒 刑 刑 罚 的 , 用 相对不 起 诉 , 适 以利 于轻微 犯罪 人 悔过 自新 , 减 少 主观 恶性 , 化解 社 会 对抗 , 现刑 罚 的特殊 预 防 目 实
法是 以国家起 诉和对 被告 人判 刑为 主要模 式 的 , 这种
回损失 ; 五是可提供担保或者交纳保证金 , 具备帮教
条 件 。 足 以上条件 的 , 予暂缓 起诉处 理 。目前 , 满 给 修 改 中的刑 事诉讼 法 已经将 暂缓起 诉 制度纳 人讨 论 , 这
模式 不仅 司法 成本 高 , 严重 忽略 了被害 人在刑 事诉 还 讼 中所应具 有 的本体 地位 。 复性 司法这种 司法模 式 恢 与我 国传 统 的调 解 制度 所 蕴涵 的 “ 为 贵 ” 和 的理 念 相
平 时表 现 良好 , 受 过刑 事 处罚 , 未 系初犯 、 偶犯 ; 四是 如 实供 述 自己 的罪行 , 有悔 罪表 现 , 极退 赔 或者 挽 积
( 告人 ) 被 和被 害人之 问建 立一种 对话 关 系 , 以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 ) 主动承 担责 任消 弱双方 冲 突 , 从深 层次 化解 矛盾 , 通过 社 区等 有关 方 面 的参 与 , 复受 损 并 修 社会 关 系的一种替 代性 司法活 动 。 国现行 的刑事 司 我
案。该案被害人先强占被告人的床铺 , 继而又殴打了

浅议公诉案件的证据审查

浅议公诉案件的证据审查
关键词 : 证据审查 标 准 内容 倾序
物 证 、 人证 言、 证 犯罪嫌 疑人 供述 等进 行判 断 。 3对 证人证 言 、 、 被害人 陈述 、 犯罪 嫌疑 人供 述三种 证据 实体 内 容 的客观 真 实性 、 关性 的 审查 。这三 种 证据是 所有 案件 中使用 相 最多 、 J的证 据 。() 人证 言 , 最 一 1证 是指 了解案 情 的人 , 自己所 知 就 道 的情 况 向司法 机关所 作的成熟 。 对证 人证 言必须 审查其 真实 性, 证人证 言 既受证 人感 受客观 实 物条件 的应 先个 ,又 与证人 的感 受 力、 记忆 力 和表 述密切 相关 。 此 , 人证 言, 有经过 查证 、 明 证 只 判 确系事 实 , 案件 事实 有联 系 , 能够 作为 定案 的根据 。 () 与 才 2 被害 人 陈述 , 是指 受犯 罪行 为直接 侵 害的人 , 就其 了解 的案件 情况 , 向 司法机关所 作的叙 述 。巾于 被害人 是犯 罪 行为 的直 接 受害 者,同 案件 结局有 切 身的利 害关 系 。 一般 讲 , 被害人 对犯 罪的 时间 、 点、 地 手段 、 害情况 以及 造成 的危 害等 , 受 陈述 得较 清楚 , 能够提 供 与案 但 有 会 罪过程是完整的, 清楚的、 逻辑严密而且真实可信的。至于事件的 件 事 实有关 的重 要情 况 。 是 , 的由 于某种顾 虑 , 隐 瞒 自己受 原来 怎样 , 实无 法探 究 ( 也没有 必 要探 究) 着 或 。 害 的真 实情 况 。有 的 于 对犯 罪分 子的愤 恨 ,也可 能有 夸大 的事 2刑 诉法规定 了” 确实 、 、 证据 充分” 作为刑 事案件提 起公诉 的 证 实 , 别意 图陷 害进行 诬告 的” 个 被告 人” 混淆 黑 白, 以被害 人陈述 所 据标 准 。案 件事 实清 楚, 据确 实 、 分” ” 证 允 只是 一个 相对 的说法 , 是 也 带有 一定 的复 杂性 , -@ 盲 日轻信 , 既- , F 也不可 随意 否定 . 应进行 再结 合其他 证据进 行研 究 , 出符 合实 际情况 的判 作 相对 于具 有最终 实施 判决权 的 实施裁 判来 说的 , 是客 观存 在的” 不 认真 分析 审查 , 可避 免 的认识 的主观 性” 。但 是 人 的认 识能力 是有 限的 , 证据 是相 断 , 能够 用 怍认 定案件 事 实的证 据 。 才 () 犯罪 嫌疑人 供述 和辩解 的 审查判 断 , 指办案 人员就犯 3对 是 对 的, 以要达到 的证 明标准 也就 不 可能是百 分之 百, 是相对 的 所 而 罪嫌 疑人 口供和 辩解 进行 分析 研究 ,鉴别 其 供述和辩 解 是否真 实 极大 可能性 , 是排 除 了合理怀 疑 的概率 性优 秀 。 3” 、依法应 当追 究刑事责 任的” 项条 件, 这 由于相 关规 定具体 明 可靠 的 种 活动 。由于犯罪 嫌疑 人常 常 出现 避 重就轻 、 口否认 , 矢 这 确, 即犯罪嫌 疑人所 实施 的行 为 , 刑法 的规 定 , 按 构成 了刑法 分则 歪 曲事 实 或嫁祸 于人 等虚假 现象 . 就要 求 办案 人 员进行 认真 分 = 按 或 所 规定 的犯罪 , 当判 处刑 罚 不存 在《 事诉讼 法》 l 应 刑 第 5条规定 析 和综 合研判 。防 n偏听偏 信 , 照 口供 定罪 , 者完 全撇开 其合 的其中情 况之 一 , 应 当由检察 机关 对其 提起 公 诉。所 以实 际操 理 的辩解 , 都 丰观办 案 。 4对 豁定 结论 、 、 勘验 、 检查 笔录证 据 的事体 内容 的而客观 真实 作 中较容 易掌握 。 上述 三个要 件 中,证 据确 实 、 分” 公诉案 件 成功 与否 的关 性 、 ” 充 是 相关性 的审查 。对证据 结 沦的审奄 应 从两方面 考虑 : 第一 、 鉴 键 , 也是最 难把 握的标 准 , 其 需要最 大 限度 地 发挥 办案 人吴的主 观 定物 是否 客观 真实 。 即是 否确 与案 件事 实有真 实 的关联 性 。第二、 检查 、 鉴定 的方 法是 否科 学 。 勘验 、 查笔录 证据 的审 查应从 三 对 检 能动 性, 对案 件证 据的 审金要 实体 与程 序兼 顾 。 二、 公诉 案件 证据 审查 的 内容 个方 面考 虑: ~、 验 、 第 勘 检查 是否 全面 、 确 ; 准 第二 、 验 、 勘 检查 的 第 审查 起诉 阶段对 证据 的审查 , 一项 卜 是 分重 要的 工作 , 直接 现 场 是原始现 场 或是 被破坏 后 的现场 以及 破坏 程度进 行 审查 ; 它 勘验 检育 中提取 、 或缺 的物 品 、 迹 , 痕 是否确 是犯 罪过程 中所遗 关 系到真实情 况是否 明了, 案件 事实是 否清楚 、 以及 犯罪是 否成立 、 三、 定性 足否 准确 。因此 , 证据 的 审杏 . 事体 到程 序都 要求 必须 十分 留 。 从 严密。 5 对 视听 资料证 据 的枣体 的客 观真 实性 、 关性 的审查 。视 、 相 ( )对 证据 实体 内容 的客观 真 实性 、 关性 的审查 。对 汪据 听 资料 , 一 、 相 足指通 过录 音、 像 、 相方法 录 的声 音、 录 照 图像及 电子计 的实体 内容的客观 真实性 、 关性进行 审查判 断 , 相 遵循 物证金来源 , 算机 储存 的信 息 资料 来证 明案 件 的事 实。它 具有 直观性 强 、 息 信 精 动作 形态 具 有连续 性等 特点 。 这类 证据应 从视 听 人证 查关系 ,简介 证据 是否 形成锁 链 以及 ! 的侦 企实验 等来 综 量火 、 离度 高 必要 合判 断, 必须 做到 全面 、 客观 、 综合 地进 行 。一切 用 以定案 的证据 资料 的来源 、 视听 资料与 案件 事 实之 间有 无 联系 , 是否伪造 等方面 在 实体 上必 须做到 : 客观 真实 、 米源 明确 、 得起科 学 的论 证和历 进行 审查 . 经 只囱 当视听 资料证 明 的事实 与其 他证据 相 印证 , 成为 案 史的检验 。 件 事 实重要 组成 郜 ¨的, 能 作为刑 事诉 讼证据 。 才 ( ) 二 对证 据程 序 的合 法性 的审 查 证 的效力 不仅来 自于 实 1 对实物 证据 的 实体 内容 的客观真 实 性 、 、 相关 性 的审查 。审 而 对 查实物 证据 必须做 到 : 一 、 第 审查判 断实 物的外 形特 征或 者物 质属 体 的客观 真实性 , 且还 受到搜 集程序 上 的 合法 性的严 格 限制 。 性能否 证 明案件真 实情 况 , 是 否与犯 罪仃 为、 点、 如 地 犯罪 预 谋、 当 证据 的审 查 , 既要对 其实 体 内容 的而 客观 真实性 进行 审查 , 又要对 刑 第 三 事人 的身体等 有必然 的 联系 ; 二 、 第 审查物 从形成 到顿取 的过程 其扶 取 的方式 和程序 的 台法忡 进行 审查 。《 事诉 讼法》 四 卜 巾有无 因受到人 活 动物 的破 坏 或 5 光、 丌 雨水 、 窄 等 自然 因索 的影 条规 定 , 禁刑 讯逼 供和 以威胁 、 严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 法 的方法 响而发 生 了化学变 化 、 理变 化 ; 物 第 、 结合 实物 的技 术答 定审 奇 收集证 。确 立 了不 具有 合法 性的 证据 . 不能作 为指控 犯罪 、 就 定 该事物物证反 映的形象 是否与相 关的 当啦人或证 人所述 的_ 致 ; f 日 罪处 刑的根 据 。冈此 , 查证据 的合 法性 就显 得尤 为熏 要。 审 第 四 、 查该实 物足 否已交 给证 人、 古人及 犯罪嫌 疑 人或 其他有 审 被 1对物 证、 、 书汪 、 鉴定结 论、 勘验 、 查笔录 的程 序审 查: 一、 检 第 关人 员进 行直接 辨认 ; 第五 、 查该 实物 足 已经摄 影 同定外 脱 ; 审 是 否是布完 备 的法律手 续 条件下 搜集 的 。第 二,如 需专 门的科 学 第六 、 审查 该实 物是 否与提 取笔 录,f 。 f符 r 技 术鉴 定方 能确 认其效 力的物 证 、 书证 , 还必 须审查 是否经 法律规 2 对 书证 的实体 内容的客 观 真实性 、 _ 的 奄 。书 证是 定 的仃 鉴定 资格 的鉴定 人或 鉴定 机关 进行 鉴 定。 、 相 芙性 e 指其 记载 的内容能 够证 明、 映案件 真 实情 况 的 耐文件 , 反 对这 类 2 对 证 人证 言 、 、 被害人 陈述 、 罪嫌 疑人供 述等 言词证据 进行 犯 证 据审 查时麻 该注意 有无 记载 失实或 涂 改、 伪造 的 可能性 , 结 合 程序 审 盘。必 须注 意获 取证据 过程 是否 合法 有 效,如 有下列情 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6.12.31•【文号】高检发研字[1997]1号•【施行日期】1996.12.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发研字[1997]1号1996年12月31日)一、关于审查逮捕1、审查逮捕工作的指导思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调整了逮捕条件。

审查逮捕工作要全面、准确地把握调整后的逮捕条件,坚持严格把关、准确适用的指导思想,依法严格适用逮捕,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严把逮捕关,避免错捕和漏捕。

同时,加强对批捕与不批捕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以保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的实现和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2、正确理解和掌握逮捕条件,保证办案质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逮捕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全面把握。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证据必须确实。

审查逮捕工作中,应高度重视证据,把好证据关。

不能因为逮捕条件的变化而放松对证据的审查,甚至于在审查批捕、决定逮捕时降低标准,宽于审查,导致错捕、滥捕,影响执法的严肃性。

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不能是孤证。

间接证据必须形成链条,排除其他可能性。

要强调证据的证明力,严把逮捕关。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指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对实施多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一罪的,或有证据证明实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只要符合逮捕的其他条件,应当批准或决定逮捕。

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Legal S y st e 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垒竺!竺!三里堕j燮●■圄圜强化公诉琢节诉讼监督‘深入推进三项重张茉毒、工作摘要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人权的保障、社会的和谐。

在新形势下,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意义重大。

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制度保障不完善、相应工作的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诉讼监督职能的弱化。

本文针对在公诉环节中开展诉讼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公诉环节诉强化讼监督职能,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关键词公诉环节诉讼监督司法公正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59.02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始终参与诉讼的全过程,同时依据我国宪法的明文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以及“维护公平正义,强化法律监督”的检察工作基本宗旨,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诉讼监督地位的重要性,也表明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全程性。

公诉环节作为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位处关键岗位的重要环节,所承担诉讼监督职能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

公诉环节中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的监督,也有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的审判活动等诉讼监督活动。

在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的行使,直接关系到公权力的正当、司法的公正、人权的保障、社会和谐等方方面面。

在新形势下,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强化公诉环节诉讼监督职能有着重大的意义。

但司法实践中,基于公诉人司法角色的错误定位、诉讼监督职能的局限性、相应的工作考核机制不科学等等原因,导致了公诉环节中诉讼监督l l}l能被弱化。

本文针对在公诉环节中开展诉讼监督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在公诉环节诉能实现讼监督职能的强化,有效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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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 地对 案 件材 料 进行 精 细 研 读 , 现 证 据及 事 实 存 在 发 的 问题 并寻 找解 决 方 案 , 证 据进 行 综 合 分析 后 得 出认 对 定事 实 的结 论 。最 后则 是 在 出 席法 庭 前 的 复读 , 着 对 带
认 定 , 而 为 出 席法 庭 工 作 奠 定 牢靠 的事 实 基 础 。 从
事 实 上 ,每 读 一 遍 案 件 材 料 我 们 都 会 得 出 不 尽 相
同 的结 论 , 会 发 现 以 前 我 们 没 有 完 全 发 现 的 内 容 , 都 都 会带 给我 们 回味无 穷 的空 间 。 到这 里 , 们 说 说 资 源 谈 我
河 南省 郑 州 市 管城 回族 区人 民检 察 院 [ 5 0 4] 大 心理 压 力 ,也 树 立 了公诉 人 雄
辩、 自信 的 良好 形 象 。 然 , 达 到 这 一效 果 , 不 开 辛 当 要 离
2 1年第 1 00 2期 ( 典 案 例 ) 经 /总第 1 4期 1
勤 的劳 动 。 践 中 , 将 其 总结 为“ 常 ” “ 异 ” “ 实 我 八 和 八 。 八

档直 接复制 , 接 录用 , 直 而 不 认 真 研 读 案 件 材 料 , 进 行 必要 的补 充 和修 改 , 易 不 极 导致 错 案 的发 生 。 ( ) 据 、 实“ 比对 ” 二 证 事 四 通过对证据与证据之间、 证据 与事 实 之 间 、 定 事 认 实 与生 活 情 理 之 间 、有 罪 事 实 与无 罪 事 实 之 间进 行 对
( ) 卷“ 读” 一 案 三
础 上 . 合 全 案 证 据 得 出 事 实认 定 , 就 个 别 证 据 与 认 综 并 定 事 实 之 间进 行 再 度 比较 ,可 以修 正 和完 善 我 们 对 事 实 的把 握 。 即便 如 此 , 们 还需 要 对 认 定 的 事实 和 生 活 我 中的常情 、 常理 、 识 进 行 比较 , 有 罪 事 实 和无 罪 事 常 对 实 进 行 比较 . 出孰 真 孰 假 的 最后 结 论 。 过 “ 比对 ” 得 通 四 可 以有 效 地 判 断 出案 件 的 疑 点 ,防止 出现 错 误 的 事 实
监 督 部 门审 查 报 告 的 电子
常 也 会 面 临 许 多 困 难 和 考 验 。 如何 在 出席 法 庭 时 ,特 别 是 在 法 庭 辩 论 中表 现 从 容 . 们 认 为 , 须 把 握 好 庭 前 的证 据 审 查 、 审 中 的 我 必 庭 心 理 调 适 以及 必 要 的法 庭 辩 论 技 巧 这 三 个 关 键 环 节 , 因为 这 三个 环 节 对 提 升公 诉 能 力 无 疑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对 此 , 们 结 合 自身 的 工 作 实 际, 如 何 在 实 践 中 把 握 我 就 好 这 三个 关 键 环 节 谈 一些 粗 浅 看 法 。
二 、 立 良 好 心 态 树
常 ” 指 在 庭 前 预 测 中应 考 虑 的八 项 常 见 内容 , 括 : 是 包 ( ) 庭 调 查 的顺 序 、 点 和难 点 ;2 被告 人 及 询 问被 1法 重 () 害 人 、 人 的方 法 、 略 和用 语 等 ;3 质 证 的 方法 和重 证 策 () 点 ,如 何利 用 被 告 人 的漏 洞 及 矛 盾达 到为 我所 用 的效 果 ; 4 出示 物 证 、 证 的 方 法 和 时 机 , 别 是 鉴 定 结 () 书 特
于 出 庭 公 诉 工 作 本 身 所 具 有 的 公 开性 、 辩 抗 性 及 不 确定 性 等特 点, 得 公 使
诉 人 的在 出 庭 支 持 公 诉 时 经
享 问 题 。实 践 中 , 的 公 诉 有
门办 案 人 员 .在 审查 案 件

以 资 源 共 享 为 借 口 , 侦 将

夯 实 庭 前 基础
公 诉 人 出 席 法 庭 是 建 立 在 审 查 案 件 事 实 的基 础
上 , 此 要 做 好 出 庭 工 作 , 先 就 需 要 夯 实 案 件 审 查 的 因 首
基 础 。 体 而 言 , 前 审 查 工 作 主 要 是正 确 分 析 把 握 证 具 庭
据、 确认定案件事实。 准
比、 比较 , 出证 据 和 事 实 存 在 的 问题 , 法律 真 实 尽 找 使
量 贴 近 客 观 事 实 。在 案 件 材 料 中不 同 的证 据 往 往 存 在 着 不 同 的指 向 .通 过 对 证 据 与证 据 之 间 的关 系 进 行 分
析 . 以判 断 出 证据 之 间能 够 印证 的事 实 内容 。 此 基 可 在
通过 否定 之 否定 , 成更 深 层次 的认 识 和把 握 。 形
上 掌 握 主 动权 的最 有 力 武 器 。 好 了庭前 预 测 工 作 , 做 如
同 手 中 掌 握 了 一 套 完 善 的 作 战 方 案 、 一 份 优 秀 的 演 出 剧 本 。 公 诉 人 在 庭 上 胸 有 成 竹 、 烛 先 机 , 仅 给 被 告 洞 不
( ) 三 庭前 预 测 “ 常 ” “ 异 ” 八 、八 在 新 的 庭 审 方 式 下 。庭 前 预 测 是 起 诉 工 作 中非 常
重 要 的 一 环 。 量 实 践 证 明 , 色 的 庭 前 预 测 工 作 是 庭 大 出
已认 定 事实 进 行批 判 、修 正 的 眼光 再 次 阅 读案 件 材 料 ,
对 案件 材 料要 泛 读 、 读 、 精 复读 , 过 不 同环 节 的阅 通 读达 到 不 同层 次 的认 知 程度 。首先 是 在 接 触 案件 之 初 , 对案 卷 材料 进 行快 速 的 泛读 , 速理 清 案 件 脉络 并 找 出 迅
重点 问题 。 为细 致 审查 打好 基础 。其 次是 有 目的性 、 针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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