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典型案例8则

合集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不得不看!!!

江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婚姻家暴十大案例 不得不看!!!【导读】:2014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开展司法干预家庭暴力有关情况。

同时,最高院随会还发布了10宗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

以下是案例全文:目 录1、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3、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4、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5、郝某某诉郝某华赡养纠纷案6、钟某芳申请诉后人身安全保护案7、邓荣萍故意伤害案8、汤翠连故意杀人案9、肖正喜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10、薛某凤故意杀人案案例1 : 女童罗某某诉罗某抚养权纠纷案--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制止儿童虐待(一)基本案情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

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

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二)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

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余某金、罗某衡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

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在最短的时间摆脱了家庭暴力。

案例2:郑某丽诉倪某斌离婚纠纷案--威胁作为一种家庭暴力手段的司法认定(一)基本案情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

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婚姻家庭纠纷是指婚姻中夫妻双方或者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争吵或冲突,主要涉及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例,来看一下:小明和小红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5年了。

他们的婚姻生活起初非常幸福美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间逐渐产生了摩擦。

起初是小明的工作压力大,导致他经常抱怨家务事太多,而小红则抱怨小明不够关注家庭。

随着争吵的增多,小明和小红的关系逐渐紧张。

小红开始怀疑小明是否有外遇,并对小明进行监视和质问。

小明则认为小红过于多疑,并开始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争吵升级为口角,甚至有了肢体冲突。

在这个过程中,夫妻之间的信任和沟通逐渐破裂,他们渐渐追求个人的利益,并对对方失去了尊重和关爱。

小明在一次争吵中提出离婚,而小红则坚持他们必须保持婚姻。

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小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法院在审理期间发现,小明和小红之间存在着许多矛盾和不合理的行为。

首先,小明的工作压力和对家庭的不关心,导致了小红的不满和怀疑。

小明应该更加关注家庭,并合理安排工作和家庭的关系。

其次,小红对小明的控制和不信任,加重了夫妻之间的紧张气氛。

她应该学会相信丈夫,并提出建设性的改进意见。

法院还发现,小明和小红双方对待矛盾的方式存在问题。

他们应该更加理性地处理冲突,通过对话和妥协来解决问题。

在冲突发生时,双方应该冷静下来,相互倾听和尊重对方的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小明和小红离婚,并对他们的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进行了规定。

法院希望通过离婚判决来给小明和小红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让他们能够吸取教训,并在今后的婚姻中建立更加健康的关系。

这个案例反映了很多婚姻家庭纠纷中常见的问题,例如沟通不畅、信任缺失、争吵升级等。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婚姻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学会理性处理冲突,并建立健康和谐的家庭关系。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13、耿某、赵某与耿甲、耿乙、耿丙赡养纠纷案——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之所以发生,究其原因,在于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注重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当道德约束失效时,应当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同时,法律也需要有人去维护,否则只是白纸一张。特别是面对弱势群体权益被侵害时,法院发挥公正审判职能显得尤为重要。该案告诉我们,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做好农村老人赡养工作是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小编熬夜总结整理出来30个案例的审判精华,供朋友们参考学习。
1、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是否可请求出轨者支付精神赔偿?
典型意义:夫妻互相忠实,不背叛爱情,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难以容忍的不诚信,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也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此,在离婚后发现被告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出轨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9、付某桐诉付某强抚养费纠纷案——婚姻存续期间能否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典型意义: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基本上都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或离婚后才产生的,而在婚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双方财产为共有财产,是否能要求不尽抚养义务的一方支付抚养费,这是本案争议的要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出台之前,对此一直存在争议。而《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则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

婚恋家庭矛盾案例八则婚恋家庭矛盾案例一则;妻子疑杀死丈夫儿子后自杀昨天上午8点多,在南京秦淮区武定新村44幢2单元6楼,46岁的男主人季某和11岁的儿子浑身是血躺在床上,而41岁的女主人洪某则身中数刀奄奄一息。

最先发现这一幕惨剧的是送早饭的72岁季某母亲,她立即央求邻居报警求助。

警方及120赶到现场发现,季某及儿子已中刀身亡,洪某被速送至南京市中医院抢救,截至发稿时尚未脱离生命危险。

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杀亲后自杀的刑事案件,案件具体细节警方还在进一步查证甄别中。

离奇惨案三口之家两死一伤昨天上午9点左右,记者赶到案发现场时,武定新村44幢楼下已围了上百号居民,警方已封锁现场。

楼下一位邻居王女士告诉记者,早上7点多,72岁的杨大妈准备给孙子送早饭,用钥匙一打开门就吓呆了:她儿子及孙子躺在床上,浑身是血,一动不动。

而儿媳妇则斜躺在一旁,身上也全是血,还在不断地抽动。

老人家立即大喊邻居,邻居闻讯赶来后立即打电话报警。

经检查,杨大妈的儿孙已当场死亡,而儿媳尚有鼻息,于是警方立即将她送至南京市中医院急救。

一位邻居称,死者季某是南京晨光厂一分厂的职工,上周刚刚拟定提为中层干部,可能是经理一职,相当于副处级别,正准备这周公示。

他儿子这学期开学刚刚升入4年级。

而受伤的女主人在夫子庙一个大市场里做服装生意,有好几家店面,生意不错。

这样的家庭,因何发生如此惨剧,实在令人费解。

9点30分左右,杨大妈在警方搀扶下,泪流满面地离开了案发现场,几次几乎跌倒。

居民称,杨大妈的大儿子前几年因病去世,现在又遭此横祸,如何忍受得了这般悲伤啊。

孩子死前惊叫“爸爸不要死”“其实凌晨时分,就有人听到了这一家里有动静。

”住同幢楼里的一位男子称,当时楼下有位老人听到喊叫声。

这位老人年纪大了,晚上容易惊醒,凌晨时分听到楼上孩子叫了几声:“爸爸,你不要死啊,不要死。

”后来就再没声音,也没太在意。

邻居因此估计,可能这个时候,孩子发现了爸爸出了意外,在喊叫时,再遭毒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案例篇一:国际私法案例1、韩国某汽车公司、日本某汽车公司、德国某汽车公司与中国某汽车公司四方在日本签订协议,共同在中国上海设立合资企业生产轿车。

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适用被告方国家法律。

其后中方与外方在协议履行中发生纠纷,中国某汽车公司在中国法院以其他三方为被告提起诉讼。

问:本案中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为什么?此案系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1)中国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此案系因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引起的纠纷,故应由我国法院管辖。

(2)本案中国法院应以我国相关法律为其准据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此种规定系强制规则,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不得违背此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据此直接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2.2007年10月,中国建筑承包商A公司在甲国首都举办的某工程博览会上与该国B公司达成合作意向书,并于此后在中国上海市签订合同,由A公司承建位于甲国乙地的某工程,后在合同执行中由于B公司多次拖欠工程款,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遂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国B公司。

(1)本案中我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2)此案如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该外国法律内容应由谁负责查明或提供?此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我国法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此案中当事人如在法庭一审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了合同纠纷所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应适用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准据法。

(2)此案中当事人如未选择法律,则由人民法院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案例:案例一:财产分割纠纷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后,无法达成一致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导致纠纷的产生。

调解员邀请双方到调解室,了解双方的意愿和要求。

通过耐心倾听,调解员了解到妻子希望能得到一部分共同财产作为自己的补偿,而丈夫则认为妻子没有为家庭做出足够的贡献,不应分得财产。

调解员通过与双方多次沟通,引导他们理解对方的观点,并互相尊重。

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妻子得到了满意的财产分割结果。

案例二:子女抚养权纠纷离婚后,父母双方为了抚养权问题产生争执。

调解员了解到,父亲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因为他认为自己有更好的经济能力和照顾孩子的能力。

而母亲则认为自己更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并表示担心父亲的生活方式可能对孩子产生不良影响。

调解员邀请双方参加调解会议,通过分析双方的优势和缺点,以及孩子的需求,帮助他们达成了共识。

最终,他们决定共同抚养孩子,父母双方每周轮流负责孩子的照顾,以确保孩子得到双方的关爱和陪伴。

案例三:家庭暴力纠纷调解员接到一起家庭暴力纠纷的案件,丈夫经常对妻子施暴。

调解员安排了多次会议,与双方进行了深入的沟通。

调解员了解到,丈夫曾经遭受过虐待的经历,导致他对妻子产生了仇恨和暴力行为。

而妻子则表示,她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暴力,并希望能够改变这种状况。

调解员组织了一系列心理辅导和家庭暴力防治教育活动,帮助丈夫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逐渐地,丈夫的暴力行为减少,妻子也重新获得了尊严和安全感。

案例四:婚外恋纠纷一对夫妻因为丈夫出轨而产生了矛盾。

调解员与夫妻双方进行了多次的个别沟通,并了解到丈夫对婚姻产生了疲倦感,而妻子则感到背叛和伤心。

调解员通过与双方交流,帮助他们找到了婚姻再次走向和解的方法。

调解员还建议他们参加夫妻关系的培训课程,以提升彼此之间的沟通和情感交流能力。

最终,夫妻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重新获得了彼此的信任和婚姻的稳定。

案例五:家庭经济纠纷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经济问题产生了纠纷。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

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夫妻沟通不畅导致婚姻破裂在这个案例中,夫妻之间存在长期的沟通问题,他们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需求和感受,导致了积累的不满和误解。

最终,这些问题演变成为了婚姻破裂的原因。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他们可以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匡助,学习有效的沟通技巧,改善彼此之间的理解和信任。

2. 案例二:金钱管理不当引起夫妻矛盾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在金钱管理方面存在不同的观念和习惯,导致了频繁的争执和矛盾。

其中一方过于挥霍,导致家庭财务状况不稳定。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夫妻之间进行坦诚的沟通,制定共同的理财计划,并确保双方都参预其中,以达到财务稳定和家庭和谐的目标。

3. 案例三:婆媳关系紧张导致夫妻关系疲惫在这个案例中,婆媳关系紧张成为夫妻关系的一大困扰。

婆婆对媳妇的过度干涉和指责导致了夫妻之间的矛盾和疲惫。

为了改善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在婆媳之间进行沟通,明确界定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并寻求家庭咨询师的匡助,以建立更健康的婆媳关系。

4. 案例四:婚外情破坏了婚姻关系这个案例中,一方出轨导致了婚姻的破裂。

婚外情的浮现破坏了夫妻之间的信任和互相依赖的基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寻求婚姻咨询师的匡助,进行夫妻关系重建,重新建立信任和沟通。

5. 案例五:性格差异引起婚姻冲突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性格差异导致了频繁的婚姻冲突。

一方可能过于内向和沉默,而另一方则偏向外向和冲动。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姻咨询师的指导,学习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对方的性格特点,以及如何通过沟通和妥协来缓解冲突。

6. 案例六:家庭暴力导致婚姻破裂这个案例中,家庭暴力成为夫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

一方对另一方施加身体或者心理上的暴力,导致了婚姻的不可挽回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应该寻求法律和心理咨询的支持,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安全。

7. 案例七:职业压力影响了夫妻关系在这个案例中,夫妻双方的职业压力对婚姻关系产生了负面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07 . 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并非一概不予受理离婚案件按撤诉处理后6个月内再起诉的,在适用司法解释有关“比照”规定时,并非一概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08 . 父母行使探视权有损子女成长的,应不予继续行使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应优于成年人的亲权行使。

若父母行使探视权对子女成长有损的,不宜继续行使探视权。

规则详解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不应发生法律效力。

标签:离婚|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合同效力案情简介:2005年,凌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并对15家公司股权进行了分割并部分履行。

2012年,凌某诉请离婚,李某称双方应依2005年离婚协议履行。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4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②系争离婚协议系凌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达成的以离婚法律事实出现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依前述司法解释,该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故离婚协议所涉财产分割内容未生效。

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对诉争房产依法分割。

实务要点: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因缺乏离婚这一前提和基础而不应发生效力,即使实际发生按照协议内容进行财产分割的事实,亦不能认为所附协议离婚条件已成就。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15)沪一中(民)再终字第9号“凌某与李某离婚案”,见《已部分履行的附协议离婚条件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徐文文),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8:44)。

02 . 夫妻一方约定婚前房产共有的,离婚时无权再撤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共有的,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标签:离婚|房产|撤销赠与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将婚前个人购买、婚后登记在个人名下的房产与妻子马某协议约定为共同共有。

2014年,马某诉请离婚并主张前述房屋50%份额。

张某称系婚内赠与,未办过户前有权撤销。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前述司法解释第6条主旨是夫妻之间赠与房产可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

相对于《物权法》及《合同法》相关规定,《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签订协议,将一方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虽未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但该财产处分行为系夫妻财产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本案中,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房产作出了约定。

按照约定,该房产应为双方共同共有财产。

故判决诉争房屋归张某所有并对马某折价补偿。

实务要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婚前房产约定为双方共同共有的约定属附随身份的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

案例索引:山东青岛中院(2015)青岛民五终字第1307号“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见《附身份财产法律行为应优先适用身份法》(马杰、肖长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17:59)。

03 . 未办婚姻登记,彩礼应否返还应考虑同居时间长短未办婚姻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或同居时间虽较短,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子女抚养的,女方可拒绝返还。

标签:彩礼|共同生活时间|实质公平案情简介:2009年,杨某与女友柳某举办婚礼,因未达法定婚龄而未办结婚登记。

男方在举办婚礼前给女方送去2.88万元彩礼,一部分被女方用于购买电视、冰箱等生活用品作为嫁妆带到男方。

双方共同生活3年多,并育有一子。

2012年,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并处理了非婚生子抚养问题。

2013年,杨某诉请柳某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约彩礼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以婚约解除作为解除条件。

故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将彩礼返还给赠与人,如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彩礼,将构成民法上不当得利。

②对于同居双方已举办婚礼,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甚至已生育子女情况,双方结婚时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彩礼往往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和非婚生子女抚养,此时判令接受彩礼一方返还,将带来实质上不公平。

故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

因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一是可以排除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主观可能性,二是经过长时间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共同生活,无返还必要。

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拒绝返还。

故本案对杨某诉请返还彩礼诉请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对未办婚姻登记,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应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

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的,可不支持返还彩礼请求;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但确有证据证明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或非婚生子女抚养的,女方也可拒绝返还。

案例索引:云南大理鹤庆法院(2013)鹤民一初字第154号“杨某与柳某返还彩礼纠纷案”,见《解除同居关系时彩礼应否返还》(张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32:73)。

04 . 未达婚龄骗取结婚登记,程序违法,并不一概撤销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撤销登记。

标签:结婚|未达婚龄|撤销登记案情简介:1997年,杨某持虚报年龄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民政局办理了邵某的结婚登记。

2011年,一直与邵某共同生活、且已生育两子女的杨某以民政局为被告、邵某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法院认为:①民政局对杨某与邵某结婚申请进行审查时,未按当时施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要求当事人提交双方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且对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未进行合理审查,导致未能发现杨某当时未达法定婚龄,亦未能发现所提交婚姻状况证明中记载的杨某出生日期不真实。

民政局对未达法定婚龄的当事人提出的结婚申请作出准予登记的行政行为并颁发结婚证,该登记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②根据查明事实,杨某及邵某在申请结婚登记前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共同生活。

登记结婚后双方仍继续共同生活,期间生育有2个子女,可见双方结婚意愿真实。

申请结婚登记时,杨某虽未达法定婚龄,但该情形早在其达到法定婚龄时消失,该情形消失后双方婚姻已具备《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结婚登记时杨某未达法定婚龄不影响双方婚姻关系效力。

判决驳回杨某诉请。

实务要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年龄骗取结婚登记,但嗣后符合结婚登记实质要件的,不宜以登记机关程序违法或有瑕疵为由判决撤销。

案例索引:云南大理宾川法院判决“杨某宾川县民政局行政诉讼案”,见《骗取的结婚登记不宜一概判决撤销》(蔡桂华),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9:99)。

05 . 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仍应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标签:离婚|离婚登记|精神病人|行政诉讼案情简介:2014年,李某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蔡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随后,法院宣告蔡某办理协议离婚和目前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015年,蔡某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以蔡某名义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①民政局系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

民政局在办理蔡某与李某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出具证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在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后,当场予以登记离婚,颁发离婚证。

虽然蔡某曾住院接受精神病治疗,但因李某及蔡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时予以隐瞒,当时又未经法院判决宣告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政局客观上无法确定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

②鉴于法院已判决宣告蔡某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民政局办法给蔡某及李某离婚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离婚证作废。

实务要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虽可避免承担行政责任,但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依法撤销。

案例索引:浙江瑞安法院(2015)温瑞行初字第1号“蔡阿媚与瑞安市民政局等行政诉讼案”,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的审查标准》(林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23:94)。

06 . 使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的,登记可撤销一方当事人用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后下落不明且无法核实真实身份的,另一方当事人可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