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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近三年来,社会发展与经济变化不断带来着各种矛盾和争议。

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诉讼和仲裁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近三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回顾和分析,以期从中探讨出其中的趋势和重要案例。

一、诉讼案例回顾及分析1. 劳动争议案件增多现象近三年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

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就业形势不稳定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的矛盾和纠纷难以避免。

劳动争议案件主要包括工资纠纷、解雇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等。

其中,工资纠纷占据了主要的比例,主要原因是用工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或未支付足额工资。

此外,解雇争议和劳动合同纠纷也有一定数量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发生,揭示了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也给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一定的教训。

2.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近三年来消费者维权案件明显增多。

消费者维权案件主要包括产品质量纠纷、服务纠纷和契约纠纷等。

其中,产品质量纠纷的案件数量最多,主要是因为消费者购买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服务纠纷方面,包括合同服务不达标、服务态度差等问题。

契约纠纷涉及合同的履行问题,如消费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等。

这些案件的增多表明了消费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也促进了市场秩序的规范。

3. 知识产权纠纷成热点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成为法律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包括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等。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创新能力的提升,知识产权纠纷也相应增加。

在信息化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各类企业在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免触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托于专业的法律人才和司法机构的有效运作。

二、仲裁案例回顾及分析1. 商业仲裁案例增加近三年来,商业仲裁案例呈现出明显增加的趋势。

商业仲裁主要涉及企业之间的争议,包括合同纠纷、经济赔偿、违约责任等。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商业争议日益增多。

仲裁工作交流会发言稿

仲裁工作交流会发言稿

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参加这次仲裁工作交流会,与大家共同探讨仲裁工作的现状、挑战和发展方向。

在此,我代表我们仲裁机构,向各位领导、各位同仁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一、仲裁工作回顾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以下是我对仲裁工作的一些回顾:1. 仲裁案件数量持续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仲裁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

2. 仲裁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实施,为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时,仲裁机构也在不断完善仲裁规则,提高仲裁质量。

3. 仲裁员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通过选拔、培训、考核等手段,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为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4. 国际仲裁合作不断深化。

我国仲裁机构积极参与国际仲裁合作,提高我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

二、仲裁工作面临的挑战尽管仲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1. 仲裁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对仲裁机构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

如何提高仲裁效率,缩短仲裁周期,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2. 仲裁员资源不足。

随着仲裁案件数量的增加,仲裁员需求不断上升,但优质仲裁员资源有限,如何优化仲裁员结构,提高仲裁员素质,成为我们面临的一大挑战。

3. 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关系有待理顺。

如何使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提高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4. 仲裁宣传力度不足。

部分当事人对仲裁的认知度不高,仲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有待提高。

三、仲裁工作发展方向针对上述挑战,我认为仲裁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发展:1. 提高仲裁效率。

通过优化仲裁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仲裁员工作效率等措施,缩短仲裁周期,提高仲裁效率。

2.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加大仲裁员培训力度,提高仲裁员素质;优化仲裁员结构,吸引更多优质仲裁员加入仲裁队伍。

3. 深化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合作。

推动仲裁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纠纷解决的整体效率。

2024年仲裁年度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仲裁年度工作总结(三篇)

2024年仲裁年度工作总结仲裁年度工作总结(2024年)2024年是仲裁工作发展的重要一年,我们在这一年中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和成绩。

在全年工作总结中,我将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对2024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案件数量与质量、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国际合作与交流。

一、案件数量与质量2024年,我所接受的仲裁案件数量达到了历史新高,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的信任和认可。

其中,商事仲裁案件占比最高,国内外投资争端解决案件也有较大增长。

我所在案件数量的增长背后,是我所在案件质量的提升。

通过科学、公正、高效的仲裁程序,我所在各类案件得到了公正、及时的解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在案件质量方面,我所高度重视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提升。

通过加强培训,提供继续教育,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专家的交流与合作,我所的仲裁员们提升了仲裁技能,熟悉了国内外仲裁规则和法律法规,成为了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队伍。

这为我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也是我所在案件质量不断提高的关键因素。

二、组织建设与能力建设2024年,我所深入推进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工作。

我们注重加强内部管理,持续完善仲裁机构的相关制度和规章。

通过内部系统的优化和升级,我们提高了工作效率,简化了流程,提供了更好的仲裁服务。

我们还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了更为紧密的合作机制,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提高了工作效能。

在能力建设方面,我所加大了对仲裁员的培训力度,提供了更多样化、专业化的培训项目。

通过专业培训、实地考察、模拟仲裁等多种方式,我们提高了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此外,我们还加强对年轻仲裁员的引导和培养,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平台,促进他们的成长和发展。

三、国际合作与交流2024年,我所在国际合作与交流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

我们积极参与国际仲裁组织和机构的活动,加强了与国际仲裁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我们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仲裁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开展了多项合作项目。

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

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

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和工作思路2024年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2024年,作为仲裁委员会,在推动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我们致力于加强仲裁机构的影响力和专业性,并且积极应对涉及各个领域的争端。

以下是我们在2024年的工作总结:1.提高专业能力:我们不断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专业发展,确保拥有最高水平的仲裁专业知识和技能。

我们与国际知名的法学院和专业机构合作,举办培训和研讨会,提供最新的仲裁理论和实践指导。

2.加强数字化建设:我们积极推动数字化建设,引入最先进的技术和系统,提高仲裁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我们开发了在线申请和在线仲裁平台,并进行了数字证据和在线听证会的试点工作。

3.深化国际合作:我们加强与各国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我们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庭、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院等组织密切合作,在国际仲裁规则和实践方面进行交流与磋商。

4.推进争端解决机制创新:我们鼓励和支持争端各方采用创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如调解、技术专家评审等,以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和灵活性。

5.加强宣传和推广:我们加强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仲裁的认知和信任。

我们开展知识普及活动,组织仲裁论坛和研讨会,加强仲裁理念的传播和交流。

工作思路: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下工作思路:1.提高专业化水平:坚持专业化是仲裁工作的核心,我们将继续加强仲裁员的培训和专业发展,引入最新的仲裁理论和实践,提高仲裁工作的专业水平。

2.创新机制和流程:我们将积极创新仲裁机制和流程,推动争端解决的灵活性和效率。

我们将鼓励双方采用多元化的方式解决争端,提供更便捷和成本效益的解决方案。

3.加强国际合作: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国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合作,共同推进国际仲裁制度的发展。

我们将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利用科技推动发展:我们将积极利用科技推动仲裁工作的发展,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优秀范文]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优秀范文]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说明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诉讼及仲裁情况日益复杂多变。

本文旨在对近年来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进行说明,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

发展趋势在过去的几年里,我国诉讼及仲裁情况呈现出几个发展趋势:1. 案件数量的增加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以及维权意识的提高,各类法律纠纷不断涌现,导致诉讼及仲裁案件数量的增加。

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的态势,特别是在经济纠纷、劳动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增长幅度更加明显。

2. 涉外纠纷的增多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我国与外国企业和个人的交往与合作不断增加,涉及双方的法律纠纷也相应增多。

近年来,涉外纠纷在我国诉讼及仲裁领域中占比逐渐扩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的影响力也在逐步加强。

3. 仲裁制度的发展作为一种特殊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在我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

近年来,不少行业领域相继设立了专门的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争端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具有不公开、灵活和高效的特点,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典型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说明上述发展趋势,了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诉讼及仲裁案例:案例一:经济纠纷该案件涉及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与其合作伙伴之间的合同纠纷。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多次分歧,最终导致合作关系破裂并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纠纷。

该案件展示了经济纠纷案件数量增加的趋势。

案例二:劳动纠纷该案件涉及一名职工与其雇主之间的劳动争议。

由于双方在工作条件、薪资待遇等方面存在分歧,最终导致劳动关系紧张并引发了劳动纠纷。

该案件显示了劳动纠纷案件在我国诉讼及仲裁情况中的较高比例。

案例三:知识产权纠纷该案件涉及一家创新型企业与其竞争对手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

双方在产品研发和市场竞争中发生了多次纠纷,最终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的产生。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

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文献综述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的法定必经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主要方式,主要体现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中。

因而在法律学界,很多学者纷纷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其中不乏学者认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设计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缺乏管辖权异议制度和仲裁保全制度。

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体制不完善等等,导致在实践中并没有达到立法者预期的效果。

部分学者还通过对国内外的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从而为完善国内仲裁制度突出了相关措施。

为了获得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基本认知以及对我国学界有关此问题研究现状进行了解,笔者查阅了许多文献资料,包括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中美劳动争议仲裁相关的理论与实践比较研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

现就上述阅读范围内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研究作如下综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产生及发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项社会性的仲裁制度,并非从一开始就独立存在的,而是将仲裁制度运用于劳动争议的解决之中的产物,从而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将仲裁制度引入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之中,无疑是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一个重大补充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是针对劳动关系调整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性仲裁制度,并不是所有的争议都分门别类的建立仲裁制度,如房地产、消费和科技争议。

我国仲裁制度恢复后,曾按行业设置仲裁机构和仲裁制度,事实表明,按不同行业设置仲裁制度只能分割仲裁制度,破坏仲裁制度的统一性。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是劳动关系调整的特殊性以及劳动法脱离民法的理论与实践而有别于民商事仲裁制度的结果。

①①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华东政法大学沈宝琴学者指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立于20世纪20年代,劳资冲突的加剧迫使当局必须解决劳资关系中的不协调因素。

2024年仲裁委工作总结

2024年仲裁委工作总结

2024年仲裁委工作总结引言:2024年是我们仲裁委员会的发展历程中的重要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们经历了挑战,迎接了机遇,取得了一系列的积极成果。

本文将对2024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和回顾,包括我们的工作重点、取得的成绩、遇到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一、工作重点: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规范流程、优化管理,减少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

2. 拓宽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吸引更多国际案件。

3. 提升仲裁专业水准:继续培养和引进高素质的仲裁员,提供定期培训,保持专业水准的提升。

4. 推动仲裁制度改革:研究制定与时俱进的仲裁条例、规则,保持制度灵活性与适应性。

二、取得的成绩:1. 办案效率显著提升:2024年,我们审结了1000多起国内外仲裁案件,相比去年增长了20%以上,审理周期平均缩短了10天以上,得到了当事人的普遍好评。

2. 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签署了多项合作协议,实现了信息共享和资源互助,吸引了更多的国际商事纠纷仲裁案件。

3. 仲裁员队伍优化:新增10名国内外知名仲裁员,不仅提高了仲裁员的整体水平,也增加了仲裁案件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4. 制度改革有新突破:我们制定了全新的仲裁规则,针对新兴行业和新型纠纷进行了相应的制度创新,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

三、遇到的问题:1. 新兴行业纠纷增加: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经济的变革,涉及新兴行业的仲裁案件逐渐增多,对我们的仲裁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2. 国际合作的挑战:虽然我们与国际仲裁机构合作取得了一定成果,但面临着国际标准的融合和沟通交流的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大合作力度。

3. 仲裁制度的创新:随着纠纷形式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我们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的仲裁制度来应对挑战,但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面临一些难题。

四、未来发展方向:1. 提高仲裁员队伍素质:加强仲裁员培训,提高仲裁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将优秀仲裁员引进到委员会中。

2. 加强与国际仲裁机构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国际仲裁的声誉和影响力。

中国商事仲裁的改革与发展

中国商事仲裁的改革与发展
裁法 , 改革 中圆的仲裁制度。 首先需要徒理输和思想上明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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刖一般都 规定富事人只能 在仲裁具 名册的钝 国内送挥仲裁且。 目前 , 圆 陈上主要 仲裁楼樽在 仲裁 员的避定 上通 常都 倾 向於给予常事 人更大的 自由空同。 逭些仲裁楼耩要麽不彀置 仲裁 且名 册 , 圆隙商台 、 如 瑞典斯德 哥雨摩商曾仲裁院; 要麽雎彀置有仲 裁员名册 , 但允静富事人在一定僚件 下避定 仲裁且名册 以外 的人士作焉 侗案仲裁具 , 巴黎 仲裁 院。逭一方 如 面有利於 针封案件情 况送 挥最合逋 的尊檠人士謇理案件 , 另一方面也属 富 事人 送挥 自己嘹解 的人 士作焉仲 裁员提供 了可能 , 更好地髓现了仲裁 曾事人 自治 的精神。逭檬做 , 徒畏速 上耩 , 有利於吸收更多 的喜棠人士列 入 仲裁且名册 ,摭大 仲裁楼樽的影 辔, 吸引更多 的富事人避挥在兹楼樽
商事仲裁械槽之同的兢争 日趣激烈 。 同晴 , 我圆商事仲裁避面畴着境外 仲 嗨晴仲裁舆楼樽 仲裁之 同既相 裁楼樽 的兢争。 今後如果允静外圆仲 互兢争 , 又互属椭充。承 勰啼晴仲裁 裁楼樽 在中圆彀立楼樽 朗展仲裁棠 方式 , 焉富事人提供更多仲裁方式的 耪 ,如果 中圆承韶酶暗仲裁方式 , 商 遴挥 , 可以吸引更多的富事人送挥在 事仲裁案件的兢争将更属激烈。 属使 中圆仲裁。同晴, 通遇 酶晴仲裁舆楼 中圆成焉更具有兢争力 的仲裁地 , 樽仲裁的兢争 , 中 可以促造仲裁楼樽不 圆商事 仲裁 楼樽成 焉更具有兢争力 断改连服磅 , 提高仲裁水平 。 因此 , 中 的仲裁檄樽 , 需要修改和完善 中国仲 圆仲裁法在修订晴 , 鹰碓 忽酶晴仲裁
维普资讯
中国萄事仲裁的改革舆亥屡
0沈 四寰( 封外经涛贸易大单法单院院畏、 教授) 薛 源( 封外经济贸易大单法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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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仲裁制度的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没有法典的时代,确立了法律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标志着我国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法的基本内容,反映了的本质特征,符合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所确立的若干原则和制度与国际制度相符,表明了我国制度在与国际制度接轨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

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

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

我国《涉外经济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

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

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

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

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称列入仲裁协议。

第三,仲裁事项,由双方约定。

仲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

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事项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事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至于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第四,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

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则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五,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

仲裁法原则上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仲裁申请、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仲裁得公开进行,但审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则除外。

第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

既然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那么,在申请仲裁后,当事人也就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只要当事人自愿,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

《仲裁法》原则上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但当事人协议不愿将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裁决书上写明的,可以不写。

上述各项内容均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充分体现。

当然,这项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与在合同制度的适用一样,均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仲裁制度上,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但这种意愿须以书面表示,即须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事项,但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但选择的范围仅限于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但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进行。

以上各项自由和限制,既符合仲裁的特点,也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

协议仲裁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包括在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指定仲裁员等,使仲裁协议能发挥以下三个作用:第一,仲裁协议能约束当事人。

既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当事人就必须自愿受其约束。

在纠纷发生时,就必须将其提交仲裁,如有任何一方不按仲裁协议规定提交仲裁,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则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第二,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

仲裁协议都必须指定仲裁机构,被当事人合法指定的仲裁机构即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应予以受理。

第三,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

”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

当然,无效的仲裁协议例外。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均为无效仲裁协议。

由于协议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为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仲裁法规所普遍采用。

在我国的实践中,按照《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7条第2款、《技术合同法》第51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技术合同争议仲裁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以及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受理技术合同、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均已实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协议仲裁制度。

而国内经济合同争议仲裁按照《经济合同法》(1981年)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3年)的规定并没有实行该项制度,按其规定,只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时,一方当事人须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则在7天内立案。

这种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因而不能充分体现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直到《民事诉讼法》(1991年)施行之后,国内经济合同争议仲裁才实行协议仲裁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修改的《经济合同法》(1993年)第42条以及《仲裁法》(1994年)第4条、第21条第1款和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均明确肯定了该项制度的实行,使我国内外仲裁均统一适用了协议仲裁制度。

三、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由于协议仲裁已成为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凡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的国家均同时实行协议管辖制度,此项制度的实行是由合同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指定管辖和审理该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即仲裁机构对某一合同纠纷的管辖和审理权产生于合同当事人的授权。

仲裁中的协议管辖与诉讼中协议管辖虽然都为国际上普遍承认,两者均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的权利。

但选择的自由度有明显区别,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受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的严格限制,如须以书面表示;不得协议选择上诉法院;对合同争议案件,只能协议选择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同样对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1)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2)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但合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除须以书面表示外,不受以上其他条件的限制,这是由于仲裁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我国仲裁的管辖制度看,曾一度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相结合,而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制度。

在这项制度下,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仲裁机关也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的权利由国家法律硬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各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主要是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来划分的。

前者是确定同级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它是根据仲裁机关的管辖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和纠纷的主要发生地来划分的;而后者则是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和争议金额多少来划分的。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在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

由于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无法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仲裁的特点与优势得不到发挥,因此,它不受当事人的欢迎。

随着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我国《仲裁法》明确了协议管辖制度。

《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和《仲裁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第一,仲裁机关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只有被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的仲裁机关才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否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实行,即明确指出我国原来实行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已由协议管辖制度所取代;第三,仲裁员对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非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仲裁员无权审理和裁决有关案件。

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的贯彻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

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仲裁中得以贯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议仲裁制度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行,只有全面实行这两项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才能在仲裁中得到具体体现。

四、民间性仲裁机构的设置仲裁机构的设置是仲裁制度的组织性制度,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正确确定仲裁机构的性质,设置反映仲裁特点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公正解决纠纷,提高仲裁质量,完善仲裁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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