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第十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种类
(1)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的某一条款 中,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 (2)仲裁协议书 仲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为把有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 单独订立的协议书。
(三)主要内容
(1)提交机构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 应包括仲裁意愿、仲裁机构、所要适用的仲裁规则 和提交仲裁的事项等内容。
(2)提交临时仲裁的仲裁协议的内容,应该 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的争议事项、仲裁所适用的法 律、促裁所适用的规则、仲裁地点、仲裁庭的组成 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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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协议的效力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依法成立,对当事人直接产生了法律效
力。
(二)对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庭或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依 据。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即由双方当 事人将他们之间发生的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 断是非,并作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二)商事的含义
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由于合 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 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 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 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等, 但不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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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 裁审理 2、书 面审理 1、口 头审理
(四)仲裁裁决
中间裁决 部分仲裁 最后裁决
(1)仲裁机构的名称、裁决书编号、 仲裁员的姓名和地址、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和住所地、代理人和其他参与人的姓名; (2)仲裁请求; (3)争议事实; (4)裁决理由; (5)裁决结果; (6)仲裁费用的负担; (7)裁决的日期和地点。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在此情况下,一般认为国家即自动地放弃 了将该争议提交法院解决的权利,进而与 其他合同主体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国 家不能单方面撤销仲裁协议,并承担了执 行根据仲裁条款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义务。
(四)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在国际商事仲裁法中也具有双重作用: 1.一方面负责起草和制定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 的国际公约、示范法和相关仲裁规则,如联合国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主持制定的《纽约公约》。 2.当国际组织作为国际商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 合同中定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该组织就作为一 般合同中的当事人享有和承担仲裁协议项下的权 利和义务。
Hale Waihona Puke (二)仲裁与调解 调解是指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将他 们之间的争议交付给中立的第三方,由该 第三方以适当的方法并遵循一定的程序促 进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的一种争议解决方 式。根据调解者(中立第三方)的不同, 可将调解分为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民间 调解。此处所称的调解专指民间调解。
(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该公约又称《纽约公约》,签订于1958年6 月10日。目前,世界上约有100多个国家和 地区参加此公约。该公约已取代了1927年 的《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实践证明,《纽约公约》对国际商事仲裁 的生存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是目前国 际上最重要的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
第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定义 国际商事仲裁法是指由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制订 或认可的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各种国内和 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性质上来讲,国际商 事仲裁法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二、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一)自然人 自然人从事国际商事仲裁活动具有悠久的历史, 古罗马时期高度发达的城市文明和繁荣的城邦经 济交往便将商人们推上了仲裁的历史舞台。到了 现代社会,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对自然人直接参与 国际性的商事活动并无限制,这样,自然人所从 事的国际商事活动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凭借相关 的仲裁协议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
国际商事仲裁2

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各方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具有涉外因 素的因国际商业交往(如投资、贸易、技术转让、运输等) 而产生的商事争议提交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 出对当事人各方有约束力的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包括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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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中国与缔约国之间依照 纽约公约执行。在适用公约时,要注意我国加入公约 时的保留:(1)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 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与 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2)商 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依据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 公约的规定。对于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外国仲裁裁决,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我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 行。对于非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 法院承认与执行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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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பைடு நூலகம்称 《纽约公约》 第5条规定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况 (1)当事人无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 (2)未适当参与: 被执行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 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 (3)超范围仲裁: 裁决处理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裁决 处理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但如果是部分超出,且 超出部分的裁决与不超出部分的裁决可以分离,不超 出的部分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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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 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 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 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裁定撤销。
第十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航空、海上、 铁路或公路的运输。
构。 (二)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以仲裁庭是否必须按照法律作出裁决为标准, 可将仲裁分为依法仲裁与友好仲裁。
依法仲裁,是指仲裁员或仲裁庭严格依照有关 法律进行的仲裁。
友好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不适用任 何法律,而允许仲裁员或仲裁庭根据公平、善意、 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对争议的实质问题作出 裁决的制度。 (三)私人间仲裁与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仲裁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简 称ICSID)。
(二)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
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一国的法律而设
立于该国境内的仲裁机构。国家性常设仲裁机构一
般都设在商会或其他类似的工商团体内,属于民间
临时仲裁,也称特别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之 间的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各 自推选仲裁员临时组成仲裁庭,负责审理当事人之 间的有关争议。该仲裁庭仅负责审理本案,并在审
理终结作出裁决后自行解散。 机构仲裁是指由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国内立法而成立 的,有固定的名称、地址、组织形式、组织章程、 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单,并且有完整的机构和健全 的行政管理制度,用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仲裁机
资者之间由于在东道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的《关于 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我国于 1992年决定加入该公约,1993年2月6日正式成为 公约的成员国。
国际私法 第17章 国际商事仲裁

[案例分析]西门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05年9月23日,上海黄金置地有限公司(下称黄金置地公司)
与西门子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西门子公司)通过
招标方式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西门子公司应于
2006年2月15日之前将设备运至工地,如发生争议须提交新加
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解决。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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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 “商事”的含义 对于何为“商事”,也多取广义和具有弹性的解释或
定性,且多由仲裁机构设立国自己的法律作出或由各 种仲裁公约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 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商事”的注释说明如下:对 “商事”一词应作广义解释,使其包含不论是契约性 或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种种事情。 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供应或交换 货物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 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建造工厂;咨询;工程或设 计;许可证;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 特许权;合营和其他形式工业或商业合作,货物或旅 客的天空、海上、铁路或公路的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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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性质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
第一条 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 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快车道,是不争的事实。2017年,全国仲裁机构中,中
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共3家), 受理案件
2370 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1%;标的额729 亿元,占
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我国的仲裁面临的问题
1.仲裁机构中依然存在很浓的行政色彩
2. 对仲裁性质定性错误,在国内外产生了不 良的影响
3.工作指导方针及工作重心偏离仲裁法的立 法精神
在瑞典所有仲裁机构中,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是最有影响的一个
该院成立于1917年,最初只是致 力于国内仲裁,1970年初冷战双方美 国和苏联虽然政治上对立,军事上对抗, 法律和文化上的差异较大,但经济上往来 难免会产生纠纷,于是冷战双方美国和苏 联就基于瑞典政治上的中立和斯德哥尔摩 国际商事仲裁院(以下简称SCC)的高 素质,一致推荐它作为处理东西方两大阵 营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仲裁机构。
3、美国仲裁协会(AAA)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是美国主要的国际常设仲裁机构
1926年设立,总部在纽约
该协会分支机构遍布美国的主要城市
协会现行的《国际仲裁规则》1991年3月 1日生效
协会受理的仲裁案件主要是货物买卖合 同、代理合同、工业产权、公司的成立与 解散,以及投资等方面的争议。海事仲裁 案件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涉外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当事人自愿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四)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
三、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一)临时仲裁机构 随意的、偶然的仲裁组织形式 根据双方当事人仲裁协议所选定的仲裁 员负责审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在仲 裁裁决做出后即解散的一种仲裁形式。 临时仲裁的特点: 临时仲裁是仲裁历史上仲裁组织的最初 表现形式 我国仲裁法对临时仲裁没有规定
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国际私法第 十 五 章 国 际 商 事 仲 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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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关于仲裁员和仲裁庭的规定 。 经贸 仲裁委员 会备有仲裁员 名 册 , 仲裁员 没有国籍 的限制 , 都是熟悉国际经济贸易 、 科学技术和法 律方面的中外专家 。 仲裁庭由 3 名 仲裁员 组成 , 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在仲裁员名册中 选定 1 名 仲裁员或者委托经贸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 第三 名仲裁员由双方当 事人共同 选定或者共同委托经 贸仲裁委员 会主任指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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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关于证据的规定 。 当 事人有提供证 据的义务 , 仲裁庭对当 事人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审 定 , 必要时仲裁庭也可以自行调查 、 搜集证据 , 或者向 专家咨询 , 或者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 专家报告和鉴定报告是否采用由仲裁庭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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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关于仲裁与调解的规定 。 应双方当 事人的 要求 , 或征得双方当 事人的同意 , 可以 由仲裁庭进行调解 。 如果调解成功 , 双方当 事 人应签订书面和 解协议 ; 仲裁庭依据该协议的内 容做出裁决书结案 。如果调 解不成功 , 仲裁庭则 按照仲裁程序 , 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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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仲裁是一项古老的制度 。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 则是随着国 际贸 易 的 发展由商人们自发地创立起 来的 。 早在中世纪的地中海沿岸 , 商人们不仅形 成了处理商事交易的商务惯例 , 而且在各主要集 市均设立了处理他们之间商事争议的行商法院 ( Piepowd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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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我国有两个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 亦称为涉外 仲裁机构 ), 即 : 中 国 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 ( 一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 1956 年 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成立的 , 当时定 名 为 “ 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 ”。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3)对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作出决定; (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
二、国际性仲裁机构及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 1976年,在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上正 式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 裁规则》(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这套规则是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 的,它在任何国家都不具有普遍的法律 约束力。
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第二类是设立在特定行业内的专业 性的仲裁机构,例如,伦敦油籽协 会、伦敦谷物贸易协会、伦敦羊毛 终点市场协会与伦敦黄麻协会等行 业协会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这类仲 裁机构的仲裁员在处理争议案件时, 可以直接适用该行业的有关惯例。
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是英国最重要的仲裁机 构,仲裁院成员由伦敦商会与伦敦市指定的委员组 成,其行政管理权由伦敦商会负责。 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它是由1922年成立的 美国仲裁协会与1925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基金会合并 组成的。该协会总部设在纽约,在美国其他城市设 有分会。 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 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 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 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有相当一部 分是规定在瑞典进行仲裁的。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
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
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解答,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学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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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
3.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
4.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5.仲裁
6.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
11.简述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
12.仲裁的申请
13.根据中国仲裁法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有可能发
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
2.有四个作用:1》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使仲裁庭和仲裁员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4》保证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3.区别:(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
同(4)审理结果不同(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4.基本内容:(1)仲裁意愿(2)仲裁事项(3)仲裁地点(4)仲裁机构(5)仲裁规则(6)
仲裁裁决的效力
5.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
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6.(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
8.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
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是指法院或其他法定的有权机关,承认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终局约束力并予以强制执行的制度
11.简述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
(1)没有仲裁协议
(2)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7)如果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12.仲裁的申请是指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根据仲裁协议的内容,将已经发生的争议事项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意思表示。
13.(1)当事人需具有缔结仲裁协议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
(3)仲裁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
(4)仲裁协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