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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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3•【字号】德政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德政字〔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要求,现就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普通床位费报销标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住院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一级医院由6元提高到10元,二级医院由10元提高到15元,三级医院由15元提高到20元。

其他病房床位费按现行的《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城镇参保职工在一、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各分段医疗费报销比例普遍提高2个百分点(一次住院医疗费用在3000元及以下不执行起付标准的报销比例、大额医疗救助社会统筹金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暂不调整)。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1.降低一、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

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00元,二级医院的起付标准由400元调整为200元。

2.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起付标准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普遍提高5个百分点,一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65%,二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5%提高到60%,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民[2012]15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2.02.08【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鲁民〔2012〕1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山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

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一)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解决困难居民基本医疗需求;(二)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提高医疗保障资源整体效益;(三)政府救助与社会捐助、慈善救助相结合,以政府救助为主;(四)统筹城乡,积极稳妥,突出重点,分类救助;(五)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及时便捷,救急救难。

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为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组织条件和物质保证,配备相应的工作力量。

医疗救助由各级政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实施,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1•【字号】鲁政办发[2000]129号•【施行日期】200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1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对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规范和调整,对于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完善医药费用的制约机制,促进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要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树立以质量为核心、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加强管理,提高质量,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医改方直和物价方针政策,坚决杜绝巧立名目乱收费等行业不正之风。

各级物价、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行为。

二000年八月十一日关于规范调整我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意见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整顿医疗机构收费秩序,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补偿和约束机制,加快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卫生资源,解决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收费项目标准偏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偏高,医疗机构开大处方、用高价药、以药养医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这次规范、调整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逐步完善政府对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建立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尽快解决当前医疗机构存在的突出的问题。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30日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加快推进全省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启动多种形式的医联体建设,探索医联体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联体等分工协作模式实行医保总额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引导医联体内部初步形成较为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和较为顺畅的转诊机制。

每个市至少建成2个有明显成效的医联体,三级公立医院全部参与并发挥引领作用。

2018年,扩大医联体建设范围,所有县级医院全部参与医联体建设,并加快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初步形成符合城市、农村医疗服务体系特点,有序推进分级诊疗、上下转诊的医联体服务模式,医联体内由二、三级医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等医疗机构转诊人数增长率达到10%以上。

2020年,全面推进医联体建设,形成较为完善的医联体政策体系,医联体建设覆盖全部二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医联体内部形成较为完善的人员上下流动、资源整合共享、患者双向转诊通道,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基本医疗服务下沉基层,构建合理就医秩序,全面落实分级诊疗。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鲁政办发〔2010〕7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做好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药政发〔2009〕7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物;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 加强基本药物采购的信息化建设。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为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结算服务。

不断拓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的功能,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基本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建立起基本药物从出厂到使用全过程实时更新的供应信息系统,动态监管和分析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库存和使用情况。

开展电子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透明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7.20•【字号】鲁政办发〔2017〕55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6〕47号文件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精神,规范和推动我省健康医疗大数据融合共享、开放应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维护和保障全省人民群众健康为出发点,以增强卫生计生领域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覆盖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需求、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医疗服务的获得感为目标,夯实基层基础、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机制,形成政府主导、各方参与、试点示范、联合创新的工作格局,全面建成高效统一、管理规范、开放共享、公平普惠的“大健康”信息服务体系,有效提高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重大疾病防控能力、医疗卫生监督管理和公众健康保障能力,助推健康医疗产业发展新业态,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山东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17年年底,基本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省、市、县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康医疗大数据管理使用、标准体系和信息安全管控机制更加完善;初步建成以城乡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卫生计生行业管理相对人电子档案和中西医电子病历为重点,支撑跨层级、跨机构、跨部门的数据交换、资源共享,医保、医药、医疗协同管理的医疗健康信息服务体系。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2•【字号】鲁政发[2000]74号•【施行日期】2000.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0〕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省体改办、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人事厅、编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药监局、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镇医药卫生体制,促进卫生机构和医药行业健康发展,让群众享有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医疗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优化卫生资源配置1.卫生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要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区域内卫生资源进行宏观调控,逐步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

主要职能是:依法履行医疗服务要素和健康相关产品的准入、许可、监管等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保证居民享有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组织重点医学科研项目攻关;管理和发布卫生服务信息;监管卫生机构的国有资产。

2.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和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新设置的医疗机构严格审批,对现有医疗机构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未经登记注册、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者不得执业。

坚决取缔无证行医。

认真贯彻执行《执业医师法》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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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政办发〔2009〕4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是重大的民生问题。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先后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解决城镇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目前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还比较窄,相当一部分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和城镇居民没有纳入覆盖范围,基本医疗需求难以保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的职工及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类学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到2011年,全省要基本建立起政策体系健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面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目标和工作进度计划,逐级分解指标,认真组织实施,力争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扩面任务(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表见附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加强指导、考核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扩面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级抓好落实。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增强制度吸引力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包容性、连续性和吸引力,让城镇职工和居民“进得来、留得住”。

要进一步探索完善城镇困难企业职工和非全日制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区分不同情况确定灵活的参保政策,尽快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要认真研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制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办法,方便各类人员参保。

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尽快把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实行退休人员享受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的政策。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的地方,要及时调整政策,尽快过渡为单基数征缴。

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保障水平。

要通过提高封顶线、控制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适当提高基金支付比例等办法,进一步提高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办法,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下沉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降低人民群众
就医成本。

创新就医结算方式,提高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水平。

要适时调整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逐步扩大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廉、验”的特点,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鼓励应用中医药。

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住院、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使职工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明显减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和完善的指导工作,保证全省政策框架的基本统一和平衡。

三、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
各地要加快建立双向转诊制度,扩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范围,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纳入报销范围,方便居民到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就医。

要不断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妥善解决好异地就医人员的费用结算问题。

要认真研究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的办法和途径,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建立相应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建立医疗保险基金调剂机制,及早实现市级统筹。

要尽快解决医疗保险委托管理问题,将委托企业管理、封闭运行的医疗保险基金移交属地管理。

要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医疗保险管理的现代化水平,提高管理效率。

要充分利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平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银行邮局等社会化服务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各级要积极探索与服务对象、业务量挂钩的经费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增强医疗保险管理和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解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重大举措。

特别是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大力推进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一系列决策部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摆到突出位置,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要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民政、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促进医疗保障工作的开展。

要建立医疗保险参保扩面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将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情况作为联合监察执法工作重点,对未按照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管,督促各单位尽快参保。

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障宣传工作,加大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支持医疗保险制度的舆论氛围,引导城镇职工和居民自觉主动参保,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步伐。

附件: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计划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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