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2017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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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6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制度,提高保险合规监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岗位,并配备符合规定的合规人员,相关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完成。

二、本办法实施以前,保险公司合规负责人兼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当于2017年7月1日前予以调整。

三、2017年7月1日以后,保险公司申请核准任职资格的合规负责人由总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须提供拟任合规负责人任职期间不兼管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和内部审计部门等可能与合规管理存在职责冲突的部门的声明。

中国保监会2016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发挥公司治理机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

本办法所称的合规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及其保险从业人员因不合规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引发法律责任、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三条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建立合规管理机制,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审核、合规检查、合规风险监测、合规考核以及合规培训等,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2015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法规标题】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5-4-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培养一支具备合规经营理念、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发展能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联系实际,学以致用。

培训内容紧扣保险业发展的形势和特点,提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分类分级,按需施教。

在做好综合性培训的基础上,根据培训对象工作性质和职务的不同,分类分级地开展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三)统筹规划,整体推进。

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进行统一规划部署,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工作侧重点,形成整体推进合力。

(四)与时俱进,改革创新。

积极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培训内容、形式、方法、制度等方面的创新。

.第四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统一指导、监督,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保险机构分工合作、共同组织完成。

第二章培训对象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接受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的培训并满足相关要求;根据履职需要,积极参加所在保险机构、保险业社团组织和其他社会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和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页脚内容精心整理(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经历。

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页脚内容...第十条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精心整理(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本办法所表示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高级管理人员),就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代销银行基金代销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职责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销银行严禁选聘或者调任高级管理人员,严禁违反规定同意全权履行职责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展开监督管理,制订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内容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供职条件和审查程序第六条提出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供职资格,应具有以下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许可机构非政府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科学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严禁出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时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缩写时任人)供职资格展开审查的提出申请及供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人员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对时任人的实地考察意见;(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七)时任人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九)供职条件、供职程序合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规范保险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保险高管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26日。

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2月25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境外保险公司分公司除外。

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依法独立负责辖区内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同类保险公司,是指同属财产保险公司、同属人身保险公司或者同属再保险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文字号】保监发〔1999〕10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1.11【实施日期】1999.01.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10号)各保险公司: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委”)制定了《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现予发布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委反映。

特此通知附件: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机构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包括中资、外资、中外合资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

中资保险机构是指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资(含外资参股)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外资保险机构是指外商独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其他中介性质的保险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机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人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支机构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的其他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经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彰;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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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2017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培训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保监培训[2017]79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11
【实施日期】2017.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2017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要点》的通知
(保监培训〔2017〕79号)
各保监局,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现将《2017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国保监会
2017年4月11日
2017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要点
2017年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要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保险业“新国十条”、“十三五”规划纲要和2017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以践行“保险业姓保”的发展理念为核心,以防控风险、服务大局、改革发展三大战略为主线,以把保险服务全局推向新高度为目标,进一步提高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
把握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深刻认识保险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增强保险工作的前瞻性和主动性。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十三五”规划及保险业“十三五”规划,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险业“新国十条”,2017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精神解读;国际金融市场发展形势,保险业面临的重大风险,保险业防控风险的任务和要求;“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新型城镇化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三期叠加”形势变化,“三去一降一补”任务和要求;互联网安全防范,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产业、新技术对保险业的影响,互联网金融规范、创新及发展趋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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