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瘦肉精
关于瘦肉精的知识

关于瘦肉精的知识
资料来源:《生命时报》
“瘦肉精”到底是什么?消费者怎么躲开它呢?瘦肉精在医学上称为“盐酸克伦特罗”,既不是兽药,也不是添加剂,而是一种神经兴奋剂。
上世纪80年代初,美国开始将其添加到饲料中,以增加瘦肉率。
但如果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剂量是人用药剂量的10倍以上,才能达到效果。
它用量大、使用时间长、代谢慢,因此在猪体内残留量很大。
这样的残留进入人体,会使人积累中毒,因此被禁用。
但使用“瘦肉精”能提高猪的生长速度,增加瘦肉率,使猪毛色红润光亮,卖相好;屠宰后,肉色鲜红,脂肪层极薄,因此,在我国仍有养猪户违规使用。
“瘦肉精”有耐热的特性,所以“瘦肉精”猪肉烹饪后仍然会危害人体健康。
其主要危害是:出现肌肉振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特别是对老年人,高血压、心脏病、甲亢和前列腺肥大等疾病患者危害更大。
怎样辨别含瘦肉精的猪肉呢?李兴民说,首先,要在正规的专卖店或超市购买猪肉,应盖有检验检疫合格章。
第二,不能买过瘦的肉。
如果猪肉的皮下脂肪只有薄薄一层,或者根本没有,只是皮贴着瘦肉,瘦肉过于丰满,就有饲喂“瘦肉精”的可能。
而正常的猪肉无论怎么瘦,也是要有一些皮下脂肪的。
第三,“瘦肉精”猪肉比较柔软,弹性较差,肉色过于鲜红,易有汁液流出;而一般健康的、肉质良好的猪肉肉质弹性好,色泽多为淡红色(腿肉部分颜色稍深),无汁液或较少汁液流出。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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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 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加强生猪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体制机制,实现监管的全过程覆盖,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在现行“三定”规定和法律法规基础上,对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管工作,可在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检验、认定和查处;负责生猪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设立资质许可,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生猪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卫生部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生猪、猪肉质量相关的安全标准并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工商总局负责猪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索证索票等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商务部负责加强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质检总局负责生猪、猪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农业部负责牵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强化对生猪养殖、收购、贩运、屠宰、集贸市场销售及餐饮消费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中央编办2010年10月20日——结束——。
哪些肉制品有瘦肉精

哪些肉制品有瘦肉精
*导读:相信大家对于瘦肉精的认识并不陌生了,瘦肉精,
是一些食品上的安全问题没有得到一定的改善,从90年代就开
始屡屡闯祸并一直在治……
相信大家对于瘦肉精的认识并不陌生了,瘦肉精,是一些食品上的安全问题没有得到一定的改善,从90年代就开始屡屡闯
祸并一直在治理。
但时至今日,它仍然在悄悄地横行,以各种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途径登上我们的餐桌,进入我们的胃肠,损害我们的身体。
尤其糟糕的是,我们似乎奈何它不得了。
近日有很多媒体记者、很多朋友、很多学生问我许多关于瘦肉精的问题,惭愧的是,绝大多数问题我只能无语。
*1.除了火腿肠,还有哪些肉制品含有瘦肉精?
火腿肠含有瘦肉精是其原料,如猪下水、猪肉等含有瘦肉精所致。
那么,显然就不仅仅是火腿肠含有瘦肉精了。
后来果然在双汇的领鲜肉中也检测到了瘦肉精。
然而,除此之外还有哪些肉类制品中含有瘦肉精呢?没有检测作为依据,我只能无语。
*2.除了双汇,还有哪些品牌的肉制品含有瘦肉精?
双汇肉制品中的瘦肉精并不是在双汇加工厂里添加的,而是在猪的养殖地由业主添加在饲料中的。
显然,那些养殖的猪并不是专门提供给双汇的,它们也提供给其他厂家或者直接进入超市、
农贸市场等。
所以,双汇之外的肉制品也同样可疑。
然而,到底还有哪些品牌含有瘦肉精呢?没有检测作为依据,我只能无语。
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5•【文号】农医发[2011]18号•【施行日期】201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瘦肉精”问题事关养殖业健康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屠宰环节是猪肉产品进入消费链的重要环节,也是“瘦肉精”监管的重点之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和我部201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总体部署,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责任,密切配合。
对地方政府明确由畜牧兽医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责任的,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地方政府明确由其他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责的,畜牧兽医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做到无缝对接,不留空白。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商务、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要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部门的协调,解决“瘦肉精”监管执法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和检测监管设施设备不足的问题,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严格检测,确保安全。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协调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建立“瘦肉精”自检制度,按批次对屠宰生猪进行筛查。
要在我部组织开展全国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查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的原则,科学确定抽检比例,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
监督抽检样品应涵盖猪尿、猪肉、猪肝,抽样方法依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检测方法、限量标准和确证方法按照国家和我部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畜产品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关于畜产品安全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畜产品作为主要的食物来源之一,其质量安全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
尤其是瘦肉精的滥用问题,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产生了巨大威胁。
为了保障畜产品安全,我国政府积极推进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为了确保畜产品安全,政府加强了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妥善修订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瘦肉精的使用标准和禁用范围。
其次,完善了监督执法机构,提高了执法力度和效率。
此外,加强了对兽药、饲料等生产环节的监管,建立了全程追溯体系,有效防止了瘦肉精滥用问题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瘦肉精安全意识,政府积极开展了宣传教育工作。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了瘦肉精滥用的危害性,引导消费者选择安全的畜产品。
同时,加强了对农户和养殖场的培训,提高了从业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这些宣传教育工作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加强风险监测与快速反应机制为了及时发现瘦肉精滥用问题和安全风险,政府加强了风险监测与快速反应机制的建设。
通过定期抽检和抽样调查,对市场上的畜产品进行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建立了报告制度和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为了打击瘦肉精滥用等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加大了执法力度。
通过加强执法力量的投入,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和司法追责力度。
同时,建立了举报奖励机制,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到整治工作中,共同守护畜产品安全。
总的来说,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政府加强了监管体系建设,加强了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了风险监测与快速反应机制,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瘦肉精滥用问题依然存在,工作任务仍然繁重。
下一步,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全力推进畜产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

农业部、公安部等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的通知农质发【20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畜牧兽医)、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厅(局、委、办),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严厉打击“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农业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8部(局)共同制定了《“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持续深入推进“瘦肉精”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做好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对“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特制定本机制。
一、关于“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一)涉案线索范围1.检测发现的线索。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养殖、收购贩运、屠宰、加工、销售、餐饮和出口等环节,在肉及肉制品、畜产品、饲料产品和尿样中检出“瘦肉精”的。
2.检查发现的线索。
在日常检查和巡查中发现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3.举报发现的线索。
各地、各部门接到群众关于“瘦肉精”的举报信息并经初步核实的。
4.国外通报的线索。
国外政府主管部门通报的进口我国肉及肉制品检出“瘦肉精”的。
5.新闻媒体曝光的线索。
新闻媒体曝光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
(二)移送程序与要求1.各承担检测任务的单位和开展检验的生产经营企业,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样品含有“瘦肉精”的,应当立即向样品归属地的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
国家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 - 河南畜牧业

国家局关于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理的药品。
近年来,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非法用于养殖时俗称瘦肉精)饲养生猪事件屡禁不绝,严重危害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最近一段时期,在各地各部门严厉打击地下制售瘦肉精黑窝点的形势下,一些不法养殖户转向购买人用盐酸克伦特罗直接饲喂生猪。
为此,我局决定加强盐酸克伦特罗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和其他具备盐酸克伦特罗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供应盐酸克伦特罗。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相应的生产、销售和库存情况,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
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向医疗机构、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符合《反兴奋剂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供应盐酸克伦特罗。
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盐酸克伦特罗必须严格审核购买者的资质和相关证明材料,记录相应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情况,并保存至超过产品有效期2年。
三、盐酸克伦特罗为国家按兴奋剂管制的蛋白同化制剂,根据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为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向患者提供,处方应当保存2年。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盐酸克伦特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违反规定,按《反兴奋剂条例》和药品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转发此通知。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尽快将相关事宜通知至辖区内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并加强对盐酸克伦特罗生产和经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〇〇五年六月一日。
副市长在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副市长在全市“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我们今天召开本市第一次“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会议,旨在对本市“瘦肉精”问题进行彻底排查,制定有效措施,全力以赴保障公民健康安全,同时切实保障养殖业的质量和安全。
这场工作会议对于维护本市的公共卫生安全和农畜业的健康运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当前的迫切需求。
一、我市“瘦肉精”问题的严重性“瘦肉精”是一种非常危险的药物,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类产品对人体健康带来的潜在危害是不容忽视的。
据新闻报道,我市在近年来频繁暴发关于“瘦肉精”问题的新闻,这些事件不仅对养殖商的生产经济带来极大的损失,也对广大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不良影响。
出于对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责任心,我们必须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彻底解决“瘦肉精”问题。
二、我市针对“瘦肉精”的整治工作的基本思路为了彻底解决“瘦肉精”问题,我们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采取全面、专项的整治措施,下面是我们整体的工作思路:1.限期清查我们将在明确的时间范围内,对全市的农贸市场、超市、餐饮、食品加工企业、医院等重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和清查,明确哪些地方将有可能存在“瘦肉精”问题。
这是工作的第一步,也是具有高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工作举措。
2.加强宣传我们打算加大对“瘦肉精”问题的宣传力度,向居民普及“瘦肉精”危害的知识,增强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以避免频繁食用可能含有“瘦肉精”的肉类产品。
3.加强监管加强对养殖业环节进行高强度监管,对使用“瘦肉精”饲料、滥用药品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处罚,并加强对养殖企业、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4.完善检测机制加大粮食、农产品剂量等安全监管,并加强维护本市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三、具体工作安排对于以上的整治方案,我们将结合实际,做到因地制宜,具体工作安排如下:1.下发通知在这次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单位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广泛发动,向全市各个行业下发通知,要求对“瘦肉精”进行彻底的整治工作,建立统一的行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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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在2000年批准,可以用于动物营养重新配剂,广泛地
用于畜牧业和养殖业。可以同时提高动物的日增重,提高 饲料利用率,提高动物的蛋白质含量。
化学分子式:C18H23NO3Cl FDA批准将莱克多巴胺添加于猪饲料中。 它毒性低、代谢快、较少蓄积,更安全 高效。如今,在美洲和亚洲的24个国家, 比如美国、泰国等等,均允许使用莱克 多巴胺提高猪的瘦肉率。 分子量:337.83
诱发恶性肿瘤。
添加与否的比较
盐酸克仑特罗化学名称:α-[(叔丁氨基)甲基]-4-氨基-3,5-二氯苯甲醇盐酸盐。
分子量:313.65 分子式:C12H18Cl2N2O· HCl
盐酸克仑特罗结构式
盐酸莱克多巴胺是一种医药原料,一种可用于治疗冲血性
心力衰竭症的强心药。还可以用于治疗肌肉萎缩症,增长 肌肉,减少脂肪蓄积,并对胎儿和新生儿生长有益。美国
• 盐酸克伦特罗自从1964年由美国氰胺公司首次合
成以后,最早是作为一种治疗呼吸道疾病的药物, 而且现在仍然是一种人用处方药。 • 据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名单,六种平喘类中成药中 含有盐酸克仑特罗。
• 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Cyanamid公司意外发现盐
酸克伦特罗具有明显的促进生长、提高瘦肉率及
减少脂肪的效果,若作为饲料添加剂,其使用剂
量要达到人用药剂量的10倍以上,才能有效提高 瘦肉率。
• 1996年到1999年,浙江大学教授许梓荣作 为主要作者,发表了多篇莱克多巴胺提高 猪瘦肉率的论文。
• •
许梓荣现任浙江大学饲料科学研究所教授、 博导。 1978年,两位美国科学家研制出一种能降 低脂肪增加瘦肉量的β-显效药,即“瘦
肉精”。
为国家科委“八五”攻关项目。
• “瘦肉精”化学性质稳定,烹调时难以破坏毒性, 在进入体内后具有分布快、消除慢的特点,人摄 入后在体内存留时间较长。它可引起心慌、肌肉 震颤、头痛、恶心、呕吐以及脸部潮红等不良反
应。尤其对心率失常、高血压、青光眼、糖尿病、
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其危险性更为严
重。长期食用,甚至有可能做过十多年兽医的许梓荣 作为访问学者,到美国弗吉尼亚州立大学 进行合作研究。这时,他敏锐地看到了
“瘦肉精”的价值。尽管他不是中国大陆
第一个发现“瘦肉精”并大力推广的人, 但他绝对是影响力最大的人之一。回国后, 他开始在浙江大学饲料科学研究所工作, 之后在“瘦肉精”的基础上,他研制出了 畜禽全价配合饲料“浙农一号”。 • 许梓荣一篇关于克伦特罗的论文,曾被列 2009年,许梓荣在接受南方一 家媒体访问时就为何明知瘦肉 精有毒仍开展研究时,他解释 说,“我们也不宜和政府唱反 调。如果在论文中介绍了副作 用,我们(的论文)也发不 了。”
• “瘦肉精” 其实是一类增肌药物统称 ,目
前已知7种。中国因抽检形同虚设,只有1
种得到检测---盐酸克仑特罗
• “瘦肉精”是一类药物的总称,这类药物
实际上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
而是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
“瘦肉精”的种类
• 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硫酸沙丁胺醇、硫酸特布他林、西巴特罗、 盐酸多巴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