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法硕宪法重点分析: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法律特征和政治特征
(一)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了一国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政治权利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二)宪法的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
(2)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一般要求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按特定程序制定
或修改
(3)效力上,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基础和依据,,普通法律的规
定必须具有合宪性;②宪法是一国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组织
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
(三)宪法的政治特征
①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
②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
③宪法集中表现各种集中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④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力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①人民主权原则①人民民主原则
②基本人权原则②基本人权原则
③法治原则③法制原则
④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④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宪法保障制度与宪法监督制度
(一)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而建立的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审查等一系列制度的总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宪法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
主要由以下方面:1、宪法。
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体制与各个层面之间的权力关系的基础。
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的行使方式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宪法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一些基本理论,这些理论奠定了宪法的基础,并影响了宪法的实践。
一、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宪法的国家主权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一项重要理论,它认为国家主权作为宪法的核心概念,是国家独立、自主行使权力的基础。
它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不可分割性,以及国家主权与个人自由的平衡关系。
国家主权理论对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起到了重要作用,并指导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二、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宪法的权力分立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分立与制衡。
它认为国家权力应该由不同的机构来行使,并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的出现。
权力分立理论注重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与平衡,保证国家的政治稳定与公正。
宪法通过制定权力的组织架构和程序,保证了宪政国家正常运行。
三、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宪法的人权保护理论是宪法学中的核心理论之一。
它强调国家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平等权利等。
人权保护理论强调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责任。
宪法通过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确保了公民的尊严和社会公正。
四、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宪法的宪政原则理论是宪法学中的重要学说之一。
它包括宪法至上原则、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保障权利原则等。
宪政原则理论强调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与限制性,以及公民对国家的监督与参与。
宪法的宪政原则确保了国家的稳定与法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五、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宪法的宪兵治国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理论,它强调宪法是国家的守护者和稳定器。
宪兵治国理论认为宪法不仅是国家权力的依据,也是国家制度与社会秩序的保证。
宪兵治国理论以宪法为指导,保护国家的政治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利益。
总结:宪法的基本理论是宪法学发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为宪法的形成和实践提供了理论指导。
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指导之宪法基本理论(二)

司法考试宪法学复习指导之宪法基本理论(二) 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
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
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
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
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
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09 白斌 司法考试 理论法学 系统精讲 宪法学 基础理论1

2.共同点:根源性的国家权力,能够创造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其他具体组织性的国家 权力的权力。
(三)我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 1.1949 年《共同纲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 新民主主义性质。 2.1954 年宪法 一届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3.1975 年宪法 一部内容很不完善并在指导思想上存在错误的宪法。 4.1978 年宪法 第三部宪法,虽然经过两次修改,但从总体上来说仍然不能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的需要。 5.八二宪法 在全面修改 1978 年宪法的基础上,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了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即现行 宪法。其基本特点体现为: (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 (2)完善国家机构体系,扩大人大常委会职权,恢复设立国家主席;
第一章 基础理论
考点一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
1.内容:规定国家最根本、最核心的问题
2.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法律效力
(2)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3)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制定与修改 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程序更严格 通过或批准的程序比较严格
(2)不成文宪法:没有统一的 宪法典,发挥宪法作用的规范存 在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或 宪法惯例之中。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包括 1215 年《大宪章》、1628 年《权利请 愿书》、1679 年《人身保护法》、1689 年《权利法案》、1701 年《王位继承 法》、1928 年《男女选举平等法》等 等。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一)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一、简述宪法的特征(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
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1. 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1. 1679年〈人身保护法〉2. 1689年的〈权利法案〉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
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1. 主权在民2. 权利分立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 罪刑法定5. 无罪推定四、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1. 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2. 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3. 坚持改革开放4.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5.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整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基本理论

司法考试——我国宪法的基本理论一宪法与法律的关系:“以法律的形式”、“法律效力”的形式出现,指法的一般特征,即一般性、规范性、强制性。
当宪法和法律相联系或者和行政法规相联系使用时,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宪法和法律的共同点:1.共同的经济基础2.国家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通过权利义务来保护社会秩序4.一样具有制裁性。
“法律的法律”。
二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政是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实施。
宪政的要素是:制宪、民主、法治与人权。
宪政的基本特征:实施宪法是宪政建立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静态的宪政是动态的,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是宪法的实现过程。
宪法是规范形态,宪政是现实形态。
宪法提供一种方式方法,宪政提供一种社会追求的目标。
有去区别,但是要避免扩大两者冲突。
三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一)在立法中的作用:(1)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目标。
(2)确立了立法的统一基础。
(3)合理的法律体系的建立是实现宪法的基本形式之一。
(4)规定了解决法律体系内部冲突的机制。
(5)是立法体制发展与完善的基础与依据。
(二)宪法在司法中的作用:(1)宪法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来源。
(2)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进行活动的基本原则。
(3)法官和检察官的宪法意识对法治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四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对已经存在事实的认定,肯定性规范,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禁止性规范(限制性,也可以称强行性规范,应当做什么也属于)、权力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调整公民具体权利与义务)、程序性规范五宪法效力: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3 宪法程序的正当性。
宪法效力的特点:最高性与直接性。
适用于自然人,侨居在国外的华侨。
外国人和法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基本权利主体。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宪法”一词的来源1、宪法一词自古有之,但那时宪法只是指普通法律。
2、作为近代意义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它专指限制王权,规定国家机关权限、组织及其相互关系,确认公民权利、自由的国家根本法。
(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宪法与普通法的共性①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②赖以建立的阶级基础相同2、宪法与普通法的区别第一、规定的内容不同第二、法律效力不同①宪法法律效力具有最高性②宪法法律效力最高性的体现:教材P3——4。
第三、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①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性的原因:由宪法的内容决定的。
②宪法制定和修改程序严格性的体现:其一,制宪和修宪的主体严格;其二,制宪和修宪的程序严格。
③我国的制宪和修宪程序:宪法第64条。
二、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一)民主的含义:首先,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其次,民主还意味着国家用宪法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最后,民主这个概念还往往在传统习惯、思想、作风、意识、观念、精神、态度这些意义上被使用。
(二)宪法与民主的关系民主是宪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宪法是对民主的确认和保障,是使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三、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这个问题实际上是讲宪法的阶级本质。
列宁曾经指出,宪法的实质在于:国家的一切基本法律和关于选举代议机关的选举权以及代议机关的权限等等的法律,都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宪法表现了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具体体现在:(一)宪法是阶级斗争中取得了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二)宪法的内容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变化而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不同类型宪法的发展变化。
即当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性变化导致政权更迭或政权性质质变的情况下,宪法的内容和形式将会随之发生完全变化,发生宪法类型的更替。
第二、同一类型的宪法在同一国家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变化。
宪法学重点知识解析

结合教材考试大纲,系统分析相关考核点。
根据往年考试试题,集中核心知识点。
1又称之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指一个国家在通过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法。
2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效力的法律,即宪法性法律。
3是指不仅制定了成文的法典,而且成文的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4O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面的重大原则,涉及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问题,而普通法律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
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 ( 1.在制定方面,宪法的制定一般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该机构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即予以解散。
而一般法律只是由常设的立法机关制定。
2.在宪法草案的通过方面,要求的参会人数要多,而且同意人数的比例也要求更多) 。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表现在 1、宪法是普通法律的制定基础和依据,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
2、普通法律的规范与宪法相抵触无效)。
1、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
2、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
3、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变化。
又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的原则、程序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权利。
(制宪权高于一般国家权力,而不是以一般国家权力为基础的权利。
制宪权作为国家最高权力的表现在于,有权创制宪法来决定一般国家权力的具体形态) 。
是指享有制定宪法权的行为主体,根据《宪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也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制宪主体是人民(国民)为了宪法的制定而专门成立的机关是宪法制定机关,又称之为制宪机关。
(我国真正行使制宪权的是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O组织制宪机关,设立宪法起草机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09法硕宪法重点分析: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宪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即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包括宪法的概念和特征、宪法的本质、宪法的历史发展和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规范、宪法和宪政、宪法解释、宪法修改、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等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非常重要,是进一步学习宪法学的基础。
宪法作为特定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有与一般法律相同的特征,也有自身的基本特征,即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三个因素,即内容的根本性、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制定和修改程序的严格性。
宪法语词虽然在古代典籍中就已经出现,但是近代意义的宪法则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背景。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宪法产生的经济原因;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是宪法产生的思想原因。
考生应当掌握早期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宪法产生的基本情况。
对其中的世界宪法史上占有非常重要地位的宪法性文件及其产生的年代必须记住。
自1949年以来我国共通过了5部宪法性文件,即1949年9月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
1988年、1993年、1999年对现行宪法所进行的三次修正的主要内容是考生
背记和理解的重点。
宪法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宪法所进行的归纳和划分类别的活动。
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资产阶级学者对宪法所进行的形式上的分类,包括分类的标准(如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的分类标准,其主要是宪法。